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世界 | 小议文学作品侵权判定的新思路

袁博   2017-11-21 19:20:17
据报道,近日,作者刘三田起诉周梅森《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她的作品《暗箱》,并索赔1800万。刘三田的律师陈有西向媒体确认,原告方认为“2015年开始创作的《人民的名义》文字剧本和影视连续剧,完全模仿抄袭了原告2010年6月发表的《暗箱》,两作品在总体结构和故事演进脉络上,完全雷同模仿。”

——由地下反特斗争与概率分析想到的

作者 | 袁博 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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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108字,阅读约需4分钟)


据报道,近日,作者刘三田起诉周梅森《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她的作品《暗箱》,并索赔1800万。刘三田的律师陈有西向媒体确认,原告方认为“2015年开始创作的《人民的名义》文字剧本和影视连续剧,完全模仿抄袭了原告2010年6月发表的《暗箱》,两作品在总体结构和故事演进脉络上,完全雷同模仿。”

那么,到底雷同到什么程度呢?刘三田的律师方指出:“原告作品《暗箱》围绕老国防厂——一石厂的改制、收购展开。一石厂氯气罐爆炸事件,暴露出工人、 企业、政府的三方矛盾,一石厂并购及江东半岛开发过程中暗箱操作的内幕一步步被揭开,真正的幕后黑手——崔市长、南岭省长、老首长等层级递增官商勾结关系网,逐渐浮出水面。被告剧本、小说和电视剧作品《人民的名义》,使用了原告作品中核心的、独创性戏剧性功能的表达,围绕老国营企业大风厂的改制、收购、破产、重建,以黑社会暴力强拆工人护厂引发的火灾事件,作为矛盾制高点,暴露出幕后的——丁义珍副市长、祁同伟省公安厅厅长、省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高育良、副国级赵立春等层级递增至副国级高级官员,官商勾结贪腐事件内幕。”[1]


关于此案,谁是谁非自有法院的公正裁判。笔者更感兴趣的,是关于文学作品侵权判定的思路问题。


在我国,早期的版权侵权以“逐字抄袭”为主,但由于法律风险太大,后来的侵权人开始采取更为隐秘和高明的方式。例如,就小说而言,只抄袭其中的基本情节,而将其中的时代背景、角色身份、人物对话都予以改头换面。由于这种侵权方式规避了易被查出的字面相同,将对他人作品精髓脉络的抄袭隐藏在全然不同的时空背景、角色身份和人物对话之后,不但难以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后也为侵权判定增加了难度。


这是因为,文学作品的基本情节究竟属于思想还是表达本身就存有争议。文学作品的作品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基本情节、时空背景、角色身份、人物对话等。其中,作品主题、主线情节、时空背景一般认为属于作品的思想范畴,不受版权保护;而人物角色、人物对话一般认为自由创作度较大,属于作品的表达范畴,受到版权保护。而基本情节,由于介于思想和表达之间,因而成为侵权认定中的“模糊地带”。


笔者认为,基本情节是在主线情节之下的自由展开,是作者为了贯彻作品的主题,使得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创作自由度极大,具有多样的创作可能性,带有强烈的个人创作的特征,因而应当纳入作品的表达范畴。有人可能会提出反驳:对于某一作品主题而言,与其相联系的常见情节往往是趋于相似的,例如,与“古代宫斗”主题相关的作品情节不外乎“心狠腹黑”、“投毒下咒”、“借刀杀人”、“无中生有”等等,因此,如果两部主题相近的作品,出现情节相似,也是不足为怪的。


正解真的是这样吗?为了说清这个问题,笔者举个“地下党智斗特务”的例子作比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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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我党地下人员要将情报从A地送到B地,但发现路上有可疑人员。那么,如何判定对方是特务呢?地下党没有像往常那样用最便捷的路线到达B地,而是如图所示选择了一条通过十字路口较多的线路(红色线条所示)。在这条线路中,共需要通过7个十字路口,而每个路口,普通人都面临着三个方向的选择(来的方向不算,因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人原路返回),换言之,在每个十字路口,普通人和地下党选择相同方向的概率是1/3,而经过七次十字路口,如果每次都和地下党的选择一致,这种概率是1/3×1/3×1/3×1/3×1/3×1/3×1/3,其结果低于两千分之一,基本可以判断这个人是有意盯梢自己的特务。


如果看懂了上述例子中的数学概率分析,就能明白,在文学作品的侵权判定中,主题相近的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于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互相呼应,形成了如影相随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为如前述“地下党智斗特务”的例子所言,从数学概率上,这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与他人作品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指控。


例如,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正如原告方所指出的那样,被告可以用《红楼梦》中宝黛钗的关系来抗辩双方作品中的男女主人公与公主关系的独创性,但是,宝黛之间的关系继续发展却不是偷龙转凤;被告可以用《西游记》中唐僧幼年被置于木盆放入江流被老和尚捡走的故事来抗辩“女婴被拾、收为女儿”情节的独创性,但是,唐僧日后却没有下嫁给某位王公贵族子嗣为妾;被告可以用《水浒传》中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救卖唱女的故事来抗辩涉案两剧的“英雄救美”桥段,但是,鲁智深日后并没有与被救下的卖场女之间发生凄婉动人的爱情。


总之,如同在前文中所讲的十字路口的方向选择的概率,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就如同一个个十字路口,在这些选择中,如果对应性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注释:

[1]高丹:《“碰瓷”!《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遭索赔1800万,编剧周梅森怒了》,载“澎湃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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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博
    特邀作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硕士,2010年进入法院系统工作。自2011年至今,共计在各类核心刊物、专业报纸上发表知识产权论文、评论、随笔六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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