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集团参加“快消品知识产权服务大会”,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鄂尔多斯集团创立于1980年,经过45年的发展,不但构建了从牧场到商场的羊绒服装绿色产业生态链,还打造了涵括“多种矿产资源、多能互补电力、低碳硅基合金、绿色新型化工、环保资源化”的清洁循环产业集群,长年位列中国企业500强。
“鄂尔多斯”商标注册于1988年,1989年起率先在央视持续多年播放宣传广告“鄂尔多斯温暖全世界",开启品牌孵化之路,进而使“鄂尔多斯”品牌家喻户晓。2001年,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由原“伊克昭盟”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鄂尔多斯市”。
在本次大会上,鄂尔多斯知识产权负责人路东生作了题为《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及解决路径》的主题分享。紧密围绕服装行业普遍面临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难点问题,深入浅出的剖析并分享了针对抄袭仿款行为的防御和维权策略,具有实践参考意义。
随着消费审美的不断升级,各服装大牌都在款式花型设计上不断加大投入。新颖独特服装设计凝结了设计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体现着品牌方的独特风格和审美价值,为品牌带来竞争优势。但是,市场上抄袭仿款的问题相当严重,不良商家通过仿制他人的原创设计服装,截取了本应属于原创者的目标客户,此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理应被禁止。但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设计师或品牌方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应该采取怎样的保护方式,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又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是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普遍面临的困难,也因此严重影响了服装行业创新积极性,阻碍了服装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路东生列举了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几种保护路径,并对各种路径的优缺点进行了深入的对比分析,为不同类型的服装设计及不同的侵权情形下适用哪一种保护方式厘清了思路。服装作为一种工业产品,服装款式的创新设计是一种典型的工业产权,本身是非常适合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进行保护的,但服装行业具有短周期特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专利权评价报告等周期长、成本高,远远跟不上时装产品的迭代速度,在实践中逐渐失去维权的优势,服装外观设计诉讼案件的数量自2020年之后逐年大幅下降。由于著作权相较外观设计专利在权利取得、保护期限及标准要求上都更加友好,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服装设计权利人改用著作权进行维权,如果能被认定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会具有更广泛的排他性和更长的保护时间。实践中对服装设计主张著作权保护时,可选用的作品类型包括美术作品、图形作品和摄影作品。然而,想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满足很多条件,以上三种作品类型用于服装设计的保护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服装作为一种实用艺术品,要构成美术作品不但要满足一定的个性化智力安排和审美意义,还要满足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能够分离的关键条件;产品设计图、制版工艺图等虽然可能构成图形作品,但由于从平面图形到立体成衣的复制,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故对服装成衣的仿制不构成对图形作品的侵权;摄影作品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其独创性的要求极低,故可以较好地解决直接盗图的问题,但如果抄袭仿款者重新进行拍摄,并在模特、场景、角度、配饰、动作等方面加以区别,则不构成摄影作品的侵权。因此,设计师或品牌方需要结合服装设计表达形式的不同及维权目的的差异,选择合适的作品类型来寻求保护。
当服装设计智力成果无法获得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保护时,还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维权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反法第六条和反法第二条,但维权实践中也存在颇多局限。首先,由于很难证明服装成衣或款式设计具有一定影响、与设计者建立起了稳定的联系,故一般很难适用反法第六条第二项;其次,由于服装上的领标、吊牌、包装物等商标标识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商品的来源,故服装仿制一般情况下并不会造成对商品来源或关联关系的混淆,故第六条第四项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再者,对于反法第二条的适用,司法审判中通常保持谦抑态度,防止因一般条款的滥用导致公权力对市场竞争自由的过度干预。只有在知识产权专门法无法规制,且不构成反法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前提下,如果有证据表明该竞争行为确属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商业道德及实施信用而具有不正当性,才能够适用反法第二条。路东生建议,品牌方对获奖设计、联名款、合作款及特别宣传的款式设计可以积极尝试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来维权;如果主张反法二条,则需要调查侵权者的过往行为,收集其恶意抄袭仿制的证据,例如大量仿款、长期或持续的仿款、抄袭款号货号、抄袭商品标题、模仿吊牌设计、申请注册与被抄袭者近似的商标等主观恶意的证明。
路东生表示,由于盗款仿款猖獗,不同的品牌有较多相似款式的情况已成常态,尤其是在当前电商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不良商家利用带图搜索功能可以将目标客户精准引流至自己销售的特定款式服装,不正当挤占了原创设计者的交易机会。而很多消费者并不关心哪个是原创设计,哪些是仿款盗款,只要中意该服装的设计风格可能就会买单,商标品牌的作用在电商环境中正逐渐被弱化。然而从消费者利益角度看,虽然在短时间内能买到更便宜的同款流行服饰,符合消费者的短期利益,但如果对此类抄袭仿款行为不能及时予以规制,服装市场上将会抄袭成风、大规模仿制,必然导致服装设计的创新动力受损,进而使广大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受到损害,阻碍我国服装行业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呼吁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针对服装设计创新保护问题灵活应用法律规定,确保法律公正实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内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编辑 | 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