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树赢的,是专利诉讼基本功

2026-02-24 18:17:00
宇树赢的,是最基本的专利侵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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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判决表面看是一起“机器狗是否侵权”的普通专利案,争的是宇树 Go2 是否落入一件“电子狗”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但把判决书完整看完会发现,这案子真正值得看的,不只是宇树输赢,而是最高法在一场高关注、高辨识度的热点案件里,重新把专利诉讼拉回了规则本身:

第一,侵权比对不是“差不多就算”;
第二,专利诉讼不是谁声量大、金额高、姿态猛,谁就能占住道德高地。

我的结论很直接:宇树赢的,是最基本的专利侵权规则。

露韦美公司主张,宇树 Go2 机器狗侵害其“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201610396363.0),并提出停止侵权、销毁产品、赔偿、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等一整套请求。判决书显示,其一度围绕销售额、侵权获利、惩罚性赔偿作出很高金额叙述。

但法院最后抓住的核心非常朴素:权利要求里写进去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缺一个,或者有一个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就不落入保护范围。

这就是专利侵权判定里最硬的一条,全面覆盖原则。

本案中,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点逐一拆解,最终认定被诉产品至少在以下特征上不具备相同或等同:

可变色的仿生毛皮

液位传感器

气体传感器

只要其中一项不成立,侵权判断就过不去;更何况本案是三项都没过去。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宇树这次赢的,不是“名气大”“舆论强”,而是把案件拉回了专利法的基础动作,看权利要求、看说明书、看功能手段效果、看是否等同。

不是“像不像”,而是“特征是否落入”

很多人看这类案子,第一反应是:

“像不像?”
“功能是不是差不多?”
“都是机器人狗,能不能算一类东西?”

但专利侵权判断从来不是“产品类别比对”,更不是“商业印象比对”,而是技术特征比对。

最高法这次实际上把一个常被舆论模糊的常识重新讲清楚了:

不是因为你做的是机器狗,就当然落入“电子狗”专利;

不是因为都能感知环境,就能把激光雷达替换成气体传感器;

不是因为外面能换衣服、换颜色,就等同于“可变色仿生毛皮”;

不是因为脚端也有传感器,就能把足端力传感器说成液位传感器。

这背后的关键方法论是,“功能相近”不等于“等同特征”。
不能抽象比,必须具体比。

露韦美败在哪?败在“概念拉伸”

从判决呈现的逻辑看,露韦美的核心打法之一,是试图把多个关键技术特征做宽解释甚至概念替代。

1. 把“可变色仿生毛皮”拉成“任何可变色外观元素”

比如油漆、外置衣物、手提带颜色变化,试图纳入等同。
但法院没有接受,因为“仿生毛皮”不是“任何可变色外观件”,更不是“穿件马甲也算”。法院看的是该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具体作用,而不是表面视觉相似。

2. 把“液位传感器”拉成“足端力传感器”

露韦美试图把“足端状态反馈”概括成核心功能,再去贴近液位传感器。
但法院的判断很务实:液位传感器用于监测积水、告警;Go2 的足端力传感器用于感知接触状态、保障运动平稳,且使用手册还明确提示不能在有水环境运行。用途、场景、目标都不一样。

3. 把“气体传感器”拉成“激光雷达”

这也是最典型的一点。大众看会觉得它们都在“感知环境”,但专利法上的等同判断不会停在这个抽象层级。
一个偏向气体信息识别与安全告警,一个偏向空间感知与运动避障。把它们都统称为“环境监测”当然能说得像,但一回到手段—功能—效果三层结构,差异就出来了。

所以,这不是法院“死板”,而是法院在守边界。

最高法点了“诚信诉讼”

这份判决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信号,最高法不只是在说“是否侵权”,还对部分诉讼行为作出了明确负面评价,点到了诚信原则。

法院关注的动作包括:专利权取得后较短时间内起诉;一方面在诉状中作高额侵权叙述,另一方面其赔偿主张又在“500元(并称以法院审计为准)”“二审明确为8000万元”以及“申请先行赔付8000万元”等表述之间多次调整,前后变化较大。

法院给出的态度很明确:诉讼权可以行使,但不能被用成额外施压工具;专利权可以主张,但不能脱离诚信原则做策略性摆动。

这部分其实比“机器狗不侵权”更值得行业看。因为它回应了一个现实问题:在流量案件、热点产业、明星企业面前,专利诉讼会不会被当成一种“声量型工具”?

最高法给出的答案是,可以起诉,也可以高额主张,但必须有相匹配的证据、逻辑和诉讼行为一致性。

为什么这案子对机器人行业尤其重要?

因为机器人行业正处在一个典型阶段:技术迭代快、产品出圈快、资本关注高、舆论传播猛,同时专利布局质量参差不齐。

在这种阶段,最容易出现两种误区:
误区一:把产业热度误当诉讼胜率;
误区二:把技术概念相似误当法律等同。

这份判决等于在机器人赛道给了一个公开样本:越是新产业、热产业,越要回到老规则。

这对真正做研发和专利布局的企业反而是好事。因为规则越清楚,企业越知道该怎么做:

  • 做专利时,别写“自嗨型权利要求”;

  • 做FTO和侵权分析时,别搞“印象流比对”。

通过这份判决不难看出,专利诉讼正在进入一种“规则回摆期”。在真正进入终审、进入技术与规则层面时,法院仍会把案件拉回最基础的法理。

这不是保守,而是司法对产业秩序的校准。因为一旦专利侵权判断被“差不多逻辑”替代,企业就难以预判研发边界,合法竞争会被不确定性压制,高质量专利也会被“泛化维权”稀释。

这份判决真正重要的地方,不仅仅在于胜败结果,而是让创新保护重新回到一条可预期的制度路径上——

专利侵权判断回到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和比对规则;

赔偿主张回到证据基础与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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