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特辑 | 竞争法相关10篇精品文章
编辑 | 知产力编辑部
文章要点概览
5年来第3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拟对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
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继5年来的两次修订后,已迎来第三次修订。
作者 | 宋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在平台“互联互通”政策推进的大背景下,各平台对数据的争夺还将持续。期待在未来的司法裁判中,可以逐渐厘清各平台经营者之间以及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责任边界,引导各方主体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也为平台数据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更多的思路。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商业道德认定范式分析(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商业道德认定范式分析(二)
作者 | 林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本文对司法实践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业道德进行了详细分类和列举。
作者 | 杨丹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专业2020级硕士研究生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4项是认定仿冒混淆行为的新增兜底条款,该项条款面临着适用界限不清的问题。
作者 | 毛依星 薛佳琳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我国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际,我国首例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审查案引起广泛关注,有助于加强药品领域反垄断审查以规范药品市场竞争,但仍存在审查方法不足、缺乏反垄断事先预防措施的问题。美欧在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方面,分别采用合理原则与混合分析方法的审查思路,并通过个案明晰审查要素,同时建立反向支付协议的强制审查机制、授权仿制药数据库以及药品专利和解协议监测制度等进行事前反垄断预防。我国应从现有反垄断法律框架出发,采用“原则禁止+豁免”分析原则,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反垄断审查要素,同时构建药品专利和解协议的强制备案制度,改进上市药品的信息公示制度,建立授权仿制药强制公开数据库。
作者 | 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助理
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以单边市场为分析环境,不能完全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平台的垄断案件,因此需要加以适应性改造,或增加新的考虑因素。
作者 | 王展 姜哲 赵柯澜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对平台企业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评判,仍须遵循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而非竞争者”的定位及分析框架,充分考量互联网领域的商业模式及竞争特点等因素,从而厘清个案中相关市场的边界,进而准确认定行为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作者 | 刘庆辉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从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说起
作者 | 万兴梦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下称“新法”),新法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新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总局”)起草公布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基于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从实务观察角度就总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作出简要解读,并提出修改意见,以飨读者。
作者 | 曹曼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数据剽窃行为的《反不当竞争法》规制在商业秘密、商标反向假冒及损害赔偿三个方面也有充分探讨的空间。这些问题虽然在表面上与《反法》并无密切联系,更像是知识产权单行法规制的议题,但本质上却是《反法》规制发挥法治效果的重要呼应与配套制度。在《反法》引领数据法治的当下,其余部门法亟需充分回应各自所牵涉的法理疑点,由此为不同部门法之间的配合联动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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