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 刘海旗:人退心不退,还会继续关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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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参加工作;
1979年至1988年10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1988年10月至1993年12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1994年1月至1995年6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1995年7月至2016年4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2016年4月7日,正式退休。
编者按
近日,知产力和刘海旗法官的对话终于成行。刘海旗法官自1994年起直至退休,始终坚守在知识产权审判一线,是我国最早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法官之一,审理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类型。知产力和刘海旗法官的对话触及其审判生涯的方方面面,最终小编将对话内容浓缩为下文的10个方面的内容。友情提示,文中还有刘海旗法官提供的珍贵老照片。
Q
退休生活如何?
刘:4月7日满60周岁的第二天开始办理退休手续,4月20日差不多办完,到现在4个多月了,主要是休息,因为没退休之前确实太忙、太累了。我从1994年1月1日到当时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一直干到退休,将近22年半,应该是北京市法院系统第一个在一线从事知识产权审判一直干到年满60周岁退休的。不过我是人退心不退,还会继续关注知产。
Q
简单介绍下您这些年的审判工作经历。
刘:1979年,我从部队退役后去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先在刑庭的申诉组复查文革前和文革中的右派案件、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平反冤假错案。之后,海淀法院成立了申诉庭,我进入到该庭工作。由于1980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实施,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故申诉庭的案件趋于减少,我所在的申诉庭因此承担了部分民庭和经济庭的案件审判工作,以减轻前述审判业务庭的案件压力。这期间,我开始接触到经济和民事案件。1983年“严打”开始后,当年8月我又被抽调到刑庭工作直到1988年,之后调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从事二审和死刑复核工作。1990年10月,我去到德国留学,1993年2月回国后,继续在北京高院刑一庭从事审判工作。1993年底,被调到当时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1995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继续在一中院知产庭从事审判工作直至退休。
(1994年,刘海旗法官在中美知识产权研讨会上)
Q
您审了20多年的知识产权案件,也经历了从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到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过程,在您看来,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
刘:1993年上半年,当时任北京高院民庭副庭长的宿迟向时任北京高院院长盛连刚建言: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是一个关注度很高的领域,尤其在我国逐渐走向国际化,加入各个国际组织,签订双边、多边等国际条约时必然涉及到知识产权,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专业审判队伍迫在眉睫。盛院长觉得他的建议很好,在向北京市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后受到高度重视和得到全力支持。随后于1993年7月,北京市中、高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庭,所以我说宿迟应该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的第一人,毫不夸张。
北京中院知产庭成立时,人员都是从别的业务庭调过来的,包括在经济庭工业产权组从事审理专利案件的法官和民庭从事著作权案件审判的法官,还有法院审理其它案件的法官。相对于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对多数人来说,难度还是很大的。针对此问题,时任庭长宿迟利用一切时间,组织大家进行业务学习,对疑难案件进行研讨,聘请业内专家、学者进行培训等措施,对提高大家的业务能力起到关键作用。1994年北京市中级法院设立知产庭后的两三年内,案件不太多,故当时给审判员定的一年结案数是10件,助审员是12件。此时北京高院知产庭的案子较少,所以他们搞调研,汇编专业书籍,对审判工作的帮助很大。
后来随着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类型案件大幅攀升,尤其在涉商评委和复审委的大量行政案件进入一中院审判后,以及作为创新科技区的海淀区法院的案件量急剧增加,一中院知产庭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递增,案件类型也随之丰富,因此对审判人员的专业要求也越来越高。
2014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对于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具体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整合了最优秀的审判资源,审判专业性大大增强;其次,统一裁判尺度;再者,便于当事人了解最新动态,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技巧及诉求。因此,无论是对知产专业审判队伍的建设还是我国的国际形象都大有好处。
(北京市法院第一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合影)
Q
您在法院工作了37年,如何看待法官这个职业?
刘:首先心要正,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对法官职业要有敬业之情,这是做法官的基础和前提;第二在处理纠纷时尽量做到最大化的化解社会矛盾;第三心要善;第四,法官审理案件必须要考虑国家利益,以国家利益为重;最后就是要注意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要把握好这点是非常难的,但是必须要做。
Q
这么多年,您审理的案子中,有没有给您留下比较深刻印象的?
刘:1994年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第1号案件是我承办的,是一件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侵权,二审亦认定侵权,但调整了赔偿额。由于是我审理的第一个知产案件,所以印象较深。其实当时刚接的时候心里也犯嘀咕,后来宿迟庭长就给我打气说“你没问题,大家几乎都在同一起跑线上,你在法院工作时间较长,接触案子较多,对相关的专门法律认真研读,结合实践慢慢就能理出思路来”。反法第十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三点,涉案情形符合该法规定,故认定构成侵权。
还有一件印象较为深刻的是“枫叶”商标案。这个案子当时争议比较大,一部分观点认为商标附在商品上通过销售以后已经完成了价值,权利用尽,还一种观点则是认为不能认定权利用尽,通过反向假冒实现其商品并获得利益会使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后来一审判决认定反向假冒,二审维持了。不过到目前关于商标权权利用尽问题还是有争议的。
(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庭审现场,审判长为刘海旗法官)
Q
在专访您之前,我们也去了解了下,有一些参加过您庭审的律师或代理人都表示很怕您,有时候自己的代理意见还没有充分的陈述完毕,就被您严厉制止。所以想请您给律师或代理人一些庭审表现方面的建议。
刘:当事人请律师或找代理人就说明他们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能力,代理人在代理案件时首先要把握案件事实,对证据有清晰的认识,具备一定的诉讼技巧和能力。我对好律师的评价是娴熟的法律知识,敏捷的思维,客观的陈述事实和对证据的基本认识,不能说证据摆在那里还不认,那就缺乏最基本的素养。我为什么对代理人要求比较严格,先说律师,律师是经过对法律系统的学习和专业训练的,不能等同于普通公民,是专业人士,应给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果律师对事实不清楚,对法律不了解,庭审前不做必要的准备,开庭时现翻法条还找不到,最后把败诉的责任推到法官头上,这和骗子有什么区别?
还有一点就是知识产权律师的专业性问题,我觉得目前做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的律师没有准入门槛,而且长期以来得不到根本的改变,提高专业门槛可能关了一部分人的门,但从另一角度是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其实法官庭审时特别希望出庭的是专业素质强、思变敏捷而且问题抓到要点上的律师,这样的律师对法官专业能力的提升和工作效率提高均有帮助。法官和律师不是矛盾体,互相之间可以取长补短,互补的良性循环能够逐步把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Q
您觉得商评委和复审委出庭人员的庭审表现如何?
刘:再说专利复审委员会,其基于其较强的专业性,他们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鲜有瑕疵,出庭表现也很专业,商评委的一些老审查员也很优秀,对自己作出的裁定在庭审时也了然于胸。不过近几年我在审一些商评委的行政行为时,发现有一些行政行为作出的非常草率,甚至出现商标号错误、合议组人员缺失等不应该出现的情形。两委都是代表国家一级行政机关,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事实依据、法律根据,不能随意,要依法行使权力,保证程序公正。
Q
从审判的角度,您对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有什么建议?
刘:现在国内企业正在逐渐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可能是跟之前吃过苦头,后来就重视起来有关系。我建议国内的企业凡涉及知识产权范畴领域业务的,如果有条件,应当聘请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做法律顾问,遇到棘手的事情,聘请专业律师处理。对于企业而言,一年可能会花费一些费用,但是这些费用对于企业的运行、企业的建章立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总体会是得大于失的。
Q
怎么看待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公开的事情?
刘:意义重大,早应如此。其实北京市法院系统早在10年前就将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了。裁判文书通过网上公开后,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可以借助大数据库了解到某类案件的情况,知道自己的案件是否要诉、胜算多少、主张的赔额是多少、律师费是多少等信息。对法官而言也是有益处的,法官可以根据大数据查清楚在先判例是什么,即使不按照在先判例判,对原因和依据是什么,需要阐明。
Q
最后一个问题,您有没有继续发挥余热的打算?
刘:还是那句话,我是人退心不退,还会继续关注知识产权,要是有知识产权专业方面的问题找我,我肯定会用我这么多年的知识积累帮忙。
(2016年3月25日,刘海旗法官审理的最后一起案件的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