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浙江高院发布关于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 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的实施意见

2023-11-16 14:00:0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

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

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为我省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我院《关于为我省实施三个“一号工程”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结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筑牢数字成果司法保护屏障

1. 加强数字技术成果保护。

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围绕“卡脖子”核心技术创新,加大对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移动通讯技术、高端芯片等战略性前瞻性领域数字技术成果的司法保护,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研究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数字产业的特点,准确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实现专利权保护范围与创新程度、创造性贡献相适应。审慎应对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完善禁诉令制度的裁判规则,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国家安全。妥善处理因技术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准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界限,充分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数字商业秘密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依法保护企业技术和经营数据信息、数据库系统、算法等数字商业秘密,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合理把握保护数据商业秘密和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关系。加强离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审理工作,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依法严惩不诚信行为。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举证难、密点确定难等特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3. 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商业标识保护。

把握数字经济领域品牌发展特点,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依法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合理界定商标权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准确判断被诉侵权标识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严厉打击数字经济领域假冒、仿冒他人商业标识的行为,对故意、严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4. 加强数字文化成果保护。

严格保护网络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严厉打击网络盗版行为,探索符合网络游戏、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新类型文娱产品特点的法律保护模式,保障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准确把握作品认定的标准,通过典型案例明晰体育赛事画面、短视频、表情包等文化成果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及“三步检验法”,判断二次创作者是否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合理使用,促进文化创新和作品传播。合理界定算法推荐技术广泛应用大背景下,短视频作品传播中的平台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

5. 加强数字藏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依法妥善处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同质化通证(NFT)交易模式下产生的新型涉数字藏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相关合同纠纷。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合理定性新型涉数字藏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压实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主体责任,防范涉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明晰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同时,划清数字藏品合法交易的行为边界,平衡市场交易风险、金融风险与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促进数字藏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优化数字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

6. 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法规制网络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划清网络商业言论自由的边界,有效遏制“刷单”“炒信”等不诚信竞争行为。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审理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正确理解“技术中立”原则,既要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要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严格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规定的适用条件,结合网络经济特点,从是否违背相关领域商业道德,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元利益角度,综合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妥善处理好促进技术创新与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者利益与改善消费者福利的关系。

7. 促进数据合规高效利用。

根据数据的不同类型,积极探索商业数据权益的有效保护路径,促进公共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妥善处理涉数据侵权及合同纠纷,在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同时,关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平衡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数据利用者的利益,平衡激励与利用、保护与共享、创新与安全的关系。依法规制不正当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的行为,厘清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的界限。

8. 规制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

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准确定性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对其他经营者不当设置竞争障碍的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字经济市场环境。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特点,准确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强化反垄断法的效果思维,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评估涉嫌垄断行为的反竞争和促进竞争的效果,依法认定垄断行为,科学评估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

9. 构建平台知识产权协同治理体系。

遵循“权责一致”原则,既要明晰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边界,合理界定其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又要赋予其一定的自治权限,推动形成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平台协同治理体系。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不同性质网络服务和不同阶段数字技术发展情况,持续完善“通知-删除”规则,确定平台经营者合理注意义务边界,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强化平台纠纷诉源治理,引导平台经营者前移治理端口,构建“平台治理在先、诉前调解居中、专业调解辅助、法院诉讼断后”的“漏斗式”纠纷过滤体系。

10. 探索算法规制合理路径。

密切关注与算法推荐、算法共谋、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问题,加大对算法规制问题的调研力度,积极探索算法规制的有效途径,促进算法运用向善发展。妥善审理涉算法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算法的研发使用者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科学伦理,实现对算法模型的有效规制和及时纠偏。

11. 规制权利滥用行为。

妥善处理加强保护与防止滥用的关系,加强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滥用平台规则恶意通知、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错误等类型案件的审理,加大对恶意行为人的惩戒力度。不断丰富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场景,有效遏制恶意抢注、囤积、使用商标的行为。通过“版权AI智审”应用等数字化手段,规制作品虚假登记和权利滥用现象,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坚决防止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成为创新深化的新阻碍。开展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诉源治理专项行动,引导权利人起诉侵权源头的行为人。

三、创新数字经济司法保护机制

12. 完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根据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结合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合理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灵活运用举证妨碍推定、文书提供命令、律师调查令等证据规则,着力解决数字经济领域“举证难”问题。完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引导当事人运用哈希值、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获取、固定、保存证据。

13. 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不断健全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完善技术人员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接受询问的程序,增强涉及新业态数字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加强与省科技厅、省科协等部门的人才合作交流,有针对性地选任人工智能、计算机、网络通讯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

14. 推进全域数字法院改革。

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数字化改革,研发推广包括“协同保护”“云上物证室”“版权AI智审”“凤凰涉网知识产权智审”“专家智审”等多项子应用在内的“法护知产”集成应用,全面构建以知识产权全链条智能化审判为纵向技术创新,以多场景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为横向制度创新的知识产权数字化治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总结线下多元解纷平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广运用在线多元解纷平台,让知识产权纠纷在“云”端化解。

15. 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功效,依法惩治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提升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版权、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实现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水平。全面落实与省市场监管局签署的《合力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备忘录》,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激活司法建议机制,积极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有效规范数字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促进数字产业健康发展。

16. 加强组织领导。

将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全省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工作谋划部署、有序推进,各级法院严格落实数字经济司法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加强跨部门协同推进,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常态化交流机制,总结提炼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验,加大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宣传,细化完善服务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取得效果。

信息来源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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