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北京市检察院发布中英文版2024年度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版权保护办案要旨和相关典型案例

2025-04-19 19:32:00
4月18日,北京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并发布中英文版《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24年)》、2024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以及《北京市检察机关护航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案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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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京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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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18日,北京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并发布中英文版《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24年)》、2024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以及《北京市检察机关护航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案要旨》。

发布会上,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负责人发布《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24年)》。2024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和最高检的领导下,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首都现代化建设,履职效能持续提升。“京津冀检察机关建立‘三必’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机制”入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三批典型案例。1个集体、3名个人获评“2023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2个集体、4名个人获评“2022—2023年度北京市‘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6名检察官入选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

《白皮书》显示,202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1083件,同比上升13.64%。其中,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共436件,同比上升22.47%;办理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各类监督案件及其他关联案件647件,同比上升8.38%。办理的监督案件中,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37件,占全国检察机关同类案件的77.4%。知识产权检察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涉人工智能、医药专利等新技术领域案件增多;涉数字版权、数据库等数字产业领域案件成倍增长;文化创意领域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成为被侵权对象;侵权手段网络化、智能化、跨区域化、链条化等特征仍然突出;科创企业员工内盗、集体跳槽后泄露商业秘密等现象仍然不容忽视。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负责人介绍,北京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多措并举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一是高质效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助力塑造首都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42件76人商标权类刑事案件被起诉,2件商标权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获再审改判;106件234人著作权类刑事案件被起诉,77件著作权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获再审和解结案,还有1起著作权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一揽子纠纷和解;1起专利权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获采纳;2件8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成功起诉。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促成恶意抢注英烈姓名商标124件被宣告无效、2件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通过高质量办理案件,逐渐形成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北京经验”。

二是创建跨区域协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机制,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建设。建立京津冀检察机关“三必”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机制,2024年以来,促成协同办案104件,涉案金额1.57亿元,124人被成功起诉,18名流窜犯罪分子被追诉判罪,获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三批典型案例。

三是持续引入技术调查官等“外脑智库”辅助办案,及时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建立技术调查官库,首批聘请43名专家、技术骨干担任技术调查官。邀请技术调查官、知名高校教授、检察技术人员等参与办案34件,辅助检察官成功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等刑事案件6件,顺利办结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3件。

四是持续加强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问题研究,提升服务大局的前瞻性和实效性。发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刑事风险提示》,提炼检察办案规则,以案释法,明确数据开源背景下的软件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规则,依托与13个重点科技园区的检察联络机制,面向400余家园区企业开展普法宣传,为人工智能领域“规则之治”提供“北京范本”。

五是持续完善首都检察版“接诉即办”机制,AI助力精准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构建检察版“接诉即办”机制,利用Qwen-1.5大规模语言模型,自主创设“检察院12345智能解析程序”,可在30分钟内一键完成对36万余条投诉数据的数据清洗,动态、精准、高效识别全市重点点位、重点线索,实现场景应用可视化。在此基础上,与市版权局、文化执法总队等建立涉刑重点线索联合研判机制,形成跨区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双向衔接。2024年,打掉售假窝点35个。针对虚构图片权属恶意诉讼的问题,先后向全国检察机关移送线索24件;针对不法中介为虚假科创企业提供版权登记证书服务的问题,挖掘重点线索240个,推动刑事立案5件11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件,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情况通报1份,5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被注销。

六是持续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与本土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4年,办理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1件141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39件,刘某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等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涉外案件得到高质效办理。市检察院连续三年联合市知识产权局参与服务保障中关村论坛、科博会、服贸会等工作,首次承办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主题论坛,向外传播中国知识产权检察好声音。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检察官通报2024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包括12件刑事检察案例和1件行政检察案例、1件民事检察案例、1件公益诉讼案例,涵盖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领域,集中展现了北京检察机关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深化综合履职、数智赋能、协同治理等检察实践,强化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平等保护、预防保护、协同保护,为优化首都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相关负责人通报并发布《北京市检察机关护航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案要旨》,聚焦提炼总结版权领域专业化办案经验,从服务图书出版、网络视频、游戏动漫、软件与数据库、美术设计、网络文学等六大领域出发,汇编20件版权领域案例,集中展现北京检察机关在破解办案难点、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服务社会治理中的智慧与担当,为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办案质效、护航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引。

下一步,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紧扣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新时代首都发展要求,立足法律监督定位,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实市检察院党组关于完善差异化加强检察服务保障体系的要求,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和数字检察建设,服务海淀区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服务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昌平区、大兴区分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和试点城市,服务平谷区、顺义区高质量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造更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北京经验”。

发布会现场,来自中央、市属多家主流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街道草桥村党委委员,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巧玲;北京市政协委员,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张凌云受邀观摩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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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商业秘密领域】

1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保护“出海”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著作权领域】

2

邵某某等18人侵犯著作权案——京津冀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盗版犯罪

3

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诉讼监督系列案——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类案监督线索

4

马某、孙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对软件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排除与采信

5

李某侵犯著作权案——破坏电子设备软硬件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

6

刘某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数据赋能精准打击盗版窝点

7

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追加单位犯罪体现从严打击

【商标权领域】

8

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促成恶意注册英雄烈士姓名商标宣告无效系列案——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9

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异地协作核查商标虚假使用证据

10

杨某某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破解老字号企业代理商“真假混卖”认定难题

11

刘某、胡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平等保护涉外主体知识产权

12

李某某等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

13

鄢某甲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以文检和痕迹鉴定意见夯实制假事实

14

四川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甲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跨区域协作斩断产、供、销犯罪链条

15

范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全面审查电子数据破解犯罪手段隐蔽难题


案例1: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保护“出海”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典型意义

(一)引入技术调查官专业导航,破解“零口供”难题

针对案件技术事实复杂、专业难度大等问题,检察机关聘请具有光电测量工程领域专业经验的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对产品分布在设备5个子系统中的10个技术秘密点进行全面审查。挖掘软件开发版本管理器中的研发过程,厘清技术秘密点与相关的软件对应版本之间的关系,为破解“零口供”案件事实认定发挥重要作用,也为庭审展示电子数据打下基础。

(二)全面认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实现民刑“双罚”

除了上述技术信息以外,孙某某利用在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境外销售业务运作模式、商业计划产销策略、客户交易习惯特殊需求等经营信息,促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贸易合同的行为,给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尽管民事诉讼已判决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该侵权行为同样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仍有打击必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追诉职责,追加认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经营信息的事实。

(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企业“出海”

本案涉及企业海外市场秩序,检察机关结合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科技创新行业特性和技术领域特征,以案件本身反映出的问题为抓手,从权利属性、技术措施等多个角度,提示该公司优化电子化留痕管理,确保载体接触行为、接触路径可溯源,提升涉密载体流转的规范化。围绕如何准确界定权利边界、优化电子化可溯源路径等,帮助企业查疏堵漏,护航科技创新主体行稳致远。

案例2:邵某某等18人侵犯著作权案——京津冀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盗版犯罪

典型意义

(一)深化京津冀执法司法协作,打击“青少年读物”盗版链条

依托京津冀检察机关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机制,坚持统一标准、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共享案件线索信息,做到“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实现对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有力震慑犯罪行为,提升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

(二)强化人身刑和财产刑并罚功能,提高侵权违法犯罪成本

厘清资金脉络与证据链条,查明委印、销售、发货、收款规律,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5000余万元,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中,邵某某按照其负责的非法经营额判处罚金1500万元。

(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守护民生福祉

着眼未成年人保护,对涉案图书内容、质量进行实质审查。针对涉案图书字迹模糊、色彩刺眼、气味刺鼻、内容错漏等问题,在法院判决销毁起获图书的基础上,向销假图书市场制发检察建议,强化青少年读物版权专项核查保护,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3: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诉讼监督系列案——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类案监督线索

典型意义

(一)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类案监督线索

检察机关在总结知识产权领域权利滥用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建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模型对同一当事人以及涉及同类知识产权客体的关联案件进行筛查,精准发现关键性在先生效判决,在类案异判的情形下精准识别监督线索,实现了案件办理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凝聚合力提升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上下一体、协同高效的组织优势,加强线索移送,确保法律监督无死角。在办案过程中,围绕案件办理方向、调查核实内容等加强办案联动、研判会商,有力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三)深化检法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整合司法资源,推动实现矛盾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既依法平等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4:马某、孙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对软件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排除与采信

典型意义

(一)以技术赋能司法办案,助力司法鉴定意见准确采纳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系关键定罪证据,但原有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基于不同规则对前后端代码进行比对、使用错误比对对象进行代码比对、代码比对结论与代码比对原则自相矛盾的情况,导致鉴定意见中关键比对结果,代码相似率与实际情况不符。检察机关依法排除该份鉴定意见,并由公安机关重新委托鉴定,新的鉴定意见对前后端代码进行比对,依据核心代码比对分析判断两款软件的相似程度,认为相似性后端代码占侵权软件后端代码总行数达77.4%。经审查,该鉴定意见对鉴定比对原则、比对方法,以及开源代、第三方代码和有限代码等排除情况均有合理说明,故依法予以采信。

(二)聚焦证据争议问题,切实发挥证人出庭作用

围绕鉴定主体资质、鉴定检验工具、鉴定比对原则、鉴定比对方法以及鉴定结论是否正确等问题,检察机关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解释。同时对辩方和辩方专家证人提出的质询,鉴定人能当场清晰阐述具体认定开源代码和第三方代码的理由、鉴定比对文件来源等问题,以明晰鉴定意见专业性问题。通过侦查人员出庭和其他证人出庭方式,经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核实了鉴定检材的提取过程,确保了检材来源的清晰完整,未被污染以及与司法鉴定所用检材具有同一性,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效促进庭审实质化。

(三)紧贴专业化案件办理需要,优化检察听证工作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法律交叉,民刑争议交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厘清争议问题,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涉诉领域、听证需求等内容,组建涵盖知识产权法学、刑法学和计算机学科的高校老师以及版权鉴定机构鉴定人作为听证员,以提高听证员与案件的适配性,并邀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察听证会,各方专业人士围绕软件运行比对、代码比对、开源代码排除等专业问题从不同专业领域、不同学科视角提出看法和观点,为检察官审查和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提供重要参考。

案例5:李某侵犯著作权案——破坏电子设备软硬件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检察技术职能作用,破解涉电子设备软硬件技术措施的认定难题

涉案品牌游戏机通常会在硬件中安装防护系统,并在游戏物理外壳系统嵌入加密代码,采取双重技术措施。行为人破解了何种技术措施,是此类案件的首要审查内容。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技术与专家“外脑”,共同对“游戏机软件系统、适配游戏”采取的技术措施、破解芯片的破解过程和破解原理等进行分析论证。最终明确其行为系通过加装特定芯片打断原有系统的启动顺序,在开机时直接进入工程模式(RCM),并利用第三方定制固件禁用数字签名核验、运行具有伪造的NSP文件方式,实现对技术措施的规避。

(二)深挖电子数据中的犯罪线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追加犯罪数额,确保罪刑适应、罚当其罪

本案的涉案游戏机数量,最初仅为现场查扣的36台,检察机关通过深挖电子数据中的犯罪线索,发现李某在线下实体店铺、线上电商平台均有销售破解版某品牌游戏机的情况。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在已有电商平台交易记录的基础上,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从已提取的电子数据中全面梳理、查找相关交易记录、交易明细。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李某销售游戏机数量2000余台。

(三)平等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主体合法权益,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

依法告知涉外权利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权利人及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并认真听取其意见,支持其出席法庭并发表意见,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6:刘某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数据赋能精准打击盗版窝点

典型意义

(一)数据赋能精准研判线索,提前介入固定关键证据

针对刘某某通过多地注册公司,以分散的注册地址掩盖犯罪链条的行为,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通过对涉案网店注册信息、后台结算银行账户、物流轨迹等涉案数据开展穿透式分析,引导公安机关精准锁定刘某某等人位于外省的制假窝点,现场查扣密钥打印机、U盘刻录机等关键证据。到案后,刘某某辩解称店铺多数订单数据均为“刷单”,应予扣减。为精准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从电商平台调取真实交易记录、刷单处罚数据及支付账户关联信息,同时反复甄别指控的数千条销售记录,重点审查了销售记录中信息不完整、重复购买、退款退货的情况,并对购买者进行了抽样电话取证,在扣除相应成本后,最终精准认定刘某某等人违法所得额。

(二)电子数据审查锁定侵权故意,释法说理促成认罪认罚

到案后,刘某某等人拒不认罪,辩称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为查明刘某某等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检察机关对在案手机、电脑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查,检索出刘某某网店培训客服使用的“话术单”,话术单针对客户可能提出的版权问题标注了应对策略,直指其“明知侵权仍销售”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通过诉前证据开示及释法说理,促使刘某某等人认罪悔罪,全额退赔违法所得。

(三)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以案释法强化风险防范

为扎实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强化检企协作,组织权利方技术团队对警方扣押的侵权商品进行甄别并形成书面报告,同时积极为商标权利方提供“随案会诊”检察服务。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刑事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及时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多次听取知识产权权利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某软件公司部分代理商以代理权为“挡箭牌”,真假混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检察机关为权利方在加强代理商管理和货源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完善供应链管理、开展动态监督考核等建议和对策,均得到了企业的重视和认可。

案例7: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追加单位犯罪体现从严打击

典型意义

(一)全面辨析关联罪名异同,依法精准选择罪名适用

本案中,权利人受到著作权及商标权的双重保护,王某某指使他人印刷后继续销售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两个罪名,应当择一重处罚。该案中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当,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审查、综合分析原则,审慎论证涉案罪名,认定盗版图书的核心在于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直接冲击著作权制度,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通常依附于盗版行为,属于实现盗版目的的手段,故依法对本案改变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二)追加认定单位犯罪,促使退赃退赔

经审查,涉案单位并非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也并非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主业,故依法追加认定单位犯罪。办案中通过加强政策宣教、释法说理,促使涉案单位及实际经营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权利人损失、退缴违法所得。

(三)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犯罪,全力追诉上游印刷人员

该案印刷地、存储地均位于外省,检察机关梳理参与人员的地位、作用、参与印刷的数量及金额,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及时固定证据,同步打击上游中间商、印刷人员,目前已有2人(另案处理)被批准逮捕。

案例8: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促成恶意注册英雄烈士姓名商标宣告无效系列案——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强化政治统领,以服务大局为中心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革命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离不开革命文化的精神支撑。检察机关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督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快速处置和有效管控,高效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有效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用足用好开源数据库,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检察智慧

强化大数据模型建设,利用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的烈士英名录、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的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名单等数据,丰富底层数据,筛查涉嫌恶意注册商标线索,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履职,依职权主动监督,在个案监督基础上推动类案监督,有效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和监督成效,以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文化强国建设。

(三)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推动形成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的“大保护”工作格局

依托检察机关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协作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协作配合机制,通过线索移送、磋商座谈等形式强化协同保护力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持续推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综合履职、系统联动,将后端监督触角延伸至前端治理,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彰显“检察元素”。

案例9: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异地协作核查商标虚假使用证据

典型意义

(一)严格证据实质审查,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

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客观、实质审查原则,充分运用自行调查、指令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对商标使用证据进行穿透式审查,突破传统书面审查局限。通过跨省协作查实证据真伪,不仅有效节约了办案资源,也提高了取证的精准性,为抗诉改判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对同类案件审查具有示范意义。

(二)加强实质审查,准确认定“商标性使用”

对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区分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前生产、加工等行为的证据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销售行为证据,排除自制证据及存疑证据的证据效力,进而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

(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商标管理和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通过抗诉推动清理长期未实际使用的“僵尸商标”,释放商标资源,避免公共资源浪费。同时,检察机关结合对涉案企业的背景调查,综合考虑监督必要性与社会效果,对于当事人使用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负面评价,既维护了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又注意不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实质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10:杨某某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破解老字号企业代理商“真假混卖”认定难题

典型意义

(一)采取“三步走”方法攻克“真假混买”难题,追加认定90余万元销售金额

杨某某作为代理商,在案发期间存在“真假混买”的情况,加之涉案人员均无法说明销售数额,且没有账本,如何计算销假金额成为本案审查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坚持资金证据和通信证据“两必审”,采取“三步走”方法,查明犯罪数额。第一步是从涉案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数据中梳理出犯罪行为的发展脉络图与人员结构网,精准识别财务负责人员,第二步是围绕销售与财务之间的资金证据准确甄别出“真假”销售途径,第三步是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购买方的证据链条,最终全面认定销售金额,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二)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工作要求,追查惩治各环节制假售假者

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食品,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还给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围绕人员分工层层递进,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成功追诉8人,包括明知他人造假仍供应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的原料商和配方调试人员,并依法提起公诉。

(三)履行行刑“反向衔接”职责,推进知识产权全环节保护

除依法起诉12人以外,对参与生产的7名工人,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参与时间较短,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向假冒食品生产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确认7人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检察机关还向购假后销售地的属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提示从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助推食品安全监管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等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和宣传,强化溯源治理。

案例11:刘某、胡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平等保护涉外主体知识产权

典型意义

(一)实质认定“委托加工”行为,严格把握法律适用

本案中,刘某所售假冒服饰来源包括“直接采购”和“委托加工”两种形式。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刘某网络通信记录细节,查明刘某向于某甲提供布料和商标标识等生产原材料,且对假冒服饰的缝纫细节、商品质量、领标位置等提出具体要求,假冒服饰的最终形态充分体现了刘某个人意志,应当认定其实施的是生产制造行为而非单纯的销售行为。基于此,追加认定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全面审查资金证据和通信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本案涉案人员相互熟知,私人借款、非侵权商品采购产生的资金往来与假冒商品采购相互杂糅,为犯罪数额计算带来困难。检察机关根据订货频率异动,结合店铺登录IP地址变化,查明于某乙接手店铺时间;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全部关联人员相关交易明细,根据付款时间、付款金额,锁定各被告人实际使用的账户,追加认定于某甲收取委托加工费20余万元;针对胡某经营租赁业务的辩解,根据订单标题特征和付款规律,辅以客服聊天予以佐证,逐笔剔除租赁订单。经全面梳理12部手机、6台电脑、37家网络店铺数据,结合付款记录、订单记账等客观证据交叉印证,准确计算犯罪数额。

(三)坚持平等保护,以检察履职提升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本案的被侵权商标权利人系涉外主体,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涉外案件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涉外企业权利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沟通,及时向被侵犯知识产权公司告知权利义务、听取相关意见,平等保护国内外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注重向外传播知识产权检察好声音,通过普法培训、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工作,实现从案件办理到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

案例12:李某某等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

典型意义

(一)全面深挖违法犯罪线索,促进多部门协同打击

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从被举报人赛某某手机电子数据中发现,赛某某系通过李某某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遂引导公安机关对李某某进行侦查并抓获。后又通过李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发现多条上、下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或犯罪线索,并及时向北京、内蒙古两地公安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相关线索。为提高协同打击效率及力度,检察机关以本案办理为契机,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旅、烟草专卖等部门共同签署了《协同打击治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指引》,建立多部门协同打击机制。

(二)探索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推动跨区域联动协作

鉴于赛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探索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机关通过与内蒙古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建立起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并就处罚必要性、法律法规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与之进行全面探讨,最终达成制发行刑反向衔接跨省《检察意见书》的共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充分考虑被不起诉人家庭现状、经济收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后,对赛某某进行了轻微行政处罚。

(三)充分保护被侵权人权利,实质性化解案件矛盾

检察机关及时告知被侵权人诉讼权利义务,并向其征求和解意愿,得知其担心和解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畸轻处罚后,耐心对其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终打消其顾虑,使其同意接受赔偿。后李某某、赛某某分别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40万元、2万元。被侵权人对李某某、赛某某均表示谅解。

案例13:鄢某甲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以文检和痕迹鉴定意见夯实制假事实

典型意义

(一)委托文检与痕迹鉴定,鉴别涉案包材真伪

检察机关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检察技术优势,以文检与痕迹鉴定的方式,对涉案包材真伪开展鉴定和溯源。经鉴定发现,涉案酒瓶及包装均为假冒,并且印刷特征各异、来源各不相同,且部分酒瓶存在真瓶装假酒情况。由此,检察机关得以进一步明确鄢某甲等人自行勾兑酒品、从不同上游处收购假包材的事实。

(二)深挖电子数据与销假销劣投诉数据,助力形成打假合力

为进一步深挖制售假酒犯罪链条,检察机关依托检察技术同步辅助审查机制,对在案电子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部分与鄢某甲进行过“黑话”沟通或在相同酒类收购群聊中的同行,其经营地也在门头沟区。办案人员将上述人员与12345投诉数据碰撞,发现尚某等人经营的店铺曾有消费者投诉记录。检察机关针对此线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开展整治假酒联合行动,在产权公司配合下,发现门头沟区3家公司销售假酒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获的假酒予以扣押,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4:四川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跨区域协作斩断产、供、销犯罪链条

典型意义

(一)提前介入夯实证据链,全维度固证追诉漏罪漏犯

针对案件人员层级复杂、商品真假混卖等问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物流数据、资金流水等关键证据,为认定犯罪数额奠定基础;重点关注网络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确定人员的主观明知及分工关联;同时以双向追踪的方式深挖犯罪链条,顺向追踪销售网络、逆向追溯侵权标识来源,成功挖掘出上游商标标识犯罪和下游销假犯罪,并依法追诉单位犯罪。通过提前介入固定犯罪数额、犯罪主体、主观明知三个维度的证据,夯实证据链条,对漏罪漏犯精准追诉。

(二)跨区域协同合作,斩断产、供、销犯罪产业链

四川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逃避侦查,在四川省、重庆市不断变更制假窝点地址,检察机关协同侦查人员在京、渝、川三地跨区域取证,先行摸清三地涉案人员的身份和组织架构;依托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法律监督模型,对物流记录、资金流水等数据研判分析,锁定广东等地的原料供应和售假窝点。通过跨区域司法协作,2023年8月在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多地对十一名被告人统一实施抓捕,实现对加工生产、知假销假、商标标识印刷的全链条打击。

(三)全流程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合法权益,做好追赃挽损工作

为高质量服务企业发展,在批捕、起诉阶段及时告知商标权利人权利和义务,自行调取商标注册文书、鉴定文书等证据,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秉持“应追尽追、能追则追”理念开展追赃挽损,一方面侦检合力查封涉案资产,防止恶意转移;一方面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追赃挽损的协同效应,将退赃退赔作为“认罚”实质要件,全案认罪认罚的同时追赃挽损人民币68万余元。工作做法获得商标权利人书面感谢,彰显司法温度。

案例15:范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全面审查电子数据破解犯罪手段隐蔽难题

典型意义

(一)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破解犯罪手段隐蔽难题

被告人犯罪持续时间长,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时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况,且销售记录中刻意隐蔽商品品牌,已销售金额查证难度大。仅以在案扣押的商品鉴定价值认定犯罪事实会严重“失真”,检察机关结合电商销售特点,从通信流、资金流、寄递流入手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调取了电商平台销售记录、涉案手机通信记录、资金流水、物流信息等证据,为准确认定涉案假冒商品的价值和全部犯罪金额筑牢基础。

(二)细致梳理海量电子数据,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综合审查全案证据,确定被告人对侵权商品品名、品牌的描述规律,全面审查电子数据;鉴于需要结合聊天记录中的商品截图确认侵权商标,难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六部手机七个通讯账号中上百万条聊天信息进行梳理,结合网络平台销售记录等甄别销假记录,最终认定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余万元,指控犯罪事实被法院判决全部采纳。

(三)依法平等保护涉外商标权利,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中涉及的九个品牌均为涉外商标,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办案过程中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人诉讼权利,听取其意见和诉求。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提示权利人丰富发现侵权行为的途径、提升维权意识,同时建议涉案电商平台加强对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管,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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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发布中英文版

护航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案要旨

2021年以来,北京检察机关办理包括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案、全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案等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检察案件3093件,其中14个案件分别入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全国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北京市版权十件大事……4月18日上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英文版《北京市检察机关护航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案要旨》。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等部署,强化版权产业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北京市检察院系统梳理办理的版权领域案件,从服务图书出版、网络视频、游戏动漫、软件与数据库、美术设计、网络文学等六大产业领域出发,汇编20件版权领域案例,集中展现检察机关在破解办案难点、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服务社会治理中的智慧与担当。

《办案要旨》显示,北京市检察机关版权保护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高质效办理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版权领域案件,助力形成版权保护“规则之治”。办理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全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等,明确版权领域刑事司法保护规则。办理出版领域注册商标被撤销行政诉讼监督案,探索检察环节矛盾化解提示机制。办理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民事诉讼监督案,通过法律监督改判原审判决或促成矛盾纠纷化解。

二是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组建技术调查官库,引入“外脑智库”及时解决专业难题。针对办理涉及数字版权、计算机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等案件的技术性难题,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建立技术调查官库,在办案中邀请技术调查官、知名高校教授、检察技术人员等参与办案,辅助检察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三是首创数字版权、AI刑事案件系列工作方法,积极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制定《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审查办案指引》等系列工作办法,推行网络通信记录、资金往来记录“两必审”,对传授犯罪方法的聊天群组“一锅端”。联合市版权局等部门制定《联合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类案监督线索,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治理滥用诉权行为。发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刑事风险提示》,提炼检察办案规则以案释法,为人工智能领域“规则之治”提供“北京范本”。

四是平等保护各类权利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涉外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全覆盖、检察文书全送达。依法告知涉外权利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权利人及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根据案件情况支持权利人出席法庭并发表意见,全流程保障涉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版权产业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站在新的起点上,北京市检察机关将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锐意进取,精益求精,以更优履职护航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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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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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9 19: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