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研究 | 侵权事实的认定:以特定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为依据——格力诉美的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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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的认定:以特定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为依据——格力诉美的专利侵权案
导语:“格力诉美的专利侵权案”入选专利权民事案件典型案例,恒都作为美的代理方应对格力专利侵权之诉并取得胜诉结果,今日再分析,“对权力要求书的解释,应当结合与专利技术特征有关的说明书的记载,如果说明书中对某项技术特征没有明确的记载或说明,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的通常理解,解释权利要求书,以合理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侵权事实的认定,应当以特定型号的侵权产品为基础,当事人提出的其他型号的产品,不能作为侵权事实认定的依据。”详细分析敬请关注【恒都法律研究院】公众号。研 究也谈专利侵权案中销售行为的时间点确定问题
导语:恒都专利主办律师李彦波以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为例,对专利侵权案中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如何确定进行了详细论述。并从另一个角度对专利侵权案中销售行为的时间点确定问题加以审视,并认为仅仅依据销售行为的发生时间点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前即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做法欠妥,判定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需要同时考虑销售行为的发生时间点和结束时间点,应以交货日来认定销售行为的结束日。详细分析敬请关注【恒都法律研究院】公众号。“便于识别”与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从“美丽不打烊”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切入
导语:近日,袁博法官在恒都法律研究院“法官看案”栏目发表《“便于识别”与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从“美丽不打烊”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切入》一文。
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商标“美丽不打烊”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因为证明获得“第二含义”的相关证据不足),换言之,一个设计独特的标识是否必然具备商标意义上的固有显著性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追寻商标固有显著性含义的真正底蕴。笔者认为,“一般而言,标识所表现的内容与所要使用的商品联系越疏远就说明该标识越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之外,还需要‘便于识别’”。更多精彩观点敬请关注【恒都法律研究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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