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中关于合理开支的认定

2024-09-06 18:10:00
本文从近些年的典型专利侵权判定案例中,选取涉及合理开支的相关案件,从中提取出合理开支的典型认定情形,进而为涉及到合理开支认定的侵权赔偿提供一定的借鉴,为当事人制定更加准确的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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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胡一村 刘磊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一、专利侵权赔偿中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3)》显示,2023年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中,侵权案件持续增长。新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3222件,同比增长9%,近五年年均增长35.3%,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1812件,较2022年增长14.5%。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现有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中,损害赔偿的构成及计算方式、损害赔偿范围、法定赔偿数额等的讨论相对较多,而关于合理开支的论述相对较少。

本文从近些年的典型专利侵权判定案例中,选取涉及合理开支的相关案件,从中提取出合理开支的典型认定情形,进而为涉及到合理开支认定的侵权赔偿提供一定的借鉴,为当事人制定更加准确的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二、最高法涉及合理开支认定的典型专利侵权案例

(一)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属于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

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165号中,一审法院判令辽宁某电器公司赔偿丹阳某电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1万元(包括丹阳某电器公司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为维护专利权有效而支出的10万元与本案中的1万元维权合理开支);辽宁某电器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辽宁某电器公司向丹阳某电器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未支持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丹阳某电器公司为维持专利权有效而支出的费用。

从本案可以得知:

专利侵权赔偿中的合理开支,是制止违法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侵害专利权纠纷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侵害专利权纠纷程序涉及的是违法侵权行为,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涉及的是合法正当行为。

本案中,在对合理开支进行认定时,专利权人因应对被诉侵权人违法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合理开支认定的范畴;而专利权人因应对他人提出的合法正当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合理开支认定的范畴。因此,对于相关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无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为被诉侵权人,一般均不属于专利权人的维权合理开支的范围。

(二)权属纠纷一般不作为合理开支赔偿的范围

在涉及专利权属纠纷的案件(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中,一审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一审被告(某科技股份公司、张某甲)赔偿一审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4万元;同时,一审原告认为:深圳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电气(珠海)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2020)最高法知民终296号,是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存在侵权故意的情节,支持了相关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但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得知:

由于有关支持维权合理开支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并不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而本案中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并未涉及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取证等,所以并不满足法定的赔偿合理开支的适用条件。所以,对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案件,一般不宜支持有关权利人关于赔偿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对于上诉人提及的另案[2]中对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进行合理开支赔偿的情形,经查明,该另案案由还包括专利权权属和侵权的诉讼请求,因此该另案将专利权权属与侵权损害赔偿两个诉请一并处理,并判决支持赔偿合理开支;而本案中,仅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并无侵权诉由,本案与另案不同。

(三)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需承担相应的合理开支

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速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和某泰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赔偿和某泰公司经济损失;驳回和某泰公司包括合理开支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速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速某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是其以正常市场价格和方式购买自案外人鑫进公司,故速某公司已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且可推定速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在此情形下,和某泰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推翻上述关于速某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无主观过错的推定,因此应当认定速某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速某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对其上诉提出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过高主张不再理涉。和某泰公司向速某公司主张了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100万元,但其并未提交任何关于合理开支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合理开支,在和某泰公司未举证的情况下,考虑与本案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代理费用、公证费用以及正常差旅市场价格水平,酌定和某泰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为30000元

从本案可以得知:

如果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前提下,侵权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合法来源抗辩并非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而维权合理开支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所以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对于其他如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专利权用尽抗辩、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等不侵权抗辩,如若抗辩成立,则不涉及专利侵权行为,因此也不存在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的侵权赔偿。

三、专利侵权赔偿中合理开支的意义

合理开支是专利侵权赔偿中较为特殊的制度设计,体现了专利维权保护的严格性及侵权赔偿的全面性,完善对专利侵权赔偿中合理开支的认定,有助于提高专利权人维权的积极性,在制止侵权时具有重要价值。本文从典型的侵权赔偿涉及合理开支认定的案例中,梳理出几种较为特殊的关于合理开支认定的情形,以期在侵权赔偿时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2](2020)最高法知民终296号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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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针对目前已知的首个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的审查决定,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目标专利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未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其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本文由此出发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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