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知灼见 | 对深圳惩罚性赔偿指导意见的解读(上)
供稿 |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 | 知了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在实践中由于程序保障不到位、实体条件不明确、赔偿数额难计算,法定赔偿过度化等问题,导致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为实现该制度的预设功能,保障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得到规范适用、有效适用,结合了深圳多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在2020年初即开始调研和起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规范化文件。
本期《对深圳惩罚性赔偿指导意见的解读》系列课程将分为上下两期。结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重点内容的解读进行阐述,以便更好指导深圳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意见》。同学们,快带上笔记本来上课吧!
讲 师
兰诗文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课堂音频
课堂内容
《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目录
1.启动程序
“不告不理”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故意的认定
使用“故意”表述
采用列举式和兜底式
3.情节严重的认定
列举式加兜底式
4.基数计算
权利人实际损失
侵权人违法所得
合理许可使用费
裁量确定赔偿基数
5.倍数确定
倍数和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
及情节严重程度相适应
6.配套机制
探索先行判决
在法定赔偿中体现惩罚性
(一)基本原则
从目前的情况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已经成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中“成本高、赔偿低”难点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最终目的是公权和私权的相互平衡,立法的原则精神还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应仅在侵权行为严重挑战权利边界和既定利益分配规则的情况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严惩。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现有赔偿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对现有赔偿制度的颠覆和替代,故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坚持依法适用、平等保护、比例协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相一致等原则。
(二)启动程序
第三条 【不告不理】 权利人未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权利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出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权利人未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权利人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为由申请再审的,予以驳回。
第四条 【举证责任】权利人对其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负有举证义务,最迟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故意的认定
第六条【 “故意”的认定原则】本意见所指“故意”,是指侵权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侵权人因过失导致侵权的,一般不构成“故意”。
第七条 【故意的认定因素】 侵权人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侵权人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在生效判决作出后,重复或变相重复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二)侵权人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经权利人多次警告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三)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代理、许可、经销、合作等关系,或者进行过磋商,侵权人明知他人知识产权存在;
(四)侵权人收到权利人警告函后无正当理由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五)侵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权利人驰名商标;
(六)侵权人抢注权利人驰名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被认为与在先商标近似,驳回后继续使用;
(七)侵权人采取措施掩盖侵权行为、伪造或毁灭侵权证据等行为;
(八)其他情形。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如果“故意”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观要件,那么“情节严重”就是客观要件,“情节严重”是用来衡量惩罚力度(即判赔中倍数的确定)。
第八条 【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 侵权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主要以侵权为业;
(二)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三)侵权获利数额巨大或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商誉、市场份额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五)侵权行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生态环境等消费者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六)侵权行为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七)侵权人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书证提出裁定等法律文书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精彩预告
《对深圳惩罚性赔偿指导意见的解读》(下)
主讲人
张苏柳法官
课堂内容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
(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