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丑小名”找妈妈——浅谈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

2017-05-24 15:48:20
作者 | 孙筱晨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我,丑小名(大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有个同日出生的亲


作者 | 孙筱晨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044字,阅读约需4分钟)


我,丑小名(大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有个同日出生的亲弟弟,叫“作品”。我们的妈妈“版权”,却被“版权家族”要求,不能承认我这个儿子。人们说,是我资质太差,继承不了“版权家族”的衣钵。


我不仅出生早,而且还又瘦又小,总长度加起来不及弟弟的一个小拇指;虽然人们很容易就记住我,但并不会在我身上做过多的停留,因为与弟弟相比,我是那么的干瘪无味。弟弟生的又高又壮,还颇有内涵,不但能逗人笑、惹人哭,还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这近30年来,我与那童话故事里的“丑小鸭”无异,一直遭受着家族的冷眼和别人的欺负、排挤;有些人在我小有名气后,就厚着脸皮占我便宜!抄袭一个假的我,借助我的人气招摇撞骗。“版权妈妈”也曾多次试图保护我,可实在人微言轻,站不住脚。那首歌唱的没错,“童话里都是骗人的”,我一直一直,也没能变成“白天鹅”。所以,我还是我,那个不受“版权家族”保护的“丑小名”。


但是,我仍然坚信,在这个世上,总会有一个懂我、欣赏我的人。幸运的是,我真的遇到了这个人。她是我们的邻居 “商标阿姨”,这么多年来,一有机会,她就会站出来为我说话,保护我。也许是因为我跟“商标阿姨”的孩子们很像吧,都是那么小小只的,所以“商标阿姨”爱屋及乌地保护了我。“商标阿姨”还经常鼓励和开导我说:能被人记住,也是一种本领;记住你的人多了,就慢慢成名了;名声越来越大了,你的价值就随之而来了。但人们对你的赞誉,仍然脱离不开你的弟弟;人们可能因你去想要了解并喜爱上你的弟弟,但也正是因为你弟弟的出色表现,而让人们记住了你。


比如,当我作为《功夫熊猫KUNGFUPANDA》(美国梦工厂出品的动画片名称)时:


51034128769.jpg


胡某人,将抄袭的我,“76839121054.jpg”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但一如既往的,“版权家族”并没有保护我,反倒是“商标阿姨”替我出了头:


“功夫熊猫KUNGFUPANDA”影片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确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电影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电影相关公众将其对于电影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商品化权并成为商标注册中的“在先权利”。


再如,当我作为“JAMES BOND”(美国乔丹公司007系列电影人物的角色名称)时:


23175108964.jpg


有人将“91032487516.jpg”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这次,仍然是“商标阿姨”:


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007与JAMES BOND作为乔丹公司007系列电影人物的角色名称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未相关公众所了解,由此知名度的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乔丹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人物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


就这样,我突然感觉有了妈妈,体会到了被妈妈保护的幸福感。


日子一天一天的过去,“商标阿姨”也对我越来越宠爱。终于!今年的3月1日,我正式被“商标家族”领~养~啦~!


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称: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商标家族”也发布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在先权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部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一部分。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在先权益包括: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


所以,我~有~法~定~监~护~人~啦~!但“商标家族”对我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


1)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毕竟“版权妈妈”是赋予我生命的人,所以“商标家族”对我的保护仅仅限于“版权家族”对我的固有保护期内。如果我长到足够大,大到“版权家族”都不再对我有保护义务后(即版权保护期限截止),“商标家族”也可能将无法再保护我。


2)具有较高知名度:我本人,需要让大部分人记住我,并让他们对我有很好的评价。也就是说,我必须要成!名!


3)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人们需要将那个假的我误认为真的我。对于领域跨度太大的,“商标家族”也是力不从心。如果那个假的我使用在了完全不相关的商品/服务上,比如...火药!肯本不会导致人们的误认,则“商标家族”也便保护不了我了。


尽管如此,我也已经幸福感爆棚了!因为我,丑小名,终于有妈妈了!至于被正式领养后的生活和以前会有什么不同呢?我也很好奇呢!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

    2017-05-17 12: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