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江苏高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

2026年4月23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发布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汤茂仁、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吕娜出席发布会,新闻办公室主任孙烁犇主持发布会。
来源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许可合同终止后继续实施专利技术被判赔偿1.2亿
——杜某某与陆某化工(昆山)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2.通过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综合保护平台数据案
——浙江某公司等与珠海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涉AI文生图作品认定案
——丰某娟与朱某莎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受GPL协议传染的软件并非绝对自动适用该协议向下进行了许可
——上海某公司与江阴某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5.短视频APP切条搬运《狂飙》电视剧被判高额赔偿
——爱某艺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6.樟脑原料药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黄某化工药业公司与江苏省市监局、国家市监总局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7.离职员工将原单位新能源电池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公开被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云、王某锐、王某民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8.虚构、编造专利的代理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李某与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9.技术被许可方向合作方抬高原料药供应价格构成恶意违约
——德某公司与车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10.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构成不正当竞争
——诺某公司与何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
许可合同终止后继续实施专利技术
被判赔偿1.2亿
——杜某某与陆某化工(昆山)公司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杜某某系涉案发明专利“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装置及工艺”“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溶金属浸出槽及浸出工艺”“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分解沉淀槽”的专利权人,三专利系电子级氧化铜核心生产工艺。杜某某长期许可陆某化工(昆山)公司(以下简称陆某公司)使用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生产电子级氧化铜产品。双方许可合同于2019年解除后,陆某公司仅对原有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进行局部改造,仍继续使用包含浸出槽、分解沉淀槽等在内的氨法生产装置及工艺生产电子级氧化铜产品。杜某某认为陆某公司的局部改造未实质性改变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设备、赔偿经济损失2亿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陆某公司则主张改造后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提出先用权抗辩。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陆某公司在许可合同解除前实际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其后续进行的隔离套管顶部开设圆孔、增设混气搅拌管等局部改造,从技术手段、功能、效果综合判断,与专利对应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陆某公司在先使用的技术来源于杜某某的附条件许可,杜某某从未放弃申请专利、行使专利权。陆某公司亦明知涉案技术需经许可方可实施,许可关系终止后继续实施专利技术缺乏善意基础,其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关于民事责任,陆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及工艺。鉴于侵权设备系大型生产装置,从兼顾保护权利与节约资源角度出发,在判令陆某公司停止侵权的同时允许其在法院监督下以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标准限期改造,而非直接销毁,并综合专利贡献率、营业利润、历史许可费标准等因素,判决陆某公司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1.2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目前国内自然人发明专利被侵权获赔额最高案。电子级氧化铜是集成电路、半导体封装等高端产业的关键基础原材料,涉案专利技术直接关系产供链自主可控。本案明确“局部改造”构成等同侵权的判断标准,以及源于专利权人附条件许可的技术在合同解除后不得主张先用权等裁判规则。本案通过严格保护创新成果、依法规制违约侵权行为、创新采用“停止使用+有条件改造”的责任方式,有效激励关键技术研发,维护高端新材料产业创新生态,为服务保障信息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2
通过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综合保护平台数据案
——浙江某公司等与珠海某科技公司等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公司等系电商平台经营者,经用户授权采集、加工用户数据后形成经营数据,再对经营数据脱敏后研发“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用户喜好分析等数据服务。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数据采集、加工及产品研发投入巨额成本。珠海某科技公司等开发同质化的“小某神”数据产品,其“指数一键还原”功能通过逆向破解技术获取“生意参谋”核心数据并免费提供给平台商家引流,其“竞品监控”“素材下载”及相关API收费功能则突破平台反爬技术措施,极速抓取海量平台数据,从功能上替代“生意参谋”,获取超1100余万元的巨额利益。本案中,被诉方存在资金混同、业务交叉、人员关联等情况。浙江某公司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诉方停止侵权,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展示的指数化数据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珠海某科技公司等开发“小某神”数据产品,通过“指数一键还原”功能非法获取、使用非公开经营数据,并免费提供给平台商家引流,突破了“生意参谋”的商业模式及其数据安全底线,损害平台利益及用户权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平台其他公开数据集合系浙江某公司等享有的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小某神”数据产品的“竞品监控”“素材下载”等功能利用技术手段突破平台设置的数据反爬技术措施,实现对平台商品、店铺海量信息的极速获取、一键下载,明显超出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边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珠海某科技公司等停止侵权,同时考虑到各被诉方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收入1100余万元为基数,按2倍计算,全额支持浙江某公司等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数据作为电商平台的核心资产,关乎平台、商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案判决首次对平台数据实行分层分类保护,根据数据生成过程、公开程度等区分商业秘密和公开数据权益的保护路径,厘清了数据采集、加工、使用的合法边界,确保数据要素的合理利用与有序流通。本案为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对规范平台竞争秩序、激励数据要素创新利用、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
涉AI文生图作品认定案
——丰某娟与朱某莎等著作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丰某娟在某平台公开发表蝴蝶椅子系列图片,标注系通过某AI文生图软件生成,同时公开了生成图片所用的提示词。2024年1月19日,朱某莎在某平台发表多件笔记介绍并推广蝴蝶椅子,推广链接店铺由某文化公司经营。丰某娟发现朱某莎及某文化公司等生产、销售的蝴蝶椅子产品、网络宣传图等与其图片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莎、某文化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20万元。朱某莎等辩称,丰某娟主张保护的涉案图片系使用AI文生图软件生成,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审理中,丰某娟未提供其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亦陈述AI软件生成内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再现与涉案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图片。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判定AI文生图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以体现其对图片布局、比例、色彩或者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审美选择、个性化判断以及其他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独创性贡献。本案中,由于丰某娟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并且,丰某娟自认涉案AI软件生成图片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已无法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故难以认定其对涉案图片作出了独创性贡献。综上,丰某娟主张的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同时,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且被诉侵权产品与丰某娟主张的涉案图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驳回丰某娟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近年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AI文生图可版权性及著作权归属争议日益凸显,亟待司法实践明确指引。本案判决明确了依法应当保护AI生成内容中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独创性贡献部分,AI内容创作者负有对AI生成内容作出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举证责任,引导公众运用AI辅助深度创作,也提示AI内容创作者注意保留运用人工智能生成软件创作内容的过程性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积极回应了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司法需求,有利于形成保护创造、鼓励创新的数字创作生态,推动以“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发展。
案例4
受GPL协议传染的软件并非绝对
自动适用该协议向下进行了许可
——上海某公司与江阴某医院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系某商业网络内容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在登记版本软件基础上开发了多个后续版本,包括其主张权利的涉案某V5.7版本软件。上海某公司对外发布该版本软件时明确商业使用需获得授权。该公司发现江阴某医院名下网站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软件源代码,侵害其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阴某医院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江阴某医院抗辩认为涉案软件长期对外宣称“开源免费”,要求用户支付费用有违诚信;涉案软件因包含适用GPL协议的S代码文件,故应受GPL协议约束,上海某公司无权收取授权费用。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上海某公司将适用GPL协议的S文件集成于涉案软件中,并整体对外发布。涉案软件属于包含S文件的派生作品,应当受GPL协议约束,但该公司并未以 GPL 协议而是以商业许可方式对外发布涉案软件。其应当遵循GPL协议而未遵循,并不意味着涉案软件自动适用GPL协议进行了许可。故上海某公司虽因违反GPL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不影响其在本案中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鉴于涉案软件并未自动适用GPL协议向江阴某医院进行许可,而是适用上海某公司自拟的商业许可协议,江阴某医院使用涉案软件搭建用于商业用途的被诉侵权网站,未按照上海某公司商业许可协议取得授权并支付版权费用,侵害了上海某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上海某公司发布涉案软件以来对外宣传“开源免费”,却未遵循GPL协议,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破坏了开源领域的基本秩序,不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开源生态。同时,涉案软件是上海某公司在他人开源代码的基础上完成的作品,确定赔偿额时应当考虑上海某公司自身对该软件所做贡献。结合考量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维权成本较低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额为800元。
【典型意义】
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开源模式,加速软件迭代升级,促进产用协同创新,已成为全球软件技术和产业创新的主导模式。本案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实践中对于权利软件受GPL协议传染,而权利人未遵循GPL协议的,能否向他人收取授权费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在审理中积极探索裁判规则,首次明确受GPL协议传染的权利软件并不意味着自动当然地适用GPL协议进行了许可。权利人即使未遵循规则以GPL协议对外许可,而是以商业许可协议对外许可的,仍有权主张第三方使用权利软件的侵权责任。但针对其未遵循GPL协议的不诚信行为,判决应确定较低的赔偿额。本案对涉开源软件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有利于保障软件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构建健康有序的开源生态。
案例5
短视频APP切条搬运《狂飙》电视剧
被判高额赔偿
——爱某艺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爱某艺公司系电视剧《狂飙》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等多项权利。爱某艺公司在该剧上映热播期间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内设置“狂飙”话题,专门提供该剧相关视频,范围涵盖第一至第三十九集全部内容;同时将标注“狂飙”字样的剧照放置于平台直播网首页“热门”和“分类”项下的专区内显著位置,并提供该剧的直播及回放服务。截至2023年3月5日,该平台内共发布“狂飙”话题作品45.3万个,播放量达116亿次。2023年1月至5月,爱某艺公司多次向该平台公示的举报邮箱发送预警函、侵权作品下线告知函及相应侵权链接。但截至诉讼时,该平台仍有大量与《狂飙》相关的短视频。爱某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删除平台内关于电视剧《狂飙》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通过设置话题、合集等方式对侵权视频进行编辑、整理,提供涉及《狂飙》视频的榜单、目录、简介等吸引网络用户关注浏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电视剧《狂飙》正处于热播期,涉案侵权视频数量及播放量极为巨大。爱某艺公司曾多次通知某科技公司,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提供侵权内容,故某科技公司理应知晓被诉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却未能积极作为,应当认定构成对《狂飙》著作权的侵害。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虽然爱某艺公司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某科技公司违法所得难以精准计算,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爱某艺公司的实际损失远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额500万元的上限,综合该剧市场价值、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具体情节和主观过错、许可使用情况等因素,判令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爱某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典型意义】
数字内容产业是信息技术与文化创意深度融合的新兴业态。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方式不断革新,短视频平台迅速崛起,为社会公众带来诸多优质原创视频。但也有部分平台未经许可,擅自对热播影视内容“切条”搬运,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影视行业的创作生态。本案通过分析短视频平台设置专题、提供侵权视频榜单、目录等行为性质,认定其超出“技术中立”范畴,构成帮助侵权,并充分考虑作品市场价值、百亿级播放侵权规模、平台分成收益等因素全额支持权利人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本案判决厘清了长短视频竞争边界,促推相关平台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对于促进“内容+技术”协同创新、助推影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6
樟脑原料药经营者达成并
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黄某化工药业公司与江苏省市监局、
国家市监总局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黄某化工药业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公司)与案外人优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嘉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系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国内仅有的实际生产原料药樟脑的三家企业,其中黄某公司、优某公司生产合成樟脑,嘉某公司生产天然樟脑。2018年3月,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优某公司委托黄某公司生产工业级合成樟脑,协助黄某公司开拓原料药樟脑市场,加工费金额与黄某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挂钩等内容。此外,上述三家公司还就维持原料药樟脑价格水平达成意向,对实际交易中共同客户(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的询价进行沟通、协商报价。2019年7月,江苏省市监局接到涉嫌垄断的举报线索,随即对三家公司及相关企业展开调查,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责令三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情节对嘉某公司、优某公司、黄某公司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3%、5%的罚款。黄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国家市监总局维持该处罚决定。黄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嘉某公司系国内原料药樟脑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优某公司委托黄某公司为其生产工业级合成樟脑,并协助黄某公司开拓原料药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双方还将工业级合成樟脑的委托加工条件与原料药樟脑市场价格挂钩,可以认定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此外,涉案三家公司将彼此协商的价格作为向成品药生产企业的报价基础,使下游企业接受经过协商干预的价格,可以认定涉案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严重损害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黄某公司从垄断行为中受益明显,且在调查过程中多次出现拖延调查程序和不真实陈述的情形,江苏省市监局的行政处罚依据充分且在合理幅度范围内,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故驳回黄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原料药生产是医药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原料药行业的规范发展关乎药品供应稳定性,与人民群众的用药成本息息相关。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维护原料药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依法认定三家公司所谓“合作”实为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处罚措施合法、罚款比例适当,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有力规制上游垄断,维护原料药市场公平竞争。本案判决从源头维护药品产业链竞争活力,对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守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7
离职员工将原单位新能源电池技术秘密
申请专利公开被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云、王某锐、王某民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研发了制备碳纳米管A、B催化剂的配方和工艺技术,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导电浆料。后北京某公司将该技术知识产权转让给关联公司江苏某公司,两公司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被告人王某云、王某锐原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分别负责导电浆料生产和A、B催化剂的生产等,被告人王某民原系北京某公司员工,负责A催化剂的实验操作等。三被告人先后离职,王某锐擅自将A、B催化剂配方文件从公司内网电脑传输至其私人电脑保存。2021年9月,三被告人入职内蒙古某公司,王某云组织生产江苏某公司A、B催化剂的竞品,并提议撰写A、B催化剂技术配方的专利、联系专利代理公司,王某民具体撰写,王某锐负责审核、对接专利代理公司等。后王某云等人以内蒙古某公司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两项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审后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10月25日将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经鉴定,前述申请的两项发明专利与A、B催化剂技术秘密相同。因专利申请被公开,导致A、B两项技术秘密被公众所知悉,经评估,两技术秘密价值共计3700余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江苏某公司享有的涉案A、B碳纳米管催化剂生产工艺、配方等技术在内蒙古某公司申请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均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故涉案两项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三被告人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不仅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而且将商业秘密申请为发明专利,导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给江苏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遂对被告人王某云、王某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新能源电池产业是国家能源结构转型的战略支点和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制备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和工艺技术关涉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性能、成本与安全性。本案在准确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对利用原单位技术秘密生产侵权产品及申请专利导致技术秘密被公开,严重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判决充分体现法院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成果保护力度,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也有利于推动行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公平竞争、积极开拓创新的良好生态,对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8
虚构、编造专利的代理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李某与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9日,李某与某专利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某事务所)签订《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约定李某委托某事务所代为办理发明专利1件,总费用15450元。该合同明确约定,如李某不提供技术交底书,技术申请材料将由某事务所工程师编写完成后直接申请直至完成;李某完全认同并默许该事务所代为编写的知识产权材料,不做修改并不提建议。该合同未载明拟申请的专利。当日,李某支付首期款10000元。后李某没有提供技术交底书,仅就发明主题提出“医疗器械方向、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要求,并向某事务所发送前述主题相关微信链接。8月12日,双方确认拟提交发明专利名称为“某智能医疗疗养床”。8月20日,某事务所向李某提交发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李某认为该专利文件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10000元及利息等。某事务所则辩称李某未提交技术交底书,其已依约完成合同义务。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实际上系专利代理合同。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当事人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实际研发的发明创造为依据。本案中,李某在没有进行实际技术研发的情况下,委托某事务所编写专利申请文件,且该事务所对此亦明知,仅根据“发明主题”即虚构编造发明创造内容,由此进行商业化运作,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申请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李某基于该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其主张返还已支付法律服务费等诉请,不应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对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异化现象,低质量非正常申请专利扰乱专利审查秩序,严重破坏创新生态。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涉虚构、编造专利的代理合同无效,及时制止了此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并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违法线索。本案判决有利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引导市场主体“真研发”“真创新”,促进创新主体从追求数量转向提升质量,从而真正发挥专利制度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
案例9
技术被许可方向合作方抬高原料药供应价格
构成恶意违约
——德某公司与车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德某公司与车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德某公司委托车某公司生产新药(酮咯酸氨丁三醇)原料药,将原料药合成生产技术转交给车某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了车某公司以成本价增加20%或30%的优惠价向德某公司供应原料药,并以对外销售额的5%向德某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德某公司有权核查车某公司合同产品的成本、销售数量、销售额等内容,合同期限十年。2009年2月,涉案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获批后,车某公司开始生产原料药。2014年双方订立《补充合同》,延长合作期限五年。合同到期后,德某公司再次提出合作延期五年,车某公司未拒绝也未提出终止合同,仍继续生产涉案药品并续注《药品注册批件》等批件,双方继续发生供货交易。从德某公司采购情况看,涉案原料药采购价格从2009年至2015年期间的4000-6000元/kg上涨至2017年之后的25000元/kg。2023年5月,德某公司向车某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供涉案药品成本价核算账目、涉案药品销售统计表等,以便按合同条款核算定价及计算提成,车某公司未予回复。故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车某公司返还、赔偿超出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损失367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合作合同书系兼具技术合作与买卖性质的复合型合同。双方合作期间届满后,车某公司仍使用德某公司技术,继续生产涉案原料药并续注相关批件,双方亦继续发生供货交易,故双方以实际行为继续履行原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原合同约定内容对双方继续有效,履行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在案证据,车某公司涉案原料药生产成本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但其以远超合同约定的成本价格向德某公司销售涉案药品,构成违约,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判决车某公司赔偿德某公司多支付的货款共计32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有效途径,是激励研发投入、激活技术价值的关键环节。本案系原料药技术合作领域司法裁判促推技术成果转化,保护守约创新方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合理认定技术合作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技术被许可方在成果转化合同履行中恶意抬高供应价格、长期攫取巨额技术增值收益的违约背信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本案判决体现了倡导诚信、信守契约的鲜明司法导向,不仅稳定技术合作双方的履约预期,也打消创新者在技术转化合作中的顾虑,有利于推动构建公平透明的技术交易秩序,对营造鼓励创新、促进成果高效转化的法治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10
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
构成不正当竞争
——诺某公司与何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诺某公司系从事移动通信网络、数据通信网络等产品研发与生产的科技型企业,其发现何某、刘某、张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先后创立并实际控制、经营与诺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南京典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典某公司)与南京亚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亚某公司),并利用在诺某公司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组织诺某公司多位在职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典某公司、亚某公司工作,且大量使用诺某公司的办公设施、实验室、部件设备等物资资源以及产品优化方案等研发经验从事涉案通信产品系统的研发,之后将与诺某公司类似的产品投入市场销售,严重损害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诺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典某公司、亚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何某等人在诺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诺某公司在职员工、物质资源等长期为其设立的典某公司、亚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基于诺某公司的研发经验,不断优化己方产品,系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诺某公司竞争优势,抢夺诺某公司潜在交易机会,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何某等人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被诉侵权人销售涉案通信产品系统模块情况以及诺某公司维权支出等因素,判决何某、典某公司、亚某公司等共同赔偿诺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8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私设竞争企业并利用原公司在职员工、物质资源、研发经验“干私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根据本案诉争情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被诉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综合考虑本案情形适用法定赔偿上限,判决行为人高额赔偿,充分体现了从严惩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本案聚焦“内卷式”竞争治理,严厉打击通过利用他人资源优势完善自身产品,从事与他人相竞争业务,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积极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的鲜明价值导向。
202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25年,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深化落实“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等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激励创新创造,为江苏“走在前、做示范”,更好地肩负起“经济大省挑大梁”的职责使命,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5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9998件,同比增长22.46%,其中,民事案件38580件,刑事案件899件,行政案件12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982件,同比增长19.35%。
一、聚焦创新驱动,服务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聚焦“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上打头阵”的要求,江苏法院持续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审结技术类案件3746件,积极推动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最大限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省法院专题召开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十年报告会,展示发布三十年工作成果以及50件最具影响力案件。
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持续深化“严保护”,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判决赔偿数额超100万的236件,其中500万元以上的42件,同比增长10.53%,连续三年增多。省法院审结涉“电子级氧化铜”技术专利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1.2亿余元,创个人专利获赔最高诉讼纪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在84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有效遏制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严厉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以及涉民生知识产权犯罪。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新能源电池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依法认定离职员工非法使用单位商业秘密并申请专利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三被告人三年以上实刑并处罚金数百万元,有力保护新能源汽车电池行业先进技术创新成果。积极推动“快保护”,在917件案件中依法积极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保护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固定侵权证据,实现权利救济及时高效。无锡法院为防止被诉侵权芯片流入市场,及时发出全国首份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保全禁令,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南通通州法院在一起涉布料花型知识产权争议中,接到权利人起诉及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后开辟“绿色通道”,在1小时内完成立案审批、合议、文书制作,并快速奔赴生产现场固定侵权证据,有效防止证据灭失。积极适用先行判决机制,在15件审理周期较长的疑难复杂案件中,先行作出权属、侵权认定,及时确认权属、快速制止侵权。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依法妥善审理涉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技术、种业种源等关键核心领域、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保护力度,有效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妥善审理涉“AI文生图”“AI换脸”“AI数据污染”等人工智能案件,积极探索裁判规则,及时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苏州中院依法审结一起一款用于慢粒白血病基因检测的医疗设备被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准确开展技术特征比对,最终认定该医疗设备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助力技术攻坚,保障了重症患者的切身利益,助推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妥善审结相关案件180件。在一起侵害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技术秘密案中,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同于专利法中“新颖性”标准,有力维护科技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并建立健全沟通联络、信息共享等六大机制,有力提升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水平。
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审结涉互联网、数据等数字领域知识产权案件14012件,其中涉数据爬取、数据搬运、数据开发利用纠纷53件。在一起涉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通过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综合保护平台数据,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3000万元高额赔偿,保障数据要素有序流通。省法院开展涉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课题研究,积极探索数据领域裁判规则。南京数据资源法庭与区数据局、知识产权局签署软件产业涉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构建协同保护机制。无锡数据资源法庭出台加强数据产业司法保护18条意见,进一步强化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省法院、盐城中院、南通中院等相继开展专题调研,广泛走访科技企业,听取司法保护需求及建议,出台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司法措施。妥善审理涉职务发明认定纠纷,依法确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保障发明人对职务科技成果获取报酬、奖励等权益,推动创新链人才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依法处理科技人员“跳槽”引发的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好科技人员就业创业合法权益。审结技术合同纠纷1326件,同比增长47.17%,依法规范科技成果从研发到转化运用各环节利益关系。苏州中院在某专利权权属纠纷系列案中,依法确认涉案专利权归三方当事人共有,有效激励科技主体创新创造。积极配合最高法院一揽子化解新能源领域两科技企业间数十起专利侵权纠纷,保障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有效避免产业内耗。
二、加强版权保护,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激励促进优秀文化创作和传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文学、影视、游戏、微短剧等各类型作品,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激励文化创作推动产业发展。妥善审结著作权纠纷22270件。积极探索新类型著作权纠纷裁判规则,在一起涉开源软件著作权案件中,首次明确了受GPL协议传染的软件并非绝对自动适用该协议向下进行了许可,软件开发者仍有权追究他人侵权责任,但对其不诚信行为不宜确定过高赔偿额,该裁判规则的确立为构建健康有序的开源生态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在涉电视剧《狂飙》著作权侵权案中,判决侵权短视频平台承担3000万元高额赔偿,推动平台经营者尊重版权、公平竞争,并促成双方当事人一揽子化解大量著作权纠纷。无锡滨湖法院与上海松江法院等建立影视产业跨区域司法协作平台,着力化解影视产业版权司法保护难题,护航数字时代影视产业创新发展。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传承与创新、保护与利用并重原则,妥善审理涉京剧脸谱、云锦、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案件。在涉“花边制作技艺”不正当竞争案中,苏州常熟法院依法支持经营者合理利用非遗资源开展商业宣传。宿迁宿城法院审结涉“京剧脸谱”著作权纠纷案,明确了传统文化二次创作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促成双方达成“侵权转许可”和解方案。省法院出台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15条司法措施,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常州天宁法院邀请20余名非遗传承人旁听涉常州梳篦百年老字号商标被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庭审,让非遗传承人充分感受司法护航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鲜明态度,促进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注重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功能,严厉打击规模化、产业化侵权盗版行为,审结一批公安部等部委挂牌督办、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刑事案件,对主犯原则上不适用缓刑,依法处以高额罚金。在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罪案中,无锡新吴法院依法认定通过“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7.2万余部、获利3.92亿余元的多名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数千万,该案获评国家版权局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在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等5家单位联合挂牌督办的涉热销图书非法复制发行案中,宿迁沭阳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严厉打击了印刷、销售盗版热门图书犯罪产业链行为,有效净化图书市场。扬州中院审结的涉“搬运”热门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罪案在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专题报道。省法院知识产权庭连续六年被国家版权局评选为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
三、规范市场秩序,持续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江苏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利益,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持续强化品牌保护。严厉惩治“傍名牌”“搭便车”等仿冒混淆行为,审结商标侵权纠纷8618件。审结涉驰名商标“生活家”商标被侵权纠纷案,判决恶意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被告承担1036万元高额赔偿,充分彰显加强对知名度高的商业标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价值导向。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依法认定行为人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抢注他人已在我国合法注册的商标,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力规制跨境电商模式中的隐蔽侵权行为,为权利人的知名品牌撑起“保护伞”。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淮安中院与市知识产权局在盱眙联合挂牌成立龙虾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站,扬州高邮法院向市监局发送关于强化稻米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司法建议,助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法妥善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1067件。审结涉两知名乳制品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法保护原告有一定影响的牛奶商品包装装潢,推动乳制品行业有序竞争。依法整治“内卷式”竞争,认定恶意从竞争对手大规模“挖角”并帮助员工逃避竞业限制义务的被告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规制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锡新吴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利用AI批量生成关于竞争对手产品的测评文章,并在自身官网上大量发布,通过影响搜索引擎搜索结果进行引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力维护互联网竞争秩序。加强反垄断司法工作,妥善审结垄断纠纷9件,消除市场分割和市场壁垒。在涉“原料药樟脑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南京中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决定,对规范原料药企业经营行为,降低下游成品药生产成本,保障基本民生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入选2025年度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加强涉外审判工作。新收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457件,同比增长59.8%。加强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监督指导,不断提升重大涉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质量。贯彻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平等保护“LV”“PRADA”“飞利浦”等知名品牌,着力打造国内外权利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新百伦公司、斯托克公司等外商纷纷送来锦旗或牌匾,盛赞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审结某外资企业起诉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认定被告在职期间利用原公司在职员工、物质资源、研发成果为其自身设立竞争企业“干私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0万元,有效增强外商在华投资兴业信心。在涉国际知名运动品牌被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中,苏州中院秉持“以审促调、以保促执”理念,通过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引导12名被告共同履行高额和解款项及主动消除影响,维护外方权利人利益。依法行使管辖权,规制域外侵权行为,并准确把握涉外法律适用,依法确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在一起涉欧盟注册商标侵权案中,分别适用欧盟法和中国法律确定涉案知识产权归属和侵权责任,为“一带一路”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示范样本。
四、完善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坚持从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着力构建与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健全专业化审判机构。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产业蓬勃发展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需求,江苏法院新设立南京数据资源法庭、无锡数据资源法庭、宿迁互联网法庭等三家特色专业法庭,集中审理涉互联网、数据资源等特定类型纠纷,推动实现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目前,江苏有2家互联网法庭和3家数据资源法庭。基于江苏基层法院受理案件量逐年增长的现状以及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需求,向最高法院申请增设4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江苏共有54家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日臻完善。
进一步优化审判运行机制。积极回应权利及时救济需求,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对7580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大大缩短审理周期。积极规范适用提级管辖机制,将155件垄断、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等疑难复杂案件或新类型案件上提一级管辖,发挥典型案例裁判确定规则、引领产业发展作用。深化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972件案件审理中指派技术调查官辅助查明技术事实。省法院探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人才合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省级层面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无锡中院制定《技术调查意见写作规范指南》,细化技术调查意见的撰写步骤、内容结构和注意事项,有力推进技术调查工作的标准化与专业化。
进一步深化协同保护机制。持续完善与检察、公安、市场监管、版权、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工作会商、沟通联络、队伍共建、理论共研等协作机制,推动执法司法工作顺畅衔接。积极推动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协同审理,南京中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审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复审程序,推动权利高效救济。持续落实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共确认60件行政调解协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强化区域协同,推动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发挥实质性作用,都市圈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签署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倡议书,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效能。徐州中院与连云港中院、宿迁中院联动巡回审判,共同化解纠纷36件,推动区域共治。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法院牵头举办长三角集群产业跨地域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联席会议,构建“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高效联动”的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共同体。江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社会满意度调查得分、保护水平评估指数均位居全国第一。
五、延伸审判职能,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
坚持知识产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社会治理工作,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加强创新生态治理。依法加大对抢注、囤积商标、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滥用知识产权,不诚信行为的规制力度。依法制裁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在一起涉侵害国际知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针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不实陈述、提交虚假证据,并通过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房产新增高额抵押担保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不诚信行为处以司法罚款,积极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专利申请注册管理秩序,在一起专利代理服务合同纠纷中,依法认定行为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虚构编造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并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违法线索,推动诚信创新。加强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审理,统筹依法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引导权利人依法理性维权、诚信诉讼。盐城中院联合市监局依法将8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告人和1家被告单位纳入失信惩戒,有效惩罚、遏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强化司法建议工作。紧扣“抓前端、治未病”,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积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13份,助推矛盾纠纷、风险隐患源头化解。南京中院向版权、文旅、商务等部门和某互联网公司发送关于加强涉酒店、民宿投影设备放映影视作品纠纷预防化解的司法建议,推动影视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影视平台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和版权管理水平,助推产业发展。针对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乱象,徐州睢宁法院向某短视频平台发送关于优化短视频背景音乐推荐方式,降低用户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司法建议,该平台积极反馈,研究推进整改措施。
持续开展法治宣传。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人员等观摩公开庭审83场,发布典型案例374件,走访高新技术企业510家,发送法治宣传资料426次。省法院连续二十一年组织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周系列活动,发布司法保护状况及专题典型案例,引导公众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扩大司法保护社会影响。坚持以案释法,丰富宣传形式,灵活采取法治宣讲、电视采访、制作宣传漫画视频、情景演绎等形式讲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人民法院报》整版报道江苏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纪实。连云港中院制作发布关于直播带货系列专题漫画并开设讲座,对常见侵权行为深入宣传解读。苏州中院组织拍摄的法治宣传片《最是姑苏繁华景——商业标识篇》荣获第十二届“金法槌奖”微视频三等奖。
202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打造了一批精品案例和精品文书,12起案例分别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知识产权年度案例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等全国性典型案例,其中2件案例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5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1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7篇文书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2篇文书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入选数量居全国前列。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法院获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联合评选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2026年是落实“十五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开局之年。江苏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本内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