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今日生效:聊聊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那些事

2021-03-01 19:37:59
原产地和地理标志两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地理标志有哪些特殊的魅力,如何获得地理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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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和地理标志两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地理标志有哪些特殊的魅力,如何获得地理标志保护?


原题 | 国际化视域下RCEP协议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分析作者 | 胡亚楠 吕达松 张凯杰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编辑、封面摄影 | 布鲁斯




引言


2020年7月20日,历时9年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签署,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协定相互承诺提供高水平保护,将有利于促进双边地理标志产品贸易。安溪铁观音、五常大米、四川泡菜等我国第一批100个知名地理标志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获得欧盟的保护,有效阻止仿冒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2021年2月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加快推进RCEP落地实施,充分认识实施原产地累积规则,制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和实施指引”、“要抓紧推进国内相关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和实施指引,完善业务流程,有针对性做好相关技术准备,确保协定生效即可落地实施。”


从中可见国家层面对原产地和地理标志的重视,但两者之间究竟什么关系,地理标志有哪些特殊的魅力,如何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本文将逐一解答。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一)国际条约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


地理标志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这一点早在一百多年前的《巴黎公约》中就已经得到确认。但“地理标志”最具影响力的定义出现在1995年1月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该协议将地理标志与版权、专利、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并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表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个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于该地理来源相关。


(二)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定义


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我国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历史并不长,1983年为加入《巴黎公约》做准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一般情况下不再核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构成的商标;199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又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地理标志的部门规章;2001年,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作出修改《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规定的承诺,从那时起,我国地理标志明确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由《商标法》予以明确保护;2007年12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至此,我国形成了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农业部三足鼎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和管理体制。


(三)澳大利亚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


同为RCEP协议成员国的澳大利亚地区特色产品的识别保护分为葡萄酒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法律依据是《2013年澳大利亚葡萄与葡萄酒管理局法》和《2018年澳大利亚葡萄酒条例》。注册保护流程大致包括申请、异议、公布、决定等阶段,一旦通过,无需续展。除葡萄酒产品之外的地理标志,澳大利亚于1995年通过《1995年商标法案》和普通法来实施《TRIPS协议》框架内的保护义务。


二、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关系


(一)在国际公约框架下,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内涵外延一致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中第一次正式定义了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1979)第2条第1款规定:“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这与《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本质上并无差别,二者不仅强调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的地方,而且要求所标示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地理来源。


(二)在欧盟法律框架下,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对产品品质关联程度要求不同


欧盟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分别的定义,二者的相同点包括:第一,二者对产品地域来源均具有指向性作用;第二,产品的质量与来源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有关联。不同点在于,产品质量与来源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联程度不同,原产地要求关联程度较高,地理标志要求关联程度略低。


(三)从我国的规定来看,统一使用地理标志的概念


在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历史上,没有使用过“原产地名称”这一概念,曾阶段性使用过“原产地域标志”的表述,目前统一使用地理标志的概念。


三、在我国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有效途径


目前两个部门,三种途径可以获得地理标志保护。


一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


随着机构改革推进,原质检总局与原工商总局合并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负责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与原质检总局负责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两种地理标志保护途径同时有效,但职能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且统一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信,随着部门整合及地理标志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及监管工作真正的双线合一指日可待。


此外,农产品还可以依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通过农业部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四、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及其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一)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构成要素


第一,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一般形式为“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如烟台苹果、章丘大葱。


第二,地理标志商标包含商品的特定品质。例如库尔勒香梨品质特点是“皮薄肉细、酥脆多汁、香甜爽口、梨核无渣可食,硬度≤6.5kg/cm2,折光糖≥12%,总酸≤0.09%”,所有使用库尔勒香梨地标的产品均应达到该特定品质。


第三,地理标志产品包含的特定品质由该特定地区的自然因素决定,该地区独特的土壤、气候、原材料等影响和造就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例如新疆吐鲁番地区独特的水土、光、热等自然资源决定了“吐鲁番葡萄”具有皮薄、肉脆、高糖低酸、高出干率等独特的品质。


第四,地理标志产品包含的特定品质由该特定地区的人文因素决定。适合该地理产品的生产、加工方法,当地专有技术或特殊生产技术的发展演变等影响和造就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


第五,地理标志商标包含着产品的信誉。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始终保持其特定品质,是产品质量的背书,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也代表了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的文化形象。


(二)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商标类型的区别。地理标志商标仅可以作为商品商标注册,不得作为服务商标注册。


2、申请主体的区别。地理标志商标包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两种形式。申请主体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事业法人,但一般公司、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获得注册。


3、商标构成的区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但是地理标志商标除外。


4、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需获得政府授权。地标申请前需获得地标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普通商标注册前并无此要求。


5、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要具有监督检测能力。地标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6、地理标志名称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历史传承性。与一般商标可先于产品独立创造不同,地理标志的形成基于长期的历史传统,其所标示的产品是在漫长历史中客观形成的,通常在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有公开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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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RCEP协议的加快落地实施与《中欧地理标志协议》的签订,地理标志不仅是国家脱贫攻坚、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更有助于加强本国农产品和特色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地理标志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焦点。地理标志在产品推介、增值、融资过程中亟待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研究并帮助权利人合理、合法注册、运用保护地理标志意义深远而重大。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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