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show·案例 | 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可否引用生活常识来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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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周展涛与多环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谈起
作者 | 李向东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550字,阅读约需3分钟)
一、当事人及案件结果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多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周展涛
案件性质:行政诉讼再审
裁判文书:(2016)最高法行申3938号
涉案专利:ZL200820157307.2“一种网罩式双层结构的抽油烟机油烟分离器”
被诉决定:第221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二、案件简介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网罩式双层结构的抽油烟机油烟分离器,其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油烟分离器的两块平板式网片上、下复合,由上网片两边折弯(7),插入下网片两边的槽内(8),构成平板式网片平移网罩结构(9)”。针对本专利权,周展涛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2014年2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21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22182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而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多环公司不服第22182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08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第22182号决定。多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一种“隐藏式滑道”,相关证据没有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331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专利于2008年12月18日前申请,此时滑盖式手机已经在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隐藏式滑道”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未违反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多环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法院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滑动式油烟分离器,其由两个框架套接而成,在每个框架内平行排列着多根横截面为异形的杆件;两个框架内的异形杆件相互扣合组成平板式油烟分离器;两个框架可以在同一平面上拉开或重叠。对比文件6已经给出了两个框架可以在同一平面上拉开的技术启示,而一个部件两边折弯,插入另一部件两边的槽内,构成平板式平移拉开结构是本领域解决平面框架在同一平面上拉开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多环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隐藏式滑道”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并裁定驳回多环公司的再审请求。
四、恒都观点
恒都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全部获得了胜诉。首先,无效宣告阶段的全面、深入的检索,为本案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其次,全面、深入地理解专利技术方案,并将技术方案通俗易懂地传达给法官,使得法官对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有比较清楚的理解;最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指南的规定及对比文件,充分论述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理由,有理有据地全面反驳对方的主张,我方的观点最终均被法院接受并写入判决书中。
本案涉及到公知常识证据的举证问题,二审中多环公司上诉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多环公司据此认为第22182号决定、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恒都律师及时提交了答辩意见,指出对比文件6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启示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而且滑盖式手机已经在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也充分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得广泛的应用,属于公知常识。该意见得到二审法院和最高院的肯定,多环公司的上诉及再审请求均被驳回。

主管合伙人
李春丽

出庭律师、作者
李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