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 | 最高法: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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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下午,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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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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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下午,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了全国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并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陶凯元表示,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总结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成果;同时发布8件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方面的有益实践。该批案例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案件类型,涉及生物医药、AI技术、网络游戏等行业领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彰显了司法裁判对行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最高人民法院将陆续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裁判要旨等,从多角度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进展和成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周四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持续关注。

陶凯元强调,2024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始终聚焦创新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随后,陶凯元重点介绍了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

一是公正高效司法。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53万件(其中一审47.99万件),审结54万余件(其中一审49.41万件),结案数、审限内结案率平稳上升,案件比及上诉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申诉申请再审率等各项指标均趋优,审判质效持续提升。二是坚持严格保护。去年全国法院在460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6.4亿余元,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三是有效定分止争。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特色化解模式,实质解决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及知名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促成双方就该案及其余近140部作品达成调解,有效避免当事人再起纷争。

二、加强创新司法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一是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对涉科技创新领域审判工作提出全面、系统指导意见。依法审理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等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水平。加大侵害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净化科研生态。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科研内生动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骨关节炎药物”专利权属案,依法维护科研主体权益,激励高科技人才勇于创新、安于创业。二是助推统一大市场建设。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及侵权仿冒,加大地理标志商标权利及驰名商标、传统品牌、老字号保护力度,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规制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引导行业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三是优化创新权益保护。研究制定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妥善处理数据权益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科学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AI文生图案”,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路径,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一是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达30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达558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持续优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6年来,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近2万件,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逐年攀升,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成效逐步突显。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全国共有25个高院、242个中院和287个基层法院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进一步提升。二是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立法建议稿,推动纳入立法规划。加强区域司法协作,不断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北京、内蒙等地法院建立并深化区域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协作机制,推动相关区域法院审判信息共享及人才交流培养。三是完善多元化事实查明机制。持续推进“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有效缓解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积极开展“版权AI智审”应用试点工作,从源头预防图片类著作权纠纷,入选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三批典型案例。

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一是积极推进司法解释发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系统规范和明确反垄断司法适用标准。研究起草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有力制裁和震慑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快推进专利、商标、著作权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促进司法保护规则完善统一。二是持续加强条线指导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统筹部署条线工作,开展精准监督指导。与相对薄弱法院建立常态交流机制,整体提升审判能力。开展非正常批量诉讼治理,引导权利人依法正当维权、诚信诉讼。组织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交流,打造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平台。三是有效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专题典型案例,及时总结相关领域司法裁判规则。加大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推送力度,推动相关裁判规则健全统一。积极利用法答网平台指导实践,推进“库网融合”,促进答疑成果转化。截至2024年底,围绕知识产权审判,入库案例达到772件,完成法答网答问7000余条,形成精品答问207条。

五、完善协同配合机制,促进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一是持续加强司法行政衔接协作。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版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构建版权大保护工作格局。落实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推动商标行政审查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北京、浙江等地法院与当地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衔接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二是深化落实“总对总”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全国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全覆盖,入驻调解组织、调解员持续增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总对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及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三是持续推动司法建议制发和落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涉电影产业司法建议落地见效,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涉电影著作权纠纷案件同比下降43.32%;与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共同举办“保护知识产权、助力创新创造”电影短片征集活动,服务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北京、河北、山西等地法院积极制发司法建议,完善相关行业监管政策,推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8252件,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影响性案件作出更多引领性司法裁判,彰显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二是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知识产权司法国际研讨会,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与条约数据库推荐66件中国知识产权案例,加快推进数据库案例更新录入及典型案例集编辑工作,用司法案例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法治故事。积极推进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交流合作,助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三是积极参加双边多边交流。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中美知识产权司法交流会,推动双方加深理解并形成共识。持续推进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相关工作,促进双方交流。举办中英知识产权法官交流研讨会,参加中国-新加坡案例大讲坛、亚洲商事法官大师班培训、韩国国际知识产权法院会议等国际交流,持续做好与国际商标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影响力。

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新作为。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一切生产要素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记者提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分别针对人民法院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工作中采取了哪些举措、人民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工作打算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记者提问环节实录

问题一:2023年7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并作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决策部署。请问,人民法院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李剑:发展新质生产力,关键是要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严格公正司法“强保护”,以健全制度建设“增激励”,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裁判规则体系不断健全,审判体制机制日益完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主要采取了以下四方面举措。

一是强化制度供给,夯实法治保障基础。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提出了25条98项切实可行的政策举措,为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系统性的司法指引。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药品专利链接、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解释,出台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见,推动构建涉及医药、种业、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

二是坚持严格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发明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优势,积极运用诉讼保全、惩罚性赔偿等救济手段,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不断完善高新技术成果和新业态新模式司法裁判规则,持续加大对大数据、人工智能、高端芯片和生物技术等关键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例如,在“无创产检诊断”发明专利授权案中,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依法保护生物医药领域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三是做实定分止争,助力创新主体轻装前行。合理认定技术成果开发、转让、许可等环节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依法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运用。在保护企业技术秘密的同时,保障科技人员择业自由和后续创新。在2024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大法官主持五人合议庭开庭审理涉“骨关节炎药物”专利权属案,促成当事人当庭达成全面和解,一揽子化解生物医药领域科学家与相关企业的系列纠纷,有力保障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安心创业。坚持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多起既涉及国有企业创新成果保护又事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中,均实质性解决纠纷,并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合作共赢创造条件,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坚持利益平衡,防止权利滥用。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私权保护与公益保护、促进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准确把握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支持行使知识产权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法律界限。在强调严格保护的同时,切实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行为。依法适用滥诉反赔制度,支持胜诉被告向滥诉原告索赔合理开支。例如,在“潜水艇地漏”商标、专利系列案中,对于原告故意“一事两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的行为,判令其赔偿被告合理开支,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

问题二:强化反垄断,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请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工作中采取了哪些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决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反垄断民事和行政审判,强化规则引领,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执行,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四方面的措施:

一是依法审理好各类垄断案件。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垄断案件呈平稳增长态势。2013-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1145件,审结1071件。自2019年1月1日成立至2024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垄断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282件,审结243件,其中2024年法庭审结97件。2024年全国法院认定构成垄断的案件31件,同比增长2.1倍。其中,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垄断案件14件,同比持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构成垄断17件,同比增长4.6倍。

二是强化对重点领域反垄断行为司法的规制。加强对民生领域、互联网平台、医药、通信等重点领域的反垄断司法力度,营造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就民生领域而言,案件涉及教育、医药、食品、供水供气、出行服务、建材供应等行业。在“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中,查明润某公司等8家米线厂商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联合抵制其他厂商的协议,依法认定构成横向垄断,判定该垄断经营者赔偿遭受排挤受到损失的易某公司110万元,通过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充分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生动体现保障民生的司法价值。

三是努力统一裁判规则。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51条,对司法反垄断从程序操作到实体法律适用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反垄断指导性案例3件,发布6批共37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并均已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中2024年分2批发布9件反垄断典型案例。这些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指导各级人民地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协调配合。通过积极受理和裁判反垄断执法后继民事诉讼、积极将民事诉讼中发现的垄断违法线索移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审理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等,促进反垄断行政查处与民事赔偿有机衔接,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协调统一,切实形成反垄断执法司法合力。

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反垄断司法工作,准确适用反垄断法及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互联网平台、科技创新、信息安全等作为重点关注领域,同时持续关注民生、行业协会、知识产权、自然垄断行业、行政权力滥用等领域的反垄断,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助力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对全国法院的审判指导和业务培训,整体提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能力和水平。

问题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李剑:近年来,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2024年,全国法院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460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有力震慑了侵权者,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大大提升了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依法严格保护理念。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坚持积极审慎,坚持过罚相当。在案件裁判中依法认定主观故意构成,不断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充分运用法官释明权,积极适用举证妨碍制度事实查明机制,准确确定计算基数,合理确定赔偿倍数,不断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基础上,发挥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遏制作用。

二是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党中央决策部署到法律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日臻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意义日益凸显。目前,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等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发布了涉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性案例1件、典型案例6件,案例库收录案例12件,法答网解答218个,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和裁判思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指导意见,争取尽快发布。

三是不断加大新兴领域权益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切实加大对关键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审结“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余元。该案入选“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审结“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对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6亿元,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导向。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细化认定标准,破解适用难题,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惩戒侵权行为、严格保护权利、有效激励创新的制度价值。

问题四: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请介绍一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工作打算?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郃中林: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打赢种业翻身仗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努力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月1日成立后负责集中审理植物新品种二审案件,六年来共受理此类案件659件、审结544件;同期全国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种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审结2877件,均较法庭成立前大幅增长。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实体案件887件,同比增长32.6%,是法庭成立前全国年均一审收案的5.5倍;新收二审民事实体案件164件,是法庭成立前全国2017—2018年年均二审收案的4.6倍。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植物新品种案件167件,品种权人胜诉达90%。法庭成立以来,已在10多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占法庭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1/3以上。品种权人维权积极性和胜诉率均明显提升。

二是细化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修改3部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解释,发布4件指导性案例,连续5年发布覆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领域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5批65件,并均已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有效统一裁判规则,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优化工作机制。指导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符合当地种业特色的司法保护新模式。如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致力打造国际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打造集种业法治研究、纠纷解决、宣传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法治服务保障中心,助力“南繁硅谷”建设。

四是构建大保护格局。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推进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有效衔接,积极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在以下三方面发力。一是秉持严格依法保护的司法理念,不断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完善品种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二是进一步强化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形成打击种子侵权的强大合力,持续构建大保护格局。三是重点研究生物育种、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等法律适用新问题,聚焦前沿复杂案件,确保育种创新科技成果得到及时充分保护。

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mRNA骨关节炎药物”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案例2.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3.“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例4.“AI换脸”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5.游戏“换皮”侵权案

案例6.网络测评“有踩有捧”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7.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8.涉热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1.“mRNA骨关节炎药物”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某专利权权属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基本案情】

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是于某、王某、胡某等3位归国创业人员共同创立的高科技公司,旨在推动mRNA技术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和转化。2019年9月,胡某创立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mRNA剂型的骨关节炎药物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由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申请,2021年10月获得授权。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涉案专利系胡某在其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涉案专利损害了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确认涉案专利权归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多位归国科研人员、多家企事业单位和生物医药领域前沿技术,结合mRNA技术在医药领域的重要地位,以及三位科研人员曾密切合作、共同归国创业并为mRNA技术所涉创新药物研发作出重要贡献等因素,确定了“调解优先”“先解心结、再解法结”的审理思路。通过实地调查、巡回审判,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各方就本案及其他关联诉讼签署一揽子和解协议,化解了双方当事人长达两年多的矛盾和系列纠纷,促进双方携手在生物医药领域的前沿赛道上回归合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典型意义】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于“国家宪法日”公开开庭审理,近40家媒体进行了报道。本案涉及的mRNA技术是生物医药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高新技术,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本案及关联诉讼纠纷的实质化解,进一步释放了人民法院鼓励创新、弘扬诚信、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鲜明导向,有利于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安心创业,更好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案例2.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与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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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3年,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1994年,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自1995年开始,上述公司分别在上海、南京、成都等地推出房地产项目,并在建筑服务等多个类别上先后获准注册多枚“仁某”商标。2002年1月,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认购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上海开发的楼盘。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6日登记成立,开始使用“仁某”企业字号,并先后在兰州地区开发建设了仁某国际、仁某美林郡、仁某晶城楼盘。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认为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405992.3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仅在兰州地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但考虑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四商标的近似程度,所使用服务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仁某”商标的知名程度,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实际使用方式及已经发生实际混淆的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根据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对“仁某”字号的使用情况,包括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购买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明知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先使用“仁某”字号的事实,可以认定“仁某”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字号。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予以避让,但其仍然登记注册并使用“仁某”字号从事与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相同行业的经营活动,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其开发建设的楼盘项目与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特定联系,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品房开发建设领域中的企业字号权益及商标权的保护问题,目前此类纠纷大量存在。本案对商品房领域中商标侵权的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以及正当使用等方面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澄清,明确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企业字号竞争性利益的审查基准与证明标准。本案裁判将侵权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字号的情节纳入“有一定影响字号”的认定,传递了保护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裁判理念。

案例3.“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侵害商业秘密案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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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某游戏的运营方,并获得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使用和维权权利。该游戏自上线以来在全球游戏市场引起热烈反响。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营中,每隔一段时间进行版本更新,新增角色、场景、剧情、活动等内容,以保持游戏关注度和产品活力。这些内容会提前进行内测。为此,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招募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参加内测并签订了保密协议。陈某参与内测期间,未经允许对涉案游戏“知某某”等7个游戏角色实机形象(即可供玩家操控的游戏角色形象)、技能效果、技能数据等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偷拍、偷录,并多次向第三人披露。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后,以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如进一步披露将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陈某辩称,上述游戏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不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可能会对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故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依法作出裁定,责令陈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参与游戏测试过程中擅自摄录的游戏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游戏7个游戏角色中包括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信息特征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陈某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偷拍、传播这些商业秘密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质是商业秘密给经营者带来的竞争优势,即便游戏角色已经因为版本更新而公开,但陈某仍不得披露其所可能掌握的测试游戏画面。遂判决陈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游戏未公开的角色设计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对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结合网络游戏行业特点,对申请人及时提供法律救济。判决针对游戏角色泄密情形,不仅保护游戏角色内容本身,还保护通过游戏版本更新提升关注度的经营模式,以及由该经营模式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对提前“剧透”的行为给予有力规制。

案例4.“AI换脸”著作权侵权案

【陈某与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4民初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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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在抖音平台实名认证账号“摄影师某某”,发布13段其拍摄的女子身着古装展示的短视频,每段时长10秒左右。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抖音小程序“某颜”,使用AI视频合成算法为用户提供换脸技术。“某颜”上展示的13段短视频与陈某发布的13段短视频,仅在人物面部五官特征上存在差别,视频场景、镜头、人物造型、动作则基本一致。“某颜”用户可通过观看广告或购买会员,将小程序上展示的视频中的人脸换成用户自己的人脸并进行保存。陈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8万元和合理开支20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拍摄的原始视频在内容编排、景别选取、拍摄角度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某颜”小程序展示的涉案视频,系通过AI算法将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AI换脸”为卖点,提供平台、素材和技术,使用户能够在任意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换脸”方式使用原始视频,谋取商业利益,侵害了陈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行为既非独创性改编,亦不构成合理使用,也不适用技术中立抗辩。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积极配合删除视频、履行算法备案手续等整改行为,并接受关于运用算法技术提供网络服务的司法建议,作出规范经营承诺。陈某表示谅解并撤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请。据此,判决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成合成类算法应用场景下的典型纠纷,涉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他人作品进行局部合成行为的性质认定。本案判决明确了“AI换脸”不构成对原作品的独创性改编与合理使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网络服务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利用算法技术侵害他人著作权。本案平衡兼顾技术创新和权利保护,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人民法院聚焦新兴技术创新应用和算法治理需求,促使企业加强对素材来源及生成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和算法安全评估,强化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益保护,引导企业规范数字化转型。

案例5.游戏“换皮”侵权案

【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4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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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某觉醒》是一款战争策略模拟游戏(SLG),由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和运营。《某某官》是一款微信平台小程序游戏,由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和运营。在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某某官》游戏收入约为1890万元,扣减相应渠道费用后约为1250万元。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某某官》游戏“换皮”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经比对,两款游戏整体结构、玩法系统基本相同,细致到游戏元素的参数类型、具体数值、交互关系等均一一对应,甚至大量文字表述错漏完全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美术视听素材。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推广《某某官》游戏,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本案诉请保护的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属于玩法机制设计,反映了游戏开发者对于虚拟游戏世界从细部到整体的所有构思,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游戏玩法规则不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故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被诉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超出合理限度从游戏玩法设计的整体分类框架到数值设定细部都全面模仿、原样照搬,仅简单替换了美术资源,通过此种“换皮”方式分流和抢占了相关游戏市场份额,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核心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游戏玩法规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不应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判决厘清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玩法的法律边界、分析框架、裁判规则,有助于促进数字文娱产业创新创造和良性竞争。

案例6.网络测评“有踩有捧”不正当竞争案

【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5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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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发现,某社交平台上有一篇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的有关防晒服的测评文章,对市面上8款不同品牌防晒服做了横向测评,其中包括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旗下甲品牌、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联方旗下乙品牌的防晒服。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用涉案文章中实验数据测试来源的仪器对甲、乙品牌防晒服进行测试,测试数据均与文章中标示的实验数据不符。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了甲品牌防晒服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甲品牌防晒服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万元。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助测试数据并辅以评论区的跟帖,意在凸显乙品牌防晒服的防晒力强于甲品牌防晒服,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测评结果系出于相同的测试环境、测试条件,涉案文章中标示的甲、乙品牌防晒服的紫外线防晒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易误导相关公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测评涉及多个品牌,测评言论未含有直接否定性或者贬低性的内容,也未用显著标记的方式在各个品牌中突出甲品牌,被诉行为尚未达到使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的程度,故不构成商业诋毁。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络上发布商品测评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认定。测评是互联网消费催生的新事物,测评方运用专业知识并结合测试结果,对某类商品、店铺或服务给出评价和建议,为消费者打破信息壁垒、减少选购成本提供了便利。这种来自“第三方视角”的亲身体验,因其“客观”属性,受到广泛青睐。但部分测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瑕疵、“踩一捧一”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甚至以测评之名行营销之实,背离了测评初衷。本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厘清了测评行为的合法边界,有效规制虚假测评行为,推动测评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良性发展。

案例7.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某忠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1民初4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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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系国内较大的综合性票务平台企业,运营具有售票功能的大某网、大某APP。郑某忠通过网络店铺销售针对大某APP的抢票软件。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郑某忠专门研发销售针对其售票APP的外挂软件,用以抢购APP在售门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郑某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郑某忠辩称,其与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仅为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者并非研发者,其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没有造成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票务收入减少,亦不会影响公共购票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某忠为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用户提供抢票服务,以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故被诉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和规范的范畴。被诉行为实质是由软件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大某平台的演出门票,该行为不仅直接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干扰经营者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而且增加用户使用大某平台购票的难度,降低用户对大某平台提供服务的评价。虽然被诉行为未直接减损大某平台单场演出的售票收益,但导致大某平台的经营利益和商誉受损,损害了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竞争利益。同时,被诉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不利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故不再另行判决停止侵权,判决郑某忠赔偿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涉案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平台的购票规则,干扰、妨碍平台售票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在此基础上,将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票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等纳入考量范围,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警示代抢服务从业者及技术开发者需遵守法律规则,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8.涉热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一审: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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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陆某仟通过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购买系统程序和影视网站模板等方式搭建了多个违规影视网站。期间,被告人季某石、方某明知被告人陆某仟经营非法影视网站仍向其出售影视导航CMS系统程序以及多个影视网站模板,并提供程序技术维护服务,收取费用6990余元。陆某仟未经著作权人北京光某影业有限公司等权利人许可,以添加视频链接等方式,在网站上线《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等12万余部影视作品,供访问者在线观看,并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网站投放广告。2022年4月30日至2024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陆某仟收取广告费148万余元。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仟、方某、季某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北京光某影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陆某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某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季某石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权仍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针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综合考虑被告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获利等因素确定被告人陆某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数额。判处被告人陆某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季某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陆某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决后,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传播春节档重点保护院线电影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的案例。盗播热门影视剧、档期电影,搭建违法违规影视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相关影视作品,涉及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本案审理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的优势,既解决了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又解决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及时全面保护,实现了打击犯罪与高效维权的有机统一。

拓展阅读

过去几年的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知产力始终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地方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跟进报道,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10大案例和50大典型案例,更是我们关注的重中之重,以下是2015-2024年度的报道(点击图片阅读),欢迎各位读者阅读、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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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2025-04-20 15: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