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 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九):涉外主体的公证认证手续之四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om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作者 | 泰坦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四、授权委托书
前边说了,因为很多委托书是由所谓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所以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往往取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的情况下,如果靠企业盖章获得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同样的方式公证认证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效力有问题,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也有问题,代表人身份证明效力没问题,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多半也问题不大。但是,授权委托书的问题也很多,主要围绕在授权方式和授权范围方面。
首先,当事人只能至多委托两名代理人。委托书委托三个代理人的,我只能理解为极度的不负责任,没有认真看,以至于没有发现。那些一脸迷惑甚至反问为什么不能委托三个代理人的,只会让我认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取消公民代理是一件多么具有诉权保障意义的事,就这样的法律知识还指望在诉讼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本方当事人的权利?
其次,委托代理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组织,也就是说,不能是律师事务所和代理公司。诉讼法里提到代理人时,说的都是“人”,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再次,可不可以委托外国人?可以,新民诉法解释的涉外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是骨感的。外国人担任委托代理人,还要把他的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累不累?
下面就是授权范围的问题了。
关于授权范围不明确的问题。有些委托书上的授权范围写的是,将A公司在中国的全部诉讼的代理权委托给甲。有的授权范围略小一点,将A公司在中国的全部知识产权诉讼的代理权委托给甲,或者将A公司在中国的关于某个商标(或某个专利)的诉讼的代理权委托给甲。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委托书?答案是:图省事。是的,做公证认证文件是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所以有些代理人让当事人做出这一份委托书,以后能连续用好久。这样做行吗?我觉得不行。当事人的委托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如果这份委托书完成时,本案的诉讼还没有发生,或者说当事人还没有意识到将会发生这一诉讼,那何来委托的意思表示?类比一下国内的当事人,去看看满世界都是的委托书样式模板,我们是不是也要求原告在委托书中将具体的当事人列明?列明的目的就是明确委托的具体案件。所以在一中院时期,立案庭的态度就非常明确:一案一委托,不接受指向不明确的“总体授权”。
从道理上讲,知产行政诉讼中,委托书上应当列明被诉决定或裁定的文号,这样的授权是最清晰和明确的。但是有些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上没有列明,这样行不行?老办法,类比国内的当事人,如果委托书上没有列明被诉决定或裁定的文号,是否接受?实践中是接受的,所以外国当事人也应当享受国民待遇。有一点可得说明白,国内当事人的委托书上时常没有列明被诉决定或裁定的文号,但是可没有不列明本案中的他方当事人的。
关于串案的处理。如果当事人有多件诉讼,可不可以将多个案件的授权写在一份委托书里?可以,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是要在委托书列明多个案件的被诉决定或裁定的文号。没有列明的、只写了案件当事人的,只能认为一份委托书代表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一个案件的意思表示,所以得是几个案子就得交几份委托书。
其次,此批串案在流程上必须一致,同时起诉的方可采用。具体的方法为,一份委托书上列明多个案件的委托权限,其中一个案子交公证认证的原件和翻译件,其他案子交复印件即可。之所以要求同时起诉,是因为同时起诉的话能够确保这批案件同时立案,同批次且被分配到同一庭室、同一合议庭,在日后的开庭、宣判等诉讼程序中是同步的,以便合议庭对于卷宗中是复印件的案件可以同时查验原件。此时公司存续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也可以用这个法子。但如果是今天起诉一个、明天起诉俩、下礼拜还有三个,难以保证这些案件被分配到同一庭室,更别提被分到同一合议庭了,卷宗中光有复印件法官怎么核对原件?另外说一下,日后如果出现部分上诉,部分没有上诉的案件,法官也许会要求将仅有的公证认证原件做原件和复印件一致的公证书,公证书留在没上诉的案子里,公证认证原件放在上诉的案件中,以便二审法官查验。
五、香港和澳门主体的当事人
首先要说明,香港、澳门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台湾的当事人,不是外国主体,是中国大陆法域以外的主体,比较外国主体处理而已。一个中国的原则还是要坚守的。
虽然不是一个法域,但香港、澳门毕竟是咱们自己的地盘,所以可以由经司法部认可的律师或公证员公证,加盖相关认证机关的印章后直接适用。香港的材料也享受了可以不经翻译的待遇,当然,这是指材料上是中英文对照的情况,如果所附文件(如公司决议、委托书等)是非中文的,也得翻译。
顺便说一下,香港的公证认证文件办理的很快,一般2周就完成了,但很多当事人表示是最贵的。澳门的案件很少,但似乎耗时也不长。再顺便说一下,在香港注册公司是不限制名字的,很多当事人的名字叫意大利某某公司、德国某某某公司,其实是在香港注册的,而且十有八九还是大陆人士注册的,这就是所谓的假洋品牌,这让我一方面感受到公司登记机关还是管的严一点好,另一方面也对国人潜意识里崇洋媚外的惯性思维感到无奈和忧虑。
六、台湾主体
台湾的公证认证比较特别。台湾主体的公证认证是由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再交由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由海基会送交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会),海协会再将此材料送至大陆的公证协会或公证处,封存后由当事人取回并送至法院,法院将信封查封后核验。
这种海协会海基会转交的方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证认证,因为海协会海基会都是民间组织,不是政府机构,但是被两岸相关协议和司法实践所认可。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对于相关文件上对岸的政治名称予以了容忍(在海协会和大陆公证机关的文件上仍然坚持我方表述)。让我们放轻松点,时常看到很多台北市的公司注册证是由时任台北市市长的小马哥签发的,不知道是不是小马哥亲笔所写。
对于当事人来讲,应当严格的遵守台湾公证机关–海基会–海协会–大陆公证机关的顺序。有些当事人为了图省事,省去了海协会的环节,将海基会的材料直接转交大陆公证机构,这是错误的(虽然有时大陆公证机关也接收)。之前我很不理解,有些当事人在北京的法院打官司,为什么却非要将文件转交上海的公证机关,原因是代理人是上海的律师,为了自己方便,结果这种方法绕过了海协会。在比外交关系更敏感的两岸关系中,一定要坚持对等,决不能削弱我方机构的参与度和发言权。
七、两个偷懒的方法
如果外国自然人正在我国,可以让其持护照到法院核对护照、当场签署委托书的公证,外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在我国的,其签署委托书也可以到法院在法官面前签署。这倒是没什么可说的,法官是有认定当事人身份的职权的,其也有当然的权利在其所办理的案件中认定在其面前发生的事实。虽然关于法院是否有能力验明护照真伪……至少护照得翻译让法官看。
按照新民诉法解释的第五百二十六条和更早一些的北京高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第五十七条,如果外国自然人正在我国,可以让其持护照到中国公证处办理护照(港、澳、台当事人则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公证和当场签署委托书的公证,以证明其主体,外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在我国的,其签署委托书也可以让其持护照到中国公证处办理当场签署的公证。我对此持反对意见,因为公证处没有权利对于当面办理的当事人身份进行核验和认定,护照和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也是域外产生的,不应该省略公证认证环节(回乡证就是大陆的相关机关颁发的,这规定对此就和对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不一致)。但是既然有了相关规定,我保留意见的同时执行相关规定。
但必须要说明,外国自然人护照的翻译必不可少。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书可以在大陆公证处签,但是公司存续证明、证明该个人是法定代表人的手续还是要在该公司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彩蛋:还是强调一下翻译件的问题
审查公证认证文件,经常能看到一些名人的真迹,比如小甜甜布莱尼的护照(上面的照片可是素颜哦,只可惜公证认证文件是黑白的),再比如刚刚宣布参选美国总统的希拉里,曾经当过国务卿,那个阶段每份美国当事人的公证认证文件上都有她的签字。如果是当事人亲自来立案或者出庭,那还能看到活的!没有不敬的意思,因为如果你看到法院的小书记员们见到那些当红影视明星的强烈反应时,就能理解上述用语了。我知道来过的有巫启贤、郭德纲、小虫,还有马来多纳(出了法庭楼就抽烟,放到今年五月一号之后是会被罚款的,不过工作人员没来得制止人家就出法院大门了)。我的反应?好歹也是当过某天团官方歌迷会北京地区负责人的,见过大世面,任何时候我都会保持法官的矜持。除非见到杨幂。好了回到主题,翻译件,在现阶段,强制要求翻译公司对立案阶段的外文资料进行翻译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不仅仅是因为立案阶段没有可以对翻译内容进行核对的对方当事人,更是为了保证翻译质量。曾经有一个伊朗的当事人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因为比较少见,我就多看了几眼,这一看就发现了重大问题:出于宗教习惯,文件的每一页的页眉都有不同的宗教语言(有点像咱们在特殊历史阶段时,不管什么材料上都先写一段毛主席语录),其中的一页页眉处写着“我向上帝保证”。乍一看没发现问题,都翻了好几页才感觉不对劲,指给代理人看,代理人脸色大变,当即收回材料拿回去重翻,两天后重交的翻译件该处写着“真主为我作证”。原来,同时懂阿拉伯语和中文的人很少,所以当事人先把材料翻译成英文,在由懂英文的代理人翻译成中文,而在英文中,上帝和真主都是“God”,所以虽然两个翻译者都没有翻译错误,但文意彻底颠覆。虽然几率很小,但如果当初我没有在人群中多看了他一眼而是选择做一个安静的美男子,而这份材料又恰巧被当事人一方看到,那可能就会造成一次外交事件。外事工作无小事啊同志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