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天下荟· 南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单方解除权评析
——上诉人米其儿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作者|于佳虹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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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134字,阅读约需4分钟)
裁判要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该合同。实践中,即便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该条款,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应享有此单方解除权。此外,涉案培训机构已在册学员数量应属于该条例规定的特许人应当书面披露的信息范围,如未披露,则被特许人亦可以据此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
基本案情
上诉人米其儿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24日,分别签订了《米其儿国际早教品牌授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米其儿托乐嘉门店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米其儿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授权赵某某使用其商标及特许经营体系,在特定区域内从事早期教育工作,并将涉案门店整体转让给赵某某使用。双方还约定涉案门店现在册学员的培训费用已由米其儿公司收取,赵某某负责完成后续的课程服务。上述协议签订后,赵某某按照约定向米其儿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合计528540元。2015年4月1日至16日,赵某某置于涉案门店的收银机共收取学员学费14892元,进入赵某某账户。2015年4月16日,赵某某向米其儿公司发送了《解除“米其儿品牌特许授权协议”以及“米其儿托乐嘉门店转让协议”通知书》(以下简称《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上述协议,返还已交款项。此后,仍有多个学员陆续向涉案门店交纳学费,但该费用未进入赵某某账户。
二审庭审中,赵某某述称,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米其儿公司仅口头告知其在册学员数量很少、盈利很好,具体情况从未正式披露过。米其儿公司承认未书面告知过赵某某在册学员的数量、学习周期等情况,但认为赵某某多次到涉案门店内实地考察,应当已经了解了相关情况。关于涉案门店交接状况,米其儿公司称双方已就涉案店面物品进行了交接,但赵某某认为自身并未接手涉案店面的正式经营,涉案店面物品也未实际交接。双方还就员工工资及房租等事宜存在纠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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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8325号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特许人赵某某是否可以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
裁判结果
2016年7月29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一、解除赵某某与米其儿公司签订的涉案《米其儿品牌特许授权协议》和《米其儿托乐嘉门店转让协议》;二、米其儿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退还涉案合同款项493648元;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米其儿公司的反诉请求。
2017年2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民终83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当下备受关注的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机构加盟、推出事宜,证据繁多、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
一、即使特许经营合同未予约定,被特许人仍享有单方解除权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由此可见,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一定的“冷静期”,该项权利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予以排除,否则将有违该项立法的精神。由于此项制度的设计,对被特许人行使此项单方解除权的具体缘由在所不问,可被看作是赋予被特许人的一项“特权”。但是这项“特权”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尤其是在当事人未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的情况下更需审慎,其至少需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被特许人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诸如商标、专门技术、专门资料等经营资源;二是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合理期间之内。何为合理期间,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例如本案中,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授权期限跨度5年,而被特许人赵某某自获得涉案特许经营权至提出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仅相距15天,可被认定为在合理期间之内。
二、涉案学员数量属于特许人须书面披露的信息,若未书面披露,被特许人可据此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若未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上述条款的目的在于强制特许人披露对投资风险和利益至关重要的信息,促使被特许人能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最佳的投资决策。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签订前,米其儿公司相关门店已在册学员数量信息虽未及时交接,但并不必然影响涉案合同的正常履行,故被特许人不能主张相关信息未披露而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仅能依据其在合理期间内的单方解除权进行解除。二审判决认为,根据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涉案合同签订前已在册学员学费已由特许人米其儿公司收取,但相应的后期培训支出却需被特许人赵某某承担,囿于门店面积及员工数量,该网点未来能够新招纳的学员数亦有一定上限,故已在册学员的数量信息直接关系着被特许人赵某某针对此特许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披露的信息范围。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特许人米其儿公司于涉案合同签订前向被特许人赵某某书面披露了该信息,故被特许人既可以依据相关信息未予披露,也可以依据其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