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异议机制的构建——基于494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2022-06-20 17:10:00
​从“音集协被诉垄断”主题的90份有效判决书入手,谈从异议预防机制和异议解决机制两方面阐述如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异议机制。

作者 | 庄佩茹 云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编辑 | 玄袂

摘  要

广东8家音乐经营者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一系列案件于2019年3月21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集中审理。在以广东八家经营KTV业务的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为切点,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阐释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情形下,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异议机制具有必要性。因此,可以从异议预防机制和异议解决机制两方面阐述如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异议机制。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垄断 构建 异议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3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广东八家经营KTV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八家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垄断的一系列案件。原告八家公司称其向被告音集协提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请求时,被告的代理机构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向原告提出不合理的附加义务等作为签约条件。原告多次与音著协协商未果而提起反垄断诉讼,认为被告以收取签约费以及补交以往年度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作为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前提,属于捆绑交易行为,上述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非因正当理由,附加正常市场交易中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因此被告构成了在音像制品或作品许可使用的相关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事实上确实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但被告并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被告并非垄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议被告在发挥起高效管理的优势的同时,积极有效地解决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作品许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在依法维护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同时,引导、促进经营KTV业务的企业依法依规运行[1]。

事实上,这不是音集协第一次被诉垄断,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音集协,垄断,判决书”两个条件,一共搜索出494篇裁判结果[2],排除裁定书、文档打不开以及与“音集协被诉垄断”这一主题重复的判决书等因素后,有效的判决书剩下90份。通过本次搜索,我们可以知道:裁判年份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至2020年该类型案件判决数量达到顶峰。从区域分布上来看,湖南省作出21份有效判决书,紧接着就是广东省,作出了15份有效判决书。通过对这90个案例进行分析(见表1):

音集协被诉垄断主要原因有其性质决定、音集协具有垄断性、垄断定价、价格歧视、限制竞争、拒绝交易、捆绑交易等。分析被诉垄断的28个理由中,垄断性定价也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这一项关于许可使用收费标准事由占13个,比例达到46.43%。

京华时报发表的《音集协3年收卡拉OK版权费1.7亿元, 一半被消耗》报道称:截至2010年01月26日,卡拉OK版权费三年之间总收入为1.7亿元,全部成本占比50%,换而言之,只有一半的盈利才会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音集协常务副理事长、总干事王化鹏确认了上述数据的真实性。这篇新闻对于音集协本身具有一定的负面性,设想:近一半的许可费用被用于支付成本费用,一旦音集协提供的服务出现差错,就会激发付费者的不满,这也是音集协被诉垄断的原因,也是音集协为维权而提起诉讼而被反诉垄断的一大原因。针对因用户质疑收费标准而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尤其是音集协)提起反垄断诉讼这一现象,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的异议机制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措施。

二、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诉垄断的可能途径

反垄断是一种预防和制止市场主体限制、排除竞争的思路[4]。反垄断的措施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干预相关市场的构造,二是干预涉嫌垄断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诉垄断,第一条路径是增加相关市场中经营者的数量,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来确定作品著作权许可费用收费标准;二是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异议机制,使得有关利益主体参与到许可收费标准的制定中。

(一)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确定作品著作权许可费用收费标准是否具有可行性

所谓“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确定作品著作权许可费用收费标准”指的是放宽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限制,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形成各类作品的著作权许可费用标准。著作权作为民法规定的财产权,是私权。著作权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处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理论上讲,放宽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件,在客体方面不存在障碍。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上来看,我国立法上不倾向于设立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义与发展现状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音像、音乐、文字、摄影、电影著作权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义是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功能是维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根据权利人的授权而对其著作权进行集中管理;在著作权权利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组织。

音集协于2008年成立,目前拥有376名会员,管理的范围包括录音、录像以及视听作品,2019年该协会许可收入大约为27600万元,2020年许可性收入约为23800万元[5];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目前拥有会员数达10633名,主管范围为音乐作品,2019年年报显示其许可性收入为40400万元,2020年则为40800万元[6];文著协成立于2008年,拥有10200名会员,主管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2019年许可性收入达1931万元,2020年增长到2244万元[7];摄著协成立于2008年,拥有21000名会员,2019年著作权许可性收入仅为500万元;2005年8月成立的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是影著协的前身[8],其目前拥有87个单位会员,1个个人会员[9]。

2.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对于设立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新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设立条件上:设立主体为享有著作权及相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人数量上,新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多于50人;业务范围上,新设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得与已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重合;在代表权限上,新设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代表全国范围内的著作权权利人、著作权使用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设立形式上,要具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办法的草案。非因特殊规定或情形,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满足以上条件,缺一不可。上述业务范围上的限制,直接导致了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难以设立,因为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五大协会的业务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国内外作品的著作权许可。

(2)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处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会处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明确了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业务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法律的惩罚性、强制性制止了行为人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

(3)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10]的规定。从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的内容看,国家版权局倾向于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11]来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无法代表所有著作权权利人行使其无法行使的著作权的问题[12]。 

(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构成垄断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刘干事通过把集体管理组织与商业性版权公司进行对比。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商业主体,其不从事任何营利性业务;其没有市场定价权以及拒绝交易权;其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其许可性收入、分配信息、总体运营情况均被要求强制性地向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从而指出集体管理组织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主体也即其并非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进而否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成为垄断行为的主体[13]。

综上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使因收费标准的异议而处于被控垄断的情况下,立法机关以及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仍不倾向设立多个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来解决著作权许可费标准异议的问题。因此,在现行著作权法法律框架下,解决我国著作权管理组织作品许可收费标准方面的异议,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异议机制具有迫切的必要性。

(二)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异议机制的措施

收费标准异议机制主要是指异议预防机制以及异议解决机制,前者具有事前防范性,可以达到预防纠纷,回避风险的目的;后者具有事后挽救性,可以起到妥善处理纷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作用。权利人通过信托[14]的方式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包括许可潜在使用者利用其作品并收取许可使用费等行为。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看作是连接权利人与使用者的中间媒介,当异议发生在这个媒介身上时,我们既要从权利人的角度思考,也要站在使用者的立场上进行思考。

1.异议预防机制

在我国尚未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著作权权利人通过自主授权的方式来决定是否把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交给集体管理组织集中管理,并且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在权利人方面对于授权许可使用之费用的议价能力相对于使用者较强,权利人拥有较强的定价能力,所以他们对于收费标准上的异议相对较少;对于使用者而言,一旦权利人将其著作权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使用人欲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必须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否则就构成侵害著作权而面临侵权之诉。故此,使用者对于许可使用费标准的议价能力十分薄弱。即使允许其向权利人取得授权许可,面对海量待许可的需求作品以及待许可需求作品的权利人,其获取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等成本远远比向集体管理组织直接获取授权高得多。这就决定了使用者对许可使用费用标准方面的异议更多。

根据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章程来看,五家著作权协会均没有在章程或者其他实施细则中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作品许可费标准所依据的因素是否科学可行?许可费标准制定的程序是什么,是否听取了使用者的意见?许可使用费标准的确定是否征求了相关人员(权利人、使用者、行业从业人员甚至是消费者代表)的意见?许可使用费标准是否已经经由所有利益相关者表决通过,其中权利人与使用者的表决权比例如何分配?就五家协会章程上对于会员的准入条件[15]看,会员的构成大多限于权利人,并没有把使用者纳入会员范围,而会员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综上所述,完善异议预防机制的前提措施是尽可能扩大会员范围,把使用者纳入会员范围。若使用者能在会员大会参与制定和修改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可以减少因许可费标准引起的反垄断诉讼。同时,在制定或者修改许可使用费标准时应当邀请消费者代表,行业从业代表参与其中,这样的话,许可收费标准将更具科学性,最后,邀请著作权管理行政机关人员列席许可费标准制定、修改会议,将能达到监督的目的,使得许可费标准的制定、修改更具规范性、权威性。

除了2018年3月6日音集协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关于2016年度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的公告》,详细地列明了KTV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分配计算公式之外,其他四家著作权集中授权协会均没有文件详细列举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分配计算方式。针对上述问题,完善异议预防处理机制的措施是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应当在确定的分配周期内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分配情况。没有制定分配计算标准的,应当尽快制定,这样才能为权利人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或者修改使用费标准时,提供基础的参考数据。

从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章程看,无法确定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机构以及决议机构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权利人以及使用者。从理论上讲,协会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代表权利人利益以及使用者利益的人员参与日常管理活动,这样的话,在制定、修改许可费用标准时,多方进行协商时会更加顺畅、高效。这也是完善异议预防处理机制的一大重要措施。

2.异议解决机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16]表明:关于许可使用费标准的争议,使用者应当先行与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后,有两条路径可以走:一是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仍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制定许可使用费标准,不仅需要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大量的调研,确定应当由哪些因素决定许可使用费标准,还要与权利人、使用人等各方进行谈判,既要平衡权利人、使用人利益,也要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可。面对如此复杂的标准制定过程,我认为,当发生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异议纠纷,相互协商达不到化解纠纷的效果时,最理想的手段应当是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也即在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一个类似仲裁机构那样高效便捷的调解机构[17],由第三方例如著作权⾏政管理机关,仲裁员,⾏业从业⼈员,消费者等⼈员组成调解机构的调解员,这些调解员的管理参照⼈⺠法院陪审员制度进⾏。调解结果对双⽅当事⼈产⽣约束⼒。若调解不成的,再借助外部⼒量解决纠纷会更加节约成本,防止矛盾激化。

现代民事纠纷一般以法院判决为终局解决途径。当使用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因收费标准产生异议与纠纷时,如果纠纷数额较⼩,可以考虑引进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制度,也即允许各地的知识产权法院运⽤简易程序审理此种纠纷数额较⼩的案件[18]。“纠纷数额较小”的划定,应当综合实践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考量。

三、结语

《2019中国⾳乐⼈⽣存状况报告》显示,受访音乐人中,约90%的音乐人并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只有近10%的音乐人是会员。其中,将近四成的⾳乐⼈不知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将近两成的⾳乐⼈正考虑加⼊,不到一成的音乐人曾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约三成的⾳乐⼈不知该如何加⼊,约莫一成的音乐人表示不想加入。[19]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著作权权利人的影响力还有十分显著的提升空间,如果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不断完善自身的不足,尤其是许可费⽤标准⽅⾯的异议处理机制⽅⾯的构建,不仅可以解决目前协会被诉垄断的困境,还可以使它们的影响力会进⼀步提高,进⽽可以提高作品的利⽤率,达到⿎励创新,促进⽂化繁荣,丰富人民精神⽂化生活的目的。

注释

[1]范晓玉:《不垄断!八家KTV企业诉中国音像著作权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一审宣判》,载搜狐网2021年11月8日,https://www.sohu.com/a/400092308_643776。

[2]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eaf2c0d13c5edc055e1c36a344c9a8a7&s21=%E9%9F%B3%E8%91%97%E5%8D%8F,2021年12月23日访问。

[3]案件数量与被诉垄断的原因不匹配的原因是通过对比,不同案件诉音著协垄断的理由是相同的。“被诉垄断的理由”是通过对方当事人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或者答辩状里面提取并总结出来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条。

[5]参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网站,https://www.cavca.org/,2021年11月6日访问。

[6]参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http://www.mcsc.com.cn/,2021年11月6日访问。

[7]参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网站,http://www.prccopyright.org.cn/default.aspx,2021年11月6日访问。

[8参见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网站,http://www.cfca-c.org/jt_show.php?up=46&id=1,2021年11月6日访问。

[9]参见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网站,http://www.cfca-c.org/member.php,2021年11月6日访问。

[10]《著作权法(第三修正案)》第63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

[11]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指的是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将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纳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许可规则内,目的是为了降低作品使用者获得著作权许可的成本。

[12]李玉香:《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研究——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8期。

[13]刘平:《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属伪命题》,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年6月20日,第006版。

[14]尚丽娜:《美国和欧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规制的比较研究》,载《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17年第三卷,第191-209页。

[15]一、影著协会员门槛: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拥有一部以上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通过受让、受赠等方式取得相关权利;

(四)自愿将其对电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授权本协会管理,并与本协会签订《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二、摄著协会员门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影家协会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行)业摄影家协会、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三、音集协会员门槛: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音著协会员门槛:

1.协会实行会员制。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通过与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2.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有一首音乐作品公开发表,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五、文著协会员门槛:

申请加入协会的著作权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其合法继承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提出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有5篇以上文字作品公开发表于依法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报纸、杂志上;有10篇以上文字作品在网络或其他传媒上正式发表;有1本以上专著、教材或一本图书正式公开出版;上述作品均指在国家批准的新闻出版单位发表或出版的、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4、自愿将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授权协会管理,与协会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16]《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刘禹:《数位时代视野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争端解决机制设计》,载《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第4期。

[18]同上。

[19]参见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网,http://www.199it.com/archives/964457.html,2021年11月6日访问。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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