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小满广告的抄袭与侵权
作者 | 屈文静 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墨客
2022年5月21日,是农历节气之“小满”,奥迪发布了刘德华有关“小满”的广告视频,该广告刷爆了抖音和微信朋友圈。当日晚,抖音博主北大满哥称,奥迪发布的这条广告视频,涉嫌抄袭他在2021年5月21日一条视频的文案。“奥迪小满广告抄袭”迅速登上了新浪微博热搜榜首。5月22日,奥迪发布致歉声明。抄袭无疑,这是绝多数网友的看法。不同意见认为,二十四节气、古人诗词等没办法说抄袭,因为没原创的东西,大家都是经九年义务教育的人,思考方式、语言逻辑都差不多……此意见可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独立创作,一是公共领域知识,两层意思均涉及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亦是该广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关键。
版权的复数属性与抄袭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之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哪里有独创,哪里就有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独立创作,而人们的思想或表达存在相同的可能性,每个人虽独立创作,但可能产生相同或相似的作品。此时,每个作品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权利的独占排他性效力不及于另外独立完成的相同作品,另外独立完成的作品同样可以取得著作权。从此意义上讲,在同一内容的作品之上,可以有复数的版权存在[1]。因此,作品内容相同,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抄袭。网友称,都是经九年义务教育的人,思考方式、语言逻辑都差不多……这种说法,其实蕴含了著作权法的上述基本原理。
如果根据上述原理,奥迪称小满广告是自己的独立创作,应当如何处理?就北大满哥而言,很难证明奥迪并非独立创作。为此,著作权法通过“接触”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被指控方“接触”过作品,则说明这种相同或相似并非创作上的巧合,进而否定被指控方所称的创立创作。如果被指控方没有“接触”过作品,自然不存在抄袭。“接触”可由两种方式确定,一是实际接触,即有证据证明被指控方看过作品;二是推定接触,推定接触往往通过公开发表来认定,即作品公开发表后,即可证明他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北大满哥称,此广告文案是自己创作,且在2021年5月21日就发布了,强调的就是这个理儿。
问题是,如果被指控方确为独立创作,按照“接触”制度的设计,岂不吃亏?“接触+实质性相似”系判断侵害著作权的基本方法,但“推定接触”毕竟是法律上的推定。当被指控方能够证明其使用的作品为其独立创作,则可排除侵权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8条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虽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但属于对同一题材独自创作的巧合,可以认定独立创作抗辩成立。”因此,如果奥迪认为小满广告是其独立创作,应结合其提供的创作证据以及接触、实质性相似等具体情况综合予以判断。如果是独立创作的作品,则不存在抄袭或侵权。
公共领域元素与抄袭
北大满哥称,自己的知识也不是从天而降,也是从书上从别人那里看到的学到的。北大满哥不是谦虚,因为任何创作均源自社会。广告文案中有关“小满”节气的知识及“小满”所反映的人生态度,均属于公共领域知识。“你的作品中也许有着一些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这并不意味着将影响你拥有整体版权。只是你拥有的版权只限于自己原创的部分。”[2]因此,作品中有公共元素没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内容。独创性指作者独立完成,并能体现作者特有的选择与安排。通过文案内容可以发现,文案的整体安排和布局以及关于“小满的这一天 雨水开始增多……”等具体内容,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这些内容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抄袭了相关内容,又无《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则会构成侵权。当然,这些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系北大满哥创作还是其抄袭他人,则是另外需探讨的问题。
北大满哥还提及,其说过的“我姐姐上的清华,我上的北大”,被抄袭为“我姐姐上的北大,我也上的北大”……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大多数作品都可以很容易地越过及格线,因为他们拥有一些创造性的火花,‘无论他们看上去是多么的粗糙、简陋或显而易见’”[3]但北大满哥提及的“我姐姐上的清华,我上的北大”等内容很难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虽然语句长短不是认定独创性的依据,但语句太短很难体现出作者的“表达”,更可能是“思想”的范畴,更谈不上独创性的存在。如果没有独创性的表达,则不会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自然不存在著作权侵权。
奥迪小满广告亦是同理,如果文案中没有独创性的内容,即使奥迪抄袭了,亦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抄袭与侵权并非同一概念,如果抄袭的内容属于公共领域思想、过了保护期的作品等等,则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4]。侵权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未侵权的抄袭更多遭受道德的谴责。目前,奥迪已经致歉,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其行为都受到了大众的谴责。
注释:
[1]半田正夫、纹谷畅男:《著作权法50讲》,魏启学译,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1页。
[2]William S·Strong:《版权实用指南》,李凡、卢丹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3]桑德拉·迪·奥康纳,转自马克·罗新:《版权的起源》,杨明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52页。
[4]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图片来源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