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书相赠 | 姚震 著《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研究》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2年9月出版
姚震 著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迭代进步,特别是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直播迅猛发展,成为了社交、营销、教育等传统活动的新传播方式,呈现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各类侵权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著作权侵权问题尤为突出,本书专门针对网络直播平台这个中心环节,就其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合理构建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编辑 | 墨客
作者简介
姚 震
姚震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执业及学术研究领域主要为知识产权法。曾在核心期刊发表《论“通知-删除”规则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豁免——兼议“转权利人通知”》《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证明标准研究》等论文,在“知产力”等知名媒体平台发表《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法律探究》《也谈广播组织权的扩张》等数篇学术文章。作为执业律师代理大量知识产权类案件,其中“阿里云与乐动卓越著作权侵权二审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本书创新价值
本书约30余万字,在广泛吸收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学术理论创新:
一是选题特色创新。本书将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考察网络直播和网络直播平台的性质、特征、商业模式等规律性问题,重点聚焦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直播平台的著作权侵权制度主题,有别于将重点放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一般理论、网络直播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网络直播内容的著作权保护等领域的现有理论研究主题。
二是研究视角创新。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一类特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直播服务及其自身性质和商业模式等均存在独特性,对其著作权侵权制度的研究很难找到明确的专门法律依据,而是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一般规则。本书追根溯源,从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视角切入,进而归纳总结通过移植和改造美国模式而形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中国模式,再对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面临的困局进行研究,分析来源于美国模式和中国模式两方面的困局成因,最终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三是对策建议创新。本书在分析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困境及成因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彻底“转换赛道”,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通过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根本改造中国模式。同时针对安全保障义务视野下的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提出以“注意义务”为中心,对于现有制度资源进行取舍、科以一定主动审查义务、加强与权利人合作及强化事后管理的综合设想。其中包括对内容过滤技术的原理分析和现状研究,对引入NFT等区块链技术建设在线授权系统提出建议,对直播内容留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机制提出实验性方案,对制止重复侵权与加强日常教育管理提出具体建议等。本书还就改革现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引入替代责任提出构想,对于新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提出实验性方案。
本书目录
第一章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概论
第一节 网络直播
第二节 网络直播平台
第三节 网络直播平台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
第二章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
第一节 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美国模式的形成背景
第三节 美国模式的制度载体
第三章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
第一节 立法上的移植和发展
第二节 中国模式的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
第三节 新型案例对中国模式的影响
第四章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
第一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运行的应然逻辑
第二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第三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困境
第四节 成因之一——美国模式的制度基因局限性
第五节 成因之二——中国模式的自身建构局限性
第五章 重塑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中国模式之反思
第二节 新视野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下的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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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