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日本专利申请,审查意见中被指出“权利要求不清楚”?

秦之星   2021-09-08 19:25:09
本文笔者就经常遇到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尝试进行学习探讨。

作者 | 李蕊

来源 | 康信知识产权

随着中国专利申请人的专利保护意识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意愿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开始积极地在海外进行专利申请。

其中,在日本的申请也在逐年增加。于是,如何高效地进行申请并获得有力的权利,成为了申请人以及代理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本文笔者就经常遇到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尝试进行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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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特许法、以及审查基准(以下称为“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中国是通过一部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进行统一规范,而日本是分别针对这三种专利设计了相关的法律。本文对针对发明专利的“特许法”中的涉及“明确性要件”(以下,称为“清楚性要件”)的法条进行学习。

根据日本特许法第36条第6项第2号规定,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必须清楚。在日本的特许“审查指南”中,关于“清楚性要件”的类型,具体规定了两种类型:

(1)由于权利要求的记载本身不清楚,导致发明不清楚。

权利要求中,作为日语来说,存在不恰当的表述。

即便是考虑了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以及申请时的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理解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用语的含义。

(2)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导致发明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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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事例

根据具体处理的案件来看,实务中,经常被日本审查员指出不清楚问题的情况,多为上述(1)中的问题。

1.术语概括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例如,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机器人定位功能”,审查员指出仅基于该术语,无法了解到底是对机器人进行定位,还是利用机器人对其它设备进行定位,因此,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2.权利要求中记载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不一致或存在矛盾之处,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例如,权利要求中的记载与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的内容存在技术上的矛盾,而且,由于相关部分的内容较少,发明内容部分的相关记载采用了和权利要求中完全一样的表述方式,因此,审查员指出,即便是参照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该矛盾也无法消除。这种情况非常棘手,不论是反驳还是修改,可能都会无从下手。这就要求在撰写阶段,从申请文件的整体出发,综合考虑技术方案,以避免上述情况。

3.翻译不当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从中文翻译到日文的过程中,如果对技术方案理解不到位,就会出现修饰关系不当、主谓宾语对应错误等翻译问题导致的权利要求不清楚问题。中日文的语法、表述方式存在很大的不同,在权利要求的翻译中,一般情况下,会将主语放在句子的最前面,但是,如果句子过长,或者涉及多种结构关系时,则容易出现主语指代不清,或者某些动作没有执行主体的问题,因此,在翻译时,要尽量避免语句过长,如果对技术方案没有把握,一定要和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

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整体上来说,中日之间的差异并不是特别大。为了避免被审查员指出不清楚,提高审查效率,需要发明人、负责撰写的代理人、以及负责翻译的代理人在了解日本的审查实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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