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快手老铁”商标无效宣告案看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2022-06-29 17:15:00
​从“快手老铁”商标无效案说起,谈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认知思考和实务操作。

作者 | 卢苑 娄丽 快手公司

编辑 | 玄袂

2022年3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第20123096号“快手老铁”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案做出判决,支持了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对指定使用在“节目制作、娱乐、娱乐信息”等服务上的第14439351、14439348号“快手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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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快手老铁”无效宣告案判决书)

该案为快手公司历史上首个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请求获得支持的案件,且是法院做出的司法认定,这不仅体现了公司成立十余年来品牌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为未来进一步发挥快手商标品牌价值、赋能业务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笔者作为该案的主要承办人,拟从企业视角谈谈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认知和思考,以及实操层面的策略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期待对各位同仁有所助益。

一、驰名商标的本源和保护状况

1.1  驰名商标的本源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该表述直接体现出构成驰名的商标需具备的两个特点:第一,该商标应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即“十分了解、清楚地知道”。在具体案件中,该项事实往往需要结合商标注册的时间、持续使用时长以及宣传推广的程度、范围等因素,由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二,该商标知名度所覆盖的群体范围应当是中国的“相关公众”,即在中国与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在表述上,驰名商标与有关部门组织或授予的“知名商标”、“知名品牌”、“有影响力商标”等各种名目的商标奖项貌似有相似之处,但在本质内涵上却大相径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的内核和法律价值在于:获得较之普通商标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法律保护(即通常所称之“扩大保护”),从而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侵权搭蹭等不法申请或使用行为,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打造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防止价值异化,聚焦驰名商标的本源,主管部门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往往依权利人请求,在具体纠纷案件(如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无效、查处商标违法等行政案件和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等民事案件)中进行,并遵循“个案”、“按需”、“被动”等审查和判定原则,通过行政案件还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1.1正式实施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

1.2  驰名商标的保护状况

长期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公安、市监等政府部门均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例如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范,推动建设驰名商标数据库;多部门联动在审查授权、企业登记、执法等多个环节实现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跨领域保护等。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推进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这实际上是基于整个国家发展战略,从企业品牌建设和国际竞争力提升等更高的战略维度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本质认知

2.1  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价值

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和促进企业在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商业目标的达成和全生命周期的高质量发展、建立并葆有持续竞争优势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此,企业往往通过组建专门的商标管理团队,并通过稳健的商标风险防控、前瞻性的商标注册布局、动态化的商标侵权监控和差异化的商标侵权打击等工作制度和体系,确保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各项体系的长期有效运转。

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价值,可能存在不同角度的认知和理解。笔者认为,企业商标工作的根基在于“业务”,要始终立足于并满足公司和业务在不同时期对商标工作的不同期待和需求。总体而言,这个需求无外乎两个层面:第一,“安全”需求,即不因商标问题导致业务出现重大运营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违法使用、侵权争议,以及更为严重的下架、承担刑事责任等涉及业务“生死”问题的红线风险;第二,“发展”需求,即充分发挥商标的法律价值、经济价值、情报价值和品牌价值,为业务发展构建商标法律保护的护城河,成为业务发展的加速器和助推器,实现为业务的深度和可持续赋能。基于以上,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目标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即“保业务安全,促业务发展”。

2.2  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本质认知

从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作用和效果来说,更多属于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目标中的“促业务发展”的范畴。对快手公司而言,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维度的考量:

第一,看自己——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应然之举

快手公司历经十年发展,已经成长为全球短视频直播领域的领先企业,并于2021年2月5日在香港上市。伴随公司的快速发展,“快手”也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品牌价值极大提升。虽然快手公司未针对“快手”品牌价值进行专门的调研和系统评估,但是我们注意到公开渠道有涉及“快手”品牌价值的第三方市场报告,我们未就该等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理性进行任何独立验证,在此提交相关数据仅供参考:2020年,快手位列“BrandZ 最具价值中国品牌 100 强排行榜”  第25位,品牌价值达85.51亿美元,同时也是短视频直播领域唯二上榜的新品牌。2021年,快手的品牌价值排名进一步上升到该排行榜第10位,品牌价值也达到326.42亿美元,实现了282%的跨越式增长。2022年,快手成为14家入围“BrandZ 最具价值全球品牌 100 强”中国品牌中的新晋品牌,全球排名第82位。

商标工作是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抓手。在过去的十年,快手基本建立了比较齐备的商标保护工作体系,为品牌价值的提升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随着公司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业务对商标工作也提出了更高和更深层次的要求,我们的商标工作目标也从最基础的“保业务安全” 逐步向“ 促业务发展” 倾斜,不断深度赋能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快手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充分发挥品牌对业务的助力作用,就成为我们当下品牌建设的应然需求。

第二,看行业——符合国家战略方向和行业实践

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积极推动自主品牌建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已经成为整个国家未来知识产权发展方向的主流,为企业进行商标品牌建设奠定了积极的外部法治和政策环境。

另一方面,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也成为众多中国企业谋求高质量发展、加强竞争能力的共识。从快手所处的移动互联网行业的优秀同行的商标品牌保护路线实践来看,腾讯、百度、阿里、京东、字节等无不经历了商标品牌资产全面储备、重点保护、充分运用和价值实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驰名商标扩大保护作为对企业商标品牌资产的重要保护措施,往往成为企业必然的一种选择,这些同行均已经拥有1枚甚至多枚驰名商标获得扩大保护的记录。

第三,看竞争——全面提升品牌竞争力的关键

互联网存在即时性、开放性、海量性和变化快、发展速度快等诸多特点,这也导致互联网领域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无论在表现形式、发生场景、发生频率、判定标准等多个方面,都较之传统行业存在更大的挑战和不确定性。

对很多互联网企业而言,针对其商标品牌的侵权行为甚至从企业籍籍无名时就已经开始产生了,并伴随品牌成长壮大的整个过程。驰名商标因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较高的消费吸引力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侵权案件更是易发多发,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为表述简便,笔者拟将侵权行为分为两种——“使用侵权”和“申请侵权”。第一种即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商业经营过程中的商标使用侵权行为,在此不再赘述;第二种则是当下商标侵权呈现出的一个新特点,即不法分子在从事第一种行为之前,往往会先行通过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尝试获得与企业商标完全相同或者有一定近似度商标的专用权,进而为后续实施第一种侵权行为或通过转让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披上“合法” 的外衣,以对抗权利人的侵权指控。虽然企业和商标主管部门对打击此类恶意商标抢注或搭便车行为做了非常多的努力,但仍然有一定数量的漏网之鱼,给企业未来品牌发展埋下了风险和隐患。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过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排除潜在搭蹭风险、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合法权益、提升品牌竞争力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需求。

三、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实施策略和注意事项

3.1 路径选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驰名商标扩大保护主要有“行政”和“司法”两种路径,前者包括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商标行政管理等程序,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是否予以扩大保护的裁决;后者则是通过商标行政诉讼及民事侵权诉讼程序,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出是否予以扩大保护的判决。两种路径双轨并行、互为补充。

针对权利人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诉求,在不同时期、不同路径并基于个案具体情况差异(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度、对方的恶意以及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等),主管部门并不一定会完全予以支持。商标权人需要密切关注当下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大环境,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最适合的路径和个案。对快手而言,“多案联动、梯度推进、程序穷尽”的策略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即在通过多个个案发起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请求的同时,对个案从申请时间、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度、对方当事人恶意等多个维度进行分级,有梯度的进行推进。与此同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个案穷尽一切法律程序予以救济,这些都为最终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奠定了重要基础。

3.2 个案选择

如前所述,驰名商标扩大保护遵循“个案”、“按需”原则,所谓按需,即确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个案是否达到“确有必要”的程度,往往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权利人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最终能否获得支持。笔者认为,为确保个案符合“确有必要”的要求,在个案的选择上要特别注意三个方面:

第一,个案与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商标标识应当构成相同或近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时,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可以不予审查。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的重要内容,如果个案的商标标识与请求驰名保护的标识不相同,也不近似,则侵权行为很难成立,自然不具备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基础。

通过行政程序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也是如此,如果个案的商标标识与请求驰名保护的标识相距甚远,在“复制、摹仿或翻译”的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则也很难获得驰名扩大保护。

基于此,在选择个案时,在商标标识上尽量选择与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或者完整包含其显著部分、同时其他部分显著性相对较弱或整体未形成第二含义的。在这个意义上,“快手老铁”的个案选择是非常合适的。正如法院的比较结论:

诉争商标为文字“快手老铁”,引证商标由文字“快手”及图构成,其中文字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快手”,且在案证据表明“老铁”亦为原告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故诉争商标显然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第二,个案与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已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不相同、不类似,但有较强的关联性,足以产生“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有多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14331625号“六福LIUFU”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中认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同于全类保护,给予其跨类保护的基础是应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当,避免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个案与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已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不仅要满足基本的不相同、不相类似的要求(通常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依据),同时也要有较强的关联性,能够产生“误导”相关公众以及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从而满足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要件。如果商品/服务项目差距甚远,则意味着不会让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此种情况下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则很难获得支持。换句话说,引证商标的驰名程度与保护范围成正比,即,驰名度越高,保护范围越大,反之亦然。

在“快手老铁”无效宣告案中,诉争商标指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的“会计”,快手公司引证商标指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的“节目制作、娱乐、娱乐信息”,二者不相同也不类似。对于关联性,法院认为:

“虽然二者的服务存差异,但考虑到快手平台提供的是面向普通消费者的服务,其中“节目制作”主要面向平台内视频制作者,“娱乐、娱乐信息” 主要面向全体快手普通观众。鉴于“快手”几乎为全民参与的短视频平台,故其服务的对象必然包括“会计”服务的对象,上述服务的对象具有重合性;此外,基于快手平台的巨大流量,从事“会计”服务的主体亦有可能通过快手平台进行宣传,故“会计” 服务依托“节目制作、娱乐、娱乐信息” 等服务进行宣传,在服务内容上亦可能存在联系。当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诉争商标时,容易与快手公司构成驰名商标的引证商标构成相当程度的联系,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快手公司或者快手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破坏引证商标与快手公司提供的“节目制作、娱乐、娱乐信息” 等服务之间的密切联系,削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快手公司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三,避免同时主张包括《商标法》第十三条在内的多个条款,且存在依据其他条款支持权利人请求的可能性。

在商标维权实务中,商标权人为了最大程度上争取维权的有利结果,往往在案件中“不惜力”,除了主张商标法第13条请求扩大保护外,还同时主张商标法其他多个条款,如主张第30条个案商标与商标权人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的在先引证商标构成相同/近似,或主张第4条、第44条个案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等。一旦其他理由和主张成立,则主管部门往往会基于“按需”原则,援引其他条款对商标权人予以支持,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主张则不予评述。因此在请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时,需从前述角度对个案进行全方位的谨慎评估并做出抉择。

3.3 证据搜集

相信所有实操过驰名商标扩大保护项目的同仁都有同感,该项目是一个牵涉企业内部、外部多个部门和人员、资源,持续周期长(1年甚至更久),需要各干系人齐力配合的大项目。尤其在证明商标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程度的知名度证据的搜集和准备方面,几乎是一个对企业“盘家底”的过程,也是对企业过往商标管理工作水平的一次重要检验。

在企业内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项目往往由法务部门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起。在证据搜集方面,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寻求企业高层认可,自上而下跨部门推动证据搜集工作有序展开

如前所述,证明商标知名度的使用证据搜集和准备是整个项目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环节之一,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项目的最终成败。在企业内部,商标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创意证据、商标宣传推广证据、商标所涉产品/服务收入证据,相关排名、荣誉奖项等证据往往分散在业务、市场、财务、品牌、法务等多个部门,且证据所涉时间周期长达3-5年。为了充分保障证据搜集效果,项目主R可先行围绕证据搜集方向和清单进行内部摸排,初步了解证据在公司内部大致的分布情况和所涉部门信息,再以项目汇报等形式,寻求所涉部门负责人的支持,从而自上而下推动证据搜集工作跨部门展开。

第二,充分借助外部渠道和第三方工具,为证据搜集提供有力辅助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商标品牌的线上营销推广渠道,对互联网企业而言更是如此。正所谓“雁过必留痕”,互联网上往往全面记载了企业在不同时期对商标品牌使用、宣传推广、奖项等相关证据,很多专门定位于互联网关键词信息搜索整合的第三方工具应运而生,能够很方便的帮助企业按照特定时间周期、特定关键字等个性化设置进行证据搜集和整理;此外,企业的宣传推广报道如果是通过杂志、期刊渠道进行投放的,国家图书馆也通常会进行全面的收录,企业也可以向国家图书馆科技查询中心提出申请,出具专门的检索报告。前述方式都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内部的证据搜集工作量,为证据搜集工作提供有力辅助。

第三,做好证据固定,便利证据质证,为案件全流程做好准备

某些网络上的证据,如宣传报道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排名等,可能存在灭失(如网页无法打开)情况;在公司内部,因为人员更迭等问题,也可能导致部分证据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提供的证据如果在质证环节无法核查其真实性,则有可能导致证据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甚至被不予采信。针对前述情况,企业商标管理人员可自行或借助第三方工具,对网络上以及公司内部涉及自身商标知名度的证据进行定期搜集整理,并利用时间戳、公证等形式做好证据固定,以解决证据质证环节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此外,涉及商标知名度的合同、发票、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奖牌等材料,往往在包括驰名商标保护项目在内的多个案件以及公司其他业务需求中实际使用。因该部分证据为公司核心资料,为避免反复调用原件导致的遗失风险,企业商标管理人员也可以有针对性的就同一类型的证据进行公证,并以公证书复印件的形式提交证据,在质证环节再提供公证书原件,以解决证据质证环节的便利性问题,为案件全流程做好准备。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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