法官应当怎么庭审?

蒋利玮   2016-01-11 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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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蒋利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时常听到有当事人投诉:法官庭审时不让当事人说话。也时常有法院内部会议反复强调,要让当事人说话,不能为了效率损害当事人权利。

那么,法官究竟应当怎么庭审?

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法官什么时候可以,或者应当,甚至必须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应当采取什么方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既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又不至于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投诉。

笔者不才,谈一谈个人的粗浅认识。

第一,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庭审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庭审不是大专辩论会,不是诉辩双方展示辩论技巧的场所。不是说辩论技巧毫无用处,而是说这不是庭审的目的。从对法院最功利的角度来说,庭审的目的在于为法官撰写判决提供素材(调解属于副产品,暂且不论)。

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在对当事人作出影响其利益的裁判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庭审其实是当事人说服法官支持其主张的过程,也是一个当事人与法官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

插播一段题外话:

所谓一方吊打另外一方,可能是当事人搞错了方向。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对当事人来说,参与庭审的任务是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是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是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当事人来说,参与庭审的任务绝非为了吊打对方当事人。因为即便把对方当事人说得哑口无言,假设法官觉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毫无意义,那最后也是然并卵。

第二,法官为了写判决,为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到了庭审结束前,必须完成以下三个任务:

1、明确双方的诉辩意见。

要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到原告是根据哪一个法律条文(A),什么案件事实(B),请求判令(C)。其逻辑结构是,根据法律A,事实B,被告应当承担C的法律后果(给付之诉),或者确认某法律关系(确认之诉),或者变更某法律关系(形成之诉)。

然后再来明确被告的答辩意见:法律A不适用;事实B不存在;根据A和B无法得出C的结论;根据法律A’和事实B’,能够形成与C对应的抗辩权C’……

2、整理案件的争议焦点。

案件焦点根据双方意见进行整理,没有争议的记录在案,有争议的双方详细发表意见:事实B存在还是不存在;法律A能适用还是不能适用;根据A和B,能不能得出结论C……

3、心证公开

心证公开不是要求法官公开自己对案件的态度(法官也不能提前公开对案件的结论,甚至与当事人辩论就更离谱了),而是要告诉当事人:

一、法官在作出裁判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其实就是前面的争点整理),为了当事人有针对性的陈述,充分陈述创造条件;

二、法官对当事人意见的理解,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反馈。

如果没有心证公开,庭审很容易沦为一场双方辩论的表演,很容易出现当事人自我感觉良好,觉得今天战胜了对方当事人,但是最后仍然输了官司的情形。

因为,当事人未必清楚法官作出裁判时考虑的因素(固然也有代理人水平能力的问题,甚至还有职业道德的问题):没有争议的内容或者对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意义的内容反复说,甚至觉得战胜了对方当事人;真正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意义的内容可能说的很少,以至于法官没有完整准确理解其意见,或者根本就没有说到。

即便公开庭审过程,旁观者也只能猜测法官会怎么考虑哪些因素做出判决,庭审和判决书不能衔接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只有心证公开,当事人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才能保障当事人真正意义上的参与庭审,参与裁判形成的过程。

从最简单的道理来说,既然庭审是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过程,法官如果毫无反馈,那怎么保障沟通是准确而且有效率的?

第三,回到开篇提的问题。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法官什么时候可以,或者应当,甚至必须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应当采取什么方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既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又不至于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投诉。

举个例子说明:

开庭过程中,法官A:原告,宣读你的证据

原告:证据1,专利证书,证明……(此处省去200字)

证据2,专利交费通知,证明……(此处再省去200字)

以下是法官B和法官A之间的对话:

B:为什么没有庭前准备程序核对证据?

A:证据也不多,开庭宣读一下很快的。

B:为什么不直接问被告对原告证据的意见?

A:被告对原告享有专利权其实没有争议,争议的是技术对比。

B:既然这样,为什么让原告宣读证据?

A:原告有闹访的苗头,让他多说点。打断他说话,可能会引起投诉。

B:为什么不能直接告诉原告,双方对原告享有专利权没有争议,存在争议的是技术对比,被告认为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你对这个发表意见就可以了。

A: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嘛,得让当事人说话。

笔者想说明的是:

1、核对原件复印件的工作完全没有必要在庭审程序中进行,甚至在当事人不至于发生暴力冲突的前提下,可以交由当事人自行核对,完全没有必要浪费主审法官的时间,更别说浪费合议庭开庭的时间了。

2、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宣读证据。(我其实没有想到例外情形,只是为了显得严谨一点)在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质疑的情况下,由提出证据一方回应即可。

3、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不是以庭审时间长短论,也不是让当事人说得越多就保障的越充分。公开心证,告诉当事人法官考虑的是什么问题,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利。

4、双方没有争议的内容,对案件处理没有关系的内容,让当事人多说1分钟都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有争议的内容,则必须用公开心证的方式保障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发言,充分陈述。

5、法官在庭审时应当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总结,减少当事人重复陈述以提高效率;公开心证(对当事人意见的理解)以保障当事人进行充分陈述,真正参与庭审的程序权利;提示书记员记录以提高笔录质量(这是副产品);为判决书提供素材(原告认为,被告认为,本院认为是判理部分的常规写法)。

结论

正确的打断方式1:原告,被告对于原告享有专利权没有争议,书记员已经记录在案,证明专利权的证据1和2就不要宣读了。这个案子唯一焦点在于技术对比,被告认为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你方的意见是什么?

正确的打断方式2:原告,你现在说的内容以我对法律的理解,对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影响,理由在于根据法律,考虑的要件是什么,你说的内容不属于法律适用的要件。你的意见是什么?

可能不那么正确的打断方式:你说简单点。这个意见你说过了。

因为当事人可能会想:凭什么要我说简单点?万一你没听明白怎么办?

所以,正确的打断方式3:原告,我理解你的意见是……,如果是这个意见的话,书记员记录在案,不要重复了。如果我理解有误,或者你有新的意见,请展开来陈述。

最后,如果对庭审的问题有兴趣,建议购买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进行入门学习。

如果不愿意买书看书,我之前还写过三篇文章:《以商标案为例谈如何提出合格的诉讼请求》详见知产力www.zhichanli.com2015年4月1日内容《为什么要开庭前会议》(详见知产力www.zhichanli.com2015年6月24日内容)《怎么开庭前会议》(详见知产力www.zhichanli.com2015年7月1日内容)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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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利玮
    特邀作者

    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华商标协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专家、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专家。在4个法院12年工作经验,10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1600余件,6次执笔院级重点调研课题,在《法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人民司法》、《中国专利与商标》、《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中华商标》、《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多个期刊报纸发表文章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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