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利用软件拦截视频广告纠纷案二审开庭

2018-03-19 09:48:02
3月16日,浙江首例利用软件拦截视频广告纠纷案二审,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诉讼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杭州硕文有限公司开发“乐网”软件,屏蔽优酷、搜狐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并赔偿优酷及搜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62万元。杭州硕文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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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浙江首例利用软件拦截视频广告纠纷案二审,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诉讼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杭州硕文有限公司开发“乐网”软件,屏蔽优酷、搜狐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并赔偿优酷及搜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62万元。杭州硕文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有果


其实,视频平台盈利的主要方式之一便是广告营收,这种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他人广告的行为,显然是要断他人财路,不和你急和谁急。所以,针对杭州硕文有限公司此种屏蔽他人广告的行为,招致三大视频平台的不满,其中包括该案中的优酷、搜狐以及腾讯,不过腾讯在一审阶段撤诉了。


在一审诉讼中,优酷、搜狐共同诉称,其系中国领先的视频门户网站,为维持网站的正常运营以及支付高昂的正版视频节目版权费用,三原告采用“免费视频+广告”以及“会员免广告”的收入来源模式。


杭州硕文有限公司开发的“乐网”APP,用户安装后,可以完全跳过优酷、搜狐视频APP中节目播放前向用户播放的广告。优酷、搜狐均认为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各自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6万元。


杭州硕文有限公司辩称,优酷、搜狐强制用户观看不可跳过的冗长的片头广告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存在合法性法益。并且,“乐网”软件的发布系技术中立,其主要功能是使用户可以自行屏蔽对其网络信息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虽然该新技术的出现会使优酷、搜狐某些既得利益受到损失,但这是市场经济下竞争和技术进步的结果,优酷、搜狐应当为其商业模式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硕文有限公司研发并提供具有屏蔽(拦截)视频贴片广告的涉案乐网软件,并明确宣传该软件“能拦截主流视频App的视频广告,优酷、腾讯、乐视、搜狐等”。这表明杭州硕文有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用户安装乐网软件后势必会屏蔽(拦截)优酷视频贴片广告,最终导致优酷、搜狐广告投放的预期效果以及广告收益受到了实际损害,从而降低优酷、搜狐对潜在广告投放商的吸引力。杭州硕文有限公司主观上具有通过乐网软件屏蔽(拦截)优酷视频广告的故意,客观上损害了本应属于优酷、搜狐基于其商业模式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利益,破坏了优酷、搜狐正常的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杭州硕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优酷、搜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62万元。


二审激辩


杭州硕文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杭州硕文有限公司从三个方面展开诉讼,其认为,一是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其中包括其与优酷、搜狐的业务之间不构成竞争关系;原审法院对广告屏蔽行为的定性不当;原审判决对商业模式进行错误保护;原审法院采纳证据的标准不一致;原审判决未进行深入分析是否存在损害。二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中包括原审判决错误解释了《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判决未正确理解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三是原审判决的赔偿额畸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优酷、搜狐共同辩称,上诉人的不正当行为有恶意性,截止开庭前对被上诉人合法视频广告的拦截行为依然没有停止;上诉人的拦截行为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而且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也属于违法行为;上诉人的行为具有针对性,在其网站和App介绍中,针对屏蔽拦截视频广告功能进行了描述,重点强调可以去除优酷、搜狐的视频广告。


庭审现场中,杭州硕文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优酷、搜狐则表示如果杭州硕文有限公司停止行为,也愿意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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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京73民终282号                      (2017)京0105民初70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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