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瓶八诊商标无效案再审开庭,非遗商标显著性争议再起
作者 | B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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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瓶八诊”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回医回药中有较高的声望。然而,围绕“汤瓶八诊”疗法的商标纠纷却已延续多年。横亘在“汤瓶八诊”第七代传人杨华祥与其曾经合作伙伴李亚红、郭宏杰之间的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开庭审理或将在不久的将来尘埃落定。
据了解,“汤瓶八诊”疗法,由回族先民在吸取传统中医学的基础上总结而成的一种非药物疗法,并被收录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
2004年4月2日,“汤瓶八诊”的第七代传人杨华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993808号“汤瓶八诊”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医疗诊所、医务室、医院、保健、医疗辅助、理疗、护理(医务)、芳香疗法、疗养院”服务上。2007年2月21日,商标局批准其注册。
(第3993808号“汤瓶八诊”商标)
2009年,杨华祥作为股东之一,投资成立了北京汤瓶八诊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汤瓶八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杨华祥曾与该公司就争议商标相关使用问题发生过争议。
2013年1月28日,北京汤瓶八诊公司的员工郭宏杰和李业红“汤瓶八诊”商标不具备显著性为由,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2015年4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认为,“汤瓶八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裁定争议商标无效。杨华祥不服裁定结果,遂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随后,杨华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今日,最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第三人李亚红、郭宏杰没有出席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华祥提交了有关“汤瓶八诊”疗法的荣誉证书与杂志报道等新证据。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汤瓶八诊”商标本身是否拥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汤瓶八诊”商标是否已经和杨华祥建立联系并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等方面展开了论述。
争议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杨华祥诉称,“汤瓶八诊”除了是商标名称,还是疗法名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等,对于多重属性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应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其显著性的判断不应从表面上来看。对于此类商标,即使商标申请时没有显著性,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也会由于品牌本身的知名度而具有显著性。
而“汤瓶八诊”作为一门传统疗法,除了其本人及其所经营的品牌以外,并没有其他人进行这项疗法的正规经营,除此之外,“汤瓶八诊”还曾多次获得国家级非遗奖项等,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商评委则辩称,争议商标“汤瓶八诊”仅由四个汉字构成,无其他构成要素。其中“汤瓶”是回族传统用具,“八诊”是简单的诊断方式描述,由此构成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争议商标是否能够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
杨华祥诉称,“汤瓶八诊”疗法是由杨氏家族设立,于家族内部传承,后由杨华祥在国内传播发展,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家传技艺。传播发展期间,其一直在使用“汤瓶八诊”商标,“汤瓶八诊”四个字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成为了杨氏家族传承疗法的代名词。此外,大量针对汤瓶八诊的报道与奖项,不光推高了汤瓶八诊疗法的地位,也宣传了“汤瓶八诊”这一品牌。基于此,是无法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和疗法使用的情况清楚地区分割裂开的。
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失去了商标也将会对该文化传承产生巨大的影响。
商评委辩称,申请人提出的所有证据都指向汤瓶八诊作为诊疗方法而使用,而非具体商标而使用,这种程度的使用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它识别为一件商标。另外,大量报道与奖项带来的知名度针对的是其疗法本身,与商标无直接联系。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经过使用后,消费者会将其识别为商标本身而非诊疗方法。因此,争议商标无法起到能够让消费者清楚地区分其来源的作用。
该案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审理,并未当庭宣判,知产力将继续追踪报道后续进展。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知产力将继续追踪报道后续进展。
一审判决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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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2016)京行终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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