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利玮专栏 | 为什么要开庭前会议?

蒋利玮   2015-06-24 17: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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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蒋利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在立案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为了保证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及时、正确处理而进行的必要的准备工作。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2节“审理前的准备”用了九个条文对此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送达起诉状、答辩状、处理管辖权异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内容。准备程序最为核心的内容在于证据交换和整理争议焦点,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133条4项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实务中通常称之为证据交换程序或者狭义上的“准备程序”概念。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则将其称之为庭前会议。司法解释第224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第225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实务中,对于庭前会议往往缺乏足够的重视:或者加以省略,不进行证据交换直接开庭;或者准备不足,在不明确争议焦点的情形下开庭。那么为什么不能直接开庭,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本文试对此予以讨论。

就笔者个人理解,召开庭前会议至少有以下理由:

一、明确、固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证据,避免诉讼突袭,平等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庭前会议的首要任务在于尽可能的明确、固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证据,以避免诉讼突袭的发生。所谓诉讼突袭,是指当事人临时提出诉讼理由或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没有猝不及防,没有充分的时间予以应对,影响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或者由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能力有限,或者主观上有滥用诉权的故意,往往没有清晰表述其起诉和答辩的内容,需要经过法官的释明才能明确。例如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但具体商业秘密内容指向是什么,具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什么均未在起诉状中予以明确,假设不经过完整的庭前会议明确原告的诉讼内容,而是在开庭中由原告明确,显然损害被告的利益。被告或者不经准备在开庭时当场答辩,损害被告行使答辩权的时间利益;或者要求准备时间请求另行安排开庭,致使开庭无法正常进行。反过来,假设被告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对原告也是不公平的,例如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的被告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的抗辩理由,主张原告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由于商标使用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必须准备证据证明其商标使用情况,此时也往往需要另行安排开庭。

二、整理案件争议焦点,适时公开心证,促进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时提出证据。

庭前会议的第二个内容,是在明确固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证据的基础上,整理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整理,包含了法官公开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见解,是心证公开的重要内容。所谓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和庭审结束后的裁判中,将其对所有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公开使其对法官的心证有所知悉。心证公开是司法公开透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心证过程公开、心证结果公开和心证理由公开。

所谓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且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内容。以最常见的给付之诉为例,法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原告请求权成立要件和被告抗辩权成立要件。然后排除与权利成立要件无关的内容,确定双方无争议的内容,有争议的成立要件内容即为争议焦点。法官释明成立要件、整理案件争议焦点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官公开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见解的过程。

以原告主张被告侵犯著作权应赔偿损失为例,其请求权成立要件包括:原告主张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被告是否从事了复制、发行等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原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作品的许可费用。法官告知请求权成立要件的过程,实质上是向当事人公开心证形成的过程:支持原告的请求具体考虑哪些因素;哪些因素是与本案无关的,双方无需对这一部分内容发表意见;双方对此本案需要考虑的因素各自是什么意见;从双方陈述意见和提交证据来看,对其中部分内容是没有争议的,剩余有争议的内容即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官对争议焦点的整理,不仅是心证公开、司法透明的要求,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进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时提交证据,以此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法官在判决书中需要对争议焦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判断结果对案件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在于:如果一项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那么在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法官对争议焦点的整理,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的陈述意见,提交证据,是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体现。

三、节约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庭前会议,在开庭前整理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以确保庭审、合议以及最终的裁判文书撰写都集中于案件的争议焦点,避免将时间浪费在对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影响或者双方没有争议的内容上。以质证程序为例,完整的程序是由一方当事人宣读证据清单,说明证明来源和证明内容,对方当事人核对原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但是双方存在争议的往往是部分证据。如果经过庭前会议,则完全没有必要把开庭时间浪费在核对证据原件之类的琐事上,庭审程序中只需要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结合证据进行陈述即可。

庭前会议对争议焦点的整理,既是引导当事人充分陈述,促进当事人提交证据;也是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使当事人对于诉讼结果产生合理的预期,进而促使当事人调解或者撤诉。例如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没有公证购买侵权产品,被告拒绝认可从事了侵权行为,那么对原告来说撤诉以后重新收集整理证据相比继续诉讼而言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四、确保庭审有序进行,避免杂乱无章。

没有经过庭前会议的庭审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进行答辩,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问题进行询问。法庭调查之后由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进行辩论。这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做法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没有经过庭前会议固定双方的诉辩意见,常常导致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突然提出新的起诉或答辩意见,以至于产生新的争议焦点,迫使法官中断法庭辩论程序,“现在恢复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一个问题”,或者干脆要求当事人“庭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或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程序中恢复法庭调查,只不过是导致庭审程序显得没有条理,尚不至于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但是对于应当在庭审程序中处理的问题,交由当事人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实质上是将这一部分争议内容由开庭审理转变成书面审理,在不交换书面意见的情况下甚至转变成了单方审理,显然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曾有律师将庭后提交书面意见作为执业经验进行总结推广。本文认为,基于避免庭审程序空洞化、平等保护当事人程序权利的理由,庭后书面意见的作用应当淡化,不值得鼓励提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28条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使用等焦点问题进行。230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庭前会议在明确、固定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证据的基础上,整理案件的争议焦点。庭审过程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既避免了中断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的尴尬,也是促进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意见,起到充实庭审程序的作用。

基于以上四个理由,有必要在开庭之前召开庭前会议。当然,二审案件、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于诉讼理由、证据相对固定,争议焦点一目了然,召开庭前会议的价值并不明显。但是一审民事案件或者非授权确权类的普通行政案件,则不宜直接开庭,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至于庭前会议应当怎么开,下一篇文章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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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利玮
    特邀作者

    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华商标协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专家、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专家。在4个法院12年工作经验,10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1600余件,6次执笔院级重点调研课题,在《法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人民司法》、《中国专利与商标》、《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中华商标》、《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多个期刊报纸发表文章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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