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特稿|刘春田:私权观念和科学态度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根本保障
作者|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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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第四个十年,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满十年。十年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基本数据反映基本变化,以国民经济总产值计:2007年,美国13.98万亿美元,日本5.29万亿美元,德国3.28万亿美元,中国3.01万亿美元,中国不及美国的1/4,不到日本的2/5,位居世界第四。2017年,美国19.36万亿美元,中国13.31万亿美元,日本4.884万亿美元,德国3.651万亿美元。中国跃居世界第二位,总产值是十年前的4倍还多,相当于美国的2/3,日本的2.5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是稳步推进、成果显著,2007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24.5万件,远逊于美国和日本。十年后,2017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38.2万件,比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四大经济体发明专利申请量之和还多。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匹配的商标注册更是如火如荼,至2017年底我国累计申请商标2784.2万件,商标注册1730.1万件,有效注册商标1492.0万件。数字反映了量化的成就,但更重要的是数字背后提请我们反思的复杂问题和成因。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孕育、制定以及实施的亲历者和见证者,作为《纲要》颁布实施十年评估工作专家组成员,我认为应当适时地总结历史经验,提出新的任务。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伟大改革开放的杰出成果
历史指引我们前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是凭空发生的,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伟大的思想孕育了伟大的实践。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也是当代世界极具影响的伟大历史事件,它开启了我国历史上以“改革开放”为标志的辉煌时代。我们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全民共识,对内,我们偃旗息鼓,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高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发展旗帜;对外,我们放弃“革命与战争”的对外政策,接受“和平与发展”的国际观。改革开放,众望所归。从此,国家面貌为之一新,民族精神空前振奋,中国的社会转型走上正轨。回顾激荡的四十年,以崭新面貌出现的中国,内修法度,外结善缘,改革新政,层出不穷。法律上,复兴私权。1986年我国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通则》,为经济转型奠定了法律基础,并开宗明义,将知识产权确定为私权,开始建设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社会主义法治。《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后颁布实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从1979年签订《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到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融入了世界,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铺垫并构建了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基础和前进轨道。我国的工业体系、法律体系和对外合作体系基本完备。借助天时地利人和,我国不失时机地推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一个伟大的尝试,也是改革开放的杰出成果。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上述内外条件的综合运用,为解放生产力开拓了前所未有的先机。21世纪以来我们披荆斩棘、攻坚克难,尽享法治和全球化的红利,一举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纲要》的颁布实施,可谓深耕当下,根植未来,为国家发展从单一的“摸着石头过河”,到尝试同时通过凝聚共识进行顶层设计,开辟了先河。
三、《纲要》颁布实施十年最重要的成就是思想解放和观念革新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孕育到诞生,始终伴随创新。十年战略实施,成果骄人,可以看得见、算得出的成绩,远超预期。在“战略”影响下,理论研究、制度建设、产业发展、教育改革、司法体系建设和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的经验成就,可圈可点。这些成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会给我们更准确、更权威的资讯发布。近来,各方面都在评估战略实施的成就。本文认为,无论有多少成就,思想解放、观念转变是第一成就。事实证明,世间万事万物,最根本的转变莫大于人的观念转变,这是一切转变的前提。观念转变无影无形,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但却是更为深刻、更为根本的转变。正是这一转变,使国人收获了更大的自由,解放了思想,解放了生产力,创造了四十年的辉煌。没有这个转变,其它改变都不可能发生。漠视这一转变,“徒见金,不见人”,不可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或许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思想观念归为“第一生产力”。在各种观念转变中,市场观念、创新观念、法治观念和国际话语权观念的转变,尤其值得总结。
(一)市场观念
党的基本路线告诉我们,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市场经济社会。这是客观现实,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具有纲领性的作用。我们的政治、文化和法律等保障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上层建筑,也以此为依归。它决定基本经济制度和运行体制的变革,决定法律制度的选择。建设市场经济,首先要转变传统的市场观念。受计划经济和“左”的思维的影响,曾经的主流价值观对市场的抗拒,对“商”和“商人”的“无商不奸、无奸不商”的偏见,尤其是对“私”和“私有”的妖魔化、罪恶化的意识形态,影响了中国几代人。纠正偏见后会发现,市场是个学校,商业孕育文明。中央总结和提倡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了系统的新主流价值观,其中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9个观念均来自于商业文化,或与市场相关。现代社会,商业是知识产权的生存土壤。知识产权对市场的需求与推动,对市场观念的转变有突出的作用。这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成绩单上应当有浓墨重彩的一笔。
(二)创新观念
创新是对要素和一切可以利用的主客观资源的新配置。创新是对世界的解构与重组。创新提供新的生活方式,创造新需求和新生产力。创新靠的是思想解放、观念转变,靠的是激情和理性的有机融合。创新为技术进步、制度革新提供了无限的潜力和可能。唯有创新才可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能否树立创新精神,能否激发并保持普遍而长久的创新能力,是衡量该社会、民族和国家的思想解放和公民自由程度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建设,产权制度的调整,全球化的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通过一系列努力,提供了可资创新的基本社会环境,国民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这既为勤劳者提供了用武之地,又为“创造者”开辟了广阔平台。创新观念转变的标志是,人们认识到创新对象无所不在,创新方式,不拘一格。例如,看似“嬉皮士玩具”的“特斯拉”,有可能“改天换地”,一旦它的电能成本低于汽油,就将敲响“石油王国”的丧钟,庞大的汽车产业大厦就可能顷刻坍塌。再例如,原本不起眼的电脑游戏,一经“触网”,瞬间成长为数以千亿记的新产业。在睿智的创新者眼里,即使“定格”多年的传统知识也可以老树新枝,绽放巨大商机。例如,清代的凉茶,赋予其新的经营方式,重构资源和经营体系,将两百年一成不变的手工凉茶,改造成标准化工业产品。同时,巧用广告引导消费,将凉茶从医疗性、季节性、地方性商品,变为跨地区、全天候、经久不衰的大众饮品,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进而造就了一个拥有数百亿元市场的产业。这些事实表明,无论是原创,还是演绎,都大有作为。智慧藏于民间生活,创新不是精英专利。一个国家的发展,唯有激发大众的创新激情才可以成功。经过四十年国家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践,我国初步形成的创新观念,已经转化为伟大力量,转化为生产力。
(三)法治观念
改革开放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地推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法治概念源自古希腊,作为一种文明,被人类普遍接受。法治被认为博大精深,是两千多年来先贤不断探讨和追求的重大命题。当代中国,“法治”更多的是相对“人治”而言。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的统治”。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其组成部分,有效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逐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就知识产权而言,法治就是科学之治、理性之治、诚信之治、体系之治。其中,法治观念又居于核心地位。法律实践是法治的试金石,司法是法律实践的关键,是法治的门扉,也是法治观念转变的枢纽。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一个公正的判决远胜一部法学经典的说教。近年来,我国这样的实践层出不穷。比如,波及全国、诉讼连绵的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凉茶红罐包装装潢权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一锤定音,就是一堂生动、深刻的法治观念教学课。尽管判决中个别之处在理论界引发议论,但是瑕不掩瑜,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对是非的判断,对当事者间利益平衡、消费者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分寸的拿捏把握,彰显了我国法院的法治观念和大局意识。联系法律理论与制度的实践,结合经济与社会效果,它是法治观念和经济发展理性相结合的产物。从宏观上讲,它扫除了笼罩在许多人头上的疑云,告诉世人:中国是一个讲理的社会,是一个法治不断进步的社会。民事主体的创造成果、财产权益和契约自由,受法律保护,无论公私和中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所彰显的法治观念、顾全大局的意识和发展理念,可圈可点。它让更多的国民树立了对我国法治的信赖,提高了我国的软实力。
(四)全球观念
科学、理性的全球观,是获得国际话语权的前提。几年前,我国已故前驻法国大使吴建民先生在与罗援将军的电视辩论中介绍,我国在1949年至1978年的29年中,总计28万人次走出国门。这一数据,令人瞠目结舌,一个近10亿人口的大国,平均每年出入国门的不足1万人,国外如同外星,世界形同宇宙,连“以蠡测海”也几乎做不到。坐井观天三十年,不了解世界,国民一穷二白,“幸福指数”却比天高,这就是那时中国人的全球观。如今,中国与全球结为一体,血肉交融,国人全球观悄然而变。知识产权问题的话语权,也出现了质的变化。例如,中美高层经济对话、五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机制、金砖五国知识产权对话、官员络绎不绝的互访、学术外交、中外专家对话、301评论等,专家谈外事、论天下蔚然成风。更多的人具备了大局观,学会了站在全球角度看中国。国门洞开的实践证明:知识在民间,力量在民间,民间是中国的底气所在。发达国家从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喊话”“训话”,到与中国平等的“对话”,反映了世界格局的变化。中国不再是孤立一隅、封闭落后的农业大国,而是与世界熔于一炉的初步工业化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是我们构建国际关系的新模式,“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们倡导的未来世界新蓝图。全球观既是一种知识体系,也是我们的行为准则;既是经略国际事务的工具,也是实实在在的生产力。基于此,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主张和维护全球化。
四、深刻领会“新时代”内涵,集聚智慧,谋划未来
“站在世界看中国”是“新时代”的重要特征。伟大设计反映的是跨越历史的战略思维。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历史任务。改革开放的前四十年,我国基本上是“站在中国看世界”。起初,小心尝试开启一扇大门,面对久违的世界,新奇而陌生。为计划经济所困,如同蜗牛,背负着传统观念、理论及制度等沉重的包袱,逶迤前行,外示市场,内用计划。“开放”充其量是手段,以有限的“涉外”通道,引进技术、资金、管理经验和产品。试图让管制下的“市场经济”为计划经济“输血”。但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基因”不同,“血型”排异。市场经济非但治不了计划经济的“病”,反而要了计划经济的“命”。邓小平同志终结了计划经济,选择了市场经济,也终结了一个时代。今天,我们面临的历史任务依然是中国现代化,但是进入“新时代”,观察问题的立场、角度和方法已经迥然不同。我们从“走出去”那一刻起,就转变思维方式,开始“站在世界看中国”,把中国问题置于全球体系中处理。这是我国与世界关系的质变,是真正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也是中国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高举“多边化”“贸易自由”“世贸组织”的旗帜,矢志不渝地“走出去”,与全人类同甘苦、共命运。这是一种担当,意味着为了适应全球化,我们要一如既往深化改革,更要接受和习惯于全球统一的规则。
知识产权是天然的全球问题。《纲要》实施的第一个十年,眼界专注国内,对全球问题的关注和研究相对薄弱。这不仅是个视角、视野问题,也是一个世界观、全球观和方法论问题,更是一个眼界和驾驭全球化事务的能力问题。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未来,应当着眼于提高企业的全球化能力。计划体制、封闭经济已成为历史。全球化既是中国的未来,也是企业的未来。企业必须牢记“新时代”特征,树立“新时代”意识,矢志不渝投身全球市场和国际竞争;必须彻底转变观念、克服浮躁、丢掉幻想、拒绝邪路,树立中国企业的“人格”。我们不要“贵族习气”,却需要“贵族精神”,要具备“宁拙毋巧”“君子不饮盗泉之水”的气度,用“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的态度,通过踏踏实实地创造、经营、管理和劳动获取财富,这才是最终靠得住的战略行为。环顾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乃至迅速晋级为“新科”发达国家的韩国的企业,没有哪个国家是靠“偷鸡摸狗”“巧取豪夺”起家的。
五、健康看待自己,理性看待世界
全球化时代,本土与世界的关系如同手心手背,二者互相补充、相互规定、相互依存、健康发展。中国积四十年艰苦卓绝努力,经济有了明显的起色。最令国人乐道的,莫过于中国相继超过德国和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领域,令人自豪的,是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超过了美国、欧盟、日本与韩国之和。这些成绩来之不易,令人振奋。但是,要清醒地看到,这只是量变,不是质变。第一,没有改变世界经济力量的基本格局;第二,没有改变世界经济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秩序;第三,并没有使中国成为创新型国家;第四,没有改变中国是“追随者”和发展中国家的性质。如同马拉松,只有第一名是领跑,其余都是跟跑者。何况,我们还没有进入发达国家的方阵,尚不具备与“列强”角逐的能力。
现代化是一个自内而外,从硬件到软件,物质与精神,经济与文化,技术与制度,日常生活与国民素质等数不清要素的综合体系。单项或部分指标的先进,不意味着整体先进。平心而论,以“现代性”为标准,我们还是个初学者,与美国、日本、欧盟等成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总体水平不在一个档次上。作为典型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百废待兴,还有太多的课要补,太多的账要还,太多的事要做。《纲要》不可能脱离现有生态环境实施和发展。近来,中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新能力排行榜中,成绩骄人,给了我们更大的信心。这是好事,但也要注意反思。唯有长于反思的民族,才会有更好的未来;更要防止被人捧杀,普天之下,人性相近,“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况且,扪心自问,我们断无“牛气”的资本。面对大千世界,要防止“夜郎自大”,须心存敬畏,保持谦虚谨慎、健康平和的心态,保持应有的淡定与从容。从容优雅是内心强大的表现。要健康地理解“韬光养晦”的意义:“韬光养晦”不是“卧薪尝胆”,不是为“得志猖狂”“热身”;“韬光养晦”应当成为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国格。
习近平主席向世界诚恳地宣示:中国不寻求颠覆世界秩序。第一,他是在告诫国人,作为现存国际体系的新成员,中国是学习者、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也是给高谈阔论忙着设计“如何构建新世界秩序”的持论者一剂“醒酒汤”;第二,提醒大家,规则是很好的工具,应当物尽其用。在当今国际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和自由贸易机制下,还有很多可以挖掘的体系和秩序潜力,这些潜力所带来的红利,有待中国收取。
六、自由是最大的生产力,也是最大的财产
改革开放四十年最大的成就,莫过于中国人民获得前所未有的自由,在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等诸多方面获得极大的解放。
(一)自由是生活的条件
经济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基础和前提。在人类历史上,每一次生产力的解放都是以人的解放为前提,生产力的发展又为促进人的进一步解放和自由创造新的条件。新中国近七十年的历史,清晰地勾勒出中国人一步一步从必然走向自由的路径。建国伊始,一穷二白,由于急于求成,走了弯路,扩大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脑体差别等“三大差别”。一时间,生产力低下,物资短缺,国家不得已用户口制度区分城市与农村,城市用票证保障和控制生活消费。在很多人的记忆中,各种票证如粮食、食用油、布匹、棉花、棉线、肉类、糖、食盐、粉丝、粉条、火柴、燃煤、烟酒、自行车、缝纫机和家具等各色票证,以及购买工业制品的“工业券”,无所不有。笔者插队务农的山西省定襄县,城镇居民还发醋票。当时,一个生产队四五十户人家,近200人,只有1个人去过190里外的太原市,大部分人没去过仅有40里远的忻州市。后来,笔者进城做了工人,购买从太原回北京的火车票,车站要求出示“省革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城乡两个世界,不能互通兼容,无论工人下乡,还是农民进城,都无法生存。城乡生产力普遍低下,8亿农民终年劳碌,养活不了1亿城市人。到“文革”结束前夕,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缺少必要的物质条件,《宪法》提供的公民自由权利无法保障。
(二)自由是一种生活方式
政策与制度创新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调整经济关系和上层建筑,以及实行一系列的城乡改革措施,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四十年来,伴随中国经济增长,我国人民的生活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脑体差别日渐缩小。自由是具体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国民教育、择业、劳动、迁徙、资讯、言论和衣食住行消费等方面的各项自由权利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享受。每年公民出国人次数以亿计,中国正和世界融为一体。我们在温饱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正在一步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权利,也是我们真实的生活方式。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与时俱进。无疑,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人将会获得更为广泛的自由。
(三)自由是创新的前提
自由是一种由政策和制度等塑造的生存体系。良好的生存体系给人以更大的思想空间和更多的行为选择权,可以焕发全社会的创新能力,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保障。当年,若没有结束“文革”,就不会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伟大创举;若没有经济特区的诸多自由,就不会出现深圳奇迹;若不用市场经济将企业从计划体制的条条框框中解放出来,就不会有20世纪90年代经济的高速增长;若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让企业获得更广阔的市场,就不会有中国经济总量十年翻两番,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辉煌。总之,人类的创新都是在自由的环境中进行的,没有自由,就没有创新。
(四)自由是最大的生产力
自由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款产品。自由是生产力之母,是生产力的生产力。由技术、制度支撑,由诸多具体自由权利所“合成”的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技术体系,是生产力的“原料”和载体。自由最大的产品就是解放生产力。资本主义之所以能战胜封建主义,如马克思所描述的,生产力像神话一样,呈几何数级的增长,归根结底,首先是人的自由,人的解放。社会主义之所以优于资本主义,是因为它给人提供的自由,可以更好地解放生产力,进而获得更大的自由。作为技术,作为产品,自由是可以设计的。自由本身就是创新的对象。经典作家早就指出,制度创新远比任何技术创新更有价值。因此,创新的关键是制度创新。其中,对自由的创新则是性价比最高的创新。自由的形式有诸多选择与创新空间。由自由构建的生存体系可以给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无限的可能。例如,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科技园区、粤港澳大湾区以及雄安新区的设计,创造了多元崭新的生存体系,都是对生产力的解放。自由是创造力和生产力的钥匙。自由所孕育和催生的创造力,无穷无尽。从一件器物,一台设备,一条生产线,到一个家庭,一个企业,一个社会组织甚至一个国家;从技术,到制度,林林总总,万事万物,皆可创新。创新成果所转化的能力,就是现实生产力,而这一切,都以自由为前提。
(五)自由是最大的财产
自由有价亦无价。自由之所以有价,如前所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是具体的,是可以支配的,可以交换的。在市场经济社会,“凡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都是财产;”因此,“自由是有价值的,自由就是财产。”“自由的价值就是它以货币为单位的交换价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市场经济社会,自由就如同汽车、房屋等动产或不动产一样,也有市场价格,是可以通过等价交换花钱购买的。作为财产,自由还可以通过合法程序予以剥夺。现实生活中,为了钱财出卖自由,或花钱购买自由的情况比比皆是。自由之所以无价,是指现代技术和制度所提供的自由,作为对个体的权利赋予,作为财产,与全体个人对自由生存体系的回报是不等价的。实践证明,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自由程度越高,权利越广泛,社会管理和运作的成本就越低,社会成员回馈给社会和国家的红利就越大,该生存体系的性价比就越高。反之,则相反。因此,在尊重技术、经济条件和规律的前提下,科学设计个体成员的自由权利体系,并予以充分、有效地保障,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六) 自由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
现代社会,自由是公民权利的核心。自由是人的真正解放,是人类进步世代罔替的奋斗目标,是人类的最高理想。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有条件的。霍金有言,人类是按照自然法则生活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自由是进步的、历史的。马克思主义一向把人的解放,促进人获得更多、更大的自由作为最高理想和奋斗目标。人类自产生的那天起,无论是否意识到,任何技术、经济和社会的进步,都在使自身获得更大的自由。可见,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和美丽的摆设,也不是百无一用的空麻袋。自由是一个内涵清晰、外延丰富和不断发展的概念。自由是内容十分充实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不是与客观规律相对立的。人类生活越是与自然和谐,就会获得越大的自由。自由是“与人所认识的自然规律相协调的那种生活”。
改革开放的本质,在于完善技术、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和政策等要素的综合供给水平,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缔造日益完善的社会生态。这个生态决定个体的自由度,决定人的解放程度。自由使我国获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些成就又为我国人民获得更大的自由提供了基础。在“新时代”,我国人民将获得更大的解放,更多的自由。
七、私权观念是法治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根本保障
私权是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要求。私权是法治的基础,也是自由的基础。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制度的核心,属于宪法性权利;作为财产制度,它是现代国家必不可缺的基础设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博鳌亚洲经济论坛上指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制度的最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基础。传统社会中,剔除自然为人类提供的先天资源以及其他要素,劳动是大众获取财产的主要手段。但是,实践证明,创造与劳动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活动。劳动价值理论以及剩余价值理论,都无法解释创造者因创造成果的应用而发生的财产现象,也无法解决因创造成果的市场化而出现的财产分配以及流转问题。于是,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通过实践,与物权和债权制度整合为一体,成为财产制度的核心。私权即恒产,早在两千多年前,孟子就指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在财产社会,这是正当人性,也是永恒的至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法律保障。在中国,唯有重建私权制度,并对私权充分、有效保护,才可以真正解放生产力和创造力,最终实现民族复兴。
为此,我国《宪法》从实际出发作出修订,一方面,改单一公有制经济为多元所有制经济,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规定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知识产权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财产分配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知识产权制度如“精神原子弹”,成为聚拢优质资源,创造竞争优势和跨越式发展的有效工具。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集中了各国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共识。在我国,民法是保障私权的基础性法律,《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相继规定了知识产权。但是,实践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还有相当大的改进空间。短板决定全局,我们从创造者的收入状况,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治的真实状况。以音乐著作权为例,据全球词曲作家联合会公布的123个国家和地区的239个成员2016年的版税收入报告,收入总数为92亿欧元。其中,欧洲为52亿欧元,共有8亿人口,每年人均支付给音乐词曲作者的费用为6.44欧元;美国为17.6亿欧元,共有3.24亿人口,人均支付5.42欧元;非洲为7600万欧元,共有12亿人口,人均支付0.063欧元;中国为2300万欧元,按14亿人口计算,人均0.016欧元。i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美国等发达国家消费者消费音乐作品方式不断繁衍派生,音乐词曲作者的版税收入也种类繁多,不断提高。目前,包括机械复制版税、印刷版税、公开播放版税、同步许可版税、机械同步版税、数字下载机械复制版税、流媒体机械复制版税、非交互式数字流媒体公开播放版税、交互式流媒体公开播放版税、数字同步许可版税、数字出版版税、彩铃机械复制版税和彩铃公开播放版税等在内,音乐词曲作者的收入名目有13种之多。仅此一项,美国人均支付的音乐词曲著作权使用费,就是中国的338.75倍。而就连经济比中国落后的非洲也高于中国。管中窥豹,由此可知我们还有多大的差距,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领导人把保护知识产权提到如此高的地位。基于此,为强化知识产权的私权观念,我国在民法典中应当设立“知识产权编”,以提高知识产权法律的位阶。
八、科学态度是《纲要》实施的道路保障
(一)十四亿个体是创新主体,是财富的源泉
应摆正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合理运用国家能力、市场能力、企业能力和个人能力。众所周知,各国都有利用国家能力组织经济活动的实践。但是,由于制度不同,我国的“举国体制”,有强大的国家能力。无疑,“举国体制”是国家核心财产,可以保障国家获得更大的自由,是重要的生产力,也是我国坦言自信的主要本钱。正是这一国家能力,保障了我国在重大建设上的跨越式发展。西方推崇印度,经常将中国与印度的竞赛比作“龙象之争”。中印两国国情相似,但印度却有诸多优于我国的要素,足令印度引为自豪。比如:8.5亿30岁以下的年轻人口;2亿人以上使用英文工作和生活;传统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民主制度;等等。这些要素堪称“A货”,令人羡艳,与之相比,中国充其量是“B货”。但是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中国居然具有把五个“B货”,整合为比各单项指标相加强大得多的能力。2017年中国GDP超过13万亿美元,印度仅为2.6万亿美元,不足中国的零头。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例,到2017年,中国高速公路超过13万公里,居世界第一位,高速铁路超过2.5万公里,占全球60%以上。反观印度,高速公路不到1000公里,高速铁路为零。中印之别,高下立判。抽象掉其他因素,中国的制度优势所激发的国家能力,尽显无遗。这种能力, 可以点石成金,化腐朽为神奇。
但是,应当弄清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价值在于挖掘个体的创新能力,而非动用国家能力。必须看到,国家再有钱,财力也是有限的,国家能力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受到限制。我们不可能凡事动辄全民动员、举国攻关。反之,十四亿人的创新能力和生产能力是无限的,他们才是国家能力的源泉。市场、企业和个体生命中孕育着无穷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他们是财富生产的主体,是财富之源。知识产权战略的最终目标是激发市场、企业和个体的能力,向市场要钱,而不是向财政要钱。
(二)尊重科学、尊重市场、尊重经济规律,让知识产权回归自己
不久前,同济大学朱雪忠教授的《我国专利数量的失控及其危害》一文,表达了他对中国专利申请数量“暴涨”式攀升的担忧。文章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片面追求专利数量;二是地方政府不当资助专利申请。多数读者认为,朱教授文章对专利工作向财政要钱的现象确有批评之意,但他意在防止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偏差。对上述问题,有观点解读为我国专利“大而不强”,专利良莠不齐;也有观点认为是知识产权“大跃进”。本文认为:第一,事物是多面的,不同角度观察思考,或许有不同的结论。若换一个背景作判断,就不一定得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攀升是“暴涨”“失控”的结论。本文开始引述了众所周知的GDP数量。其中,中国2007年的GDP为3.01万亿美元,2017年为13.31万亿美元,后者是前者的约4.4倍。2007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为24.5万件,2017年138.2万件,后者是前者的约5.6倍。如果我国10年间GDP的增长属于中等速度的话,那么与GDP增长幅度大致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大体是靠谱的。这一数字,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社会进步和十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成就。第二,事物的好坏优劣,精华与垃圾,是相对的,是可以转化的。关键看追求专利的目的是什么。若目标正当,经营有方,束之高阁的“死”专利,也有可能被激活,其间的成败得失,在于企业家的眼光、见识和战略考量。因此,要鼓励企业到全球大市场去经历大风大浪。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如同下棋。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组合,既不可能都是将帅,也不可能都是车、马或炮等大杀器。刀枪剑戟、各色人等,不可或缺。既要有核心技术,也要有非核心、边缘甚至“垃圾”技术。即便真的垃圾,也有垃圾的用处。“卒子”过河,以一当十。技术质量不高,不等于专利质量不高,专利质量不高,不等于专利组合不高,更不等于专利战略不高。若巧用资源,配置得当,“垃圾”也可变废为宝。
知识产权界呼吁让商标、专利回归本质,主张引导企业向市场要钱,而非向财政要钱,导向科学、无可厚非。如果企业通过申请和取得专利授权而从政府获得的资助,大于从市场上获得的收入,不仅不创造价值,还会“透支”社会财富,那就不是成功的专利。政府鼓励专利申请的政策就应当反思、检讨。知识产权毕竟是企业的财产,如何经营,是企业的事,政府要树立私权意识。在私权领域,在市场上,政府要甘当配角,甘于“为他人做嫁衣裳”,不可以代替企业决策。国际社会批评美国的“301调查”是“越俎代庖”,我们不应当犯类似的错误。
(三)尊重宪法、法律,尊重司法,贯彻法治原则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近年来,尊重司法权,摆正行政执法与人民法院司法的关系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应当明确,宪法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各种重大的权力和职责有明确分工。《宪法》第1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可见,司法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独占权力。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西方法治观念和机制中的“司法独立”,但我们主张中国的“独立司法”。“独立司法”,是指根据宪法,司法机关(主要指法官及其司法活动)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如同行政权是宪法赋予政府的独占权力,不受司法机关干扰和左右一样,司法权同样神圣不可侵犯,其他部门也不得分享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公权力部门各负其责、谨守分际,是法治的基本准则,应当注意以法治的理念和科学的态度设计和规范政府的行为。
九、自力更生与全球合作
昔日,不论是在延安被国民政府“封锁”,还是建国初期受西方和前苏联双重“封锁”,我们都曾强调自力更生。今天,受西方在高技术领域的“封锁”,我们尤其强调自力更生。本文认为,必须理性处理自力更生与全球合作的关系,为经济发展设计更优的模式。为此,本文试图强调以下两个问题。
(一)完整、准确理解自力更生与对外合作的关系
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之所以落后,在于它的封闭性;市场经济之所以先进,在于它的开放性、有活力和合作性。合作的前提是自力更生,自力更生与相互合作,二者不是“零和”游戏,而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它们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现代知识产权机制就是融自力更生与全球合作于一炉的制度典范。自力更生从来不是目的,市场经济尤其强调自力更生,意在苦练内功、拿出“硬货”,以便寻求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扩大在市场上的选择权,抬高身价积累本钱。市场是优劣成败的试金石,唯有手握真材实料、身怀绝技的人,才有更大的选择自由,才会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价值回报。应当牢记,中国的成就和自信,是开放,是融入全球市场体系广泛参与全球合作的产物,而非封闭的结果。自力更生不是闭关锁国,万事不求人。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证明,闭关锁国,是落后的根源,离开全球合作,中国不可能发展。
(二)辩证理解“核心技术”与“非核心技术”的关系
近来,由于“2018年美国制裁中兴事件”的影响,“核心技术”一语成为热门话题。众所周知,核心技术乃国之重器,也是我们长期的心头之痛。为了不受制于人,一时间各行各业誓言自力更生攻关“核心技术”。本文认为,对待“核心技术”问题应当从实际出发,有科学的态度。
首先,对于事关国家安危、生死存亡的“核心技术”,往往花多少钱也买不来。毋庸置疑,必须立足自力更生。
其次,其他领域的“核心技术”,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市场经济是分工经济,如同人的手指一样,任何国家或经济体,都不可能处处领先、行行优长。美国也不是事事第一。发达国家无论在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各有千秋,都是通过市场配置获得最优质的技术、产品和资源。中国的社会转型,任重道远。国计民生、处处要钱。要想各产业都实现“核心技术”的领先,几乎是不可能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核心技术”并非不可以买到。买不来核心技术,那是因为长板不够长,没有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没有与人讨价还价的本钱,“拿”不住别人。在财力一定的前提下,取舍是“零和”游戏。试图面面俱到,只好取长补短,结果自废优长,一事无成。俗话说:“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当集中优势获得“拿手”领域领先的“核心技术”时,就有了换取他人“核心技术”的本钱。
最后,“核心技术”与“边缘技术”是相对的。特定时刻,一根普通的稻草也可以成为致骆驼于死命的“核心技术”。因此,任何领域的技术,只要起到关键作用,都有可能成为“核心技术”。日本一家只有49名员工的企业哈德洛克工业株式会社,生产世界上唯一的一款“永不松动的螺丝”,其是该公司创始人花数十年心血,孜孜以求的技术“绝活”,享有专利,为业界青睐。该螺丝以方寸之功力,系航天、高铁等设备使用者财产性命之安危,为欧洲、美国和中国重要产业不可或缺的产品。一颗螺丝,做到极致,就可以成为名副其实的“核心技术”。可见,任何未被攻克的技术,哪怕是细节,只要它制约产业的发展,就是“核心技术”。因此,“短板”就是核心,能“拿”住别人的技术就是“核心”。只要用心,善于观察,善于思考,不遗余力地钻研,都能有所作为。
(本文曾刊载于《知识产权》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