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魏救赵,华谊兄弟诉金阿欢著作权侵权案开庭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om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作 者 | IvesDuran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在温州开设婚姻介绍所的金阿欢在“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中获得胜诉,迫使江苏卫视暂时将其综艺节目《非诚勿扰》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2016年2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作为电影《非诚勿扰》的出品方给金阿欢“将了一军”,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金阿欢及其作为股东的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9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此案。
知产力了解到,原告华谊兄弟诉称,该公司出品的电影《非诚勿扰》于2008年12月18日上映,该公司与该电影导演冯小刚就电影剧本著作权归属签署协议,约定华谊兄弟享有该电影剧本的完整著作权,同时与《非诚勿扰》电影海报设计者冯小刚签订协议,约定华谊兄弟享有该电影海报及其中美术字体的著作权。华谊兄弟认为,其据此享有电影剧本标题“非诚勿扰”的文字著作权以及电影宣传海报中呈现的电影标题美术字形设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金阿欢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公司拥有著作权标题文字及美术作品注册成商标,被告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擅自将“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用于其网站中用于经营,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谊兄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原告享有文字及美术作品从被告网站中删除,承担在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及诉讼费用。华谊兄弟在后来的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保留“非诚勿扰”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侵权主张,撤销了对于电影剧本标题文字作品的侵权主张,但保留另案诉讼的权利。
针对华谊兄弟的侵权主张,被告辩称,“非诚勿扰”并非由冯小刚独创,经中国知网查询资料可知,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前,“非诚勿扰”已作为商贸用语被广泛使用。被告金阿欢于2009年2月16日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等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及图”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第7199523号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已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此外,被告认为,华谊兄弟在2010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第10319262号“非诚勿扰 IF YOU ARE THE ONE及图”商标时,应当已经检索到金阿欢申请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及图”商标已于2010年9月7日获得商标专用权。原告事隔多年未对原告拥有的商标权提出异议, 应视为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站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其享有的“非诚勿扰”著作权的行使没有影响。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华谊兄弟已于2016年1月针对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目前仍处于审理阶段。
业内人士分析,如果华谊兄弟在这场著作权纠纷中胜诉,金阿欢使用“非诚勿扰”商标将被认定为非法,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之围将自解。知产力将持续关注本案的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