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言
作者 | 孙国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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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知识产权的国家管理体制,咱们先来看一组数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现有成员189个(WIPO2018年1月底的统计数字),在这些成员中,采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版权)“三合一”管理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74个, “二合一”管理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107个(专利和商标由同一个部门管理,著作权由另一个部门管理),采用“三权分立”管理模式,即专利、商标、著作权分别由三个主管部门负责的,仅有希腊、埃及、朝鲜、越南、沙特、柬埔寨和中国等7个国家。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各异,国力有别,各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和模式,一直处于变动不居的探索状态。
鉴于专利和商标这两种知识产权与工业企业的投入、产出有密切的联系,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又被合称为“工业产权”,因此,将专利和商标划归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方面,美国的管理体制似乎为世界各国树立了一个有成效的样板。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称谓昭示了其主管领域是专利和商标,而版权呢,则由美国版权局负管理之责。因此,我们把美国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归纳为“二合一”,是符合实际的。日本和韩国也采用“二合一”的管理体制,在日本,专利和商标事宜由经济产业省负责管理,著作权方面的事务由文部科学省承担。在韩国,专利与商标等工业产权事务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负责管理,该局原是韩国贸易、工业及能源部的一个下设机构,2004年,KIPO转属韩国科技部。涉及著作权的事务,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Korean Copyright Commission,KCC)负责协调。
在国际上,知识产权五大局的所在国,其中,美、日、韩三大国的管理体制为“二合一”。欧洲局作为五大局之一,其所属的数十个国家的情况错综复杂,不宜在本文做简单分析,故在此不赘。
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采取的模式是“分别管理”或者“分散管理”,即国家专利局负责管理专利事务,专利局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国家商标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属的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著作权(版权!)事务。植物新品种事务则由农业部和林业部管理,此外,国家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也分别对涉及科技创新、电信、域名、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事务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中国的公安、海关、文化、质检等管理部门都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坊间戏称这种管理体制为“九龙治水”,似不为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的十几年间,无论是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抑或是解决国内知识产权纠纷,“九龙治水”管理体制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被广为诟病。1998年,当时的国务院部委调整,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心知识产权事业的社会各界曾经对其寄予厚望,但很快就由“厚望”变成了“薄望”。
2005年至2008年,国家在制定和出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期间,中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上存在的瑕疵显得更为突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其“体能”有限,自然就整合力、执行力不足。
“入世”以来,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中国的知识产权“体量”也越来越大,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改革压力自然也是水涨船高。
从目前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比较来看,实行知识产权管理“三权分立”的国家只有7个,而且除了中国之外的其他6个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大势上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中国站在这个行列中,似乎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体量”极不相称,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大跨越、大发展也明显是弊大于利。
以本人对世界部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研究体会,中国采取“二合一”的管理体制,较为稳妥,即专利与商标事务,由一个部门集中管理,其他事务的管理维持现状或者做相应的调整。
综观各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可谓“各村的地道,各有各的高招”。就知识产权的国家管理体制而言,没有最好,只有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