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天下荟·南京 | 网站版面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案例评析
——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虚假宣传纠纷案
作者|徐一 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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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719字,阅读约需3分钟)
裁判要旨
网站通过源代码的撰写将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成多媒体并通过计算机输出设备进行展示。网站版面设计过程亦是一种劳动创造,其特异性体现在对多媒体信息的选择与编排。精心挑选的内容、素材经过编排整合形成的网站版面,表现形式符合汇编作品的概念与特征,可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在侵犯网站著作权的同时,对网页网站内容的抄袭亦将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原告尚居公司成立于2005年,历经12年的发展,其已成为在南京及周边地区具有较高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的装饰企业。17年上半年,尚居公司发现同为装饰企业的飞日强公司经营的网站复制了尚居公司网页的相关内容,尚居公司认为飞日强公司网站从色彩、文字、图片、编排体例等方面抄袭了尚居公司网站的主要内容。此外,飞日强公司还将尚居公司的荣誉作为自己荣誉广而告之。尚居公司认为,飞日强公司的行为已侵害其著作权并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尚居公司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飞日强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尚居公司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网页内容,在《扬子晚报》上刊登致歉说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333249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网站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是否对该网站享有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2017年9月18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一、被告飞日强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侵害原告尚居公司著作权及构成虚假宣传的网页内容;二、被告飞日强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尚居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20000元;三、驳回原告尚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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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民初564号
法官说法
伴随“注意力经济”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依托电子平台或互联网宣传来吸引优质资源和消费群体,而风格迥异的网站则像企业的电子名片,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的通过浏览网站了解企业的业务特色、服务理念及信誉信息。伴随而生的官网抄袭现象却屡禁不止,网站抄袭行为使网站设计者及企业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其通过网站布局、文案设计所呈现的独特视觉感受也因抄袭行为被淡化,“千网一面”让创新、创造失去动力。
本案原告为长三角地区知名装饰企业,其为官网的制作和宣传花费了巨大成本。原告网站整体风格一致,橙色主调贯穿始终,各页面按照主页索引及页面标题有机联系,在栏目设置、标题及文案方面等编排体例上均充分考虑方便客户体验及自身企业特点,原告网站在内容的选取与编排上均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高度,可认定为汇编作品。
对于汇编作品而言,并不是所有对其内容的复制或抄袭均构成侵权,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是复制或抄袭的内容是否为作品的独创部分。网站本身具有开放性、传播性的特征,仅需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便可对网站内容进行浏览,因此公众对网站内容的获取十分便利。原告网站上线时间为2015年12月,被告网站的制作时间为2016年7月。对比双方的网站,二者在网站主页的版面设计、页面布局、主题设置以及各主题项下的内容编排位置与内容的表现形式均高度近似。被告公司网站与原告公司网站高度近似的部分属于原告对内容的选择、整理与编排有独创性的部分,故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被告在其网站上多处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宣传用语,如“精细施工10年 上万客户见证”,而被告注册时间为2012年,宣传内容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称其网站所用素材来自案外人公司,并自认其本身未获得网站展示的相应荣誉。但客观上,被告使用了原告荣誉进行宣传。本案原、被告均属装饰企业,业务范围高度近似、注册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潜在顾客群存在交叉,两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上述行为实质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易使消费者对被告企业真实经营规模、信誉产生误解,本质上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
被告侵权网站的制作成本虽然较小,但法院判决被告最终承担22万元的赔偿额,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护原创、支持创新,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