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诉讼禁令:能否成为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

2016-06-22 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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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何美华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2016年6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保1号的裁定书全文被公开。我认为,该裁定有以下突出特点:

 

1、该裁定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2、在充分满足各方当事人程序权利,且唐德公司明确了申请事项后48小时内出具了裁定;

 

3、肯定了唐德公司以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作为权利基础的主张,否决了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诉前行为保全的权利基础的主张;

 

4、行为保全可能造成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将责令唐德公司提供更多担保,以保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可能存在的合法利益。

 

我作为知识产权的专业律师,看到该则消息和裁定,肚里有话,不吐不快。

 

一、据我所知,本案应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一起知识产权侵权诉前行为保全。在人民法院普遍对诉讼中行为保全都极度慎重的背景下,本案对改变“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状有极大的帮助,可能引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直在稳步提高,但距离人民群众的普遍期望还有一定距离,主要体现在判决赔偿额不高,导致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钱”,以及诉讼流程极其漫长,出现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社会各界经过这些年的努力,知识产权判赔金额有所提高,但难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仍是一个尖锐的痛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和诉讼中行为保全的制度,但由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保守,诉讼中的行为保全都相当罕见。我本人代理的多起案件中都曾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行为保全,但结果并不理想。少数成功的几个案例,都是同种商品的相同商标侵权,并且主审法官都明确表示没有操作过,需要当事人提供相近案例方考虑裁定行为保全。

 

本案裁定的作出在程序上严格遵循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不仅撕开了诉前行为禁令的口子,对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为保全申请也是一个良好的示范效应,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保守的状态,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权利人维权的信心。因此,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我要为本案裁定点赞。

 

二、唐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了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唯独没有主张著作权。我认为这是国内版权保护的悲哀。我预测,通过这个案子,国内商标理论和版权保护理论必将更上一个台阶

 

本案裁定记载:

 

“The Voice of…”节目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Talpa Content B.V.(简称Talpa Content)在中国注册有G1098388、G1089326商标(图样见附件)。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和播出。Talpa公司向制作公司提供制作宝典(Bible),并派出技术专家去现场指导,确保节目制作达到Talpa公司的要求。Talpa公司提供的节目制作宝典详细记载有:节目标识的使用、节目名称、道具、舞台、灯光、摄影机位、画面角度、录音设备、导师设置、主持人设置、现场乐队、选手的挑选流程、节目剪辑、节目风格、化妆、盲选、赛程等。第1-4季的节目模式许可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均约定,“中国好声音”的制成节目和节目模式构成要素,包括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和节目标识(无论注册与否),其知识产权都归属Talpa公司。

 

从上述内容可见,本案所涉节目整体是独创的,且可在全球多个国家复制,从著作权法理上讲,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事实上,在电视节目制作界也一直称其为“节目版权”,以著作权法对本案所涉节目进行保护也更加全面,但唐德公司为何不提出这样的主张呢?以下一段话或许揭示出了真相:

 

早在2001年《梦想成真》的制作方由于该节目形态的背景布置、主持风格、游戏种类和游戏规则等核心元素就遭到许多电视台复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按局申请电视节目形态专利和版权保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视节目形态申请专利尚无先例为由予以拒绝,国家版权局同样拒绝提供救济,声称“除了对《梦想成真》和其母版《幸福家庭计划》的图案可以申请保护之外,其他如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保护,因为创意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只保护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2005年《超级女声》也受到了相同的待遇。(参见《破解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作者彭茗慧,登载于2011年1月《中国知识产权报》)

我作为知识产权的专业律师,翻遍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没有找到对电视真人选秀节目进行整体保护的明确依据,对于有独创性、能够复制的真人选秀节目,无法在著作权法中找到明确的作品类型,并且在实务和理论界中存有巨大的争议,不能不说是国内版权保护的悲哀。作为唐德公司,只有将这个节目整体拆分多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本案裁定否决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支持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及注册商标,其中注册商标是针对“手持麦克风”图形,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针对“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唐德公司虽然基本上达到了诉讼目的,但在现今的互联网时代,传媒极其发达,灿星公司通过更改名称,再出现一个“加多宝”也并非不可能。因此,唐德公司本次行为保全的根本目的并不能说已经达成。而要产出优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视节目,需要在版权保护上更进一步。

 

三、结语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一定是通过一个又一个个案的冲突、讨论、然后升华,一步一步地走向值得我们期待的明天。“中国好声音”的诉讼纠纷,必将又是知识产权界的一项盛事。

 

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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