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充电宝专利纠纷渐进尾声,来电守住关键专利
作者 | l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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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在深圳市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科技)与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充吧科技),之间的专利纠纷,或将落幕。在7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吸纳式充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云充吧科技上诉,维持原判。云充吧科技应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赔偿来电科技经济损失20万元后。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作出第33358号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维持深圳市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科技)第201520103318.2号“吸纳式充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由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充吧科技)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

云充吧科技提出的无效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云充吧科技提交的证据包括5份中国专利文献以及1份出版书籍,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合组经审理认为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仅包括一级滚轴组件的吸纳滚轮机构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吸纳滚轮机构不论包括一级还是两级滚轴组件,都是为了将电源吸纳进装置中进行充电,而仅有一级滚轴组件也能够将电源输送到指定的位置。因此,仅包括一级滚轴组件的技术方案是能够实现的,权利要求1对于滚轴组件对设的限定合理,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充电PCB”与其本身所具有的通常含义不符,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地确定“充电PCB”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记载有充电PCB,对于这种本领域常用且边界清楚的词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得出与其一般含义不同含义的教导。对于这样的技术特征,应当以说明书所记载的理解为其限制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充电PCB应理解为说明书所限制的含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
综上,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清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滑轨”、“对射传感器”、“触发开关”这些必要技术特征,无法解决本专利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充电装置的工作方式,其吸纳、充电、送出的操作都是由主控PCB来控制的。目前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滑轨”、“对射传感器”、“触发开关”这些技术特征分别是用于实现导向、感应以及到位提醒功能,但这些都是为了完善技术方案实现进一步效果的技术特征,并非必要技术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10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综上,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该案对比文件1为公开号为CN103646470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2为公开号为CN102486883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吸纳式充电装置包括吸纳式滚轮机构、主控PCB、该吸纳滚轮机构包括第一电机、与第一电机动力连接的传动组件、与传动组件连接的一级滚轴组件,该一级滚轴组件包括两个对设的滚轴,该第一电机与主控PCB电连接,充电机构包括与主控PCB连接的充电PCB。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充电过程与本专利存在差异,对比文件1未公开充电机构包括与主控PCB连接的充电PCB。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ATM机中的吸纳滚轮输送装置,其输送的介质形状尺寸与本专利中的移动电源有差异,且并未给出可以将类似的吸纳结构用于输送移动电源,并改进对比文件1充电过程的技术启示。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将该吸纳机构的结构用于移动电源输送的充电装置,并将充电机构设置为包括主控PCB连接的充电PCB,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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