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2025-04-21 18:12:00
4月21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图片

来源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4月21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数据显示,该院去年新收案件12753件,审结15526件,呈现收案数量平稳下降、结案数量持续上升的良好局面。22篇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两篇裁判文书分别被评为第六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和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优秀文书三等奖。

白皮书显示,2024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案件共10888件,一审、二审案件的结构比例由2023年的8:2攀升至8.5:1.5,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愈发旺盛,专业审判地位进一步彰显。

创新是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围绕加大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司法保护,全年受理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570件,覆盖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等各类科技创新案件。审结发明专利案件446件,实用新型专利案件1664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65件,以法治之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致力于以平等保护、规则引领、开放包容积极打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优选地,全年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56件。举办“助力大湾区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以更主动方式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更积极态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积极推进建成南沙法庭,靠前服务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率先开展吸纳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为特邀调解组织试点,成功调解涉外涉港澳案件3件,探索走出涉港澳纠纷多元化解新路径。

该院不断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升整体保护效能。进一步加强跨区域远程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新增设肇庆、清远2处巡回审判法庭和法官工作室,持续为大湾区国家级高新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继续优化“简案快审,要案精审”模式,组建快审团队集中审理一审外观设计专利案件,配强标准必要专利、医药、游戏和人工智能、反垄断、植物新品种等特色审判团队。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生物医药、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植物新品种等领域。其中,锐某公司与派某公司、卜某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涉及高新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故意实施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护航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彩甜糯6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破解亲本品种维权难题,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腾某公司与易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具体保护路径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和网络游戏行业的有序发展。“YY直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强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有力维护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

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图片

(扫码获取)


图片

案例一

破解亲本品种维权难题

护航种业自主创新发展

——恒某农业公司与乾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2)粤73知民初1197号】

【当事人】

原告 :荆州市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某农业公司)

被告 :广州乾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乾某农业公司)

被告 :清远市清某种子有限公司

被告 :英德市英城蔬某种子商店

【案情与裁判】

恒某农业公司系“TXX”“WXXXX”玉米品种权共有人,其用上述品种作为父、母本杂交选育出“彩甜糯6号”玉米种并通过国家玉米品种审定。恒某农业公司主张,乾某农业公司等生产、繁殖并售出的“广彩甜糯3号”玉米种是使用 “TXX”“WXXXX”作为亲本获得的杂交品种,其行为侵害恒某农业公司对上述玉米种享有的品种权。恒某农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乾某农业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经将“广彩甜糯3号”与“彩甜糯6号”品种繁殖材料进行SSR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因两者在4个检测位点存在异质性,导致检测机构未能得出两者品种是否相同或极近似的检测结论。故双方当事人对于“广彩甜糯3号”是否使用“TXX”“WXXXX”作为父母本进行育种的问题存在争议,导致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亦存在争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授权品种是否为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亲本,是认定本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虽有关杂交玉米亲本关系的检测技术缺乏国家及行业标准,且检测机构因被诉品种与授权玉米品种在4个位点存在异质性而无法得出两品种之间是否相同的结论,但结合杂交玉米的遗传规律和基因检测技术,从可检出40个位点基因型的单株进行比对可发现,被诉种子“广彩甜糯3号”的部分检测单株与“彩甜糯6号”部分检测单株的40个检测位点bp值无差异,两者基因组DNA中简单重复序列的重复次数无差异,且两者其余检测单株之间的40个比较位点bq值重合度高,可初步证明被诉品种“广彩甜糯3号”与涉案审定品种“彩甜糯6号”构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又因审定品种“彩甜糯6号”是由涉案“TXX”“WXXXX”品种作为亲本进行杂交选育的品种,故被诉种子使用与审定品种“彩甜糯6号”相同的父、母本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乾某农业公司作为被诉种子的生产者,未说明及举证证实“广彩甜糯3号”品种的父、母本信息,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被诉品种“广彩甜糯3号”是由“TXX”“WXXXX”以外的亲本所繁殖,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乾某农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故判决乾某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恒某农业公司共计216000元。宣判后,乾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探索保护我国自主育种的杂交玉米亲本品种权,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典型案例。案件结合杂交玉米种的子本单株繁殖材料基因简单重复序列的重复次数相同等证据,认定被诉繁殖材料侵害亲本植物品种权。在鉴定机构未能基于检测数据给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本案结合杂交玉米育种遗传原理、植物品种SSR基因检测技术原理以及主要农作物审定制度,采用优势证据规则,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由生产者承担未能举证证实其所推广主要农作物亲本品种来源的不利后果,实现对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本案还将涉案违法线索移送种业行政部门,形成严厉打击销售推广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行为的合力,为推进种业振兴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二

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秩序

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腾某公司与易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0)粤0192号民初46315号、(2022)粤73民终35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易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易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腾某公司系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授权运营商和游戏运营相关权利人。易某公司在其UU898平台设置游戏商城、招募游戏商户入驻、实行寄售交易和担保交易等,为游戏用户提供上述游戏的游戏账号、游戏币交易服务,收取佣金,并进行相关宣传。腾某公司认为易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该案中达成和解,约定易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地下城与勇士》等腾某公司运营的全部游戏账号、道具、金币等与游戏相关的虚拟物品交易服务,赔偿腾某公司200万元等。该和解协议签订后,易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但继续提供《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和游戏币的交易服务。故腾某公司诉请要求易某公司立即停止向用户提供《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游戏币交易服务,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承担惩罚性赔偿2000万元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公司向用户提供游戏账号与非法获取的游戏币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易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与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交易服务的行为,并赔偿腾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游戏账号是个人身份信息等各类信息聚合的载体,易某公司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违反我国有关游戏账户必须实名注册及互联网账号不得非法买卖、出租等的法律规定,具有不正当性。游戏用户合法正当获取的游戏币的相关权益应受保护,腾某公司不能限制游戏用户对合法获取的游戏币的交易,但游戏用户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等非法或不正当方式获取的游戏币,相关利益不受保护。易某公司作为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的专业市场主体,对其平台上出现的异常游戏币交易等违法情况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反而为其提供交易服务以获取利益,违反行业商业道德,损害腾某公司、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具体保护路径问题。我国民法典虽然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但对其保护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案件结合网络游戏账号和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属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认定易某公司违反服务协议,破坏游戏运营机制,为游戏用户提供游戏账号和非法获取的游戏币交易服务,不仅损害了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还破坏了互联网竞争秩序和网络虚拟财产生态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裁判体现人民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和网络游戏行业的有序发展,有助于营造诚实守信规范的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

依法认定知识产权合同效力

规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空某公司与鸿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粤73民终7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空某有限公司(简称空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鸿某有限公司(简称鸿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空某公司与鸿某公司于2020年签订的合同约定,由空某公司委托鸿某公司为其客户进行专利申请,并明确约定发明人或申请人使用专利加分完成后专利由鸿某公司处理 ;上述合同所涉的全部专利申请,实质都是为了空某公司的客户达成在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加分的目的,且空某公司的客户不属于对所涉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合同内容包括每项专利申请的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空某公司共委托鸿某公司申请479项专利,支付了合同款项合计115万余元。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涉案部分专利申请被撤回或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款项产生纠纷,空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鸿某公司返还部分合同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无效,且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判决鸿某公司向空某公司退还合同款项5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又申请撤回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实质是通过买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等方式,让空某公司的客户实现积分制入户的加分目的。涉案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明显损害其他积分制入户申请者的利益以及户籍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故认定涉案合同无效,且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因此获得不当利益,涉案合同款项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而不得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同时,因涉案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行为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科技创新对实现国家高质量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科技创新的过程也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的过程,保护知识产权正是为了激励科技创新。但是当不法行为人钻了激励政策的空子,不仅无法实现真正的科技创新,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对这种行为给予明确的否定评价和制裁。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广东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对于涉及专利申请的技术服务合同中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作出司法建议的首件生效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体现了在民法典的视角下对于知识产权合同非法利益从民事制裁到民事认定无效加司法建议的裁判范式变化,体现了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的要求,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的特点,进一步推动司法与行政协同加强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发现、甄别和规制。本案判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裁判方式向虚假非正常专利申请、损害公平竞争和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坚决说“不”,确保真正的创新创造得到应有的认可和保护,推动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案例四

依法审查商标行政执法行为

推动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治理

——恒某服饰店与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粤73行终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恒某服饰店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案情与裁判】

恒某服饰店未经耐克公司授权许可,在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段开设大型运动服饰店铺,该店铺售卖的服装、鞋子上均附有侵权标识,且店铺招牌、内部装潢多处亦突出使用侵权标识。2021年5月12日,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对该店铺进行查处,并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穗开知处罚 [2022]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恒某服饰店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耐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为 324428.24 元,决定 :1. 没收商标侵权商品1577件(双);2. 罚款324428.24元。恒某服饰店对该处罚不服,向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穗开行复 [202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恒某服饰店认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有误、程序违法、确定的罚款数额不合理,诉请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返还被扣押的侵权商品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诉处罚决定有关恒某服饰店违法事实的认定合法,恒某服饰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被诉处罚决定有关恒某服饰店的行政处罚结果合法、适当 ;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作出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恒某服饰店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恒某服饰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商标行政处罚的数额确定中,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应,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还应兼顾商标法及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和价值目的。综合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店铺在广州市黄埔区的繁华路段开设,且经营时间不短,涉案店铺从招牌、内部装潢,到销售的侵权商品均使用涉案侵权标识,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再考虑恒某服饰店经营者叶某生活困难等实际因素,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涉案店铺违法经营额为324428.24元而作出1倍的罚款,并无不当。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行政案件主要聚焦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本案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领域具有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销售方所应承担的主观注意义务,压缩经营者规避法律责任的空间。商标被许可人应严格按照许可协议约定使用商标,确保商标的使用方式符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核定使用范围,擅自改变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的,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同时还着重强调了“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即处罚的轻重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违法经营额、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对行政处罚金额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作为司法与行政的双重表态,本案不仅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之间的良性互动,为行政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指引,也展示了司法机关对知名品牌保护的坚定态度,为品牌培育和市场秩序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

准确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充分保护医药领域商业秘密

——锐某公司与派某公司、卜某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2)粤73民初1901号】

【当事人】

原告 :广州市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锐某公司)

被告 :广州派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派某公司)

被告 :卜某国

【案情与裁判】

锐某公司前员工卜某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锐某公司大量客户信息、siRNA核酸序列信息等商业秘密,解密后储存至其个人移动硬盘并带离公司。卜某国从锐某公司离职后即入职派某公司,利用上述客户信息,以派某公司名义给客户发送产品推广邮件。锐某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国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国连带赔偿锐某公司经济损失1528.04万元、合理维权费用561190元及补救费用137.3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客户信息系能够反映客户交易习惯的深度经营信息,涉案技术信息系自主设计并用于基因沉默技术及靶向药物研发的siRNA核酸序列,锐某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及使用文档加密系统等保密措施,卜某国获取的客户名单及核酸序列信息与上述信息相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信息分别属于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卜某国违反保密义务,非法获取涉案经营秘密51802条、技术秘密2323条,并向他人披露、使用部分经营秘密,派某公司应知卜某国存在侵害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均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卜某国、派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卜某国赔偿锐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40万元,派某公司分别在100万元、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高新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刑民交叉、案情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难点在于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适用、“盗窃”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以及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应知”的认定等。本案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在遵循“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性判断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强化了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明确指出在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认定其已履行了举证义务,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该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本案判决为类案审理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实例,同时也对故意实施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护航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六

坚持驰名商标按需认定

强化知名商标司法保护

——东某洁具公司等与冻某电器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粤73民初371号】

【当事人】

原告 :佛山东某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某洁具公司)

原告 :广东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某控股公司)

被告 :中山市冻某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冻某电器公司)

被告 :广州欢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欢某电器公司)

被告 :中山市威某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威某电器公司)

被告 :柯某明

被告 :吴某华

被告 :曾某芳

【案情与裁判】

东某洁具公司是第12XXXX9号注册商标“”、第94XXXX1号注册商标“东鹏”的商标权人,东某控股公司是第12XXXX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东某洁具公司、东某控股公司主张冻某电器公司、欢某电器公司、柯某明、威某电器公司、原中山市阿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冻某电器公司同时实施了虚假宣传以及使用“东鹏”“冻鹏”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东某洁具公司、东某控股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第12XXXX9号注册商标“”、第94XXXX1号注册商标“东鹏”、第12XXXX4号“”为驰名商标,并判令冻某电器公司、威某电器公司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0万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标在提出注册申请时,第12XXXX9号、第12XXXX4号注册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第33XXXX2号注册商标、第39XXXX7号注册商标侵害第12XXXX9号、第12XXXX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标识图片图片图片、东鹂特斯标识侵害第12XXXX9号、第94XXXX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标识图片图片图片、东鹂特斯标识侵害第12XXXX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冻某电器公司使用“冻鹏”字号及宣传“高新技术企业”“质量 ·服务·诚信AAA单位”“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冻某电器公司、欢某电器公司、威某电器公司、柯某明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 ;冻某电器公司、欢某电器公司、柯某明连带赔偿东某洁具公司、东某控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0万元,威某电器公司对其中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欢某电器公司、冻某电器公司、柯某明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典型案例,针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种情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遵循按需认定原则,认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 ;同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解决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对类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综合考虑权利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市场价值较高,被诉侵权人共同实施多种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使用与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及后果较为严重,严重违背诚信诉讼等具有惩罚性的因素,酌定被诉侵权人承担较高金额的赔偿责任。本案通过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来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彰显司法机关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

案例七

合理界定游戏规则保护方式

维护游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摩某公司、麟某公司与益某公司、动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粤73民终29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摩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麟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麟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益某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益某公司)

一审被告 :福州动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益某公司主张,《金币大富翁》系益某公司推出的一款现实题材的多人在线模拟经营类手游,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益某公司享有该游戏的独占性授权,且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动友富翁》系由摩某公司、麟某公司、动某公司共同开发、运营的手游,其内容整体抄袭了《金币大富翁》手游的游戏系统、核心游戏元素。摩某公司、麟某公司、动某公司侵犯了益某公司游戏的著作权,且会严重削弱《金币大富翁》游戏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摩某公司、麟某公司、动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金币大富翁》游戏玩法规则在独创性表达上符合视听作品相关构成要件。《金币大富翁》与《动友富翁》游戏玩家在操作两游戏时可以获得相同或相似的体验,应认定两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定摩某公司、麟某公司、动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摩某公司、麟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视听作品仅能评价连续动态画面本身,不能直接延伸至非画面内容,无法涵盖具有多元化表现形式的游戏玩法规则。益某公司虽然主张涉案《金币大富翁》游戏整体画面构成视听作品,但其要求保护的并非是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而是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已经超出了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益某公司关于麟某公司、动某公司、摩某公司侵害其《金币大富翁》视听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涉案两款游戏属于同一类型的游戏,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从两款游戏玩法规则的比对情况来看,《动友富翁》游戏实质上就是对《金币大富翁》游戏中的美术素材进行“换皮”后的结果,甚至因为照搬而出现了明显的错误之处,两款游戏给玩家带来的游戏体验基本一致,该等程度的模仿行为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且会造成实质性替代的后果,已经超出合理借鉴、自由模仿的界限而属于抄袭的范畴。麟某公司、动某公司、摩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益某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改判麟某公司、动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针对益某公司《金币大富翁》游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麟某公司、摩某公司、动某公司赔偿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

游戏玩法规则具有竞争属性,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游戏产品之间的竞争在相当程度上是在玩法层面上的竞争。当一款游戏在玩法规则上的个性特征足以影响消费决策,促使玩家购买和体验,就具有个性化的商业价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整体抄袭游戏玩法规则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判定时,不能仅仅考虑两款游戏的玩法规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还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判决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在尊重游戏产业商业营运规律的基础上,分析认定游戏玩法规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要件,规制扰乱游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维护游戏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以保障股东诉权优化公司治理

用权属激励催化企业创新活力

——正某公司与轻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2023)粤73知民初1878号】

【当事人】

原告 :佛山市正某有限公司(简称正某公司)

被告 :广东轻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轻某公司)、高某某

第三人 :兴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正某公司与轻某公司投资成立兴某公司,并合作开发“一体成型汽车桥壳项目”。高某某于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为兴某公司工作,承担研发缩管机以及建设一体桥壳生产线任务。2022年5月至6月期间,轻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七项专利申请,其中四项专利已获授权,发明人为高某某等。正某公司主张该七项专利均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属于兴某公司,但正某公司多次要求轻某公司将涉案专利归还兴某公司未果,且正某公司多次向兴某公司请求提起诉讼均未获兴某公司董事会通过。正某公司随后以股东身份请求兴某公司监事对轻某公司、高某某损害兴某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但兴某公司的监事亦未理会。正某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七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归兴某公司所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正某公司作为兴某公司股东,主张另一股东轻某公司与前员工高某某共同将本应属兴某公司职务发明的涉案专利申请登记在轻某公司名下,侵害兴某公司利益,其在已向兴某公司监事提出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超过三十日仍未果的情况下,有权为了兴某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本案诉讼。同时,当发明人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与发明创造具有高度关联性时,可认定该发明创造为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据此,涉案七项专利及专利申请,均属高某某在兴某公司任职期间或在离职后一年内完成,且均与高某某在兴某公司的本职工作具有相关性,可认定涉案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故判决确认涉案七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归兴某公司所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汽车机械领域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涉及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的交叉适用,类型新颖。本案判决既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用条件的审查标准,亦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认定标准。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用方面,本案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以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慎审查,保障了股东依法行使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并防止个别股东随意使用诉讼权利、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等不利情况的出现,更有效地发挥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功能。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处理认定上,本案准确把握职务发明的要件和特征,对何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如何认定公司筹备期间的事项对权利归属的影响、如何把握“相关性”的程度等问题,均提供了生动案例。本案传递了合理平衡企业物质技术投入与鼓励人才正当流动的司法理念,在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依法保障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有利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创新创造,进一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案例九

明晰民刑交叉案件“同一事实”

细化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

——方某公司、津某公司与品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粤73民终4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品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品某公司)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方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津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津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方某公司、津某公司享有“YY直播”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注册商标及软件在娱乐服务、视频服务等领域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五被诉侵权行为人系关联公司,被诉“丫丫直播”软件由品某公司创作开发完成,经投诉下架后,改名为“吖吖直播”重新上架。两权利人认为五被诉侵权行为人在魅族应用商店、百度手机助手等不同平台运营“丫丫直播”“吖吖直播”软件,并使用“比斗鱼yy来疯更炸裂”等虚假陈述,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请五被诉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向平台调取的账户明细,在扣除关联刑事案件的赌资后,得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超过了权利人的诉请,故判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3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侵权行为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但一审法院在侵权收入总额中扣除关联刑事案件认定的赌资数额属于法律适用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精细化计算了惩罚性赔偿基数及最终赔偿数额。但由于无论是否扣减赌资,计算得出的侵权赔偿数额均已超出一审权利人诉请,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惩罚性赔偿适用以及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一是明确民刑责任分离原则,凸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独立性。确立了民事侵权赔偿计算与关联刑事案件赃款追缴之间的独立性,聚焦于填平权利人损失、遏制恶意侵权,有效防止以刑事程序替代民事救济。二是构建民刑交叉案件证据衔接规则,实现惩罚性赔偿的精确计算。结合刑事案件证据链中的获利数据,合理考量行业利润率、侵权规模和侵权主观恶意等因素,精确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避免机械套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使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更具说服力,充分体现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功能。三是遏制恶意侵权行为,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威慑力。依法对恶意、大规模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形成“恶意重罚”的司法导向,有力震慑潜在侵权人。本案通过民刑案件审理程序合理衔接,实现民事赔偿对刑事制裁的补充功能。在刑事罚金之外另行支持惩罚性赔偿,既避免“以罚代赔”削弱权利人救济,又通过经济杠杆强化对恶意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的打击力度,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立体化的司法保障。

案例十

大力推进“刑民合一”审理模式

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

——罗某甲、罗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及中茶公司、大益茶公司与罗某甲、罗某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

【(2023)粤0111刑初451号、(2023)粤0111民初12663号、12664号】

【当事人】

原告 :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茶公司)

原告 :云南大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益茶公司)

被告(同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甲

被告(同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乙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为父子关系。2017年起,两被告人在某加工场生产假冒“中茶”“大益茶”等注册商标茶叶。其中,罗某甲主要负责生产,罗某乙主要负责经营“罗某茶行”并通过微信、淘宝店铺进行销售。2021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加工场、茶行抓获罗某甲、罗某乙,并查获假冒茶叶、包装纸、生产工具等物品一批。经司法审计,2017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两被告人通过微信、淘宝店铺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茶叶共计25万余元。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原告中茶公司以两被告侵犯其第141504号“图片”、第13072号“图片”注册商标为由,原告大益茶公司以两被告侵犯其第350839号“图片”注册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刑事案件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两被告人以家庭为单位,相互配合、分工明确,没有明显的主从关系,均为主犯。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在民事案件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甲、罗某乙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本案应采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赔偿数额,将刑事案件中已经查明的违法所得252407.52元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根据不同的侵权情节确定2.5-3倍的倍数 ;对于不能查明侵权获利的部分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故一审判决两被告分别赔偿中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2072.56元、大益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72625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采用“三审合一”审理模式框架下的“刑民合一”审理模式,将相关的刑事、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案件审理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实现证据共享,事实认定更加充分,缓解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尤其是在刑事案件查明、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突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常见的因无法查明基数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案件事实认定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范围、性质认定采用统一标准,即共同实施生产、销售行为,刑事案件不分主从犯,民事案件两被告在生产、销售范围承担连带责任。将相关的刑事、民事案件合并审理,体现了“三审合一”制度对知识产权的多维立体保护,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审理模式缩短了维权周期,减轻了权利人诉累,也体现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被多重追责的特点,对于市场主体具有天然的警示和威慑效果。

(本内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4月21日下午,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5-04-21 18: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