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1亿,一审判赔7917万!最高法开审“拉菲庄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该案经历数次开庭审理,江苏高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方主张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采用“被告获利=销售额×利润率”的计算方式,判决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917万元。
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南京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今日(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本次庭审未公开宣判,该案后续进展知产力将持续关注。
下附最高法公开庭审链接。
二审公开庭审链接:(点击阅读原文,或复制下方链接至浏览器即可查看)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32454675
编辑 | 墨客
今日(11月3日)上午九点,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希望公司)、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菲庄园公司)、南京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深圳市骏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腾公司)与被上诉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以下简称拉菲酒庄)与原审被告上海昊建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佩伦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拉菲酒庄与金色希望公司的商标纠葛,历时已逾十年,是商标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事件,主要节点整理如下:
1996年10月10日
拉菲酒庄申请“LAFITE”商标(第1122916号)
2005年4月1日
金色希望公司申请“拉菲庄园”商标(第4578349号)
2011年8月24日
拉菲酒庄针对“拉菲庄园”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2013年9月2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55856号裁定,撤销“拉菲庄园”商标
2013年10月21日
北京一中院受理金色希望公司诉被告商评委、第三人拉菲酒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2014年8月5日
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第55856号裁定
2014年9月1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二审
2015年3月18日
北京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第55856号裁定
2016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
201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4月
该案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7年1月4日
拉菲酒庄将金色希望公司等七被告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索赔1亿元
2021年6月30日
江苏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拉菲庄园公司等七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拉菲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共计)
前半段,围绕“拉菲庄园”商标应不应该撤销,拉菲酒庄与金色希望公司双方的对峙经历商评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人民法院阶段,最后由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判断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还应考虑而至是否已经在相关公众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非以诚信经营为前提的商业成功与市场秩序不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
扫码查看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再审判决书全文
(2016)最高法行再34号
(长按识别/扫码查看知产宝裁判文书库判决书)
后半段,在取得商标撤销的釜底抽薪式胜利后,拉菲酒庄随即开始对金色希望公司一方的商标民事索赔,索赔额高达1亿元。
该案一审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历时四年半,做出一审判决,判赔额近8000万元,是外资企业在华获得判赔金额相对较高的商标侵权类案件。
关于该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江苏高院采用“被告获利=销售额×利润率”的计算方式,分别计算拉菲庄园公司的获利为25256207.22元,华夏公司的获利为12419409.84元,骏腾公司的获利为3853392.69元,佩伦公司的获利为1016920.59元。
法院认为,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对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损害极大,法院确定以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在今天的庭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二审判决走向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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