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变革中的著作权之道

2023-08-15 08:00:00
技术变革中的著作权之道——读《著作权之道》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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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著作权之道》有感

作者 | 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近日笔者有幸拜读了美国斯坦福大学保罗·戈斯汀教授所著的《著作权之道——从印刷机到数字云》一书,这是该书的第2版,由金海军教授翻译,商务印书馆2023年出版。该书一方面基本上是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了影响美国版权法发展变革进程的重要案件,另外一方面也介绍了著作权的形而上学、著作权思想史、著作权文化等等重要观念。作者极佳的文笔不但使两条主线和谐统一,且融入大量信息点和若干重要观点与命题,更难能可贵的是能够使本书像小说一样读之畅快、引人入胜,可以说是今年关于著作权法不可多得的一本好书。

而从本书的副标题可以看出,从机器印刷到电影、摄影,从无线电到互联网,从数字云到流媒体、元宇宙,直至当下的人工智能与AIGC,技术变革始终是影响全球著作权法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一影响是如此的深入、如此的全面,给立法司法和社会生活都带来不断演进的深刻变革。(本书原著第二版成书于2019年,如果完结在当下,恐怕又要再加上一章讨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了。)

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也是第二版新增的一章中,作者在回顾著作权发展历程后立足当下,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观点,即认为应当区分因技术发展而诞生的新类型技术对象与原有作品出现的新的技术用途,对于前者应当拒绝诱惑,不能仅仅因为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中最具包容空间的规则而默认著作权的扩张,而对于后者则应当在交易与执法成本允许的情况下,迅速扩大著作权以涵盖这些用途;作者还将其概括为,谨慎选择著作权的对象,但应当将权利扩展至每一个具有经济价值的方面。

这一观点可能会受到著作权文化与政治经济形势等的影响,但其中指明的问题让人深有所感。目前在我国由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正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挑战,在近期的一些案件中,对某类客体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甚至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的新类型作品等,全国不同法院、包括同地上下级法院之间观点都存在较大分歧。而上述观点则基于著作权法的历史标准,为我们建立著作权法体系内自洽的内部循环提供了参考。

而在内部循环之外自然还有外部循环,那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难以进入著作权法内循环的客体能否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则是另一个重要问题。这已不是一个新问题了,“保护冲动”与“向一般条款的逃逸”等批评的声音也一直存在,但在今日,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边界仍不是那么清晰。对此,孔祥俊老师提出的“有限补充保护说”等学说和董晓敏老师撰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著作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帮助,但随着技术变革带来复杂案件的增多,问题的答案还远未明晰。

著作权法内循环意在厘清何种客体可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著作权法的外循环则需要回答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陈锦川老师在近期的一次研讨会上也提出了同样的疑问,一方面并不是付出劳动、付出投资的智力成果都应该给予保护,如果给予保护,那么专利法、商业秘密法还有著作权法对相关客体的保护要求还有什么意义?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质上不是权益保护法,而是以竞争行为为调整对象的。[1]笔者深表赞同。

读罢《著作权之道》后给我的启发之一是,在著作权法的内循环中分析对两类对象进行区分的必要性,而在著作权法的外循环中则应当仔细梳理,究竟如何判断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市场秩序的破坏。《著作权之道》一书从历史与技术等角度主要阐述了前一问题,而对后一问题,尤其是在讨论市场与公共生活(包括其中隐着的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中立性、道德与良善等宏大命题)的关系时,笔者认为迈克尔·桑德尔教授的《公正》和《金钱不能买什么》等著作可能会提供助益。

畅通内外循环,保护方无碍矣。

注释

[1] 参见陈锦川:在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元素的不正当竞争之思考,载“知产财经”公众号,2023年8月1日发表,https://mp.weixin.qq.com/s/7GL_dNDjAYHGfpSNZTHj7A。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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