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利玮专栏 | 怎么开庭前会议?

蒋利玮   2015-07-01 17: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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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蒋利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讨论了为什么要开庭前会议。那么,怎么开庭前会议?什么样的庭前会议才是合格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5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该规定第二项中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与本诉并列的诉讼。第三项主要是为了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第六项调解是庭前会议制度的重要功能,但本文无意于讨论调解技巧。就提升庭审质量和效率而言,庭前会议主要有三个任务:1、明确、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质证;3、归纳争议焦点。下文就此展开。

一、明确、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的对象,是所有诉讼活动的基础,是当事人面向法官首先要陈述的问题。合格的诉讼请求不仅要有明确具体的请求内容,还应当要有明确具体的请求基础,包括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完整的诉讼请求内容应当是,根据法律条文A,以及存在的事实B,请求法院判决C。三项内容中的任意一项不明确,均不是合格的诉讼请求:1、请求的法律依据不明确。例如不明确是依据侵权行为主张的赔偿损失,还是依据违约行为主张的赔偿损失,不明确是请求被告支付的是违约金,还是返还的价款,还是因为违约赔偿的损失等等。2、请求的事实基础不明确。例如不明确主张被侵权的商标具体是哪一个商标,不明确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指向的是什么行为等等。3、请求内容不明确。例如仅提出要求赔偿损失,但不明确具体数额。可见,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指对其请求的法律依据,事实基础和请求内容均予以明确。①

有的观点认为,上述意见过于理想,实务中如果法官要求当事人明确法律依据,常常遇到的情形是当事人把所有的法律条文都主张一遍,反不如法官替当事人选择法律依据。本文认为,如果原告有正常的诉讼能力,尤其是有律师代理的情形下,经法院释明后仍然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而是把所有的法律条文都作为其请求的法律依据。例如合同案件中主张合同法中的所有法律条文都作为其请求的法律依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主张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所有法律条文都作为其请求的法律依据,那么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119条第3项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违约之诉为例,同样是请求被告给付金钱,究竟是返还价款,还是赔偿损失,或者是承担违约金责任,其适用的法律条文完全不同。如果原告拒绝明确其法律依据,坚持主张所有的法律条文,显然属于滥用诉权,被告实际上无法进行有效的答辩。纵容原告主张所有的法律条文,必然以损害被告程序权利为代价。对于有正常诉讼能力,尤其是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法官没有充当保姆的义务。

只有在原告属于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既无经济能力又无诉讼能力,且无法得到法律援助等极端情形下,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法官才能部分放弃中立身份,为其选择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这种情形下,法官实际上承担了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职能,显然不能作为司法常态。邹碧华法官对法院不能代替当事人选择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有非常详细的论述,提出了6个理由。②最主要的理由在于法官代替当事人选择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未必正确,一旦错误,对当事人反而造成损害;也未必是对原告最优的方案,如果是最优方案,对被告又不公平。

答辩意见大致可以分为形式上的答辩和实体上的答辩,前者是主张原告权利不能成立或者原告起诉不合法,后者是主张原告权利虽然成立,但是被告存在实体上的抗辩权。原告起诉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124条的规定,属于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内容,不以被告答辩作为审查的前提,不受被告答辩意见的约束。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对应,被告形式上的答辩包括:不存在原告主张的事实B;虽然存在事实B,但是不能适用法律条文A;根据法律条文A,以及存在的事实B,无法支持原告的请求C。被告实体上的答辩则是主张依据法律条文A’和存在的事实B’,可以对抗原告的请求C。

可以用公式对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进行表示:

A+B—> C <— A’+B’

公式左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形式上的答辩是直接否定公式左边的逻辑推理,公示右边则代表被告实体上的答辩,在承认公式左边的逻辑推理的前提下而主张实体上的抗辩权。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中的被告只能提出形式上的答辩,即否定原告权利的存在。只有在给付之诉中,被告才能提出实体上的抗辩,即在原告请求权成立的基础上主张实体上的抗辩权。③

二、质证

质证,是指各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真实性是指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关联性是指证据是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为了庭审顺利进行,庭前会议应当尽可能的固定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证据。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新的证据和新的诉讼主张,势必造成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突袭,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拖延诉讼进程。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严格限制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也没有规定严格的证据失权和答辩失权制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65条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可见,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之下,无法禁止当事人在庭前会议之后提出新的诉讼理由和证据。但是,召开庭前会议,引导当事人充分明确陈述意见,尽可能固定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证据,在此基础上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仍然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假设没有庭前会议,放任当事人庭审时自由提出诉讼理由和证据,庭审程序更容易陷入到无序状态。

三、归纳争议焦点

民事诉讼法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争议焦点的整理,应当在明确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分析原告主张权利、被告主张的实体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要件部分即为争议焦点。以商标侵权案件为例,应当考虑原告具体援引哪一个法律条文,主张存在何种事实,据此主张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被告抗辩要考虑其究竟是形式上的抗辩还是实体上的抗辩。前者要考虑被告是主张原告并非权利主体,或者是被告未从事被诉行为,或者被告虽从事被诉行为但并未违反原告所援引的法律条文,或者被告虽违反原告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但并不应当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后者则要考虑被告系依据哪一个抗辩权法律条文,主张存在何种事实,产生其相应的抗辩权对抗原告的请求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要件以外的内容产生争议与本案无关,应当排除;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要件认可的部分应当通过庭前会议固定下来;剩余有争议的部分要件即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当然除了上述内容以外,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和124条的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提出争议,法院均应当依照职权审查。

需要明确的是,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应当明确区分。争议焦点是指诉讼请求成立要件中有争议的部分,但是诉讼请求的内容本身不允许争议。原告提出什么内容的诉讼请求是其诉权的体现。被告是否认可是被告答辩权利的体现,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法院裁判权的体现,但是将诉讼请求的内容作为争议焦点,越厨代庖决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显然侵害当事人的诉权。

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为例,原告请求的成立要件包括: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原告是否享有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被告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权益,被告因此获利或原告因此遭遇到的损失等等。每一个存在争议的要件都是争议焦点。但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所指向的对象是什么,不是争议焦点,而是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对于诉讼请求,法院可以释明的方式引导当事人明确、修正诉讼请求;经过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明确修正的,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判,但无论如何不能作为争议焦点听取被告的意见后由法院决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228条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可见,争议焦点是庭审程序的中心,也是合议庭合议,裁判文书撰写的中心。法官通过争议焦点的整理,向当事人释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释明裁判案件所考虑的因素,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充分陈述,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争议焦点问题做出决定并最终得到裁判结果。

简而言之,判断庭前会议是否合格,在于其是否在明确、固定当事人诉讼理由和证据的基础上,准确整理案件的争议焦点。

注释:

①可参见本专栏之前的文章《以商标案为例谈如何提出合格的诉讼请求》,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6235。

②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67-68页。

③ 关于权利体系及其对应的诉讼类型,可以参见本专栏之前的文章《商标法中的权利体系》,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8462;《 商标法中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起诉期限》,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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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利玮
    特邀作者

    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华商标协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专家、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专家。在4个法院12年工作经验,10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1600余件,6次执笔院级重点调研课题,在《法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人民司法》、《中国专利与商标》、《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中华商标》、《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多个期刊报纸发表文章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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