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点文案的知产解读:浅析“奥迪小满广告”著作权侵权问题

2022-05-23 12:15:00
奥迪小满广告文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探讨。

作者 | 李源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墨客

七年前的五月,某高校的《To My Light》宣传片及其替代宣传片连续陷入文案抄袭门事件,该事件当年引发广泛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讨论。时隔7年,奥迪小满广告文案涉嫌抄袭再次引发热议。奥迪小满广告文案和北大满哥的短视频中文案几乎完全一致(如下表所示),加之奥迪小满广告由刘天王参与拍摄,抄袭事件迅速发酵。奥迪小满广告文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探讨。

作品类型分析

1、视听作品

北大满哥的小满短视频中的背景,光线和拍摄手法等均是作者个性选择。作者基于二十四节气的小满蕴含的古人智慧,结合自己的思考,通过短视频独创性地表达出来。北大满哥的小满短视频整体属于视听作品。[1]具体而言,根据《著作权法(2020修正)》,北大满哥的小满短视频属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

2、文字作品

短视频中文案以文字形式呈现,属于典型的文字作品,是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虽然“二十四节气的小满蕴含的古人智慧”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但是作者并非简单转述,而是将自身思想情感通过文案具体表达出来。此外,“花未全开月未圆,半山微醉尽余欢。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中首句“花未全开月未圆”引自曾国藩在写给弟弟曾国荃的信,并不影响全诗的独创性。

3、其它作品

短视频中能够单独使用的音乐、图片也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侵权行为分析

从视听作品角度分析,奥迪小满广告宣传片和北大满哥的小满短视频整体存在较大差异,奥迪小满广告宣传片既包含刘德华表演,又包含彭杨军导演精心选择的图片。北大满哥的小满短视频多为个人讲演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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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满哥-小满腾讯视频号中短视频

从文字作品角度分析,奥迪小满广告宣传片的文案部分和北大满哥的小满短视频文案完全一致,构成对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是权利束,是多种权利的集合。《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这些权利界定了侵权法上受保护权利或者利益的范围,定义了著作权人有权禁止的行为类型。如果公众的某一行为落入这一分类类别,并且符合一般侵权要件,则通常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1、侵害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是将作品固定在物质载体中,形成作品复制件的行为,至于固定的具体方式及手段则在所不问。因此,王迁老师指出,多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都涉及复制,即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但仍有部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须传播者首先复制作品,因此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行为并不重合。作品一经上传,复制行为即告结束,无所谓停止侵权。[2]奥迪小满广告宣传片文案并非采用复刻成一份或者多份CD、DVD等方式进行传播,而是采用”交互式”网络传播。讨论奥迪小满广告宣传片文案侵害复制权的意义不大。

2、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奥迪小满广告文案伴随短视频,上传至视频号平台,可以供用户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地点观看,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抖音、腾讯视频号)如果存在过错,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

3、侵害摄制权

摄制权是指,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显然,奥迪广告是将北大满哥的小满短视频文案摄制成新的视听作品。奥迪广告侵害了文字作品的摄制权。

4、不侵害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属于公开传播权,主要规制两类行为:    

(1)演员对作品进行的公开表演(现场表演);

(2)将对作品的表演以各种手段进行公开播放,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将作品的表演录制下来之后使用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播放(机械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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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刘德华在奥迪广告中文案的表演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刘德华在奥迪广告中文案的表演行为不落入文字作品表演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分析

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侵权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关于著作权侵权者是否需要有主观过错,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原则性规定,国内学者互有分歧。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责任为严格责任。即无论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实施了著作权禁止的使用和传播作品的行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迁老师进一步指出,著作权侵权包含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适用严格责任,间接侵权适用过错责任。

1、直接侵权责任

本次事件中,一汽奥迪是广告的发布主体,实施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广告供应商实施了侵害摄制权的行为。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侵权抗辩,无论一汽奥迪、广告供应商是否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侵权抗辩包括:否认权利基础、否认存在抄袭、主张法定抗辩事由、主张默示许可等。[3] 

2、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抖音、腾讯视频号)如果存在过错,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短视频并非像知名电影、电视那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责较高的注意义务。

结   语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创作是快乐的,创作是艰辛的,作品的知识产权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百年前,唯严复极少部分文人振臂高呼尊重版权。百年后,文案抄袭事件引发关注,这是社会的进步,文明历史发展的必然。

注释:

[1]《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王迁:《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3月。

[3]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12月第5版。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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