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知识产权 | 怎样撩动著作权君?靠表达而非思想

2016-04-15 16: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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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秦瑞秋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近日,《太阳的后裔》正在热播,妹纸们都被宋仲基的各种撩妹技能迷得心花怒放。可是,不能只看到撩妹,这部剧其实也是乔妹的撩汉秘籍。正因为乔妹深得要领才能俘获宋仲基,获得娇宠爱护。在乔妹的众多撩汉技能中,有一招式是勇敢喊话,该表白时就表白,不让男神一直玩猜迷游戏。虽然表白可能面临风险,但不表露自己的心意,幸福就可能永远与你无关。

 

(呵呵,你没看错,这里是“知产力”,不要怀疑,请继续往下看。)

 

话说著作权君真真是个腔调高冷男,要获得他的保护就必须靠成功表达,思想再深遂只要不表达,该君仍一律无视,也就不可能给予任何保护性关爱。这其实说的就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之一——思想表达两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是的,小伙伴们,你们没看错,著作权君就是如此霸气,如果你走的是气质、内敛路线,或许就将永远无法得到著作权君的垂青。

 

思想表达两分法,可以说是整个著作权法理论体系的基石,不仅在立法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些著名的案例中,都适用了该理论,比如近期的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可版权性以及球赛直播画面的有限表达(参见3月18日“漫说知识产权”)等,都体现了思想和表达相区分的原理。

 

又到周末了,瑞秋就为大家漫说下著作权君眼中“表达”的基础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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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先总结一下。今天的“漫说”,主要强调了只有具体“表达”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至于抽象的“思想”则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具体的表达包括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方式,而抽象的思想则可包括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等。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和“思想”与日常生活中的对应概念并非完全等同。比如,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在一般公众理解中更接近于“表达”,而在著作权法视野下,都属于“思想”范畴。因此,对“表达”和“思想”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其实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区分“思想”与“表达”也未提出清晰的界限,实务部门在个案认定中也常常产生诸多争议,真是让“著作权君”左右为难,看来“思想”为了成为“著作权君”保护的“表达”也是各种拼啊!

 

在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成为了法庭审理的焦点问题之一,该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思想”和“表达”如何区分的问题。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法院对此作了充分、全面的分析,以下摘录判决书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学习借鉴啊!

 

(对了,对了,前两天北京市法院公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就是“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瞧,“漫说知识产权”总是关注着实务热点呢!)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首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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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和小说均属于文学作品,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 ”

  

好了,今天“漫说知识产权”就到这里,下周就要迎接“4·26”盛典了,“漫说”会给大家怎样的惊喜呢,敬请期待!

 

本期参考资料: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2.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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