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 | 这也能行?“披头士”51年前演唱会母带被筹办方作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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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Hollywood Reporter
编译 |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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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由朗·霍华德(Ron Howard)执导的电影《一周八天》(Eight Days a Week – The Touring Years)上映,这部长达2小时17分钟的音乐纪实影片,讲述了披头士乐队现场演出的故事,并配有披头士自1963年至1966年间250场演唱会的真实画面及相关采访镜头。而就在这部影片上映后不久,一家公司却提起了一场人们意料之外的诉讼。这家公司就是继承了美国著名演唱会筹办人锡德·伯恩斯坦(Sid Bernstein)知识产权的那家公司,名为Sid Bernstein Presents, LLC。
美国东部时间2016年10月19日,Sid Bernstein Presents公司正式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被告苹果有限公司(Apple Corps Limited,下称苹果,编者注:此苹果非乔布斯的苹果)和Subafilms有限公司(Subafilms Limited,下称Subafilms)侵犯其所拥有的披头士乐队(The Beatles)1965年美国纽约谢伊球场(Shea Stadium,又译谢亚球场、希叶露天体育馆)演唱会母带的知识产权。
伯恩斯坦是诉讼焦点
由约翰·列侬(John Lennon)、保罗·麦卡特尼(Paul McCartney)、乔治·哈里森(George Harrison)和林戈·斯塔尔(Ringo Starr)四人组成的披头士乐队,相信即便在中国也可谓是家喻户晓了。披头士乐队又译披头四乐队、甲壳虫乐队,是上世纪60年代英国一支经典的摇滚乐队,被广泛认为是摇滚时代最重要、对流行文化最具影响力的乐队组合。而该乐队影响力从英国扩展至美国,则与一个人密切相关:锡德·伯恩斯坦。
伯恩斯坦是美国一位著名的摇滚音乐演唱会筹办人,被公认是将披头士乐队带到美国的人,已于2013年95岁高龄时去世。这起诉讼的焦点是他在披头士1965年谢伊球场演唱会上所担任的工作。这场演唱会的画面先后出现在了1967年美国广播公司(ABC)电视台,1995年电视纪实系列剧《披头士选集》(The Beatles Anthology),2010年比利·乔尔(Billy Joel)演唱会电影《谢伊的最后演出》,以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作为播出补充材料的《一周八天》中。同时,这些镜头也在Beatles.com网站上以流媒体方式播出。
半个世纪后的今天,Sid Bernstein Presents声称拥有对谢伊球场演唱会录像的权利,同时,尽管美国版权局7月份拒绝了其版权登记申请,该公司仍坚称苹果和Subafilms两家与披头士关联公司侵权。
被告提出动议:原告观点荒谬
美国当地时间上周三(10月19日),被告方提出了动议,请求法官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在动议中认为,法官应当拒绝原告所持的“伯恩斯坦是谢伊球场演唱会影片的作者和著作权所有者”这种“无谓的”想法。
被告向法官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案件编号16-cv-7084-GBD,该文件共30页,图为首页
原告声称,伯恩斯坦当初曾向披头士的经理布赖恩·爱泼斯坦(Brian Epstein)提出举办演唱会的想法,并称合同规定了爱泼斯坦的公司有权利拍摄和录制该表演,但伯恩斯坦负责“对制作的几乎各个方面进行计划、管理和支付”。
据称爱泼斯坦的参与“仅限于为锡德(·伯恩斯坦)提供演唱会上披头士乐队和开场表演的服务,以及雇用埃德·沙利文(Ed Sullivan)的摄制组拍摄演出影片及录制演出声音”。
事实也许确实如此,但被告苹果公司在其申请驳回的动议中强调了一个问题:谁签订了影片拍摄的“唯一及专有权”合同——是其前身Nems公司(Nems Enterprises),该公司当时由爱泼斯坦掌管。被告认为伯恩斯坦仅仅是“监督影片拍摄和录制”。
“原告承认伯恩斯坦并没有控制或参与演唱会影片《披头士1965年美国纽约希叶露天体育馆演唱会》(The Beatles at Shea Stadium)的拍摄或成片制作工作。”披头士代理律师Paul LiCalsi和Michael Kolcun在法庭陈述中表示。“最后,原告承认,虽然这一演唱会1965年举行,1967年已全国首播,但伯恩斯坦在谢伊球场演唱会后直至其2013年去世的近50年时间里,从未对该演唱会录像的作者或著作权所有者的身份有过主张。尽管Nems、苹果和Subafilms声称始终拥有该录像专有所有权,但几家公司都没有任何与影片开发利用有关的收据与伯恩斯坦沾边。”
版权登记失败不是原告诉讼阻碍
Subafilms曾在1988年完成了著作权登记。在将近30年后,今年7月,Sid Bernstein Presents提交了其自己的母带著作权登记申请。根据原告的起诉书所述,这一申请被拒绝了,原因是它对1988年登记“有不利影响”,并且Sid Bernstein Presents并不能直接获取原始母带。
美国版权局的拒绝,并不是起诉最大的阻碍——关键在于原告必须表明其所拥有的不是一件未经授权的衍生品。Bernstein公司提出的理论认为:筹办人“对母带中所体现的工作做出了独立的受版权保护的贡献”,并且,“伯恩斯坦是雇用披头士乐队及开场表演的雇主,后者按照前者的要求、使用前者的花费进行表演,且披头士乐队受版权保护的贡献和开场表演属于伯恩斯坦所有”。
针对这一说法,被告辩称,说“无论法官如何看待手中的合同,影片也不是因为被雇用才做出来的职务作品”,原告这是在“顾左右而言他”。
被告两位代理律师LiCalsi和Kolcun认为:“原告试图将演唱会本身与演唱会的影片拍摄混淆在一起是徒劳的。”他们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继续利用原告自己的指控来削弱原告所声称的“影片是在伯恩斯坦的要求下用伯恩斯坦的费用拍摄”的主张。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进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