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近三年知识产权审判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2026-04-23 23:01:00
4月23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2023-2025年度知识产权审判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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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

(2023-2025年度) 

目  录

一、新质生产力篇

案例1:抄袭人工智能模型参数和结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2:非法抓取“微信视频号”短视频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3:非法抓取“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4:涉“云客手机”非法收集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5:以非法获取他人数据为目的的爬虫软件开发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

二、文商旅体展篇

案例6:传统嫁衣服装二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7:白酒瓶仿某大厦建筑外形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8:具有独创性的赛事规则作为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9:故意盗用知名剧本杀营利且情节严重,法院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10:具有独创性的古籍点校成果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三、营商环境篇

案例11: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流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12:乐队名称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艺名,权利归属艺人

案例13:经营者字号不得传递与其企业资质不相符的信息

案例14:恶意挖抢房源客源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涉外审判篇

案例15: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构成文字作品

案例16:擅自宣称“毕加索官方授权”,“联名款”腕表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17:对于重复仿冒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严惩

案例18:对以侵权为业行为适用5倍惩罚性赔

一、新质生产力篇

案例1

抄袭人工智能模型参数和结构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5日,原告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短视频APP(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变身漫画特效。该特效可以将用户实时拍摄的照片、视频,按照真人比例重构五官并进行微调,实时转换为漫画风格。2020年8月4日,被告某技术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少女漫画特效,该特效形成的漫画形象、视频与某科技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成像在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某科技公司以某技术公司抄袭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且少女漫画成像与变身漫画成像高度近似,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两特效成像效果的相似性使少女漫画特效构成变身漫画的实质替代,被告的行为造成对某科技公司竞争利益的实质损害,某技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技术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开发者享有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与参数的竞争利益的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北京法院参阅案例。本案裁判明确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能够为其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此案裁判积极回应新质生产力市场化产生的新问题,探索形成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参考经验。

案例2

非法抓取“微信视频号”短视频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某计算机公司系微信产品及服务的合法经营者,其自2020年1月底运营内置于微信的视频号以来,已积累海量优质视频内容及数据信息,于同类产品中极具商业价值。某技术公司、某信息公司未经某计算机公司许可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储存微信视频号短视频、直播等数据信息并在其共同运营的问星数据网页端中展现传播及获取收益。某计算机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技术公司、某信息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绕开某计算机公司所设定的访问权限且在未投入任何经营资源的情况下,直接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涉案短视频数据及直播数据展示、存储、加工分析并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削弱了某计算机公司竞争优势、损害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技术公司、某信息公司共同赔偿某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数据权益类案件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平台经营者投入大量经营资源收集、存储的短视频数据和直播数据属于平台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并对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平台经营者设定的访问权限抓取非公开数据并用于自身商业运营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此案裁判对规范数据行业发展、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3

非法抓取“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系“拥堵延时指数”数据的权利人,“拥堵延时指数”的比值越高,拥堵程度越严重;比值越低,拥堵情况越轻微。某信息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涉案数据并置于其APP中进行商业化使用。二原告以某信息技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未经许可采取技术手段规避二原告官网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抓取“拥堵延时指数”数据进行有偿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25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数据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导航电子地图权利人对其开发运营电子地图过程中收集并分析处理的衍生数据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抓取并以商业目的使用他人数据产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参考数据产品的对外授权许可费用,充分保护数据合法权益,彰显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服务在保障数字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4

涉“云客手机”非法收集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某计算机公司系微信软件的运营者。被告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系云客手机、微小助(安卓端手机APP)等涉案产品的经营者,二被告通过云客网销售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利用技术手段可实现对云客手机上包括微信在内的软件进行“自动批量添加好友”“自动批量消息群发”“一键转发朋友圈”“自动评论”“自动点赞”等批量化操作,同时可以监控微信运行状态,实现对微信聊天数据统计分析、备份等功能。原告认为,被诉行为妨碍微信正常运行、破坏原告的数据安全及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平台对其收集的用户数据集合享有数据资源基础上的竞争利益,涉案软件批量操作、模拟点击等功能,侵害用户信息安全及原告的数据安全保障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认定非法收集他人平台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判决结合公共利益、技术进步、社会福祉等因素,认定利用技术手段在微信软件中实现批量化操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判断此类兼具利弊双重效果的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提供裁判指引。同时,明确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流转中的各方利益边界,对妥善审理数据权益类纠纷、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5

以非法获取他人数据为目的的爬虫软件开发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某网络公司与某服务公司于2025年4月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某服务公司委托某网络公司开发一款软件以采集3家航空公司官网的订单查询、下单、出票等数据。后双方就涉案软件是否交付验收产生纠纷,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服务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及违约金。某服务公司提起反诉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某网络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开发的软件采用爬虫技术以非法抓取航空公司官网数据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判决确认涉案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从合同法律关系层面维护数据安全的典型案例。认定数据安全法关于“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均应遵循。通过否定违法合同的法律效力,筑牢数据安全底线,净化数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确保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二、文商旅体展篇

案例6

传统嫁衣服装二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主张其系“小金鱼橘色新娘褂裙”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新娘褂裙中,抄袭了原告褂裙图案,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对权利褂裙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褂裙作为女子出嫁时穿着的传统礼仪服装,相较于日常服装遮蔽、保暖的实用功能,更侧重于审美价值。设计者选择富有不同寓意图案元素,并将其排列组合,通过不同的色彩与线条,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可以体现出设计者的艺术独创性,能够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主张权利的新娘褂裙图案虽为中国传统服饰常见纹样,但其在涉案褂裙上的组合方式,及结合褂裙剪裁版型,在不同部位的独特排列布局,体现了设计者的取舍与编排,具备一定独创性,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具备审美意义的造型,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整体图案的实质性近似,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相应维权合理支出。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对借鉴传统服饰二次创作的服装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取材于传统服饰的服装设计如能体现设计者具有独创性的审美表达,即可以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保护仅及于二次创作范围之内。本案在保护原创设计的同时,兼顾保护其他创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回应了“新国风”潮流之下如何传承传统文化和保护文化创新的行业关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示范作用。

案例7

白酒瓶仿知名大厦建筑外形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北京第一高楼某大厦(以下简称涉案建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BD核心区,某投资公司系该建筑业主单位。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合樽”白酒产品酒瓶与涉案建筑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某酒业公司还在涉案建筑某大厦所在的CBD区域投放广告,某股份公司有销售白酒产品行为。故某投资公司以二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建筑虽参考中国古代青铜礼器“尊”造型,但其整体已形成区别于礼器“尊”的具有独特美感的艺术性表达,在现代建筑设计中展现庄重的东方神韵,具有独创性,构成建筑作品。“合樽”白酒产品酒瓶与涉案建筑构成实质性近似。故判决某酒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某投资公司各项损失45万元,某股份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传统优秀文化衍生建筑作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为融合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元素的当代大型建筑设计提供了明确司法保护路径,为再创作者提供清晰稳定的法律预期,推动文化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共进,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弘扬和创新发展,护航文化产业健康繁荣,为新时代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8

具有独创性的赛事规则作为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基本案情

某中心自2004年起主办中国国际飞行器设计挑战赛,每年组织和主持高校专家在历年赛事规则基础上修订形成当年的赛事规则,某中心主张历年赛事规则均为其法人作品。2023年6月,李某等八被告(简称八被告)申请登记“某飞行器设计赛事规则”文字作品。某中心主张,该登记作品与某中心发布的“2022年某挑战赛规则(征求意见稿)”近似率超过90%,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赛事规则由某中心组织主持,体现某中心的意志,责任由某中心承担,构成法人作品。八被告擅自使用前述作品内容进行作品登记,侵害了某中心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故判决八被告共同赔偿某中心合理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八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赛事规则予以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赛事规则文字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并从主持创作、法人意志、责任承担角度厘清著作权应当归属赛事组织者的法人作品的认定标准,为认定体育赛事、科技竞赛等“集体创作+单位发布”类型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提供借鉴,有力护航赛事经济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案例9

故意盗用知名剧本杀营利且情节严重,法院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系知名剧本杀著作权人,二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应用程序、抖音账号、公众号等多平台,线上线下复制、发行并信息网络传播该剧本杀。原告自侵权行为发生当日即向二被告发送侵权通知,二被告不仅未核实权属、停止侵权,反而声明授权合法,向商户出具免责声明鼓励继续侵权,甚至在诉讼中书面承诺停止侵权后仍持续侵权,直至小程序因违规被平台关停方被动停止,侵权行为超1年,辐射全国多城百家门店。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著作权侵权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二被告赔偿损失36万余元,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文创产品的典型案例。判决明晰了剧本杀著作权保护边界,为新兴文创产品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指引。法院严格审查“故意侵权+情节严重”要件,从被告未合理审查权属、收到通知后仍扩大侵权、违背诉讼承诺持续侵权等方面认定主观故意,从侵权持续时间、辐射全国多城、破坏原告城市限定发行模式等方面认定情节严重,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该裁判既确立了剧本杀行业侵权纠纷裁判规则,也彰显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对遏制文创领域恶意侵权、规范行业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0

具有独创性的古籍点校成果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基本案情

1991年,某高校组织专家开始编纂元代古文总集,经十余年的资料普查、底本收集、勘误点校等工作,汇为大型总集《全元文》付印出版。原告邓某等六人参与了点校工作,在书中对各自编纂部分有独立署名。2015年,被告韩某主编的元代赋文总集《全元赋校注》由被告某出版社出版。《全元赋校注》将《全元文》中收录的元代赋文摘出,对部分点校结果进行了修改并添加了注释。原告认为,《全元赋校注》使用了《全元文》中由原告点校的元代赋文,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点校者个人学识及理解之不同,点校成果有赖于其主观判定,点校成果可体现点校者有独创性地选择和编排,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古籍点校成果的典型案例。古籍是民族文化的珍贵载体,古籍点校对文化传承有重要意义,实践中点校成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点校工作旨在还原古文原意,点校者依据文法规律、历史资料对古文原意的探究不属于创作,成果不构成作品。本案明确指出,点校者主观虽力求还古籍原意,但客观上受所依底本、参考资料及个人学识的影响,不同人点校必然出现差异化的表达结果。因此,具有独创性的点校成果并非客观事实,断句、标点的取舍判断亦体现了作者的创性表达,应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判决确立了对古籍点校成果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的司法路径,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法治保障。

三、营商环境篇

案例11

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流构成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创公司注册了“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搜索引擎付费推广自身网页时,将“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设置搜索关键词。网络用户搜索相关词条时,会根据搜索进入被告网页。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服务中将原告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使用的“泡泡马特”“molly”字样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个别企业为追求利益在搜索引擎中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关键词“搭便车”“蹭热度”,将以他人注册商标为搜索对象的用户不当地引流至自身网页,侵害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结果清晰地划定了网络推广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边界,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文创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12

乐队名称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艺名,权利归属艺人

基本案情

权某、张某等四人(简称四原告)于2002年组建“阿里郎”乐队,四人组合表演直至2013年,期间该乐队多次参加春晚等文艺晚会并取得多项荣誉。2017年,权某签约被告经纪公司,与公司旗下的两名艺人组成“阿里郎”乐队。2022年,权某经纪合约到期后离开公司;同年,权某、张某及一名新人组建“阿里郎”乐队。2023年,被告经纪公司启用旗下三名艺人组建“阿里郎”乐队。四原告认为,被告经纪公司及旗下三名艺人(简称四被告)未经许可,使用“阿里郎”艺名开展商业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四被告辩称2002版“阿里郎”乐队已解散,四被告使用“阿里郎”艺名具有正当权利基础。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郎”艺名通过四原告多年使用及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四原告在演艺领域建立稳定联系,构成四原告有一定影响的艺名,四被告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文娱领域艺名保护的典型案例。判决厘清乐队艺名的商业标识属性及保护标准,明确乐队解散后艺名权益归属原成员的裁判规则,否定了无合法基础的商标注册及合约约定对艺名侵权的抗辩效力。有力维护文娱领域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遏制攀附商誉的不正当竞争,为演艺行业艺名、组合名称等商业标识保护提供司法指引,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文娱营商环境,以法治化保障赋能文娱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13

经营者字号不得传递与其企业资质不相符的信息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公司诉称黑龙江某公司为经营推广需要,长期在网络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诋毁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同业经营者,同时其作为普通市场经营主体,还将与法院、检察院形成稳定指代关系的“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法检”系识别黑龙江某公司的主要文字标识,结合该公司自称系“司法鉴定机构”等虚假宣传行为,其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法院、检察院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黑龙江某公司应停止使用“法检”字号、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经营者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的典型案例。判决通过相继考量特定行业性质、实际经营活动、各方利益平衡、司法和行政程序界限等多个方面,从法律和事实两个维度依法维护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系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鲜活体现。判决作出后,“法检”被列为企业名称禁限用词汇,当事人亦送上锦旗致谢,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案例14

恶意挖抢房源客源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某世纪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均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2023年3月,某世纪公司利用其掌握的涉案商铺卖方信息带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房源推介、实地带看、价格磋商等居间服务。在此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全程陪同买方王某某看房但未披露其为某房地产公司员工身份。后买卖双方跳过某世纪公司在某房地产公司处成交涉案商铺。某世纪公司以某房地产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实施的恶意挖抢房源客源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某世纪公司各项损失8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房地产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认定恶意挖抢房源客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保护合法经营主体的正当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行为,遏制无序恶意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推动构建健康有序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生态。

四、涉外审判篇

案例15

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构成文字作品

基本案情

原告某股份公司系国外知名刀具公司,对STAUB产品型录(2012/2013)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发现被告某贸易公司在其对外分发的产品图册中复制原告前述产品型录内容,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侵犯了其针对前述产品型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法院经审理认为,《STAUB产品型录2012/2013》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商品的卓越表现、黑色哑光珐琅瓷内壁优势、使用前后保养操作及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并非单纯对产品功能及特征的直接描述,还包含了作者对相关商品的主观评价,在介绍角度的选择、文字语言的运用,以及叙述层次的编排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与设计,具有一定感染力,能够起到宣传推广的作用,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相关文字作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外知名刀具厂商产品型录著作权侵权案,明确了产品型录在具备独创性表达时,可作为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清晰界定了此类涉说明性文字资料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同时,本案严格遵循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障涉外主体的著作权权益,彰显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优化涉外营商环境的立场,为同类文字作品侵权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案例16

擅自宣称“毕加索官方授权”,“联名款”腕表构成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某外国公司系“毕加索PICASSO”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某珠宝品牌推出的“联名款”腕表擅自宣称已获“毕加索官方授权”,并在商品实物及包装等上多处标注“毕加索”字样,该行为涉嫌商标侵权被某外国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就“毕加索PICASSO”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利,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销售页面、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等多处使用“毕加索官方授权”,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就此停止侵权并赔偿某外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平等保护中外主体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艺术IP跨界使用的法律边界,对假借知名艺术IP联名、恶意搭车蹭热度的行为予以严厉规制,有力维护了涉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中,法院严格遵循中外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既增强了涉外主体在华投资经营与品牌布局的信心,亦以典型案例筑牢司法公信力,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助力。

案例17

对于重复仿冒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严惩

基本案情

思某公司系美国公司,系“CISCO”“思科”系列商标的权利人,思某中国公司作为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刘某、葛某某、任某某通过对废旧二手CISCO交换机等产品进行回收拆解、修改代码、贴附伪造涉案商标标识等手段,生产并对外销售。后三被告因上述侵权行为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思某中国公司以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CISCO交换机等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其中刘某是负责人,葛某某、任某某系其员工。刘某曾因非法制假售假思科品牌产品被判处刑罚,在出狱后再次大规模制假售假思科品牌产品并再次判处刑罚。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予以严惩。故判决刘某某赔偿思某中国公司各项损失440万元,葛某某、任某某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对于国际知名品牌屡次被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高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严厉制裁商标恶意侵权行为,充分保护涉外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彰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责任担当。

案例18

对以侵权为业行为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是世界知名珠宝首饰制造公司,创立于1982年的丹麦哥本哈根,名下拥有“PANDORA”“潘多拉”等众多商标。被告林某系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经营者,通过侵权网店大量展示、销售包括原告品牌在内的各大奢侈品牌的假冒珠宝首饰,其中假冒原告品牌珠宝首饰的交易额超亿元。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被诉侵权商品本身、包装、宣传中使用的文字及图案与原告商标基本一致,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综合店铺销量情况,认定被告属于以侵权为业的主体。结合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涉外知名企业的商标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在侵权主体存在全面模仿侵权、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高等侵权情节的情况下,可以以全部违法经营收入作为侵权获利并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的确立为涉外主体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遏止全面模仿涉外知名商标等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鲜明态度,以及对涉外主体予以平等保护的司法立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白皮书(2023-2025年度)

前 言

《北京市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作为朝阳区未来五年发展的行动纲领,立足区域发展实际与核心优势,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重点领域作出全面部署并明确保障措施。纲要以“提升‘五区’功能、建好‘五宜’朝阳”为核心目标,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擎画宏伟蓝图。

朝阳法院主动对标区域中心工作,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度融入区域发展大局,紧扣“3+X+N”产业体系、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等重点部署,深耕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前瞻研判新兴领域司法需求。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数据权益、数智文创等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完善司法保护机制,深化多元协同治理,以公正裁判明晰权利边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辖区集聚全球资源、激发市场活力筑牢司法根基。

为系统总结审判经验,全面展现司法服务区域发展的实践成效,朝阳法院梳理2023-2025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聚焦重点领域司法保护成果,提炼典型案件裁判规则,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法律指引,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以更高水平司法服务精准赋能区域高质量发展,为朝阳区奋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朝阳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概况

一、2023-2025年审判数据概况

2023-2025年,朝阳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为3828件、4206件、5080件,三年总计13114件,整体呈现增长趋势。其中,受理著作权案件7734件、占比58.98%,商标案件3273件、占比24.96%,专利案件28件、占比0.21%,竞争类案件1572件、占比11.99%,技术合同案件442件、占比3.37%,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65件、占比0.49%。涉诉总标的额达18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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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5年,朝阳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为4315件、4341件、4842件,三年总计13498件,结收比为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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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审结著作权案件8020件、占比59.42%,商标案件3397件、占比25.17%,专利案件25件、占比0.18%,竞争类案件1611件、占比11.93%,技术合同案件419件、占比3.11%,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5件、占比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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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中,调解撤诉8010件,占比59.34%;判决5350件,占比39.64%;其他方式结案138件,占比1.02%。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结案标的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共419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共95件,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73件,最高判赔额达1.88亿元。

二、案件审理特征与发展趋势

(一)涉人工智能纠纷成为司法热点

朝阳区作为北京数字经济核心区,人工智能产业已汇聚近700家企业,互联网3.0保持全市领跑态势1,生成式AI、大模型训练、AI多场景应用等技术与产业融合持续深化。伴随产业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认定、大模型训练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判定等问题引发热议,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新挑战。梳理朝阳法院审理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总量占比不高,但社会关注度高、规则示范意义突出。三年来,朝阳法院受理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数量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总量中占比较低,但出现即成为辖区内首例甚至全国新类型案件。如朝阳法院审理的“变身漫画特效”案,该案系全国首例AI模型侵权案,也是全国首例保护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案件,获评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该案裁判明确,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能够为其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对未来人工智能模型的保护和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AI生成内容的维权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此类案件的原告多为自然人,利用AI生成批量图片,如描述“春分”等时令节气或“端午”等节假日的简单海报,主张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前述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多重难点:(1)作品定性难,仅简单提示词生成的图片因智力投入有限,难以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2)权属认定难,AI不具备作者主体资格,原告常无法提供完整生成记录、创作过程等证据,权利归属与主体资格难以确认。(3)法律适用难,现行法律对AI生成内容保护尚不明确,合理使用、权利滥用规制均无明确法律依据。(4)赔偿裁量难,涉案图片往往商业价值较低,判赔标准不易统一。

三是纠纷涉及法律适用的交叉领域。此类案件中,原告主张涉案成果构成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往往还以被告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由,主张其行为同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并行适用的裁判难题。司法裁判需在鼓励创新与规范竞争之间寻求平衡,审慎界定法律适用边界,为新业态健康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规则指引。

(二)数据权益保护类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朝阳区获批国家级数据产业集聚区,启动全国首个数据商务区(DBD)建设,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坚实保障,司法裁判对数据成果的保护力度,直接影响市场主体持续创新投入的信心。三年来,朝阳法院审理的涉数据权益类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侵权行为类型化特征明显,技术属性突出。数据权益类案件的主要侵权行为聚焦于数据抓取、存储、非法使用三大环节,侵权手段呈现技术化、隐蔽化趋势。被告通常以破解加密机制等技术手段,绕开原告设置的Robots协议、访问权限等防护措施,批量抓取原告具有商业价值或竞争优势的核心数据。如朝阳法院审理的“拥堵延时指数”案,被告利用变换IP地址和伪造浏览器标识的手段,规避原告的技术保护措施,以不正当手段大量抓取了原告的日级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再如“云客手机”案,被告利用RPA技术破解微信加密保护机制,实现对微信数据的监测、备份及批量营销操作。

二是权利主体日趋多元,多方利益冲突复杂交织。此类案件涉及平台方、数据处理方、普通用户等多重主体,权利边界模糊导致利益冲突加剧。原告通常为投入大量资源构建数据产品的大型平台企业,其主张对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权益;被告则涵盖数据服务提供商、技术运维公司等,常以数据公开性、技术中立性等作为抗辩事由。法院需在保护数据投入者利益与促进数据合理流通间寻求平衡。如朝阳法院审理的非法抓取“微信视频号”数据案,判决认定被告抓取视频号的短视频及直播数据,将会导致平台内容同质化、损害消费者福利、挫伤市场主体创新积极性,最终损害行业生态,体现了朝阳法院始终坚持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重要裁判导向,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的数据市场秩序,实现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是数据权益保护裁判规则逐步明晰统一。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数据权益归属、数据保护的合法性、第三方使用数据的边界等问题,朝阳法院对此形成了“权益认定—行为正当性判断—责任判定”的裁判规则。权益认定上,明确投入大量经营资源、经加工整合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不受单一数据所有权限制。行为判断上,确立“技术手段合法性+使用目的正当性+是否损害竞争秩序”三重标准,否定破解防护措施、批量抓取、实质性替代等不正当行为。责任判定上,以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为核心确定赔偿数额,结合数据价值、侵权时长及规模、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裁量,同时支持合理维权开支,对需要消除影响的情形明确声明发布范围与期限,为数据流通与竞争行为划定清晰法律边界。

(三)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持续攀升

朝阳区作为首都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核心承载区,全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达2918家,占全市43.4%2,汇聚了泡泡玛特、完美世界、万达电影、太合音乐等一批头部文化企业。独特的区域优势使得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持续高涨。2023-2025年,朝阳法院受理文创类纠纷案件4037件,审结文创类纠纷案件4188件。总体来看,文创类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占比居高。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催生海量优质文创成果,开发及利用文创成果过程中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亦呈高发态势。三年来,朝阳法院受理侵权类文创纠纷案件2842件、审结2953件,占比均超过文创纠纷案件总量的70%。侵权类型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侵权与商标侵权。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作品权属的认定、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侵权获利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此类纠纷凸显文创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二是涉诉产业覆盖面广,影视制作和游戏开发成为纠纷重点领域。文创类纠纷涉诉主体覆盖图书出版、影视制作、游戏开发、演艺经纪、工艺美术等文化产业多个细分领域,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集中在影视制作与游戏开发两大领域。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纠纷的审查,核心围绕创意孵化、拍摄制作、宣传发行及衍生品开发各环节的权利界定与侵权认定展开,难点集中在剧本抄袭与借鉴的边界划分、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平衡、附带性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认定、影视作品侵权比对、开发衍生品的授权等问题。游戏开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审查难点,体现在“换皮游戏”的侵权认定与法律规制路径选择,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权利归属及合理使用界定,侵权比对中游戏版本确定、比对对象限定的专业操作,以及侵权行为取证难、事实查明专业性强等问题。文创类合同纠纷中涉及经典IP的改编、作品质量验收、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成等争议,也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

三是传统文化元素的知识产权保护需综合考量公共利益。随着国潮兴起和文化自信的提升,传统文化元素的现代转化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增长点,审理此类案件,需要兼顾权利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如“小金鱼橘色新娘褂裙”案中,原告将传统元素通过独特的组合方式与排列布局融入新娘褂裙设计,形成具有美感的整体表达,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单个传统元素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但原告对其编排和组合体现了独创性智力创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案获评北京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判决体现了朝阳法院鼓励传统文化创新与维护传承秩序并重的裁判导向,为传统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提供了清晰的司法预期。

(四)科创主体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需求稳步增长

随着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创新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了大量作为其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2023-2025年,朝阳法院共受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43件,审结44件,涉诉金额最高达1.2亿元。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呈现上升态势,行业分布相对集中。2023-2025年,朝阳法院受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别为13件、10件、20件;审结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别为15件、11件、18件,案件数量整体呈现上升态势。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根据管辖规定,朝阳法院审理的案件均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高新科技与互联网行业,具体包括医疗研发、传媒、教育培训、投资咨询等领域,占比超60%。前述行业的经营秘密多为客户名单、用户数据、项目方案、投资建议书等,具备高商业价值且易被复制传播的特征,成为侵害经营秘密行为的主要目标。同时,亦出现将未公映影片素材作为商业秘密请求保护的案件,体现了数字时代影视行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依赖。如“悟空传”案中,被告违反保密约定,在电影《悟空传》后期制作过程中,擅自通过网盘传输电影素材导致素材泄露,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该案获评“人民法院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二是侵权行为模式较为固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为主要诱因。此类纠纷超80%的侵权行为与企业员工相关,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离职员工利用职务权限获取了原公司的客户信息、经营方案等经营秘密,离职后携带前述经营秘密入职新公司并允许新公司使用,此种情形最为常见。二是在职员工超越职务权限获取公司经营信息。如“小鹿中医”案中,被告借用他人账号下载全国范围数据而非本职负责的区域数据,被认定不当获取原告的经营秘密构成侵权。三是员工与竞争公司串通,允许竞争公司使用任职公司的经营秘密。如“汉鼎”案中,被告甲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将其掌握的原告成交合同及项目建议书提供给原告的竞争对手被告乙公司,乙公司将前述经营资料中的原告名称修改为乙公司名称后进行投标并中标,被告甲、乙公司被认定共同侵权。

三是审理规则清晰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规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为“秘密认定-侵权判定-责任承担”三步法,其中关于商业秘密成立与否的认定围绕“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保密措施”三重要件展开,判决驳回的案件多因缺乏有效保密措施或信息不具备秘密性。如部分案件因客户信息可从公开渠道获取、保密协议未明确范围或未实际履行保密措施而被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责任承担方面,强调主观过错与侵权后果的关联性,赔偿数额综合考量商业秘密价值、侵权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市场竞争与人才流动的平衡。区别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对于侵权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可以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如前述“汉鼎”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商业秘密进行投标并中标,诉请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五)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日趋成熟

在国家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背景下,朝阳法院坚持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3-2025年,朝阳法院共计22件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判赔金额1050万元。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适用侵权类型不断拓展,重复侵权情形突出。从侵权行为类型来看,除抄袭、盗版、售卖假货等传统侵权类型,涌现出权利许可中的越权授权、行政或刑事处罚后的重复侵权、多平台侵权等侵权模式。其中,重复侵权案件占比达27.3%,部分案件涉及行为人在被刑事处罚后仍重复侵权的情况,反映出恶意侵权行为的顽固性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介入的必要性。如涉“思科”商标侵权案,被告曾因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思科品牌的电子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在出狱后继续从事前述商标侵权行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本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0万元。

二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占比凸显。朝阳区作为“中国涉外第一区”,聚集了几乎100%的外国驻华使馆、全市90%的外国驻京新闻媒体、80%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商会、70%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3。基于区域优势,朝阳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占比达11.3%,权利人主要集中在美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判决支持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占比达22.7%,平均判赔金额为464.2万元,充分体现了朝阳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朝阳法院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责任担当。

三是制度运行精细化水平持续提升。朝阳法院随着案件不断积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日益明晰。首先,计算基数的确定更加明确。此类案件中,原告主张以被告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计算基数的案件占比高达90%,为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适用提供了合理基础。其次,判赔倍数集中于高倍区间。当事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大多聚焦于3至5倍的高倍区间,惩罚性赔偿请求金额最高近3000万元。最后,责任承担注重利益平衡。在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交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于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的,在确定倍数时将对该情节予以综合考量,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理性和审慎。

(六)平等保护中外主体的司法公信力持续增强

作为首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窗口,朝阳法院紧扣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需求,直面国际知识产权竞争新态势,2023-2025年,受理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671件,审结595件。通过梳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覆盖领域广泛,主体与行业分布多元。朝阳法院审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涵盖主体地域跨度大,涉及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20多个国家,其中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体占比突出,反映出辖区涉外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案件中域外主体多以原告身份起诉,体现我国司法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公信力持续提升。行业分布上,传统美妆服饰、文体娱乐、出版传媒领域占比依然较高,同时高新技术行业、医药行业纠纷成为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新兴热点领域,凸显新技术新产业的国际竞争加剧。

二是纠纷类型聚焦侵权领域,法律适用较为复杂。朝阳法院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以侵权纠纷为主,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占比达59.8%,多为国际知名品牌打击假冒侵权案件;侵害著作权纠纷占比29%,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比11.2%,不正当竞争纠纷呈现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多种类型交织的复合侵权态势。关于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请求保护地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涉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域外法查明增加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难度。

三是裁判导向清晰,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朝阳法院坚持中外主体平等保护原则,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仿冒、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综合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涉“潘多拉”商标侵权案中,考虑到被告以侵权为业,大量销售各种仿冒潘多拉正品的商品,法院判决该案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形成有力司法震慑。同时,朝阳法院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针对涉外送达难、域外证据认定复杂等问题,灵活运用行政执法影像资料、公开财报数据等证据,破解维权难题;明确授权链条审查标准,对虚假授权、权利滥用等行为依法规制,既保护合法创新,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彰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严格性与公正性。

第二部分 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工作举措

朝阳法院立足知识产权审判职能,锚定朝阳区“五区”功能定位,紧扣“五宜”朝阳建设目标,以“知行护航号”党建品牌为引领,创新构建“五擎双驱”4工作机制。围绕涉外审判、科技创新、法商融合、文创保护、司法协同五大重点领域擎引护航,坚持“深化机制+示范引领”双轮驱动,五擎护航、双驱赋能,全面筑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屏障,为朝阳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深耕涉外审判提质增效,护航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更有力量

朝阳法院作为“北京法院涉外审判特色人才高地”,立足区域开放优势,以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为抓手,打造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司法支撑。

(一)健全专业化涉外审判机制,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朝阳法院深耕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国际影响力。一是落实涉外审判工作机制,制定涉外案件审判指引手册,对涉外识别、管辖、送达、证据、翻译以及域外法查明六个方面进行规范化实操指引;建立涉外案件管理台账,规范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二是破解涉外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难题,与全国首家专业化域外法查明机构蓝海中心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在涉外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三是针对朝阳区跨国公司总部集聚的特点,在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设立司法服务对接机制,落实与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管委会的框架合作协议,建立涉外企业司法服务清单,定期走访外资企业、涉外园区,召开座谈会听取司法需求,为涉外企业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二)发布涉外司法保护典型成果,传递朝阳知识产权司法强音

朝阳区作为首都国际交往重要窗口和北京“两区”建设重要承载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丰富,涉诉主体广泛,覆盖行业多元。朝阳法院系统梳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发布《涉外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十大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举证指引与裁判预期,吸引更多外资企业扎根朝阳。举办“涉外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研讨会”,深入研讨准据法的具体适用、域外法查明机制、涉外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认定等问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开展座谈交流会,就法院多元调解工作及WIPO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交流探讨,进一步拓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联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报送《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大数据解读及主体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大数据解读》,报告荣获全国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示范应用二等奖。完成《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统计分析》,获评北京法院2023-2024年优秀司法统计分析三等奖。三年来,朝阳法院通过发布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举办学术研讨会、国际座谈会等方式,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与鲜明导向。

二、聚焦科技创新精准赋能,护航新质生产力融合发展更有效能

围绕朝阳区“3+X+N”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朝阳法院以激励创新主体、规范创新行为、保护创新成果、优化创新环境为核心,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数据权益等新类型案件,为区域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一)完善创新司法服务机制,持续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生态

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建立“三会一站一联动”司法服务机制,为护航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一是以通报会、研讨会、座谈会“三会”为依托,聚焦创新主体关注点。常态化召开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指引创新主体明确法律红线、做好风险防范。举办“人工智能——涉开源协议法律问题研讨会”“互联网文化企业涉数字资产归属法律问题研讨会”,组织创新企业与科研院所、行业组织沟通交流,就人工智能生成物、数据权益等热点问题进行探讨,推动创新实践与前沿理论接轨。与CBD管委会等部门合作共建,走进园区开展座谈会,为创新主体问诊把脉、提供方案。二是以“一站”为阵地,回应创新主体需求点。依托覆盖全区各街乡的“普法驿站”,三年开展普法宣传覆盖科创企业200余家,深入解读新类型、新业态问题,向辖区科技创新企业输送规避潜在风险的法律指引,推动创新创造保护更加精准有效。三是以“一联动”为中枢,对接国家文创实验区管委会,联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发挥平台优势、强化协同效能,畅通司法服务直达通道,推动司法服务精准下沉、靠前发力,持续涵养优质便捷、公平公正的科技创新法治生态。

(二)抓实新兴领域司法保护,明晰创新发展行为规则边界

面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的法律挑战,朝阳法院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在一系列标志性案件中确立裁判规则。审结涉“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保护开发者享有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与参数的竞争利益,为规范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提供规则指引。完成《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明晰大模型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为数字经济合规治理与技术迭代提供制度支撑。加强数据权益保护力度,调研完成《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充分探讨单独数据、数据集合的司法保护路径,依法规制数据的抓取与使用行为。审结涉“云客手机”非法收集用户数据案,厘清数据生成、收集、存储、流转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边界,为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发展提供规则支撑,该案获评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审结非法抓取“微信视频号”数据案,认定被告非法抓取微信视频号的短视频数据和直播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判决,此案裁判对规范数据行业发展、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审结“抓取航司数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认定以开发非法获取他人数据的爬虫软件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反数据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通过否定违法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数据安全与公共利益,确保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针对企业核心数据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现实需求,朝阳法院实证分析近五年的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完成《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司法判定标准研究》调研报告,类型化解构商业秘密司法裁判标准。在个案审理中结合商业秘密所处领域、载体形态、信息特点等,准确确定商业秘密范围,为经营者通过商业秘密建立的市场竞争优势筑牢法治屏障。

三、厚植法商融合发展根基,护航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更有活力

紧扣“提振消费、扩大内需”核心任务,朝阳法院持续深化法商融合实践,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平等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净化消费市场环境、激发消费内生动力,为区域消费升级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支撑。

(一)强化党建引领工作机制,赋能法商融合示范效应

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建立“知行护航号”党建品牌,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知行护航号”以“知行互促”为原则,搭建“司法服务+社会治理”双向通道,实现“知”与“行”的协同突破,旨在“以行促知”,促进司法认知与产业实践深度融合;“以知导行”,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行动指引,以专业智慧护航创新发展,助力法商融合释放最大效能。三年来,依托“知行护航号”党建品牌,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构建起多维度、常态化的法商融合服务体系。一是在巡回审判与公开庭审方面,将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典型案件庭审常态化引入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沉浸式庭审活动让经营者明晰法律边界,增强消费者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商融合协同成效。二是在行业研讨与规则确立方面,举办20余场专题研讨会,聚焦AIGC版权治理、文娱产业合规、格式条款规范等热点问题,邀请企业代表、行业协会、高校专家共同参与,将司法实践经验转化为行业合规指引,推动形成司法与产业良性互动的法商融合格局。三是在普法宣传与精准服务方面,策划并参与世界知识产权日、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服贸会等专题宣传活动,开展60余场普法课堂,采用“订单式”服务模式——针对园区企业需求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操作手册》,为商业街区经营者解读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条款,向电商平台从业者宣讲网络侵权纠纷处理规则,同时通过线上宣讲、庭审直播等形式,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平台扩大普法覆盖面,让法治知识精准触达市场主体。四是在成果输出与长效保障方面,发布3份法商融合相关白皮书及近百件典型案例,系统梳理惩罚性赔偿、侵害商业秘密等领域的司法实践经验,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持续夯实法商融合的制度基础。

(二)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宜商朝阳生态环境

为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朝阳法院出版《宜商朝阳典型案例》一书,书中发表的百余篇典型案例中含20篇“宜商朝阳”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探法理源流、彰营商要义,以案释法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防范风险,成为企业经营的“案头书”、司法实践的“交流册”,法治建设的“宣传窗”,以“营商手边书”“维权掌中宝”形式将法治保障转化为企业可感可及的发展支撑。完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相关问题的统计研究分析》,发布《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审判白皮书》,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把国际范和烟火气转化为消费者实实在在的消费获得感。在涉“香奈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认定以被告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300余万元,成为严惩假冒侵权的典型案例。在涉房地产中介恶意抢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恶意挖抢同行房源、客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规范行业执业秩序提供明确指引。在涉“北京二锅头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厘清委托生产模式下地方特产标识使用的边界,认定被告在非北京产地白酒上标注“北京二锅头酒”构成虚假宣传,维护地方特色产业的有序发展。在涉“法检”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经营者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判决后“法检”被列为企业名称禁限用词汇,实现司法审判的三效合一。在涉“无印良品”商业诋毁纠纷案中,认定在多份侵权判决生效后,被告仍公开歪曲原告的合法维权系“恶意诉讼”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有力提振市场信心、构建宜商朝阳法治生态环境。

四、聚力文创成果司法保护,护航首都文化创新引领更有格局

朝阳区拥有102家文创园区及全国唯一的国家文创产业创新实验区,影视、演艺、赛事精彩纷呈,游戏电竞、AIGC视听创新、VR体验、短剧制作等特色产业集群加速崛起,文化产业集聚效应显著。朝阳法院立足文创保护核心需求,持续加强文商旅体展融合发展保护,为文化强区建设筑牢司法基石。

(一)夯实文创司法保护体系,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深度融合

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以巡回审判、专题普法、党建共建为抓手,形成全链条文创司法保护体系,全方位推动文化产业规范发展,助力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创新融合。三年来,先后走进莱锦文创园、798艺术区、朗园·Station文创园、北京音乐产业园等文创园区开展巡回审判,邀请园区企业代表旁听文化产业相关案件,以公开庭审的方式开展沉浸式普法教育。与中央美术学院、中国戏曲学院等院校开展党建共建,围绕艺术作品保护、非遗传承、学生创作成果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等议题深入交流,为文化人才培育提供法律支持。为破解文创企业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前沿问题,朝阳法院先后举办“涉网络平台自媒体账号法律问题研讨会”“二次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完成《关于影视衍生品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关于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统计分析》;发布《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涉影视作品知识产权全链条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精准对接文创企业的司法保护需求,提振创新主体的创造活力。2025年,朝阳区IP潮玩产业营收近300亿元,Labubu作为消费新趋势代表入选2025全球经济大事件5。朝阳法院走访调研泡泡玛特、阿里巴巴等辖区重点企业,深入了解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司法需求,针对性解答侵权案件管辖、电商平台维权、海外维权、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问题,助力辖区企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

(二)加大文创司法保护力度,激发文化创作创新内生动力

2025年,朝阳区入选全国促进体育消费和赛事经济试点城市,文体娱乐业营收居全市第一,占全国8%6。朝阳法院聚焦数智化、文娱文创、赛事经济等文化产业重点领域,依法保护各类文化创新成果,为文化创作注入司法信心,以审判助力区域文商旅体展创新发展。在侵害“某大厦”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对北京最高建筑亦是朝阳地标建筑予以著作权法保护,该案获评2025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在涉“CADC中国国际飞行器设计挑战赛规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明确竞赛具体规则的遣词造句等表达达到独创性认定标准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依法保护赛事组织者合法权益,护航赛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涉“阿里郎”艺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认定乐队组合解散后的组合名称权利归属艺人,规范文娱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在涉“剧本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确立“剧本杀”可版权性规则,对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切实激发文创市场的创作活力。朝阳法院先后审结多起涉及文创手办的纠纷案件,在涉“泡泡玛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判决认定被告擅自将“泡泡玛特”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在涉“泡泡玛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泡泡玛特公司以被告擅自生产、销售与“泡泡玛特”手办近似的盲盒手办构成仿冒混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朝阳法院高效促成双方和解,实质化解纠纷,有效维护辖区企业的合法权益,助推朝阳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文化创新高地。

五、深化知产司法协同共治,护航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更有保障

立足超大城市治理核心需求,朝阳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审判机制改革,推动知识产权治理全面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司法效能与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巩固多元协同治理机制,筑牢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防线

朝阳法院坚持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同向发力,深化府院联动、协同共治,主动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推动知识产权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质解决,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知识产权治理新格局。聚焦盗版图书、仿冒奢侈品等重点领域,与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联、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文创园区等建立常态化会商、诉调对接、联合普法机制,打通司法裁判、行政查处、纠纷化解、源头治理全链条。与区市监局、工商联等行政机关协同联动,整合中国版权协会等7家行业组织资源,有效利用综治中心下沉力量,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渠道化解,如在涉“微店”平台侵害著作权纠纷13案中,联合朝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组织调解,促成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并及时履行,实质性化解系列纠纷。联合首都版权协会开展“朝知云”调解平台推介及普法宣传;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朝阳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签署共建协议,建立诉调对接、常态化巡回审判等长效机制;构建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借助“朝法智库”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理论资源优势,增强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针对平台“内卷式”竞争、数据抓取、“刷单刷量”、经营者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和经营乱象,朝阳法院先后向电商平台、市监部门等相关主体发送司法建议10余件,其中《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刷单”乱象给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的司法建议》获评北京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三等奖。

(二)严格公正司法履职担当,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朝阳法院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期望转化为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动力,忠诚履职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面对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逐渐增加,朝阳法院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审判质效稳步提升。2023-2025年,朝阳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从4315件增至4842件,同比上升12.21%,平均结案时间缩短至79天,各项核心审判指标持续优化。完善立审流程衔接,对标案由、标的、当事人,逐案区分繁案和简案,有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同步建立“快审+精审”审理模式,组建4个速裁团队,深化先行调解与速裁程序高效衔接,2025年适用速裁机制结案2332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48.1%。深入运行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持续上升,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审判模式。同时,强化审判质量管理,建立“周有监管、月有调度、季度研判”全流程监管机制,月度召开审判管理指标通报会,季度召开发改案件讲评会,聚焦事实查明、法律适用、文书说理等核心问题开展专题研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法官专业化审判水平,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助力朝阳区打造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典范。

第三部分 法律提示及相关建议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防线

企业作为创新核心载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将知识产权保护融入经营全流程。一是树立合法创新理念,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杜绝“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新兴领域,建立技术研发法律审查机制,明确训练数据合法性、AI生成物权利归属等法律边界。二是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先授权后使用管理机制,加强数据登记等新兴领域权利布局,细化合作合同中知识产权权属、许可范围等核心条款,规范保密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有效防范商业秘密泄露。三是提升风险应对能力,建立侵权预警与问题排查机制,合理运用公证取证、行为保全等司法手段维权,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借鉴标杆企业经验,提升新型纠纷应对能力。

二、发挥行业纽带作用,服务法商融合协同共治新格局

行业组织应立足特色、强化引领,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共治格局。一是搭建专业交流平台,聚焦数据权益、人工智能、数字文创等区域重点产业,梳理行业新型法律问题,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反馈诉求并为制定规则提供参考,推动执法司法与行业需求精准对接。二是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明确行为边界;建立批量纠纷快速化解机制,制定标准化和解方案,推动知识产权许可交易平台建设,促进创新成果流转转化。三是强化普法赋能,通过知识产权普法宣传与培训指导、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多举措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实操能力,组建专家智库提供专业咨询,加强跨行业协作,营造尊重创新、诚信守法的行业生态。

三、深化多元协同治理,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行政机关及调解组织应聚焦协同高效、化解前端风险,与司法形成联动合力,全面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一是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效能,完善知识产权全流程监管机制,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提升行政保护精准度与震慑力。二是优化多元调解服务供给,建强专业化知识产权调解队伍,制定标准化调解流程与和解指引,依托线上线下平台高效化解批量纠纷,推动调解与司法确认、诉讼程序高效衔接,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三是深化普法服务与风险指引,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与风险排查指导,发布行业侵权风险清单与合规指引,协同司法机关发布典型案例,凝聚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合力,精准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

结 语

驭势谋篇开新局,奋楫扬帆启新程。奋进“十五五”,朝阳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国家战略与区域发展重点,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立足审判职能、深化机制创新,精准对接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高水平对外开放司法需求,以公正裁判明晰规则、多元共治化解纠纷,持续赋能产业发展,为朝阳区打造国际一流创新生态、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奋力书写护航中国式现代化的朝阳新篇。

注释(上下滑动查看)

1数据来源:2025年朝阳区政府工作报告。

2数据来源:“北京朝阳”公众号2026年1月15日发布的文章《破1500亿元!朝阳文化产业“软实力”全面跃升》。

3数据来源:“北京朝阳”公众号2026年3月17日发布的文章《厚植宜商“沃土”,朝阳打造“永不竣工的工程”》。

4“五擎双驱”工作机制:

“五擎”,即围绕涉外审判、科技创新、法商融合、文创保护、司法协同五大重点领域擎引护航‘五区’功能提升,五项工作举措具体如下:

一是深耕涉外审判提质增效,护航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更有力量;

二是聚焦科技创新精准赋能,护航新质生产力融合发展更有效能;

三是厚植法商融合市场生态,护航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更有活力;

四是聚力文化成果司法保护,护航首都文化创新引领更有格局;

五是深化知产司法协同共治,护航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更有保障。

“双驱”,即五项工作举措均坚持“深化机制+示范引领”双轮驱动,精准赋能朝阳区高质量发展。

5数据来源:2025年朝阳区政府工作报告。

6数据来源:2025年朝阳区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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