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达扬玑 | 电子地图被侵权,缘何获得6450万元高额赔偿?
原题 | 电子地图著作权保护路径与侵权判定规则
作者 | 杨璞 张焕宇 方达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了之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确认百度构成著作权侵权,责令百度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产品中侵犯四维图新的电子地图图形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四维图新经济损失6450万元和合理支出92.65万元;并在《新京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这是迄今为止中国著作权侵权领域极为少见的超高判赔额。
二审判决关于“独创性”的理论延伸
涉案电子地图是否应当作为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取决于对图形作品独创性标准的理解和涉案电子地图独创性表达的认识。而如何界定涉案电子地图的独创性表达是本案最具挑战的难点。相较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对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体现进行了更为具体和深入的评述,这为同类电子地图作品后续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明确、具体的理论支持,也为后续的维权者提供了证据准备的方向。
本案原告四维图新通过将涉案电子地图与客观地理事实以及其他第三方地图进行大量、全面的比对,充分展现了地图绘制人员在独立创作电子地图作品时所具备的充足的创作空间,进而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充分论述了涉案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体现,最终被法官全面采纳。
具体而言,二审判决认为:
“作为图形作品的地图,是以点、线、面等符号来表达和反映客观存在的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其传递的主要是科学领域的美感,这是著作权法对地图图形作品进行保护的基础和缘由。当然随着导航电子地图内容的丰富,在图形中的色彩搭配等一定程度上也可体现艺术之美。”
进一步,二审判决认为,电子地图的独创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地理信息的取舍和选择,电子地图产品虽然是对客观地理、地貌、地点的精确测绘和真实反映的产物,但并非绝对精准无误地反映所有地理信息。不同的制图者在对具体地物、地貌、地点等进行测量时,会基于自身测量技术、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因素,对地理信息进行筛选、取舍;
第二,地图的标记和绘制,不同的制图者会基于各自测绘经验以及追求的制图效果,选择不同的测绘方式,对于同一区域内搜集获得的具体地理信息,除位置布局受限于地理空间外,不同制图者对同一地理信息在标记符号的选择呈现上会存在差异;对于测量获得的地理信息,即使是同一地理信息,由于测量选择的坐标点不同,用线条绘图表达时会展现出个性差异;虚设并不存在的地理信息点作为“暗记”,也能够体现出制图者对信息的个性化筛选和取舍;
第三,独创性体现在地图色彩、画面的组合搭配及多媒体文件的搭载,制图者根据客观地物、地貌,选择不同的色彩组合不仅能够给地图用户不同的感官体验,而且导航电子地图服务于导航的目的,可根据用户需求,旋转、改变图形颜色使地物地貌更加直观、立体,充分调动使用者的视觉感观,体现制图者独创性的表达。
积极设置暗记等版权保护措施是维权的有力保障
在电子地图商业领域,对于上游的电子地图数据供应商而言,电子地图是经营主体的核心资产,保护好核心知识产权关乎绝对的竞争优势与市场地位。作为国内领先的数字地图内容和综合地理信息提供商、以及基于位置的大数据垂直应用服务提供商,四维图新在本案中采取的版权保护措施,为其维权行动取得较好成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在其电子地图作品中设置了大量暗记,用于证明电子地图作品的真实来源,并且在中国版权中心对各个版本的电子地图进行了备案,同时还对四维图新与百度之间的产品交付过程进行了全程的记录和留痕操作,这一切使得百度关于暗记的诸多抗辩,比如暗记与实际情况相符、以及地图合法来源于长地万方公司等,完全未能改变法官关于构成侵权的心证。
值得注意的是,暗记的设置必须在虚构程度、留存性及用户体验之间进行平衡,暗记虚构程度太大、太过明显会被侵权者恶意清洗,缺乏留存度,进而导致无法实现暗记证明作品权属的功能。在真实的侵权场景中,侵权者利用非法占有的导航电子地图,可以从容地进行二次开发,通过系统性‘临摹’或者‘篡改’权利人的地图的方式炮制自己的导航电子地图。这样的二次侵权行为具有极高的隐蔽性,难以察觉和制止,但却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巧妙又合理地设置暗记,实现暗记的有效留存,成为重要的维权基础。
充分利用证据保全也是本案胜诉的一个可资参考的技巧。本案一审立案后,原告四维图新立即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百度的被控侵权地图进行证据保全,并成功迫使被告百度提交了其侵权产品中使用的“基础地图数据”。通过勘验和比对,原告四维图新发现被告百度提供的“基础地图数据”并非其实际使用的地图数据。随后,原告四维图新向法院明确指出被保全“基础地图数据”存在的若干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最终被告百度提交的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扎实的合同解释理论奠定胜诉基础
本案二审法院认定,百度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范围,将四维图新的权利数据使用在“与车载相关的应用”百度Carlife APP和百度导航APP中,构成侵权。
事实上,当双方对于许可范围存在实质性争议时,诉辩双方本质上面对的是合同条款解释的问题,这就需要代理人通过扎实运用合同解释方法和工具进行充分的论述,以争取到法官的心证。本案中,原告四维图新对于“车载应用”进行的全方位的合同解释分析和论述,最终二审法官采纳了四维图新全部关于“车载应用”的主张,进而认定百度在百度Carlife APP和百度导航APP中使用四维图新的电子地图构成侵权。
尤其是,二审法院认为,从合同目的解释的角度,四维图新公司作为导航电子地图的制图企业,以非独家方式授权多家互联网企业使用其地图数据获得利益,在《合作协议》中对于车载终端及车载相关的应用的排除,系四维图新公司对于其授权许可市场的细分,避免当时及将来汽车智能化设计制造水平的提升与互联网应用软件升级更新后可能带来的交叉融合。因此,百度公司开发的应用软件若与汽车相关或实现与车载导航功能等同的应用软件,均不应落入四维图新公司的授权范围。
由该案可见,商业活动复杂且难以预测,在许可合同中明确地约定授权使用范围和许可费的计算方式,并在可能的条件下及时更新、补充合同,有助于在纠纷中充分维护自身利益。
电子地图领域未来知识产权纠纷的预测
制作导航电子地图需要权利人投入巨大的成本进行原始采绘、维护和更新,需要从无到有地建构一套完整的导航电子地图系统。如此巨额的持续投入,使得电子地图成为商业竞争的基础战略资源,从而具备极高经济价值。
随着技术不断发展,目前中国高精度地图各大厂商进一步抢滩布局、竞争进入白热化,司法实践层面接下来的一个新焦点可能是高精度地图。四维图新与百度之间的纠纷可能会为高精度地图日后的司法保护提供新的思路,特别是本案中对独创性标准的理解,有助于探索高精度地图直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
但电子地图的侵权方式也随着技术发展逐渐趋于隐蔽,对于恶意的侵权人,提高赔偿的计算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提高侵权成本,威吓潜在侵权行为,应当是后续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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