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 专利微观布局策略与案例分析

2020-10-24 10:17:42
专利布局对于企业形成稳健强大的专利组合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主要着眼于借助案例分析如何对具体的专利以及专利的具体权利要求进行布局,以从专利本身做好准备,为后续维权行动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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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布局对于企业形成稳健强大的专利组合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主要着眼于借助案例分析如何对具体的专利以及专利的具体权利要求进行布局,以从专利本身做好准备,为后续维权行动打好基础。


作者 | 姚冠扬  柳沈律师事务所编辑 | 木木子


专利布局对于企业形成稳健强大的专利组合是十分重要的。从宏观方面,专利布局一般需要考虑布局的时机、地域、专利类型的选择以及所属行业的特点等,以确定专利布局的大方向。在选定大方向之后,就要着手结合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考虑如何对具体的专利以及专利的具体权利要求进行布局,这也可以理解为微观方面的布局。


如何进行专利及权利要求的微观布局是实务工作者通常会面对的难题,需要同时考虑专利的稳定性和专利维权时是否易于识别出侵权特征等因素,解决多种矛盾。例如,如果专利的权利要求撰写得比较上位,那么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宽,在侵权时比较容易能够对应于相关产品的特征,从而使得被诉侵权产品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甚至会实现“碰瓷式”侵权,但是这种宽保护范围的专利的稳定性通常不那么高,有可能被现有技术公开其所涵盖的一个或多个方案导致被无效。而如果专利的权利要求撰写得较为具体,那么专利的稳定性会提高,不那么容易找到包含所有细节的对比文件,但是这种具有多个细节特征的权利要求又可能难以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特征一一对应,致使侵权无法成立。


由此,实务工作者需要对这些矛盾进行平衡和调和。具体如何来做,可以参考一家风扇公司专利微观布局的成功案例。该家风扇公司的风扇产品造型新颖,在全球风扇市场独领风骚。检索该公司的相关风扇专利,可以看到该公司的思路是从多个角度齐头并进对风扇的技术方案展开布局。


从风扇主要部件彼此连接形成的整体结构出发,经检索发现,该公司主要布局了三个专利。从宏观角度,这三个专利的优先权日均为2009年3月4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中国后均获得授权。但是三个专利的授权时间有先有后,这基本上是由于专利审查的速度、权利要求被修改的次数和幅度等导致。与专利对应的产品的面市日期为2009年10月,在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属于成熟的做法。专利的布局国家包括中国、美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韩国、英国、丹麦等,展现该公司在主要电子消费品市场保护相关产品的策略。


先来讨论专利一,该专利的授权日在这三件专利中最早,即,2011年12月7日。随后,从2012年起,该公司以该专利为基础在国内提起了多件专利侵权诉讼,均获得胜利,同时,该专利的稳定性也经受住了专利无效程序的挑战。


该专利一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产生气流的无叶片风扇组件,所述风扇组件包括安装在基部上的喷嘴,所述喷嘴包括内部通道和用于从所述内部通道接收气流的嘴部,气流通过所述嘴部从所述风扇组件射出,所述喷嘴限定开口,从所述喷嘴射出的气流从风扇组件外侧吸入空气通过所述开口,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可以通过所述喷嘴相对于所述基部的旋转而从所述基部拆卸。


通过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可知,这种无叶片风扇组件主要由喷嘴和基部构成,喷嘴通过内部通道和嘴部的结构射出气流。该技术方案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喷嘴和基部的组装配合方式,即,喷嘴可以从基部拆卸,这种拆卸是通过喷嘴相对于基部进行旋转而实现的。


上述技术特征实际上是采用喷嘴相对于基部旋转而进行拆卸这一功能进行限定,而没有限定喷嘴和基部之间采用的是何种连接结构实现的上述旋转拆卸,属于功能性特征。可以说,这种限定方式得到的保护范围是很宽的,在满足喷嘴和基部的具体结构的基础上,可以包含二者所采用的能够实现上述旋转拆卸的各种分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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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对上述旋转拆卸结构提供相应的支持,该专利的说明书图6-8所对应的实施例具体地描述了实现上述旋转拆卸功能的结构。另外,从防御角度出发,从属权利要求2-5限定了卡销和楔形件的相互可释放地接合的结构,以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从权利要求的撰写角度出发,本专利的功能性特征以及相应的说明书支持和权利要求层次体系的构建是成功的,并且也符合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第九条关于功能性特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规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段的记载,本专利的喷嘴的可拆卸特征允许其重复地进入基部,意味着噪音和振动消减部件诸如声学泡沫可以方便地更换或重新定位,而且消音部件可以改动和适配,以减少特定风扇组件产生的噪音和振动。这种布置也方便风扇组件的制造和组装。


通过基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对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可知,该发明意在通过喷嘴和基部的可旋转拆卸关系来对风扇组件的整体结构进行限定。除了喷嘴和基部这些基础特征之外,本专利的这种限定方式并不涉及具体的细节结构特征,但是实现了“无结构”胜似“有结构”的效果,突出了整个发明的发明点所在,不仅勾勒出该公司意图保护的产品的适当的边界,而且又尽量保证了其保护范围不受细节结构特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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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利在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方面的表现也颇值得称道。


在专利无效程序方面,该专利在2012年4月曾被提起一次专利无效并被全部维持,该无效决定已经生效。从该无效决定可知,该专利被维持的基础在于“喷嘴可以通过喷嘴相对于基部的旋转而从基部拆卸”这一发明点没有被公开。三篇对比文件被引用以评价该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同样涉及一种风扇,其中的底座1和安装在底座1上的排风环13对应于本专利的基部和喷嘴,但是证据1的底座1和排风环13的连接结构不同于本专利。无效决定认定,“证据1中的底座1和排风环13之间可通过颈部组件10进行俯仰角的调整及摇头调整,但不能通过相对旋转将排风环13从底座1拆卸”,这也构成了本专利与证据1之间的整体技术构思的根本性不同。而本专利的旋转拆卸结构还能达到便于接近基座的内部空间进行组装和维护的效果,这进一步体现了本专利的技术构思的核心所在,也就是本专利所保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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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核心区别特征,无效请求人试图引用证据2和证据3进行评述,但是并没有成功。证据2公开了一种风扇组件及其扣合结构。无效决定认为,证据2的风扇为有叶片风扇,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无叶片风扇,因此虽然证据2公开了通过旋转卡扣连接和拆卸风扇组件的结构,但是这种卡扣连接的作用仅仅是为了将有叶片风扇固定到风扇外盖上,从而使得风扇和风扇外盖之间的装卸容易并避免维持相当的结合强度,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将无叶片风扇组件的喷嘴和基部设置为可旋转拆卸的方式以便于组装和维护的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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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3公开了一种抽油烟机的排风管接头。无效决定认为,风管接头A为用于将排风管连接到罩体1的连接件,其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风扇的喷嘴,而罩体1也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用于支撑喷嘴的风扇基部。证据3中虽然公开了旋转卡扣连接和拆卸排风组件的结构,但卡扣连接的作用仅仅是为了将排风管连接到罩体1上,从而通过抽油烟机的排风管接头方便而准确地将排风管安装在罩体上。这同样与将无叶片风扇组件的喷嘴和基部设置为可旋转拆卸的方式以便于组装和维护的结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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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分析,证据1、证据2和证据3都没有公开该专利的核心发明构思,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以及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自然也都无法破坏该专利的创造性。这也说明突出发明构思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对于维持专利有效是非常重要的。


该专利有效性被维持促使了专利权人基于该专利的维权行动的大踏步推进。自2012年起至2018年末,专利权人先后在深圳、上海、北京、济南以及浙江省内的温州、绍兴、金华、宁波、杭州等地启动多宗专利侵权诉讼。


由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易于观察,所以各个法院在进行技术特征侵权比对时基本上都直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例如,济南中院对威海海关依申请扣留的504台出口风扇进行分析并认定,“当庭拆解对比,该无叶风扇底部可以旋转,全面覆盖权利要求1”,该案判定损害赔偿人民币25万元;深圳中院进行拆解比对并认定,“经本院当庭将被控产品RW-F1261A进行开拆进行比对,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该案判定损害赔偿人民币赔偿30万元。在一些案件中,被告甚至也对侵权的成立不持异议。


如此顺利地进行侵权比对,其基础就在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易识别性较高,旋转和拆卸都是可以从产品外部通过肉眼容易观察得到的明显动作,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完全可以通过其喷嘴是否能够相对于基部旋转以实现拆卸而得出。如果相关技术特征通过具体的用于实现旋转拆卸的细节连接结构进行限定,那么其侵权比对的难度将成倍增加。以此为例,可以借鉴的是,对于特定机械领域发明,从外部操作或部件的动作角度勾勒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不失为一种优秀的撰写方式。


但是,这种撰写的方式容易导致的问题就是导致权利要求的特征过于上位或抽象,为了构建完善的保护体系,有必要从说明书的实施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分层次布局两方面对这种功能性特征加以维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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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司法层面,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有可能会被其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进行限定,从而导致在侵权比对时的保护范围并不像功能性特征文字描述的那么宽,尤其在该专利提起多宗侵权诉讼的时期的司法实践更多是通过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确定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但是本专利的侵权诉讼所涉及的判决书中并未有言语涉及这方面内容,这可能是由于可旋转拆卸这一核心特征的判断太过容易和直接,也可能是在法庭庭审现场比对过程中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结构仍然与该专利的说明书具体实施例相同,因而在判决书中并未再将其作为重点。


随着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案件的判定,若能将带有功能性描述的特征朝向“方位或者结构+功能性描述”进行解释,那么其保护范围有可能被认定得较宽,即,以权利要求的文字为准,而不考虑说明书实施例的限制。因此,在功能性描述的语句中加入一些结构特征对于将保护范围认定得较宽是有利的。例如,为了更加保险,本案的权利要求也可以加入类似“所述喷嘴可释放地接合至所述基部”的结构连接特征,从而在基本上不影响当前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将本专利的发明点更加朝向“结构+功能性描述”的方向靠近,从而在最新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更能实现通过权利要求的文字直接限定保护范围。


如果认为专利权人仅满足于通过这一件专利对其风扇产品进行保护,那么就会低估专利权人进行专利布局的能力。专利权人的第二件专利授权于2012年8月29日,该专利二是从另一个角度勾勒了另一种保护范围,但是其所面对的产品仍然是这种独特的风扇组件。


该专利二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风扇组件,用于产生气流,该风扇组件包括安装在底座上的空气出口,该底座包括基部、主体和互锁结构,该主体能相对于基部从不倾斜位置倾斜到倾斜位置,该基部和主体中的每个具有外表面,该基部的该外表面和该主体的该外表面被成形为使得,当主体处于不倾斜位置时,所述这些外表面的接合部分大致齐平,互锁结构用于将主体保持在基部上,互锁结构包括连接至基部的多个第一互锁凸缘,和连接至主体的多个第二互锁凸缘。


该权利要求的主要特征在于对底座的内部结构的限定,尤其通过底座的基部和主体之间从倾斜到不倾斜位置的变换,描述出该风扇组件的平齐接合的外表面。同时,该权利要求还包含了互锁结构这一细节结构特征。


将该专利二与专利一对比起来看就可以发现,二者的附图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说明书的描述也大致上类似。该专利二的说明书第0012段记载其优势在于,平齐的接合部分可以提供清洁和一致的外观,还使得基部和主体的外表面能够被迅速和容易打扫干净。由此可以看出,该专利二的侧重点在于通过描述风扇组件的平齐接合的外表面而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定,而专利一的侧重点在于风扇组件的喷嘴和基部的方便拆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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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专利一和专利二描述的对象都是这种风扇组件,并且不论是外表面平齐接合还是喷嘴和基部的方便拆卸性,都是该风扇组件所必然具备的特点,也是使得该风扇组件成为热销产品的关键特征。专利权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分别布局不同的专利分角度对同一产品进行保护。这种策略的一个好处是变相增强了对产品进行保护的专利组合的稳定性,即便一个专利的稳定性出现问题,那么也可以使用其他针对同一产品的专利前仆后继地完成专利维权大业。


该专利在维权方面的表现也较为优异,维权行动从2013年开始在金华、宁波、杭州等地陆续展开,均未受到不侵权抗辩的抵抗。在相关判决中,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上述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另外,尚未查到关于该专利的无效决定。


在布局了上述两个专利之外,专利权人的第三个专利又于比上一个专利晚一年的时间2013年5月8日获得授权。该专利三的侧重点又不同于上述两个专利。


该专利三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风扇组件,用于产生气流,该风扇组件包括底座和安装在底座上用于发出气流的空气出口,该底座包括基部和主体,该主体可相对于基部从不倾斜位置倾斜到倾斜位置,该主体包括用于产生所述气流的结构,具有重心的该风扇组件定位为,当基部定位在基部水平的支撑表面上且主体处于充分倾斜位置时,重心在支撑表面上的投影在基部的占地区域内,其中空气出口包括安装在底座上的喷嘴,该喷嘴包括用于发出气流的嘴部,该喷嘴绕一开口延伸,来自喷嘴外侧的空气被由嘴部发出的气流吸入通过该开关,其中底座还包括互锁结构,用于将主体保持在基部上,互锁结构包括定位在基部上的多个第一锁定构件,和定位在主体上的多个第二锁定构件,该多个第二锁定构件被该多个第一锁定构件保持。


可以看到,专利三相对于专利二来说,其权利要求多加入了关于风扇组件的重心投影的技术特征,通过该重心的投影位置与基部的关系来对风扇组件的倾斜程度进行限定。可以说,这种限定方式是十分特殊又比较合理的,很有可能是直接将关于重心的技术构思直接用到权利要求中做出限定。这种独特的限定方式的一个好处是,由于这种偏工程语言的描述方式一般很少出现在权利要求中,所以可能很难通过关键词检索而得到与“重心投影位置”有关的现有技术。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该专利的稳定性。


对于“重心投影位置”的特征本身来说,其不包含具体的结构特征,但是这不意味着该特征是不清楚的。实际上,由于倾斜位置本身与竖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这种确定的方向不同,其本身存在很多在0-90度之间的角度,因此结构特征反倒很难清楚地描述主体的这种倾斜位置。因此目前这种限定方式也适合于该技术特征本身的特点和其在整个风扇组件中的作用。另外,该权利要求限定了较多的结构特征,例如,喷嘴以及底座的互锁结构,这都有助于增强专利的稳定性。但是这些结构特征的内容又刚刚合适到不涉及很深入的细节,因此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说没有实质性影响,毕竟这种风扇产品也基本上都会用到这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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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从专利二和专利三的技术方案综合来看,专利二限定的是主体不倾斜时风扇组件的外表面的齐平接合,专利三限定的是主体倾斜时风扇组件总体外观处于“斜而不倒”的独特结构,二者描述的都是该风扇组件所必不可缺的特征。不论从哪个角度呈现该方案,都可以直接且清楚地定向到这种风扇组件,而且即便仅从一个角度限定该风扇的技术方案,也会在其专利的稳定性不会受到致命挑战的情况下实现侵权的成立。又即便某一个专利的稳定性出现问题,也仍然存在来自其他角度的专利依然可以用于构建侵权。如果理想情况下,这两个专利都被认定侵权,那么专利权人可以分别基于这两个专利针对同一个产品使用相同的证据获得两份赔偿,这更能体现出这种多层次保护的力度。


再加上专利一的独特的可旋转拆卸结构,这三个专利可以说是形成了一个立体而稳固的专利布局,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并使用不同的文字描述分别为风扇组件产品勾勒出特定的保护范围。妙就妙在,虽然保护范围的文字限定不同,但是其实际上都共同指向同一种风扇组件产品,即便侵权者可能通过规避设计而逃脱了某个角度侵权的指控,也会发现很难逃掉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仍然会构成侵权的包围式陷阱。这很有可能也就是专利权人近年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获得成功屡试不爽的基础。


实际上,在维权方面,专利权人确实就专利二和专利三分别针对同一型号产品在宁波中院提起两起侵权诉讼并获得成功。在这两个案子中,法院均直接认定“本案所涉的被控侵权产品已完全具备原告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被告也未提出强有力的不侵权抗辩。两个诉讼的赔偿金额均判定为15万元人民币。目前尚未查到关于该专利的无效决定。由此看出对专利展开多层次立体化布局能够为维权带来的益处。


通过上面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专利及权利要求的微观布局的重要性。总结来说,可以提炼出三点经验供实务工作者参考。首先,面对意图保护的一项技术方案,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立体地布局多项专利。通过仅一项专利保护创新的方案不被仿制难免导致该专利的不能承受之重。更好的策略是将产品的不同侧重点纳入不同专利中构建完善的专利组合,一方面可以防止一件专利被无效而导致该方案无法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以多个专利为基础开展多轮维权行动,加强对创新产品的保护。其次,不要追求过于宽泛的保护范围,即便授权也容易导致专利的有效性受到挑战。合适的保护范围才会使得专利在无效程序的稳定性上和侵权程序的对应性上取得平衡。不妨将较为细节但是产品中必然存在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中,在增强稳定性的基础上也并不会影响侵权特征识别的难易度,同时也平衡了公众和专利权人的利益。再次,功能性特征的运用和布局要合理。在结构特征难以描述清楚的情况下,功能性特征确实是能够使技术方案清晰呈现的利器。但是,有必要尽量在功能性特征中加入一些结构或方位特征,并在说明书中布局若干详细的实施例对其给出支持,以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被判定得过为狭窄甚至无法构建侵权。


相对于专利宏观布局,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专利和权利要求进行布局同样是构建强健稳定专利组合的重要途径。这就像对个体士兵的训练和“兄弟连”的打造,兵强马壮的团队才是获得战役的最终胜利的根本保障。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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