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了119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民事案,我们发现了……

2021-02-05 20:57:16
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例研究(20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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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研究我国法院审理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件。本研究报告将从案件的审结时间、裁判结果以及案件所涉重点行业等视角进行分析和解读。


原标题 | 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例研究(2008-2020)作者 | 刘延喜 吴贝纯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编辑 | 布鲁斯




笔者之前的一篇文章《53起案件,管窥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案件全貌》,分析了2008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的53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案件。

 

本文将研究我国法院审理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件。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知产宝与Alpha案例库,以“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关键词,共检索到自《反垄断法》开始施行的200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法院审理的119起案件,其中8起处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尚未有实质性审理阶段的裁判文书(包括备受瞩目的“京东诉天猫二选一案”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名称如下,各案的案号见文末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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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别说明的是,关于近年来热点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根据北京高院《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研究报告》[1],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概括为禁令救济问题、专利许可费问题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本文仅统计裁判文书中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


本研究报告将从案件的审结时间、裁判结果以及案件所涉重点行业等视角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案件审结(裁判文书)时间


119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结时间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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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口径:1起纠纷若先有管辖权异议等,再有实质审理,则仅统计实质审理时间;若有一、二审,则仅统计其二审裁判时间;若有一、二、再审,则仅统计其再审裁判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119件案件中有30起域名案件实际由郑敏杰、莫惠芬等提起,占比25.21%。


剥离了这30起同质的域名案件数据(图中的橙线),可见:案件数量前三的年份为2020年、2019年、2015年。笔者认为,在当前国家决策层对反垄断的空前重视以及普通民众反垄断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未来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数量可能会大幅增长。


二、案件裁判结果


笔者对119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的一、二、再审裁判结果逐一比对分析,截至2020年12月31日,119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分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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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中,


(一)仅有1起案件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占比0.84%。


该案为“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案”。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①确认捆绑交易行为无效、②返还15元、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即涉案金额仅15元。


可见:该案的象征性意义更大。


(二)另有3起案件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包括两起供水企业案件和“华为诉IDC案”,占比2.52%。


供水企业的案例情况简介如下:


关于“华为诉IDC案”在下一节的通讯电子行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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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的高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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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结合裁判结果,概述“电信、广播电视”、“文体娱”、“互联网”、“水电气暖”、“通信及电子设备”等高发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情况。
(一)“电信、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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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业的13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中,10起案件的被告为电讯企业(中国联通公司5起+中国电信公司3起+中国移动公司2起),3起案件的被告为广播电视企业。
而根据笔者的《53起案件,管窥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案件全貌》,该行业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领域的高发行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1起广播电视企业的行政执法案件与7起电信企业的行政执法案件(中国联通公司3起+中国电信公司1起+中国移动公司1起+中国铁通公司1起+吉化集团1起)。
该行业的13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的审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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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案件撤诉(电信企业4起+广播电视企业2起),撤诉率为46%,远高于其他行业。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案件中,电信行业的中止/终止调查率也是最高的(截至2020年11月30日,7起行政执法案件的状态为4起终止调查、1起中止调查、2起行政处罚)。
6起案件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占比46%,驳回的原因均为原告未能成功举证:①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②被诉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七)的行为。需注意的是,并非这6起案件的原告均被要求证明①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究其原因,不同法院对被告(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电信公司、中国移动公司等)是否为公用企业有不同的看法。以“井姣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拒绝交易纠纷”为例,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直接认定中国联通公司是公用企业,而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联通北京分公司有关该公司不具有公用企业性质的上诉理由。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与第九条,若法院认定被告为公用企业,则原告无需承担“①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若法院认定被告不是公用企业,则原告仍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文体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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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业的12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的审结情况:2起撤诉、1起调解结案,9起“KTV诉音集协”案件得到了实质审理,但裁判结果均为“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目前我国唯一的音像节目集体管理组织,主要管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类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等音像节目)。
法院对9起“KTV诉音集协”案件的相关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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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笔者的《53起案件,管窥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案件全貌》,文体娱行业仅有“北京盛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案”这1起行政执法案件,且该案已终止审查。
(三)“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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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的统计,互联网行业仅有1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案件立案——2020年12月24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案调查,笔者将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
在该行业的12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中,各互联网公司被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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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起民事案件的审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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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12起案件中,仅有7起案件经过实质审理,但裁判结果均为“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对这7起案件的相关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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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7起案件,法院都认为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即便能够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告还需进一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具体情形。
(四)“水电气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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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业的9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中,3起案件被告为供热企业、2起为供水企业、2起为供电企业,2起为供气企业。
这9起案件的审结情况:4起被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3起撤诉,2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获得了部分支持。
而根据笔者之前的统计,“水电气暖”行业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领域的高发行业,截至2020年12月31日,“水电气暖”行业共有24起行政执法案件(供气企业13起+供水企业8起+供电企业3起)。
另根据笔者之前的《从111起公开案例看中国反行政垄断》,燃气、电力也是反行政垄断的案件高发区。
需注意的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属于公用企业,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对“此类公用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愈显科学、不粗糙。
以“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诉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为例,宁波中级法院认为,“基于此类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的特殊性,依据司法解释应适当减轻原告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只要原告证明被告属于公用企业,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当然得出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结论,仍应由法院按照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竞争标准,根据举证证明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五)“通信及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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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业的8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分别为“华为诉IDC案”、“宇龙诉爱立信案”、“张正鑫诉苹果案”、“苹果诉西电捷通案”、“海能达诉摩托摩拉案”、“李宏晨诉中兴等案”、“海淞林诉三星案”、“苹果诉高通案”。
而根据笔者的《53起案件,管窥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案件全貌》, “通信及电子设备”领域仅有2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案件——高通公司被处以60.88亿元的处罚,而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因承诺整改而得以中止调查。
该行业的8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的审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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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能达诉摩托摩拉案” 中,法院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由于被诉行为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及拒绝交易行为,法院驳回了海能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华为诉IDC案”中,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华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的相关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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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国外的多数学者认为,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公共执法的重要补充机制,可以加强竞争规则的威慑作用并创造一种更强有力的遵守和执行这些制度的竞争文化(Woods,2004;Roach,1996),还有助于针对市场力量问题进行个性化谈判并产生前瞻性的解决方案(Crane, 2010)。[2]


通过对我国2008年至2020年的119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的梳理与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诉讼的原告诉讼请求受支持率仅有3.36%(全部支持0.84%+部分支持2.52%)。从案件的判决来看,很多案件中,原告委托了国内最顶尖的反垄断律师,同时也重金聘请了知名的经济学家来参与市场分析,但是仍然无法充分举证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出在哪里呢?


对于如何破解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胜诉难困境,前最高院王闯法官认为,在目前的诉讼体制框架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首先,要树立最大限度查明客观事实的司法理念,提高法官查明事实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其次,要加大证据保全以及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凡是符合诉讼保全条件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条件,要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全或者调取;再次,要正确运用事实推定的原则和方法;最后,要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凡是在诉讼中故意隐瞒证据、销毁证据或者是抗拒相关证据保全措施的,要给予程序和实体上的制裁。[3]


笔者认为,在当前国家决策层对于反垄断的空前重视以及普通民众反垄断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未来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数量可能会大幅增长,但相关垄断行为是否能及时得到法院的认定,还需要多管齐下——革新反垄断诉讼制度、适当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律师强化对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损害赔偿的经济学分析等,这样才有可能使得《反垄断法》不再只是谈资,而真正成为“有牙齿的老虎”,真正发挥其威力。



索 引

(一) 正文索引

[1]http://www.ipeconomy.cn/index.php/index/news/magazine_details/id/1634.html

[2]参引喻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举证困境及对策研究——基于67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3]王闯:《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概况及展望》,载《竞争政策研究》2016年第3期

(二)案例索引

1.电信、广播电视(13起)

  • 上海元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廷大酒店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睿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1)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6号

  • 杨志勇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8号、(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3号

  • 杨景顺诉中国联通沈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169号

  • 李卫国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1号

  • 童华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9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5号

  • 杨景顺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297号

  • 丁啟东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2015)京知民初字第339号、(2018)京民终440号

  • 井姣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2015)京知民初字第340号、(2018)京民终439号

  • 王希彬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2017)京73民初10号

  • 茆新忠诉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19)苏01民初1181号

  • 裘胜诉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2014)浙绍知初字第40号

  • 湖南文宇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157号

  • 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西民四初字第00438号、(2013)陕民三终字第00038号、(2016)最高法民再98号

  • 互联网(12起)

  • 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

  • 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诉微软公司:(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71号

  •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3)民三终字第4号

  • 北京米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8091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5号

  • 王丹阳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2015)哈知初字第8号、(2015)黑知终字第24号

  • 徐书青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6)粤民终1938号

  • 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7)粤03民初250号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2017)京民初152号、(2019)最高民辖终130号

  • 李震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①:(2019)沪74民初1158号、(2019)沪民终316号

  • 李震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②:(2019)沪74民初1174号、(2019)沪民终317号

  • 成都谊云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20)川01知民初289号

  •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5号、(2018)粤民终552号

  • 文体娱(12起)

  • 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云01民初1782号

  • 临沂公交翔越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山东天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7)鲁01民初1398号

  • 王彬诉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沪73知民初262号

  •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加洲红酒吧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9)京73民初188号、(2017)京0105民初65875号

  • 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74号

  • 梅州市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77号

  • 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诉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79号

  • 潮州市潮安区凯乐迪酒店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75号

  • 广州市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76号

  • 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80号

  • 广州市金碧大世界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81号

  •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2019)沪民辖终42号

  • 水电气暖(9起)

  • 吴德钧诉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局:(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50号

  • 吴宗礼诉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永福供电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8)桂01民初350号

  • 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诉无锡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2011)锡知民初字第0031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004号

  • 泰州世纪缘宾馆有限公司诉泰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14)宁知民初字第261号、(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20号

  • 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诉宁波联能热力有限公司:(2013)浙甬知初字第86号

  • 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诉四平热力有限公司:(2015)长民三初字第310号、(2016)吉民终556号

  • 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浙02知民初182号

  • 吴宗区诉永福县供水公司:(2018)桂01民初1190号

  • 吴宗礼诉永福县供水公司:(2018)桂01民初1191号

  • 通信及电子设备(8起)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等:(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8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爱立信公司:(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89号

  • 张正鑫诉苹果国际经销公司等:(2019)京73民初1363号

  •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诉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京73民初48号

  • 李宏晨诉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2017)京73民初1903号、(2018)京民终45号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7)京73民初1671号

  • 天津海淞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三星SDI株式会社、天津三星视界有限公司:(2019)津03知民初459号

  •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等:(2017)京73民初48号

  • 交通运输(6起)

  • 冯永明诉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12)榕民初字第345号、(2012)闽民终字第884号

  • 咸阳联合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诉咸阳市秦都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渭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华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咸阳市城市客运管理处:(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35号、(2015)民申字第1042号

  • 咸阳华秦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咸阳市秦都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渭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华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咸阳市城市客运管理处:(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34号、(2015)民申字第1041号

  • 顾芳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27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41号

  • 黄文得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2018)豫民辖终166号

  • 宋鑫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中国铁路信息技术中心等:(2016)湘01民初1460号、(2019)湘知民终79号

  • 域名案件(30起)

(1)15起原告为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

  • (2017)京73民初273号

  • (2018)津02民初169号

  • (2017)京73民初34号

  • (2017)京73民初33号

  • (2017)京73民初39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939号、(2018)京民终572号

  • (2016)京73民初887号

  • (2017)京73民初1937号

  • (2016)京73民初360号

  • (2017)京民申2790号、(2016)京73民初473号

  • (2019)闽02民初1153号

  • (2017)京73民初274号、(2016)京73民初513号

  • (2017)京73民初405号、(2016)京73民初509号

  • (2017)京73民初401号、(2016)京73民初105号

  • (2017)京73民初202号、(2016)京73民初477号

  • (2020)京73民初846号

(2)6起原告为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

  • (2016)京73民初353号、(2017)京73民初200号

  • (2017)京73民初203号

  • (2019)京民终707号、(2017)京73民初399号

  • (2016)京73民初字第126号

  • (2018)京民终224号、(2016)京73民初886号

  • (2017)京73民初474号、(2016)京73民初474号

(3)4起原告为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

  • (2017)京73民初406号

  • (2017)京73民初363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890号

  • (2017)京73民初404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843号

  • (2017)京73民初199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840号

(4)2起原告为郑敏杰

  • (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2号

  • (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1号

(5)2起原告为台州市黄岩书胜西恩网络技术服务部

  • (2017)京73民初289号

  • (2018)京民终592号

(6)1起原告为顾正文

  • (2015)京知民初字第1953号

  • 其他(22起)

  • 陈桂英诉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64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58号

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2014)浙甬知初字第581-1号、(2015)浙辖终字第139号

  • 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2014)浙甬知初字第580-1号、(2015)浙辖终字第138号

  • 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2014)浙甬知初字第582-1号、(2015)浙辖终字第140号

  • 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2014)浙甬知初字第579-1号、(2015)浙辖终字第137号

  • 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新凤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奥图泰公司、奥图泰(上海)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2015)鲁民三初字第1号

  • 湛江市环洲商务展览有限公司、陈冬梅等诉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45号

  • 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15号

  • 长沙真善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2015)民申字第3569号

  • 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诉化州市食品部公司、化州市杨梅食品公司:(2016)粤09民初110号、(2016)粤民终1978号

  • 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3号、(2016)粤民终1931号

  • 广东省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2017)粤民辖终413号、(2017)粤73民初1039号

  • 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粤73民初596号

  • 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粤73民初595号

  • 晋江市瑞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诉YKK株式会社、威可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7)闽01民初1118号之一

  • 常玮平诉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2017)京73民初320号

  • 谢连生、夏应雨: (2018)最高法民申29号

  •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 (2017)云民终122号、(2017)最高法民申5063号

  • 普华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2016)京73民初138号

  • 王林林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7)京73民初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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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是决定消费品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2021-02-05 20: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