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天下荟·南京|“圣迪奥”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评析
——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琴、穆妮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柯胥宁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
原告系集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知名服装企业,其自1995年成立时即以 “圣迪奥”作为字号使用。原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续使用 “S·Deer”商标及“圣迪奥”字号进行宣传、销售,“圣迪奥”字号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2010年1月15日, “S·Deer”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3年至2015年,原告在其服装产品上先后获得了15项外观设计专利,即本案涉案专利。
被告刘世琴、穆妮妮共同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平台设立经营涉案店铺从事服装销售,其销售的服装与原告款式、外观相同、货号、价格相同,在网店宣传和产品评论文字中有“我们不冒充SD的正品出售,我们做自己的牌子,只是走相同的款式” 、“和SDEER的正品没什么区别”、“款式材质和专卖店的一样”等文字,其在产品上使用 的是“噜噜比比圣迪奥”商标标识。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刘世琴、穆妮妮抗辩认为:1.原告以及案外人在原告部分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生产、销售或展示过与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产品,被告提供了7组公证证据支持其现有现有设计抗辩。2.其在产品上使用的是“噜噜比比圣迪奥”、“llbbi”、“哈尼果果honeygirl”等商标,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且货号、吊牌价均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服装成份是任何服装都会有记载的,与圣迪奥公司权利没有冲突。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特意说明是子白公司旗下原创品牌(噜噜比比圣迪奥/LLBBI),并提醒客户一定注意品牌区别。
案例索引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
被告:刘世琴、穆妮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2015)宁知民初字第190号
法院认为
一、刘世琴、穆妮妮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所采外观设计落入圣迪奥公司序号14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但同时,刘世琴、穆妮妮提出的5项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所以,刘世琴、穆妮妮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9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二、刘世琴、穆妮妮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是商业利益,而不限于权利,因此,应当通过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首先,货号可以被看作是具体某款服装的代称,刘世琴、穆妮妮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与圣迪奥公司同款服装的相同货号,目的是为了引导消费者通过货号检索到其所销售的产品,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其次,涉案网店在与圣迪奥公司款式相同或近似的衣服吊牌上标识相同的价格,在洗标上标识完全一致的面料成份,使消费者通过了解商品页面中对相关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款式、成份、价格),进而判断其质量与圣迪奥产品一致,促使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再次,虽然穆妮妮注册了“噜噜比比圣迪奥”商标,但刘世琴、穆妮妮与圣迪奥公司共同从事服装经营业务,系同业竞争者,其对原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圣迪奥”字号应当知晓,刘世琴、穆妮妮注册商标时没有合理避让,庭审中亦未能对该商标的含义作出合理解释。最后,涉案网店页面上有“我们不冒充SD的正品出售,我们做自己的牌子,只是走相同的款式”等文字,似乎是在提醒消费者其与原告的品牌不同。但综合涉案网店所有被诉行为,其销售衣服的款式和各种标识信息的引导,均指向圣迪奥公司,所以上述声明对于消费者会起到反向暗示的作用。涉案网店网页上 “和SDEER的正品没什么区别”、“款式材质和专卖店的一样”、“跟圣迪奥一样”等评论,更加印证了刘世琴、穆妮妮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不正当地获取了竞争优势。综上,刘世琴、穆妮妮通过不诚信、不正当的行为攀附了原告的商誉,对原告所具有的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构成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淘宝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淘宝公司在得知本案的侵权纠纷后,立即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对侵权产品网页进行了判定,同时下架了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已经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因此,圣迪奥公司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世琴、穆妮妮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27151.7元。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隐蔽性,其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同时通过网页声明撇清与权利人圣迪奥公司之间的关系,但却对消费者起到反向暗示的作用。这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具体的侵权行为种类与其相对应。法院认定被诉行为具有明显的不诚信、不正当性,攀附权利人的商誉不正当地获取了竞争优势的基础上,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保护了南京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有利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保障创新名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