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 | 8件涉歌词改编类著作权案例

2022-07-04 18:05:00
​谁动了我的歌词?

编辑 | 玄袂

音乐作品侵权类案件中,相比数量庞大的KTV歌曲侵权案件,涉及歌词改编行为的案件要少得多,也往往更为复杂,可能会涉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摄制权等多种权利。

从研究层面看,这类案件因其复杂性、稀缺性、多面性,为业内人士喜闻乐见。基于此,小编从知产宝案例数据库多角度检索,搜集整理出以下几件涉及歌词改编行为的著作权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目录

《一封家书》案

《牡丹之歌》VS《五环之歌》案

《感恩有你》案

《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边》VS《长得丑,活得久》案

《相爱》VS《送我一朵玫瑰花》案

《迟到》案

《青春舞曲》案

《求佛》VS《一世情缘》案

No.1

案例一

【案号】

(2018)京0108民初11116号

【案由】

侵害著作权纠纷

【涉案改编行为】

云南俊发公司未经李春波同意,使用歌曲《一封家书》制作视频,并在其微信公众号“昆明俊发城”中发布,用于宣传促进楼盘销售。

【当事人】

原告:李春波。

被告:云南俊发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观点】

对于歌词部分,歌曲《一封家书》歌词与涉案视频歌词的相同之处体现在:均采用了家书的格式,开头和结尾处部分歌词相同;不同之处体现在:在中间叙事部分,歌曲《一封家书》歌词以家常问候为主,涉案视频歌词结合时代背景,分别围绕三个主题讲述了三个故事。两者相比虽然仅个别词句相同,但歌曲《一封家书》歌词独创性的重要体现即是将家书形式与歌词结合起来用于音乐的表达,表达出朴素真诚的思乡情怀,而涉案视频歌词亦采用了这种独特表达形式,表达的情感亦相似,且在歌曲《一封家书》歌词基础上,结合时代背景,对中间部分的叙事内容进行了替换,即加入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因此涉案视频歌词是在使用了歌曲《一封家书》歌词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表达,构成对歌曲《一封家书》歌词的改编。

(被告还侵犯了原告李春波的署名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侵犯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摄制权。对该部分说理感兴趣的可以查看原判决,见文末。)

No.2

案例二

【案号】

(2019)津03知民终6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涉案改编行为】

电影《煎饼侠》推广曲《五环之歌》,部分旋律与《牡丹之歌》相同。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龙刚(艺名岳云鹏)。 

【法院观点】

本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案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的授予被授权人。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应属明知。众得公司在未获得其他共有人即曲作者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仅凭共有人之一乔羽的授权就主张获得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环之歌》是否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应当取决于其是否利用了原有作品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将上述两首歌的歌词进行比较,首先,两首歌歌词的立意不同:作为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歌词通过赞美牡丹的美丽、顽强,借花喻人,歌颂电影主人公;而《五环之歌》作为电影《煎饼侠》的插曲,延续了电影的喜剧风格,以戏谑的方式反映了北京的城市道路和交通状况。其次,两首歌的歌词内容除了语气词“啊”字相同外,其余文字表述完全不同。由此可见,《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也未侵害《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一审判决关于《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的认定正确。

No.3

案例三

【案号】

(2019)浙0110民初7262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涉案改编行为】

被告倒过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课程中通过播放设备公开播放经修改的《感恩有你》的歌词,且未署名。

【当事人】

原告:林明望。 

被告:广州市倒过来动能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倒过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课程中通过播放设备公开播放经修改的《感恩有你》的歌词,且未署名,侵害了原告案涉作品的放映权。

倒过来公司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在其课程中引用并讲解该些歌词内容,引用及讲解的歌词内容与案涉歌词高度契合,侵害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

No.4

案例四

【案号】

(2020)京0491民初13105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涉案改编行为】

被告对原告作品《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边》进行改编,歌词大部分相似,将原歌词“长的丑活得久,长的帅老得快,我宁愿当一个丑八怪,积极又可爱;长的丑活得久,长得胖日子旺,我宁愿做一个平凡的人陪在你身旁,我宁愿做一个平凡的人陪在你身旁”改编为“长的丑活得久,长的帅老得快,我宁愿做一个丑八怪,淘气惹人爱;长的丑活得久,长得胖生活旺,我宁愿做一个小胖仔,留在你身旁,我宁愿做一个平凡的人陪在你身旁”。

【当事人】

原告:北京肆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徐紫薇。 

被告:秦兴博。  

【法院观点】

根据两首歌曲的对比情况及创作先后情况,本院有合理的理由确认歌曲《长得丑活得久》在歌曲《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词的基础上,对于中间部分的表达进行了替换,是在使用了歌曲《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词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表达,构成了对《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词的改编。

本案中,二被告如表演其创作的演绎作品,亦需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在案证据,二被告既有独唱版亦有合唱版,相应的表演者未经过原告许可,该行为构成对原告表演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秦博将涉案歌曲置于快手平台与5sing平台的个人主页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涉案歌曲,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No.5

案例五

【案号】

(2007)海民初字第19313号

【案由】

侵犯著作权纠纷

【涉案改编行为】

原告万志民1949年12月参加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工作队到新疆收集民族,期间对一首新疆舞曲记谱配歌词,取名为《相爱》。

1956年,被告对《相爱》改编为《送我一枝玫瑰花》,两相对比有以下相同之处:1、歌名相同;2、1959年的曲与1956年的一部的旋律相同,每句旋律结尾并非休止符而为长音;3、歌词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为:1、1956年版为五线谱,有前奏、间奏、后奏;1959年版为简谱,没有伴奏;2、1959年歌词最后一句为"大风也把它吹不熄",与1956年的"大风也不能把它吹熄"略有不同。

【当事人】

原告万志民。 

被告葛顺中。 

被告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法院观点】

万志民在原始民歌的基础上,对《相爱》的整理付出了一定的独创性劳动,应具有民歌整理者的著作权,但应当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

葛顺中1956年对《相爱》进行改编,形成了《送我一枝玫瑰花》。葛顺中改变歌名,使歌名含蓄而富有诗意;改舞曲为合唱曲,使歌曲可以直接演出;改休止符为长音,增强了歌曲的抒情性和歌唱性;改变了最后一句歌词,提炼了歌曲的主题。葛顺中的改编具有独创性,形成了不同于《相爱》的新作品。  虽然《送我一枝玫瑰花》以《相爱》为基础改编,但《相爱》是整理后的民间文学艺术(民歌)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一方面归属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但为促进民歌的进一步传播、发展,应允许公众对民歌进行合理改编和使用。因此,葛顺中对民歌《相爱》的改编并不需经过万志民许可,《送我一枝玫瑰花》的著作权应归属对《相爱》词曲改编作出独创性贡献的葛顺中。

No.6

案例六

【案号】

(2017)京0105民初65990号

【案由】

侵害著作权纠纷

【涉案改编行为】

未经许可,中影公司等四被告在出品的电影《九层妖塔》将《迟到》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

电影中将原曲前奏8小节缩减为5个小节,删掉部分主旋律,减少了“她温柔又可爱,她美丽又大方”两句歌词。

【当事人】

原告:陈晓因(笔名:陈彼得)。 

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院观点】

中影公司等四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九层妖塔》中使用陈晓因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迟到》原曲歌词80%以上,旋律基本沿袭原曲,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侵犯了陈晓因的复制权。《迟到》随同《九层妖塔》电影拷贝,被复制成多份提供给多家影院公映,侵犯了陈晓因的发行权。将《迟到》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下来,侵犯了陈晓因的摄制权。《九层妖塔》在对《迟到》使用过程中,将原曲前奏8小节缩减为5个小节,改动了主旋律的排列,对于以旋律、音调为核心的音乐作品而言,上述改动,已经侵犯了陈晓因的修改权。但上述改动,没有创作出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陈晓因改编权的侵犯,也没有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未损害原曲作者的声誉,也不构成对陈晓因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No.7

案例七

【案号】

(2020)京0491民初19466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涉案改编行为】

谭维维在《我是歌手》演唱的《青春舞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青春舞曲》进行歌词比对,发现谭维维演唱版本在原歌词基础上增加如下内容:“皱纹里的笑容曾经开过花眼泪含着痛苦曾经结了果心事全都落在你白色的发殊途同归世间一首苍凉的歌我的青春你曾经来过我是曾经的你你是未来的我当我老了是否真的年轻过当我枯萎是否真的鲜活过我的青春你也曾经来过”,删除了“别得那呦呦别得那呦呦”。

【当事人】

原告:王海成。 

原告:王平。 

原告:王海燕(WANGHAIYAN)。 

被告:谭维维。 

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观点】

本案中,将谭维维在《我是歌手》中演唱的《青春舞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青春舞曲》进行歌词比对,虽然谭维维演唱的版本对原歌词进行了内容增删,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一修改未实质性地改变原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思想、感情,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这一修改导致原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因此,本院对原告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No.8

案例八

【案号】

(2020)鄂01民终7430号

【案由】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涉案改编行为】

将歌曲曲名《求佛》改为《一世情缘》,词曲为陈超、誓言,将歌词“赶走坟墓爬出的忧伤”修改为“赶走心中爬出的忧伤”,将歌词“我在佛前苦苦求了几千年,当我在踏过这条奈何桥之前”修改为“我向上天苦苦求了几千年,当我在关闭这扇爱情窗之前”。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世延。 

【法院观点】

关于双方当事人出现的著作权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其一,网络平台上充斥着虚假故事以及没有给陈超署名的情况,陈超没有举证证明系辛世延所为。其二,《欢乐中国行.魅力信阳站》、《年代秀CCTV3》中将歌曲曲名《求佛》,改为《一世情缘》,将歌词稍作改动的侵权事实,辛世延系因节目组不允许出现“佛”、“坟墓”、“奈何桥”等文字,临时所作的修改,辛世延的行为系按照官媒宣传的要求,因歌词必须符合公序良俗,亦属情有可原。其三,辛世延在其他官方、正规的演出或者唱片制作中,因系辛世延作为演唱者的歌曲专辑,作为封面、海报设计要求,虽未注明每首词曲作者,但在其歌碟内的单曲中均注明了词曲作者,属于行业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二审法院认为该部分论述超出了陈超诉讼请求指向的范围,在说理部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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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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