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之要点及应用

2017-05-09 15: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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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董晓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262字,阅读约需4分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1],2017年5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对公众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较于以往商标评审案件一律书审的单一形式,本次正式推行的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形式,可谓意义重大。如何理解评审案件口审程序的相关内容?如何利用口审程序,更好的办理案件、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本文望以浅薄拙见,引发专业人士的进一步思考,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口头审理程序之要点


《办法》共21条,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关注:

1、商评委可以依职权决定口审,当事人依请求提出口审

商评委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单方面决定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口审。

申请人可以依请求向商评委提出口审,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请求的理由应是对案件的有关证据存在疑问,认为有口审进行当面质证的必要)。最后是否举行口审,由商评委决定。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能请求启动口审程序。

2、当事人提出口审请求有严格时间限制

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审,应当在提出评审申请时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3、口审中对证据的质证

当事人应将其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在口头审理时出示,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口审过程中,当事人不能仅出示部分证据。

当事人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4、口审中的证人制度

口头审理可以请证人到场作证(需要得到商评委同意)。

合议组成员可以向证人提问,证人可以进行对质(必要时),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经合议组许可)。

5、口审中的和解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

6、缺席审理

当事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缺席审理或者取消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程序之应用

  口头审理程序中,有诸多值得关注的亮点,如证据质证、证人制度、和解程序。相比于书面审理形式,这些制度增强了商评委及当事人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的理解,丰富了书面审理原本有限的证据形式,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机率。

1、口审中的证据质证

口审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出示全部证据。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可以想见,在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会有更直接、更有针对性的对抗。如以下情形中,适用口审形式对证据进行质证,可能会取得较好效果:

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案件中,商标注册人经常会提供发票复印件,撤三申请人往往会上网查询发票的真伪。但很多情形下,由于发票本身模糊或有遮挡,有些查询的关键信息无法获取,导致发票网络验证无法进行。或者,发票查询一方使用了错误的方法,导致查询出来的结果并不准确。这种情形下,如果进行口审,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就发票的真伪进行质疑和辩驳,从而使审查员可以当场能够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如此,可以避免因双方各自单方说明,使得案件事实难以确认的情形发生。

2、口审中的证人制度

经过商评委同意,口头审理可以请证人到场作证。合议组成员可以向证人提问,证人可以进行对质(必要时),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经合议组许可)。在书面审理中,证人作证形式基本不可能实现。口审程序中引进了证人制度,可以使审查员对于案件事实有更清楚、确凿、直观的了解。如以下情形中,适用口审形式请证人到场作证,可能会取得较好效果:

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申请人曾经在申请人所在公司工作,但是,由于时间久远,申请人并无确凿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记录等)证明两者的雇佣关系。在书审形式下,如遇此种情形,想要证明雇佣关系确实非常困难。如果进行口审,申请人可能请出与被申请人曾经共事的证人,证明被申请人曾经供职于申请人的事实。如此,审查员可能会比较方便的了解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真正关系。

3、口审中的和解程序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在书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单方提交申请、答辩质证,很难正面接触,因此,案件的和解往往显得十分困难。如果进行口审,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质证后,很可能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最后决定和解解决双方争议。这对于真正解决争议焦点、化解知识产权纷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以下情形中,适用口审形式进行和解,可能会取得较好效果:

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诉争商标恰好是申请人在世界其他国家开展业务使用的标志,可申请人尚未在中国利用此标进行过商业活动,申请人无效宣告成功的概率不大。在口审中,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很可能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同意将商标转让给无效申请人。如此一来,案件最终得到很好的处理,案件双方对于最后的结果可能都会非常满意。

商标评审的口审程序作为书面审理的补充,引进了许多以往没有的新的案件审理方式和方法,值得商标从业人员的密切关注。作为商标代理人,应该在案件需要的时候合理、合情、合法的应用口审程序,尽最大努力,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注 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商标评审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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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文章为作者授权,首发于“知产力”。作者其他文章也发表在个人公众号“董你”上,如果您感兴趣,可以扫描作者的个人公众号二维码(如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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