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侵权新模式——“洗稿”

2016-06-23 1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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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曾 晨  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近日,有位叫罗超的网友在互联网上维权。讲述了他的一篇微信公众号原创文章,被另一个微信公众号修改和抄袭,还被对方申请了原创。于是,这位网友愤愤不平的向微信发起投诉。然而,这篇他自认为内容抄袭达90%以上的文章,微信官方的回复却让他大失所望:抄袭投诉不通过!原来对方已经通过一系列手段把这篇文章洗白了,连微信团队都被他蒙骗过关,用现在圈内人时髦的话来说,这家伙“洗稿”了。

 

什么是洗稿?

 

“洗稿”还是一个新鲜词汇。这个词应该直接来源于“洗钱”,主要是指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通过一系列手段将作品由“黑”洗“白”,掩盖其真实来源、争取审查时间差或躲避著作权。

 

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人人都是写手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洗稿现象越来越严重,也不再限于新闻传媒领域。笔者近期通过对相关材料进行观察和分析,总结出互联网洗稿的一些方法和步骤。

 

一、通过中转 修改来源

 

“洗稿”一词虽然最近才流行起来,但在网络编辑圈内,这一做法一直存在。洗稿最开始可以视作被迫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大部分网站是没有新闻采编权的,所以采访来的新闻稿,只能先发在纸媒体上,然后再转载到网站上来,但不是所有的网站都可以转,如果没有在对方授权的情况下要想转载,只能先洗白,具体操作方式是:先以网友的身份将稿件转贴至论坛,再从论坛转载至新闻频道,来源注为“某某论坛”;或者直接转载过来,故意将出处注为不知名的“某网站”,这样原媒体追踪侵权也比较困难了,如果说以前这种做法看成新闻网站的无奈选择的话,那么现在洗稿多因为知识产权,为了规避著作权。而今发展到不但省略了作者和来源,而且还对原文的标题和内容进行“再创作”。

 

二、擅作主张 篡改标题

 

 一篇文章发表后,原作者往往喜欢用搜索工具搜文章标题查看一下被转载的情况。侵权者为了规避作者追查,就擅自篡改标题,以便原作者不那么容易通过蛛丝马迹追踪到。如维权那位网友文章的原标题为《柳岩们直播卖货风靡中国,电商成直播下一个机会已无悬念》,被改名为《两小时卖10000只口红,“网红+电商”成2016年最大的创业风口》,如果不是阅读了两篇原文读者的举报,恐怕连原作者就是看到标题也不会向侵权方面展开联想。弄一个危言耸听的标题去吸引大家的眼球,几成行业通行做法。但擅自改变原作品标题在法律上讲是属侵权,因为标题和内容是原创作者认可的统一体,随意更改就是侵犯其作品完整权了。

 

三、偷梁换柱 更换内容

 

现在大量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具有自动原创检测功能,仅改标题和来源不足以通过审查。我们知道,文章的论点确定后,可以通过多个材料和案例来论证,论证材料的多寡不影响文章主题和中心思想。于是,侵权者在原内容基础上,任意增加或删除部分材料和案例,改得面目全非,有的甚至偷梁换柱,添油加醋。这对现在还不成熟人工智能而言,让它精确做出是否抄袭的判断还是有些困难的,侵权者就利用了机器审稿的弱点,绕过微信原创保护机制,不被识别出来,轻而易举的将别人的作品“洗白”,进而据为己有。

 

对策和建议

 

对于这种既要内容,又要名声的“洗稿”侵权行为,权利人是深恶痛绝的。专家认为这种洗稿行为与直接的剽窃和抄袭没有两样,甚至性质更加恶劣,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然而从实践层面上讲,这种洗稿行为具有相当强的蒙蔽性,取证非常困难。现在阶段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加大人工审查力度

 

微信公众号的原创保护机制采用了类似于论文对照系统的技术。现在这类技术已在学术界广泛的使用,它的好处就解放了大量人力物力,方便及时的进行雷同识别,大大缩短了审稿时间。但对于了解这种技术工作原理后,很快被这种洗稿侵权人所利用,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增删和修改就轻易骗过了机器。总得来说微信公众号原创保护机制在业内做的很不错,当洗稿对原创保护体系产生免疫力的时候需加大人工审查力度,应该给原创者二次甚至三次申诉的机会,从而维护微信良好的原创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

 

(2)树立版权自律风气

 

合理保护网络著作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离不开网站和微信等平台的制度建设和行业自律。第一、原始出处应在显著位置注明符合法律要求的著作权声明,以“用户须知”的方式告知阅读者或转载者注意事项,把每篇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做出说明,这样转载和侵权的情况就会减少。第二、转载网站和自媒体要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还要具备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和途径对该作品的来源进行鉴别,每一篇准备采纳的作品对它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有个大致的了解。第三、一旦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不要畏惧维权程序的繁琐,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有利于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健康环境。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行业自律规范的作用显的尤为重要。   

 

(3)立法确定赔偿标准

 

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系统的网络法。各种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散落于各个部门之间,加强相关立法迫在眉睫。一旦侵权发生,只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处理,如《著作权法》规定,侵权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等比较学术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评估标准不统一,赔偿损失比较难实现。更没有具体处罚、赔偿标准,往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了事,很难起到震慑作用。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是为了追求法律的真实,若像违章停车每次罚款200元那样确定而不可商榷,情况就会大不相同。

 

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部可缺少的一部分,不仅极大的丰富着人们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为人们提供了快捷获取信息的同时,也为侵权在观念上、行为上提供了便利,导致了大量互联网侵权行为的产生,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侵权已成为我们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科技的创新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解决立法的大问题,往往由小事件推动。本文通过浅析互联网侵权新模式——“洗稿”这一行为特点、主要表现以及应对策略,如能为依法治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宏大背景下提供一个微观的视角和依据,也算是一点微薄的贡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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