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丑小名”找妈妈——浅谈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
作者 | 孙筱晨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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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44字,阅读约需4分钟)
我,丑小名(大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有个同日出生的亲弟弟,叫“作品”。我们的妈妈“版权”,却被“版权家族”要求,不能承认我这个儿子。人们说,是我资质太差,继承不了“版权家族”的衣钵。
我不仅出生早,而且还又瘦又小,总长度加起来不及弟弟的一个小拇指;虽然人们很容易就记住我,但并不会在我身上做过多的停留,因为与弟弟相比,我是那么的干瘪无味。弟弟生的又高又壮,还颇有内涵,不但能逗人笑、惹人哭,还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这近30年来,我与那童话故事里的“丑小鸭”无异,一直遭受着家族的冷眼和别人的欺负、排挤;有些人在我小有名气后,就厚着脸皮占我便宜!抄袭一个假的我,借助我的人气招摇撞骗。“版权妈妈”也曾多次试图保护我,可实在人微言轻,站不住脚。那首歌唱的没错,“童话里都是骗人的”,我一直一直,也没能变成“白天鹅”。所以,我还是我,那个不受“版权家族”保护的“丑小名”。
但是,我仍然坚信,在这个世上,总会有一个懂我、欣赏我的人。幸运的是,我真的遇到了这个人。她是我们的邻居 “商标阿姨”,这么多年来,一有机会,她就会站出来为我说话,保护我。也许是因为我跟“商标阿姨”的孩子们很像吧,都是那么小小只的,所以“商标阿姨”爱屋及乌地保护了我。“商标阿姨”还经常鼓励和开导我说:能被人记住,也是一种本领;记住你的人多了,就慢慢成名了;名声越来越大了,你的价值就随之而来了。但人们对你的赞誉,仍然脱离不开你的弟弟;人们可能因你去想要了解并喜爱上你的弟弟,但也正是因为你弟弟的出色表现,而让人们记住了你。
比如,当我作为《功夫熊猫KUNGFUPANDA》(美国梦工厂出品的动画片名称)时:
胡某人,将抄袭的我,“”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但一如既往的,“版权家族”并没有保护我,反倒是“商标阿姨”替我出了头:
再如,当我作为“JAMES BOND”(美国乔丹公司007系列电影人物的角色名称)时:
有人将“”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这次,仍然是“商标阿姨”:
就这样,我突然感觉有了妈妈,体会到了被妈妈保护的幸福感。
日子一天一天的过去,“商标阿姨”也对我越来越宠爱。终于!今年的3月1日,我正式被“商标家族”领~养~啦~!
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称:
此外,“商标家族”也发布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在先权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部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一部分。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在先权益包括: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
所以,我~有~法~定~监~护~人~啦~!但“商标家族”对我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
1)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毕竟“版权妈妈”是赋予我生命的人,所以“商标家族”对我的保护仅仅限于“版权家族”对我的固有保护期内。如果我长到足够大,大到“版权家族”都不再对我有保护义务后(即版权保护期限截止),“商标家族”也可能将无法再保护我。
2)具有较高知名度:我本人,需要让大部分人记住我,并让他们对我有很好的评价。也就是说,我必须要成!名!
3)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人们需要将那个假的我误认为真的我。对于领域跨度太大的,“商标家族”也是力不从心。如果那个假的我使用在了完全不相关的商品/服务上,比如...火药!肯本不会导致人们的误认,则“商标家族”也便保护不了我了。
尽管如此,我也已经幸福感爆棚了!因为我,丑小名,终于有妈妈了!至于被正式领养后的生活和以前会有什么不同呢?我也很好奇呢!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