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观察|关于游戏名称作为商标保护的再思考之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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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泰迪小熊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编者按:关于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很前沿、很时尚,也很年轻,可以说,只有懂游戏、也爱玩游戏的知产人才有热情去研究其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显然,泰迪小熊作为80后知产法律人(虽然他的真人看起来像极了50后),对电子游戏怀有很深的回忆与感情,不仅花费大量时间重新梳理了过往的经典案件,还对游戏名称作为商标保护的问题做了深入探究和思考,让我们一起为小熊点赞。此外,特别感谢秦瑞秋为小熊精心手绘神形俱在的卡通头像。
之所以说“不良影响”对于游戏名称注册商标而言只是一座“小山”,一方面是因为游戏名称中所包含的因素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的比例较小,另外一方面商标注册人当遭遇“不良影响”障碍时,可以通过变更表述、或增强使用以消除其不良含义等方式来规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对于游戏名称而言,则主要表现为其中是否包含了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暴力的、色情的、封建迷信的词汇元素。
譬如“植物大战僵尸”、 “夺魂之镰”、 “部落冲突”、 “暗黑破坏神”、“STARCRAFT:GHOST”、 “SF特种部队及图”等商标,商标行政机关均认为上述游戏名称中包含了不良元素,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SF特种部队及图”商标,是由韩国的蜻蜓GF株式会社于2006年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特种部队”是世界各国军队中普遍存在的执行特殊战斗任务的部队编制,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支持了商评委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特种部队”是与常规部队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经过特种训练,装备和战斗力通常超出常规部队,且用于执行特殊任务的部队编制。特种部队作为当代军事大国中普遍存在的部队编制,因其装备、战力和其在当前国际政治军事大环境下所执行的特别任务,正得到社会公众的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此政治背景下,将“特种部队”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容易使社会公众联想到国内外有关政治军事敏感问题,而不宜作为商标使用。[1]
而如果游戏名称属于英文词汇,其译文可能具有不良含义,则也可能属于不良影响的范畴。如“CLASH OF CLANS”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一审法院认为:“CLASH OF CLANS”可翻译为“部落冲突”或“宗族冲突”。“宗族”一词,对于中国公众而言,易被理解为因姓氏相同等缘故聚集在一起的一个或多个家族。目前,我国仍然存在以宗族聚居为主的村落。因此,诉争商标的中文译文“宗族冲突”,其所描述的宗族之间因利益纷争引起的矛盾激化状态,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情感上的反感或排斥等抵触情绪,亦可能会造成对社会公众负面的心理暗示,对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2]同样,在“STARCRAFT:GHOST”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法院亦认为:申请商标的“STARCRAFT”有占星术的含义、“GHOST”有幽灵的含义,所以被告认定“占星术”是一种通过观察星象来推断吉凶的方法,属于迷信;“幽灵”、“鬼魂”亦属于迷信,上述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导致不良影响的事实清楚。[3]
然而我们发现,在过往的案件中,也有一些曾被行政机关认定具有不良影响,但通过权利人自身使用而消除了该游戏名称中所具有的不良含义,进而经过司法审查推翻行政机关裁决的案件。譬如,在“夺魂之镰”商标行政案件中,商评委就认为:诉争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游戏光盘”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但在诉讼中,该商标申请人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夺魂之镰”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和原告的知名电子游戏《暗黑破坏神3》形成了稳定、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被中国相关公众与其他事物相联系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原告运营的包含诉争商标文字的游戏已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通过的事实,以及原告对该游戏进行的商业宣传和市场表现,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计算机游戏光盘等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4]
再如“植物大战僵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以卡通、休闲、可爱、幽默为特点的“植物大战僵尸”系列游戏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且该游戏系攻防类策略游戏,并非涉及恐怖色彩的角色扮演游戏,这种情况下,相关公众看到“植物大战僵尸”文字时,更多的会将其与“植物大战僵尸”系列游戏相联系,而不会与恐怖、迷信色彩相联系,故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上并不具有宣传迷信、恐怖色彩的客观效果,相反的会具有卡通、休闲、可爱、幽默等色彩。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除了原告的“植物大战僵尸”系列游戏在国内外深受欢迎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外,也出现了大量以该游戏为主题的图书、画报、服饰、日用品和影视文学作品,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与“植物大战僵尸”相关的作品、商品及其传播的事实会对儿童、成人具有不良影响,也没有证据证明“植物大战僵尸”作为商业标识具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5]然而,一审法院的结论又被二审法院所推翻,二审法院与商评委的意见一致,认为: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申请商标中的“僵尸”是传说中的一种身体僵硬的尸体,是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一种鬼怪,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因此,申请商标中含有“僵尸”这一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构成要素,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申请商标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6]
结 语
2013年,北京有一家软件公司推出了一款叫做“疯狂猜图”的手机游戏,风靡一时,广大玩家可以通过游戏中展示出的各式图片来猜名称,其中就包含了大量我们生活中的知名商标。由此可见,商标已经进入到了游戏的世界,但游戏名称想要进入商标的世界,仍然面临着一些麻烦,至少可能会遭遇“显著性”、“欺骗性”、“不良影响”的阻碍。
梳理过往案件,从中总结出商标审查和裁判的尺度和规律,无疑会给权利人一些启示。如何能让游戏名称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我的建议是,名字很重要,一定要起好。
注 释: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619号行政判决。
[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610号行政判决。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636号行政判决。
[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471号行政判决。
[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474号行政判决。
[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653号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