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知灼见 | 对深圳惩罚性赔偿指导意见的解读(下)
供稿 |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 | 知了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最大的障碍就在于赔偿基数难以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是长期困扰知识产权审判的一个瓶颈问题。这一课将为大家重点介绍《指导意见》关于基数、倍数确定的相关条款。
讲 师
张苏柳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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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内容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
基数的计算
第九条 【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计算】 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包括:
(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三)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包括权利人的维权合理开支。
第十条【权利人损失的计算】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权利人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
(二)权利人商品价格下降数与权利人商品单位利润与该商品销售数量的乘积;
(三)权利人因用户数量下降所导致的损失;
(四)权利人为其所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已实际支出的研发成本;
(五)权利人为修复商誉已实际支出的合理广告费;
(六)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侵权人获利的计算】
第十二条 【单位利润的计算】 确定单位利润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或其关联公司在官网、年报等公开宣传的利润率;
(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商业平台等发布的统计报告或者行业报告显示的行业利润中间数;
(三)同类产品的可比较利润率。
第十三条 [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计算]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贡献度] 确定赔偿基数时,应考虑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不同的知识产权对产品的贡献程度。
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同时侵犯数个知识产权的,应对涉案知识产权对产品的贡献程度进行区分,合理扣除其他权利产生的价值。
一般以最小可销售单位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
第十五条 [裁量确定赔偿基数]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裁量确定赔偿基数的考量因素]
裁量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的创造性、显著性、知名度;
(二)权利人产品或作品的市场价格、销售数量、利润情况的变化情况以及涉案权利的贡献程度;
(三)被诉产品或作品的市场价格、销售数量、用户评价数量、利润情况以及所涉权利对被诉产品或作品利润的贡献程度;
(四)侵权人的经营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线下店铺的地段及档次、线上店铺的关注量、收藏量、会员数量;
(五)权利人用户数量下降导致的会员费、点播费等损失情况;
(六)权利人商誉、社会评价的降低程度;
(七)其他因素。
倍数的确定
第十八条【赔偿倍数的确定原则】 赔偿倍数的确定应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情节严重程度相适应。
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在法定倍数范围内,可以不是整数。
第十九条【赔偿倍数的确定依据】赔偿倍数的确定,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侵权人的恶意程度;
(二)权利人所受损害情况;
(三)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四)侵权行为对行业或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裁量确定赔偿基数的情况;
(六)其他因素。
相关配套机制
第二十条【先行判决】对于侵权事实清楚、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案件标的额较高、赔偿基数较难确定的案件,可以依法先行判决停止侵权。确定赔偿金额需要对相关财务数据、会计资料等交双方认可的专家进行评估或提交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明赔偿基数的,可以在后判决确定。
第二十一条【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 侵权人以其同一侵权行为已受到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处罚为由,请求抵销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人已被处以刑事罚金或行政罚款的,在确定赔偿倍数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 【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因素】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且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严重或主要以侵权为业的,权利人未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提出惩罚性请求但惩罚性赔偿基数无法确定的,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以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课程总结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严,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希望大家多多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侵权。
《对深圳惩罚性赔偿指导意见的解读》系列课程到这里结束啦!鹏法知产,守护创新,我们一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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