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88年到1998年,让我们聊一聊“电影作品”版权编年史
作者 | 孙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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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704字,阅读约5分钟)
“
可以说,任何一个作品类型都是技术和产业的产物,包括今天我们讨论的电影作品。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电影110年的版权进化史。左手技术,右手法律。
”
【技术】1888年,世界电影之父英国Louis Le Prince成功在银幕上放出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影《Roundhay Garden Scene》。只有短短2秒钟。这就是为何《伯尔尼公约》中任何文本都未对“时间长短”作出规定的原因。
(《Roundhay Garden Scene》)
【法律】1891年,爱迪生为“活动电影摄影机”申请了专利。
【技术】1891年,电影《迪克森的问候》与《男子拳击》公开,时间分别为1分钟和21秒】
【技术】1894年4月16日 第一个电影视镜活动电影放映营业厅纽约开业——一次只能坐一个人。1894年《爱迪生的喷嚏》与《柯比特与柯尼之战》、《卡门西塔》公映,时间分别为1分钟、39秒与52秒
【法律】1895年3月,活动电影机授予专利,集摄影、洗片和放映于一体。很快,被称为“影戏”、电影、电影片的新作品,以娱乐或者科学的新奇事物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以艺术的形式,被广泛接受。但是这种工业的重要性和非法翻印情况的存在要求对它们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的界定【第一次要名份】
【技术】1895年2月20日 第一个电影院在巴黎“大咖啡馆”成立。卢米埃尔兄弟在巴黎卡布辛路的“大咖啡馆”里正式公开放映了世界上最早的几部短纪录片《卢米埃尔工厂的大门》、《婴儿喝汤》、《浇水的园丁》
【法律】在1908年《伯尔尼公约》柏林会议前,律师最初的反应是把电影作为一种机械设计,从而把它们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用类推法对于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进行认识较令人满意,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影像的版权地位还处于争论之中:法国——影像被给予和其他版权作品相同的保护;德国、英国部分地区——有限保护;其他国家——有待讨论。
【法律】1908年2月11日,爱迪生获发明电影放映机专利权。
1908年《伯尔尼公约》柏林会议。1908年由法国提出建议,电影作品的保护被纳入公约文本——提出建议的不是摄影师,而是剧作家。公约新文本中包含了禁止通过摄制电影和电影展示的方式侵犯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规定。电影作品并不是在《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列举名单之列,而是通过“文本旁注的形式”获得了保护。——《伯尔尼公约》第3条:本公约适用于摄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的方法产生的作品。缔约国应对它们的保护加以规定。
公约由此对电影保护提出了双重保护的建议:作为一系列摄影作品进行保护;对于那些带有“个人和创作特征”的部分,可作为脱离于剧本的戏剧作品加以保护。另外,原文没有涉及电影的改编时的保护问题。
【技术】1908年以后,爱迪生和比沃格拉夫的电影托拉斯已取得胜利。
【法律】1909年,英国Gorell委员会准备了新的法律,并准备执行伯尔尼公约柏林文本,它更倾向于把电影看做侵犯其他作品的一种方式。对电影的保护在第35条(1)款规定:戏剧性作品包括任何的电影产品,只要其安排或表演方式或事件表现方式的组合赋予作品原创的特点。该条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非常有趣,因为它表明,就戏剧性作品保护而言,保护的对象不是电影胶片、电影的记录载体,而是通过电影摄影机表现出来的戏剧性作品。从概念上说,该作品既可以是剧本也可以是记录在胶片上的最终的电影作品。1911年法案对“电影化的”戏剧作品而不是对电影记录载体的保护是对《伯尔尼公约》第14条的忠实执行。
【法律】英国1911年法案第35条中,明确了电影画面可以作为影像序列和戏剧作品受到间接保护。
【技术】1914年,卓别林的处女电影《谋生》上映;此时电影的时间稳定为10-15分钟 。
【法律】1925年意大利版权法案第2条,将视听作品作为区别于戏剧性作品和摄影作品的特殊标的,没有任何原创性要求,因此,所以电影,无论是新闻片还是戏剧性电影都在法案下受到保护。
1935年,在法国Mascarade案中,巴黎地区法院运用“集体作品”的概念,认为制片人是电影的唯一作者,而且这个作者可以是法人。1943年,该案的上诉判决最终被最高法院推翻,作为一般原则地拒绝将电影视为“集体作品”,进而拒绝制片人是电影的唯一作者这一观点。
【技术】1935年,美国电影《双城记》公映,时间为128分钟。世界上第一部彩色电影《虚荣世界》放映。
【法律】1941年4月22日意大利法案第2条第6款指明:电影艺术作品,无论无声还是有声,只要不是单纯的纪录片。由此,纪录片和新闻片不是电影,而只是作为一影像序列在非原创摄影作品的特殊邻接权之下受到保护。
20世纪50年代,视频技术发展,疑问被提出——是否以影像记录的电影只能按照“类似拍摄照片的程序”生产?
1956年英国版权法在第二部分就电影作品提出了一个新的单独保护的对象。第13条(10)款——视觉影像以任何可能的描述方式被记录在材料(透明或不透明)上,a作为活动画面放映 b以可以被放映的方式被记录在其他材料(透明或不透明)上。
【技术】1952年,卓别林的有声电影《舞台生涯》上映;1956年电影《巴黎圣母院》公映;
【法律】1956年Spelling Goldberg案中提出:尽管每一个单独画面或影像不构成电影,它只是电影的一部分,但单个画面的提取依然是电影的“部分”。1957年,法国《1957年3月11日文学与艺术财产法》将电影包括在保护名单中,并规定了剧本的作者、改编作者、台词作者、音乐作曲者、导演被视为电影合作作品的联合作者。同时,引进了以版权使用费方式体现的按比例分享收益的强制体系。
1965年,德国1965年9月9日法案,建立了将版权授予制片人的设想。
【技术】1957年,美国米高梅公司制作的电影《十二怒汉》(12 Angry Men)上映
【法律】1988年,在Lord Bridge案中,戏剧作品的定义为:足够的统一连贯性且能够表演,而由于“表演”的突出,电影开始不适合归类于戏剧作品。1985年7月3日法国新法案修正了1957年法案,将视听作品定义为“由活动影像画面组成的有声或无声的作品”,并首次对电影制作合同作出了规定,与此同时还引入了邻接权。
【技术】1988年台湾电影《妈妈再爱我一次》上映
【法律】1998年,Norowzian案中,司法界依然在为电影是否属于戏剧作品而争论。
Norowzian是一部一人独舞并有简单剧情的电影默片《Joy》的作者,片中Norowzian采用了跳切的剪辑方式,使得在最终的影片中演员表演了现实中无法做到的位置移动和变化。Arks . Ltd为Guinness制作了一个广告《Anticipation》,广告描写了男仆在等候啤酒倒进他的杯子里的同时跳了一段舞蹈。Arks公司运用了与Norowzian同样的编辑技术和舞蹈编排,获得了同样的“超现实”效果。 Rattee J法官以不符合版权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他同时提出了一个观点:电影本身不能是1988年法律含义中的戏剧性作品。英国版权中对电影版权的保护只针对实际影像的实质性改变,形式和剪辑技术的借用不构成侵权。而Nourse L法官持反对观点:电影可简单地被认为是戏剧性作品以外的某些事物的录制品,除此之外,电影只能被视为戏剧性作品而不是戏剧性作品的录制品。
【部分参考《欧盟电影版权》一书,此书甚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